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廖建瑜法官廖建瑜法官 正修科技大學通識課程醫療與法律第一週課程大綱第一週課程大綱醫療與法律關係就醫時病人究竟與何人發生何種法律關係醫療契約的內容與性質為何 醫療與法律的關係醫療與法律關係醫療與法律關係法律法律民事民事損害由何人填補刑事刑事行為人的行為是否應加以刑罰制裁醫療與法律關係訴訟上證明驗傷單、死亡證明驗傷單、死亡證明犯罪事實告發犯罪事實告發家暴通報家暴通報醫療違反法律醫療違反法律規定規定民事、刑事、行政民事、刑事、行政法律責任法律責任 法律與醫療法律與醫療醫療與法律關係醫療與法律關係醫療服務結醫療服務結果患者不滿果患者不滿意意醫療糾紛醫療糾紛抬棺抬棺和
2、和解解訴訟訴訟醫療與法律關係小結本課程討論重點在於患者因就醫行為而與醫師或醫院產生醫療糾紛,在法律或醫學倫理上所如何評價。就醫時病人究竟與何人發生何種法律關係就醫時病人究竟與何人發生何種法律關係契約關係契約關係誰與簽約你可以向誰請求履約你應該繳錢給誰侵權行為關係侵權行為關係誰對你為侵權行為行為人是誰非行為人原則上不可請求,有例外原則上受損害者才可以請求,有例外就醫時病人究竟與何人發生何種法律關係病患與醫生之法律關係病患與醫生之法律關係病患與診所醫生之法律關係病患與診所醫生之法律關係病患與醫院約聘醫師之法律關係病患與醫院約聘醫師之法律關係l病患與醫療機構之法律關係病患與醫療機構之法律關係掛號掛號
3、急診急診路倒路倒l醫生與醫療機構之法律關係醫生與醫療機構之法律關係l醫生與醫生之法律關係醫生與醫生之法律關係就醫時病人究竟與何人發生何種法律關係小結小結 只有搞清楚自己與他人的法律關係為何,才能正確主張法律上的權利 醫療契約的內容與性質為何醫療契約的內容與性質為何醫療服務契約醫療服務契約定義定義當事人約定一方提供醫療服務,他方給付報酬當事人約定一方提供醫療服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之契約l醫療服務契約醫療服務契約性質性質委任契約委任契約僱傭契約僱傭契約承攬契約承攬契約混合契約混合契約病人主要權利病人主要權利病人權利宣言病人權利宣言獲得良好品質之醫療照護的權利(Right to medical c
4、are of good quality)自由選擇醫療方式的權利(Right to freedom of choice)自主決定的權利(Right to self-determination)獲得個人病情資訊的權利(Right to information)診療秘密被保守的權利(Right to confidentiality)獲得衛生教育的權利(Right to Health Education)保有個人醫療尊嚴的權利(Right to dignity)獲得宗教協助的權利(Right to religious assistance)1981年世界醫學聯盟年世界醫學聯盟我國病人權益之主要法令規定
5、我國病人權益的主要法令規定我國病人權益的主要法令規定醫療法醫療法u第24條 保障病人就醫安全u第63條 手術前簽署同意書u第64條 侵入性治療簽署同意書u第65條 採取檢體或器官簽署同意書u第66條 藥袋完整記載u第67、68條 製作完整病歷u第71、74條 提供病歷影本u第72條 病歷及病人病情保密義務u第75條 安排適當之醫療場所及人員u第76條 開立各種證明書u第79條 人體試驗同意權我國病人權益的主要法令規定我國病人權益的主要法令規定醫師法醫師法u第11條 醫師親自診查義務u第12條 醫師製作病歷義務u第12-1條 向病人或其家屬告知其病情、治療方針等義務u第13條 處方箋簽名蓋章義務
6、u第14條 藥袋完整記載義務u第17條 出具診斷證明書義務u第20條 正當收費義務u第21條 急救義務u第23條 隱私保密義務u第25條 過失犯罪、違背醫學倫理、業務上不正當行為之懲處我國病人權益的主要法令規定我國病人權益的主要法令規定護理人員法護理人員法u第24條 醫療輔助行為應在醫師之指示下行之u第25條 護理人員執行業務之紀錄及保存期限u第26條 急救通知及護理義務u第28條 隱私保密義務u第29條 從事有傷風化或危害人體健康等不正當業務之懲處u第35條 業務上有違法或不正當行為者之懲處 我國病人權益的主要法令規定刑法刑法u第第 315-1 條條 (妨害秘密罪)(妨害秘密罪)有下列行為之
7、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 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u第第 316 條條 (洩漏業務上知悉他人秘密罪)(洩漏業務上知悉他人秘密罪)醫師、藥師、藥商、助產士、心理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秘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萬元以下罰金。u第第 318-1 條條 (洩密之處罰)(洩密之處罰)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者,處二年以下
8、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罰金。我國病人權益的主要法令規定我國病人權益的主要法令規定個人資料保護法個人資料保護法第第 6 條條 有關有關及犯罪前科之個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人資料,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此限:一、法律明文規定。一、法律明文規定。二、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所必二、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所必 要,且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要,且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四、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
9、醫療、衛生或犯罪預防之四、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醫療、衛生或犯罪預防之 目的,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經一定程序所為目的,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經一定程序所為 蒐集、處理或利用之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之個人資料。前項第四款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之範圍、程序及其他前項第四款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之範圍、程序及其他 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法務部定之。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法務部定之。我國病人權益的主要法令規定我國病人權益的主要法令規定主 旨:醫療機構接受媒體採訪注意事項醫療機構接受媒體採訪注意事項發文字號:衛署醫 字第 09000714
