保险法的概念与构成-(一)保险法的概念-保险法是以保险关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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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我国保险法的构成(二)我国保险法的构成我国的保险法律体系包括两类,即保险法和保险特别法。保险法又分为保险合同法和保险业法。我国既有专门的保险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等;又有在其他法律当中进行规定的保险特别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等。二、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与分类二、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与分类(一)保险合同的概念。(一)保险合同的概念。保险合同: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围绕着设立、变更与终止保险法律关系而达成的

2、协议。它是合同的一种形式,适用于合同法的一般规定。保险合同包括三层含义:一是合同性质,它属于协议;二是当事人,包括投保人和保险人;三是合同内容,即为保险权利义务关系。(二)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二)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保险合同是合同的一种形式,一方面它应遵循一般合同的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公共利益、协商性等原则;另一方面它又是一种特殊的民事合同。与一般的民商事合同相比,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主要表现在:.射倖性.附合与约定并存性.双务性.要式性.有偿性.诚信性.保障性 三)保险合同的分类三)保险合同的分类1根据保险合同的标的不同可分为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

3、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所涉及的标的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故而以有形的物质财产为合同标的的是有形财产保险合同,如企业财产保险合同等;以无形的财产为合同标的的是无形财产保险合同,如责任保险合同、信用保险合同等。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由于人身保险合同所保障的危险不同,又可以具体分为人寿保险合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和健康保险合同。2根据保险合同订立时是否确定保险价值可分为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定值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将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事先约定并在合同中给予载明作为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只载明保险标的保险金额而未载明其保险价值

4、的合同。在不定值保险合同中,仅载明保险金额,并依此作为赔偿的最高限额,至于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则处于不确定的状态。财产保险多采用不定值保险合同。一般而言,财产损失是以赔偿实际损失为原则,因此,不定值保险合同通常以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作为判定损失额的依据。3根据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行为性质不同可分为补偿性保险合同和给付性保险合同补偿性保险合同: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并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进行核定后支付保险金的合同。大多数的财产保险合同都是补偿性保险合同,尤其是不定值保险合同。给付性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一定的保险金额,待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负有支付全部保险金义务的合

5、同。该类保险合同多为人身保险所采用。4按保险责任范围不同可分为特定风险合同和综合风险合同特定风险保险合同:是指承保一种或某几种风险责任的保险合同,该合同通常是以列举的方式进行,如地震险或战争险。综合风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对“责任免除”以外的任何危险造成的损害负承保责任的合同。该合同订立的特点是以列举“责任免除”的形式约定保险合同适用的险情。5根据保险合同保障标的的不同可分为特定式合同、总括式合同、流动式合同和预约合同特定式合同:是指保险人只对事先商定的具体保险标的进行承保的保险合同。总括式合同:是指只规定保险人可以承保某种类别的保险标的,而对该类别保险标的不再分类的保险合同。流动式合同:是指一种适

6、合财产变化比较频繁的保险合同。预约合同:又称开口合同,是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预先约定保险责任范围的长期性协议。险人自动承保。6根据订立合同的主体不同可分为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原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就保险标的约定保险权利与义务的协议。再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合同的分出人与分入人就保险责任的分担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三、保险合同的形式三、保险合同的形式(一)投保单(一)投保单投保单:又称要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文件。它是投保人进行保险要约的书面形式,由投保人如实地填写。在投保单中列明订立保险合同所必需的项目,供保险人据以考虑是否承保。(二)保险单(二)保险单保

7、险单:是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订立正式保险合同的一种书面文件。一般由保险人签发给投保人。保险单将保险合同的全部内容详尽列明,包括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保险人应承担的风险责任。(三)保险凭证(三)保险凭证保险凭证:又称小保单,是保险人签发给投保人的证明保险合同已经订立的书面文件。其所列项目与保险单完全相同,并声明以某种保险单所载明的条款为准,但是不载明保险条款,实质上是一种简化了的保险单,它与保险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四)暂保单(四)暂保单暂保单:是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未出立之前保险人或保险代理人向投保人签发的临时凭证,亦称临时保险单。其作用是证明保险人已同意接受投保。(五)批单(五)批单批单:又称

