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3-1-28汉朝法律制度汉朝法律制度汉朝法律制度汉朝法律制度 公元前206年,秦朝被农民起义推翻,曾参加起义的刘邦称汉王。经过四年的楚汉战争,刘邦于公元前202年正式称帝,建立汉朝,定都长安,史称西汉。公元8年,外戚王莽一度取代西汉政权,建立新朝,推行改制新政,但不久即被绿林、赤眉大起义推翻。公元25年,南阳豪强地主刘秀,利用农民战争的胜利成果,重新建立汉朝政权,定都洛阳,史称东汉。汉朝法律制度 从社会制度和国家体制来说,“汉承秦制”,秦汉之间是一脉相承的;但就其立法思想和法律制度而言,秦汉之间既有继承发展,又有改进更新。西汉初年,推行休养生息、宽省刑罚的黄老无为政策,社会经济迅速恢复起
2、来,但社会问题也急剧增多。针对严峻的政治现实,汉朝法律制度 汉武帝采纳董仲舒建议,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继承了西周时期以礼为法、礼刑并用的传统,将儒家所倡导的礼仪道德规范纳入法律制度,确立了引礼入律、礼法合流的原则,使西汉法律制度的发展开始了儒家化的进程,影响和决定了后世封建法制的发展方向。因此,汉朝堪称我国古代法律制度的重要发展时期。汉朝法律制度第一节 立法思想与立法活动 一、德主刑辅法律思想的确立一、德主刑辅法律思想的确立西汉政权是在经历长期战乱之后建立起来的,西汉政权是在经历长期战乱之后建立起来的,由于战争对生产造成的严重破坏,汉初的社会由于战争对生产造成的严重破坏,汉初的社会经济呈现一派
3、凋敝景象。为了尽快恢复生产,经济呈现一派凋敝景象。为了尽快恢复生产,发展经济,巩固新生政权,发展经济,巩固新生政权,汉初统治者吸取秦汉初统治者吸取秦朝灭亡的历史教训,采取朝灭亡的历史教训,采取“休养生息休养生息”、“与与民休息民休息”的黄老无为政策,确立了的黄老无为政策,确立了“务在宽务在宽厚厚”、“约法省刑约法省刑”的政治法律思想,的政治法律思想,以缓和以缓和尖锐的阶级矛盾与社会矛盾。在这一思想政策尖锐的阶级矛盾与社会矛盾。在这一思想政策的指导下,经过汉初约七十年的发展,国家积的指导下,经过汉初约七十年的发展,国家积累起雄厚的物质财富。累起雄厚的物质财富。汉朝法律制度 但随着社会经济的恢复,
4、严重的社会问但随着社会经济的恢复,严重的社会问题也接踵而来。在诸侯坐大为害于内的题也接踵而来。在诸侯坐大为害于内的同时,社会上又产生了一批虽无官职爵同时,社会上又产生了一批虽无官职爵位却横行不法、骄奢淫逸的豪富吏民,位却横行不法、骄奢淫逸的豪富吏民,严重破坏了社会等级秩序,直接威胁着严重破坏了社会等级秩序,直接威胁着建立不久的西汉王朝。建立不久的西汉王朝。汉朝法律制度 汉武帝即位后,尤其信奉黄老思想的窦汉武帝即位后,尤其信奉黄老思想的窦太后死去,全面改革社会弊端的活动正太后死去,全面改革社会弊端的活动正式提上议事日程。为适应这一改革需要,式提上议事日程。为适应这一改革需要,针对上层建筑意识形态
5、领域的指导思想,针对上层建筑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思想,董仲舒率先提出董仲舒率先提出“春秋春秋大一统大一统”的的政治学说,并由此建议政治学说,并由此建议“罢黜百家、独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尊儒术”,得到汉武帝的赏识和采纳。,得到汉武帝的赏识和采纳。汉朝法律制度 董仲舒认为,当时出现严重的社会问题,董仲舒认为,当时出现严重的社会问题,主要是由于没有及时地改变统治政策。主要是由于没有及时地改变统治政策。要想扭转这一局面,必须改弦要想扭转这一局面,必须改弦“更张更张”,既要抛弃秦朝推行的法家重刑主义的严既要抛弃秦朝推行的法家重刑主义的严刑峻法传统,也要摈弃汉初奉行的黄老刑峻法传统,也要摈弃汉初奉行的黄老无为
6、政策。无为政策。汉朝法律制度 因此,他主张以儒家的学说理论作为政权建他主张以儒家的学说理论作为政权建设与法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在儒家学说的设与法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在儒家学说的指导下,董仲舒以阴阳五行理论为基础,指导下,董仲舒以阴阳五行理论为基础,正式提出了正式提出了“德主刑辅德主刑辅”的法律思想。他的法律思想。他指出,天道宇宙是由阴阳二者变化而成的,指出,天道宇宙是由阴阳二者变化而成的,彼此缺一不可,但双方地位并不相同,阳彼此缺一不可,但双方地位并不相同,阳为主,阴为辅。就阴阳二者与德刑二者的为主,阴为辅。就阴阳二者与德刑二者的对应关系而言,阳为德,主生;阴为刑,对应关系而言,阳为德,主生;阴为