10、04 號 發文日期:民國 90 年 11 月 01 日 一 為保障病人隱私與就醫權益,兼顧媒體採訪需求,特訂 定本注意事項。二 醫療機構應依法令規定,致力保護病人隱私,不得無故洩 漏。三 醫療機構應禁止訪客拍攝病人醫療機構應禁止訪客拍攝病人;對採訪媒體應告知不得於 醫療機構任意採訪或拍攝病人。四 醫療機構接受採訪時,應考慮對病人的病情及權益,不得 藉採訪宣傳醫療業務,招徠病人。我國病人權益的主要法令規定我國病人權益的主要法令規定五 接受採訪,如有揭露病人身分之虞或需安排病人接受採訪,如有揭露病人身分之虞或需安排病人接受採訪,應先徵得病人同意應先徵得病人同意。對未成年人或禁治產人,並應徵得其 法
11、定代理人同意。對意識障礙或精神耗弱之病人,應徵得 其配偶或家屬之同意。六 徵詢病人同意時,宜指派社會工作人員或相關人員,告知 採訪相關事項,並應明確告知病人有拒絕之權利。病人如 同意時,應派人協助接受採訪;病人如拒絕時,應尊重其 意願。七 對於未成年人、精神疾病病人、性侵害及家庭暴力受害人,應依相關法律規定予以特別保護。八 醫療機構接受採訪,應以不影響醫療作業、醫療安全或安 寧秩序為原則;並宜規劃採訪區、攝影點及採訪動線,派 人維持秩序。手術室、加護病房、產房、急診室、燒燙傷手術室、加護病房、產房、急診室、燒燙傷 中心、隔離病房、門診診察室與病房,於施行醫療作業時中心、隔離病房、門診診察室與病
12、房,於施行醫療作業時 ,不宜開放採訪,不宜開放採訪,對涉及暴露病人生理隱私之畫面,並應 禁止拍攝。我國病人權益的主要法令規定我國病人權益的主要法令規定九 非經病人同意,不得提供其肖像、人身或生理特徵相關畫 面或場景,並應隔離血腥、暴露或屍體等畫面。十 遇有重大災害或大量傷患,應彙整傷患名單、傷亡狀況及 救治情形,指派專人以定點記者會方式,對外公布說明。十一醫療機構平時應先訂定接受採訪作業流程,並應督導所屬 人員遵守本注意事項。我國病人權益的主要法令規定新制醫院評鑑基準(第章病人權利及病人安全)新制醫院評鑑基準(第章病人權利及病人安全)必要項目u3.1 明訂病人權利的政策或規定,並讓病人及家屬充
13、分瞭解其權利u3.2 應向病人適當說明病情及治療方式、特殊治療及處置,說明內容應有紀錄u3.2 依據病人的請求,依法提供病歷影本或摘要u3.3 訂定全院性病人安全作業規範與執行方針專章:病人權利及病人安全u3.4 確立病人身份、疾病部位、檢體、藥品、衛材等之識別方法及步驟u3.5 建置機制,收集院內不良事件u3.7 定期對院內感染的發生及其動向開會檢討分析,並訂定改善方案u3.8 建立確保病人用藥安全之相關機制或委員會幼照法幼照法幼照法幼照法幼照法幼照法第 1 條 為保障幼兒接受適當教育及照顧之權利,確立幼兒教育及照顧方針,健全 幼兒教育及照顧體系,以促進其身心健全發展,特制定本法。第 2 條
14、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幼兒:指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人。二、幼兒園:指對幼兒提供教育及照顧服務(以下簡稱教保服務)之機構。三、負責人:指幼兒園設立登記之名義人;其為法人者,指其董事長。四、教保服務人員:指在幼兒園服務教保服務人員:指在幼兒園服務之園長、之園長、教師教師、教保員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幼照法第 18 條幼兒園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每班以十六人為限,且不得與其他年齡幼 兒混齡;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每班以三十人為限。但離島、偏 鄉及原住民族地區之幼兒園,因區域內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之人數稀少,致其招收人數無法單獨成班者,得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以二歲
15、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進行混齡編班,每班以十五人為限。幼照法幼兒園除公立學校附設者及分班免置園長外,應置下列專任教保服務人員:一、園長。二、幼兒園教師、教保員或助理教保員。幼兒園及其分班除園長外,應依下列方式配置教保服務人員:一、招收二歲以上至未滿三歲幼兒之班級,每班招收幼兒八人以下者,應應 置教保服務人員一人,置教保服務人員一人,九人以上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二人九人以上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二人;第一項 但書所定情形,其教保服務人員之配置亦同。二、招收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每班招收幼兒十五人以下 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一人,十六人以上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一人,十六人以上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二人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二人。幼照法幼兒園有五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其配置之教保服務人員,每班每班 應有一人以上為應有一人以上為幼兒園教師幼兒園教師。幼兒園助理教保員之人數,不得超過園內教保服務人員總人數之三分之一 u爰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刪除第四項大班應配置一名幼教師之規定,促進教保員與教師合作順暢。幼照法第 15 條 幼兒園應進用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且未有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所列情事者,從事教保服務。提案針對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15條,提出未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者,當現場有教保服務人員時,可協同教學,不受未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者,不得在幼兒員從事教保服務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