8、背书,是保险人应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要求出立的修订或更改保险单内容的证明文件。它是变更保险单内容的批改书。批单通常在两种情况下适使用:一是对已印制好的标准保险单所作的部分修正,这种修正并不改变保险单的基本保险条件,或者缩小保险责任范围,或者扩大保险责任范围;二是在保险合同订立后的有效期对某些保险项目进行更改和调整批单可在原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上批注,也可另外出立一张变更合同内容的附贴便条。凡经批改过的内容,以批单为准;多次批改,应以最后批改为准。批单一经签发,就自动成为保险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四、保险合同的基本要素四、保险合同的基本要素(一)保险合同的主体:保险当事人、保险关系人、保(一)保险合同

9、的主体:保险当事人、保险关系人、保险辅助人险辅助人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包括保险人与投保人保险人:又称承保人,是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根据保险合同收取保险费,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人。保险人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也是经营保险业务的人。大多数国家的法律规定只有法人才能成为保险人,自然人不得从事保险人的业务。投保人:也称要保人,是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是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我国保险法对投保人作了明确的定义。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成为投保人。2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包括被保险人与受益人被保险人:是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被保险

10、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当投保人为自己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标的而订立保险合同时,则投保人也就是被保险人,即订立合同时,他是投保人,合同订立后,他便是被保险人;当投保人为具有保险利益的他人而订立保险合同时,则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受益人:是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在我国保险法中,受益人仅仅存在于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法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受益人在资格上一般没有限制,自然人和法人均可以成为受益人。受益人一般由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加以指定,并且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如果被

11、保险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则受益人可以由被保险人的监护人指定。如果没有指定,则在被保险人死亡时,由其继承人领受保险金。受益人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多个人。当受益人为数个人时,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在保险合同中指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受益份额的,则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是应当书面通知保险人。投保人不得单独变更受益人,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案情案情王某因父母病故,妻子与其相处不和,带王某因父母病故,妻子与其相处不和,带着儿子另住别处。后王某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着儿子另住别处。后王某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并指定其妹妹为受益人。不久

12、王某不幸煤气中并指定其妹妹为受益人。不久王某不幸煤气中毒死亡,王妹也在其中毒死亡前半月病故。现毒死亡,王妹也在其中毒死亡前半月病故。现王某的妻子与王妹的儿子都向保险公司请求给王某的妻子与王妹的儿子都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付保险金。问题问题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分析分析根据受益权的特点,如果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时,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领取保险金,并作为遗产处理。在本案例中,受益人王妹在被保险人王某中毒死亡前半月已经病故。因此,保险金只能由王某的法定继承人即其妻儿作为遗产领取。3保险合同的辅助人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代理合同或授权书,

13、向保险人收取保险代理手续费,并以保险人的名义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人。保险代理人包含五层含义:第一,保险代理人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但是必须具有代理人的资格,取得营业保险代理业务的许可证,并经过注册登记。第二,要有保险人的委托授权,第三,以保险人的名义办理保险业务,而不是以自己的名义。第四,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第五,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的后果直接由保险人承担。具体内容可查看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 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人。保险经纪人是投保人的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有一定的资格和条件要求,并经过登记注册取得经营许可证,方可

14、经营。在经营中,保险经纪人一般根据投保人的委托授权,并与投保人订立合同后开展业务。保险经纪人因其过失或疏忽造成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损失的,保险经纪人要承担赔偿责任。查阅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 3.保险公估人保险公估人:又称保险公证人,是站在第三者的立场依法为保险合同当事人办理保险标的的查勘、鉴定、估损及理赔款项清算业务,并给予证明的人。查阅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二)保险合同的客体(二)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即投保人对其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否则,所订立的保险合同无效。这一规定的意义是:

15、保险不是赌博;有利于限制赔偿金额;有利于避免道德危险。(三)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三)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保险合同的内容即为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主要由法律进行规定,这就是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同时,亦允许当事人对合同内容进行约定,这就是保险合同的特约条款。1基本条款基本条款:是标准保险单的背面印就的保险合同文本的基本内容,即保险合同的法定记载事项,也称保险合同的要素。它主要明示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依据有关法规规定的保险行为成立所必须的各种事项和要求。2附加条款附加条款是:对基本条款的补充性条款,是对基本责任范围内不予承保而经过约定在承保基本责任范围基础上予以扩展的条款。.法定条款法

16、定条款:是法律规定合同必须列出的条款。4保证条款保证条款:是保险人要求被保险人必须履行某项规定所制定的内容。5协会条款协会条款:是专指由伦敦保险人协会根据实际需要而拟定发布的有关船舶和货运保险条款的总称。(四)保险合同基本条款的主要内容(四)保险合同基本条款的主要内容1当事人和关系人的名称和住所2保险标的3保险金额4保险费及其支付方式5保险价值6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7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8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方法9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10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财产保险合同格式人身保险合同格式 五、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转让、无效和终止五、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转让、无效和终止(一)保险合同的

17、订立(一)保险合同的订立保险合同的订立是通过投保人与保险人的双方法律行为而发生,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是该合同得以产生的基础。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一样,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通过两个阶段:要约与承诺。1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两项规定:内容具体规定;表明经受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在保险合同中,一般以投保人提交填写好的投保单为要约,即投保人向保险人提交要求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意思表示。2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通常保险人在接到投保人的投保单后,经核对、查勘及信用调查,确认一切符合承保条件时,签章承保,即为承诺,保险合同即告成立。3合

18、同成立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经过要约与承诺,意见达成一致,保险合同即告成立。但是,保险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保险合同当然生效,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保险合同的生效为保险权利义务的开始。(二)保险合同的变更(二)保险合同的变更1保险合同变更的定义保险合同的变更:是指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而改变合同内容的法律行为。即订立的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由于某些情况的变化而对其内容进行的补充或修改。保险合同变更的特点是:第一,必须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而定;第二,变更保险合同的内容表现为修改合同的条款;第三,变更保险合同的结果是产生新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保险合同的变更通常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和合同内

19、容的变更。2保险合同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内容变更表现为:财产保险在主体不变的情况下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种类的变化、数量的增减、存放地点、保险险别、风险程度、保险责任、保险期限、保险费、保险金额等内容的变更;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职业、保险金额发生变化等等。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都与保险人承担的风险密切相联。合同任何一方都有变更合同内容的权利,同时也负有与对方共同协商的义务。案情案情有一位王先生4年前投保了20万元人寿保险,指定他的妻陈女士为受益人。投保后,王先生与陈女士离异,与周女士结婚并生有一个儿子。但王先生并未申请变更受益人。王先生发生意外事故后,其妻周女士、儿子及前妻陈女士都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

20、申请。但保险公司经审核后,拒绝了王先生现任妻子和儿子的申请,将保险金给付了陈女士。问题问题王先生的妻子周女士气愤难平:丈夫车祸身亡,可得到保险金的不是可怜的妻儿,而是已反目成仇的前妻,这合理吗?分析分析保险公司将保险金给付了前妻陈女士有悖于情,但的确是依法行事。王先生在保险合同是指定了陈女士为受益人,虽然陈女士已与王先生离婚,但是离婚并不变更受益人。根据保险法第62条规定,变更受益人是一种要式行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书面通知保险公司,这种变更行为自保险公司收到投保人或被保人的书面通知并在保单上批注之日起生效,由于王先生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没有办理变更手续,视为没有变更受益人。所以,保险金的受益人

21、仍是前妻陈女士。因疏于办理保单变更而留下难以弥补的遗憾,远不止王先生一案。许多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后,常常忽视保险合同的变更,以致权益受损,后悔莫及。3变更程序依照我国法律规定,保险合同的内容变更须经过下列主要程序:投保人向保险人及时告知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的情况;保险人进行审核,若需增加保险费,则投保人应按规定补交,若需减少保险费,则投保人可向保险人提出要求,无论保险费的增减或不变,均要求当事人取得一致意见;保险人签发批单或附加条款。上述程序使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完成,变更后的保险合同是确立保险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案情案情1999年10月3日,A汽车运输公司为公司一辆“长城”牌汽车向保险

22、公司投保,保险期限为1年,保险金额为3万元。2000年2月,汽车运输公司将该“长城”牌汽车卖给了个体运输户甲。为省事,汽车运输公司没有到保险公司办理该车的保险合同过户批改手续。同年3月中旬,甲开车外出,与他人汽车相撞,致使对方车人严重受损。甲知道自己所驾汽车曾投过保,遂通知保险公司出险。保险公司因该车保险合同未批改过户,拒绝派人勘查现场。后经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甲需赔偿15万元。于是,甲向保险公司索赔,遭拒绝,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履行赔付义务。问题问题 保险公司是否应理赔?其法律依据是什么?分析分析保险公司无须赔偿甲的损失。根据保险法第33条的规定,财产保险合同“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

23、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但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同时,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也规定:“在保险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过户、变更用途等,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申请办理批改。”本案中,汽车运输公司作为该“长城”牌汽车的投保人,在出售该车给甲前没有履行通知义务,没有申请办理批改手续,已违反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从出售时起,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已经终止。甲要求保险公司赔付,自然无法律依据。(三)保险合同的转让(三)保险合同的转让保险合同的转让: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将保险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他人的法律行为。其实质是合同主体的变更。保险合同的转让通常是由保险标的所

24、有权的转移或出售所引起。保险合同的转让需要考虑以下几个问题:第一,转让与保险人的同意。保险合同的转让与保险人的同意密切相联,但是存在着两种状态:一是必须有保险人的同意;二是可以有保险人的同意。第二,转让的方式。保险合同的转让,可以采取由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上背书或其他方式进行第三,转让的后果。在保险合同转让时,无论损失是否已发生,只要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仍具有保险利益,则保险合同均可有效转让。案情案情 最近,刘某购买了一位朋友马某的两居室旧房。马某在两年前为该房投保了房屋及附属设备的年期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因此想把保险同时转让给刘某。问题问题该房屋的保险是否继续有效?分析分析首先,财产保险合同是可以

25、转让的。其实质是合同主体的变更,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将保险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他人。财产保险合同的转让,通常是由保险标的所有权的转移所引起的。正如刘某购买了朋友马某的房屋,引起了保险合同转让的问题。但是,刘某虽然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并不当然地成为该房屋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保险标的所有权的转移与保险合同的转让,是两种法律行为。保险标的所有权的转移,取决于转让方与受让方的意志。而保险合同的转让,则要取决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合同受让人及保险人的意志。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但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货物运输大都

26、路途远,流动性大,在运输过程中物权可能几经易手,保险利益也会随之转移。如果每次被保险人的变更都需征得保险人的同意,必然影响货物的流转。因此,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可以随着保险标的的转让而自动转移。其他财产保险合同除非另有约定,都不能随着保险标的所有权的转移而自然发生转让。必须取得保险人的同意,变更被保险人后,保险合同才继续有效。这是因为,一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在保险期间,始终在被保险人的控制与管理之下。被保险人的变化,会引起风险的变化,从而可能加大保险人的责任。因此,刘某的朋友马某在卖出房屋后,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经保险公司同意变更了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转让方能成立。否则,保险合同将因被保险人失去保

27、险利益而失效。(四)保险合同的无效(四)保险合同的无效保险合同的无效:是指当事人所缔结的保险合同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条件而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即指合同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条件而产生的无法律约束力的后果。无效保险合同的特点是:违法性即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自始无效性即因其违法而自行为开始起便没有任何的法律效力;当然无效性即无需考虑当事人是否主张合同无效,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主动审查、确认合同无效。无效的原因主要包括:缔约主体资格不合格、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性有瑕疵、客体不合法、内容不合法、形式不合法等。案情案情1996年2月,某市渔业公司以其职工为被保险人向市人寿保险公司集体投保简易人身保险,保险金额

28、5000元,保险费每月20元,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口头约定受益人为投保人,合同签订后,依约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但被保险人对此一概不知。同年3月4日,渔业公司所属“闽渔01号”在海上失火沉没,船上19名公司职工遇难死亡。同月21日,保险公司依约向渔业公司支付保险金合计105000元。但李甲等19人作为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未得到这一笔保险金。当从新闻媒介中获此消息后,李甲等19人向保险公司和渔业公司索要保险金无结果,为此诉至法院。问题问题1本案中渔业公司与保险公司约定,投保人为受益人的行为是否有效?说明理由。2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李甲等19人能否得到这笔保险金?保险公司应当如何做?3保险法对保险费

29、的支付方式和期限、人身保险合同中止与复效有哪些规定?4假如渔业公司在交了首期保费后,没有按约定续交保费,保险公司能否用诉讼方式取得?分析分析1属无效行为。保险法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渔业公司在未征得被保险人同意的情况下,指定自己为受益人,被保险人亦未在有关保险单上签名盖章,故该单位的指定无效。2因渔业公司与保险公司约定的投保人为受益人的行为无效,因此,该保险合同就没有指定受益人。在被保险人未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根据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死亡之后,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支付保险金的义务。所以,李甲等19

30、人可以得到这笔保险金。保险公司应追回向渔业公司支付的保险金,并向被保险人的合法继承人支付保险金。3保险费的支付方式:投保人在合同成立后,可以向保险人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缴纳保险费的期限: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合同效力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保险合同中止效力后二年内,投保人可以申请复效,在此期间,除非保险合同另有约定,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

31、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4不能。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人不得以强制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保险费,投保人可以选择不缴纳保险费以终止合同。(五)保险合同的终止(五)保险合同的终止保险合同的终止:是保险合同成立后因法定的或约定的事由发生,法律效力完全消灭的法律事实。导致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1自然终止自然终止:是指已生效的保险合同因发生法定或约定事由导致合同的法律效力当然地发生不复存在的情况。这些情况通常包括:第一,保险合同期限届满。第二,合同生效后承保的风险消失。第三,保险标的因非保险事故的发生而完全灭失。第四,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未按规定的程序将合同转让,由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已失去保险利益

32、,使保险合同自转让之日起原有的法律效力不再存在。2因履约导致终止因保险合同得到履行而终止是指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约定的保险事故已发生,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承担了给付全部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合同即告结束。按照赔偿或给付金额是否累加,履约终止可分为以下两种不同的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在普通的保险合同中,无论一次还是多次赔偿或给付保险金,只要保险人历次赔偿或给付的保险金总数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并且保险期限尚未届满,保险合同均终止。案情案情王某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金额10万元。他在保险期内不幸遭受三次意外事故:第一次事故中,造成他一目失明,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5万元;第二次事故中,他被

33、折断一指,保险公司又按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1万元;第三次事故中,他丧失左腿。问题问题保险人应如何履行给付责任?分析分析被保险人王某在第三次事故中丧失左腿。如无前面两次事故则保险公司应支付保险金5万元。但在本案中,保险人总共已支付保险金6万元,而保险金额为10万元。根据“无论一次还是多次赔偿或给付保险金,只要保险人历次赔偿或给付的保险金总数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并且保险期限尚未届满,保险合同均终止。”的原则,保险人在第三次事故发生后只要支付保险金4万元保险合同就终止。因此,保险人只给付4万元保险金,而且保险合同终止。第二种情况是在机动车辆保险和船舶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间赔付的保险

34、金不进行累加,只有当某一次保险事故的赔偿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合同才终止。否则,无论一次还是多次赔偿保险金,只要保险人每次赔偿的保险金数目少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并且保险期限尚未届满,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且保险金额不变。案情案情 某车主投保机动车辆保险,保额为40万元。在保险期内先后发生数次保险事故,第一次车辆受损15万元,第二次受损20万元,第三次受损8万元,第四次受损45万元,第五次受损6万元。在前三次保险事故发生并获得赔偿后,投保人补充到了40万元的保额。问题问题保险人应如何赔偿?分析分析因为机动车辆保险的历次赔偿金额不累加,只有当某一次保险事故的赔偿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合同才终止。在

35、本案中,保险人在第一次事故后赔偿15万元,在第二次事故后赔偿20万元。这两次的赔偿金额均未达到保险金额不进行累加,所以在第三次事故后赔偿8万元。但第四次保险事故损失45万元,超出了保险金额,保险人赔偿40万元后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对第五次事故损失不再承担赔偿责任。3因解除导致终止1解除的含义与条件保险合同的解除:是在保险合同期限尚未届满前,合同一方当事人依照法律或约定行使解除权,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保险合同的解除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必须在可以解除的范围内行使解除权;必须存在解除的事由;必须以法律规定的方式解除;必须在时效期间内行使解除权。2解除的形式保险合同的解除,一般分为法定解除和意

36、定解除两种形式。法定解除:是指当法律规定的事项出现时,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可依法对保险合同行使解除权。意定解除:又称协议注销终止,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依合同约定,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约定情况时可随时注销保险合同六、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六、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合同解释是:指当对合同条款的意思理解发生歧义时,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按照一定的方法和规则对其做出的确定性判断。保险合同解释的原则有:(一)文义解释原则(一)文义解释原则文义解释原则:是按保险条款文字的通常含义解释。即保险合同中用词应按通用文字含义并结合上下文来解释。(二)意图解释原则(二)意图解释原则意图解释:是以当时订立保险合同的真实意图来解释合同

37、。意图解释只适用于文义不清、用词混乱和含糊的情况。(三)解释应有利于非起草人原则(三)解释应有利于非起草人原则由于多数保险合同的条款是由保险人事先拟定的,保险人在拟订保险条款时,对其自身利益应当是进行了充分的考虑,而投保人只能同意或不同意接受保险条款,而不能对条款进行修改。所以,对保险合同发生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出有利于非起草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以示公平。(四)尊重保险惯例的原则(四)尊重保险惯例的原则保险业务有其特殊性,是一种专业性极强的业务。在长期的业务经营活动中,保险业产生了许多专业用语和行业习惯用语,这些用语的含义常常有别于一般的生活用语,并为世界各国保

38、险经营者所接受和承认,成为国际保险市场上的通行用语。为此,在解释保险合同时,对某些条款所用词句,不仅要考虑该词句的一般含义,而且还要考虑其在保险合同中的特殊含义。七、保险合同争议处理的方式七、保险合同争议处理的方式保险合同订立以后,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围绕理赔、追偿、缴费以及责任归属等问题容易产生争议。因此,采用适当方式,公平合理地处理,直接影响到双方的权益。对保险业务中发生的争议,可采取和解、调解、仲裁和司法诉讼四种方式来处理。(一)和解(一)和解和解:是在争议发生后由当事人双方在平等、互相谅解基础上通过对争议事项的协商,互相作出一定的让步,取得共识,形成双方都可以接受的协议,以消除纠纷,保证合同履行的方法。(二)调解(二)调解调解:是在第三人主持下根据自愿、合法原则,在双方当事人明辨是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促使双方互谅互让,达成和解协议,以便合同得到履行的方法。(三)仲裁(三)仲裁仲裁:是争议双方在争议发生之前或在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第三者作出裁决,双方有义务执行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四)诉讼(四)诉讼诉讼:是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按照民事法律诉讼程序向法院对一定人提出权益主张,并要求法院予以解决和保护的请求。诉讼有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之分,保险合同争议的诉讼属于民事诉讼。下次课是网上讨论最后预祝大家五一国际劳动节快乐注意安全,牢记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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