7、刑,主杀。根据天人感应学说,统治者治理国主杀。根据天人感应学说,统治者治理国家,必须遵循天道而行事。这样,以阳主家,必须遵循天道而行事。这样,以阳主阴辅理论为基础,便产生了德主刑辅的法阴辅理论为基础,便产生了德主刑辅的法律思想。律思想。汉朝法律制度 它强调以德礼教化为主,刑罚惩治它强调以德礼教化为主,刑罚惩治为辅,贯彻先德后刑、德刑并用、为辅,贯彻先德后刑、德刑并用、礼法结合的原则。其实质是以儒家礼法结合的原则。其实质是以儒家所宣扬的伦理道德与纲常礼教,作所宣扬的伦理道德与纲常礼教,作为调整人们各种社会关系的基本准为调整人们各种社会关系的基本准则,要求民众自觉遵守,使其则,要求民众自觉遵守,使
8、其“晓晓于礼谊而耻犯其上于礼谊而耻犯其上”,达到减少犯达到减少犯罪以维护专制统治的目的。罪以维护专制统治的目的。汉朝法律制度 二、汉律的制定与修订二、汉律的制定与修订(一一)汉律六十篇的制定汉律六十篇的制定汉朝法律的主体部分,是以汉朝法律的主体部分,是以九章律九章律为核心为核心的汉律六十篇。据的汉律六十篇。据晋书晋书?刑法志刑法志载,李悝载,李悝著著法经法经,商鞅,商鞅“受之以相秦。汉承秦制,受之以相秦。汉承秦制,萧何定律萧何定律”,增,增兴兴、厩厩、户户三篇,三篇,合为合为九章律九章律。“叔孙通益律所不及,叔孙通益律所不及,傍傍章章十八篇十八篇”。武帝时期,又增。武帝时期,又增“张汤张汤越宫
9、越宫律律二十七篇,赵禹二十七篇,赵禹朝律朝律六篇,合六十六篇,合六十篇篇”。汉律六十篇是汉初高祖与武帝两代制定的,但汉律六十篇是汉初高祖与武帝两代制定的,但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是两汉时代沿用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是两汉时代沿用近四百年的基本法规。在此期间的其他立法活近四百年的基本法规。在此期间的其他立法活动,大都是汉律六十篇的补充。动,大都是汉律六十篇的补充。汉朝法律制度 1九章律九章律公元前公元前206年,刘邦率部进入关中。针对当地年,刘邦率部进入关中。针对当地民众长期遭受秦朝严刑峻法的残害,为了争取民众长期遭受秦朝严刑峻法的残害,为了争取民心,建立政权,民心,建立政权,遂与百姓约
10、法三章:杀人偿遂与百姓约法三章:杀人偿命,伤人与盗窃抵罪命,伤人与盗窃抵罪,其余秦法一律废除。,其余秦法一律废除。这是西汉政权立法的开端,但它只是一种临时这是西汉政权立法的开端,但它只是一种临时的权宜之计。随着形势的发展,约法三章的简的权宜之计。随着形势的发展,约法三章的简单内容显然不能适应不断变化的统治需要。于单内容显然不能适应不断变化的统治需要。于是,西汉政权正式建立后,相国萧何等人便首是,西汉政权正式建立后,相国萧何等人便首先制定了先制定了九章律九章律。其。其篇目内容,是在李悝篇目内容,是在李悝法经法经六篇的基础上,直接承袭秦律,新增六篇的基础上,直接承袭秦律,新增兴兴、厩厩、户户三篇而
11、成的三篇而成的。因此,。因此,它作为一部以刑为主的综合性法典,是汉律最它作为一部以刑为主的综合性法典,是汉律最早也是最基本的核心部分。早也是最基本的核心部分。汉朝法律制度 2傍章律傍章律西汉政权建立之初,秦朝仪法已废,新的礼仪西汉政权建立之初,秦朝仪法已废,新的礼仪法度尚未确立,朝廷秩序杂乱无章。每逢朝会,法度尚未确立,朝廷秩序杂乱无章。每逢朝会,“群臣饮争功,醉或妄呼,拔剑击柱群臣饮争功,醉或妄呼,拔剑击柱”。刘刘邦十分厌恶,却又无可奈何。邦十分厌恶,却又无可奈何。博士官叔孙通征博士官叔孙通征得同意,依据先秦古礼及秦仪,主持制定朝廷得同意,依据先秦古礼及秦仪,主持制定朝廷礼仪,附于礼仪,附于
12、九章律九章律之后,由高祖正式颁行之后,由高祖正式颁行,此即此即傍章律傍章律十八篇。与十八篇。与九章律九章律以刑为以刑为主、重在罚罪的内容不同,主、重在罚罪的内容不同,傍章律傍章律十八篇十八篇的内容则是朝廷、宗庙、君臣、贵贱等礼仪法的内容则是朝廷、宗庙、君臣、贵贱等礼仪法度与等级秩序方面的法律规定。度与等级秩序方面的法律规定。据据汉书汉书?高帝纪下高帝纪下载:载:“初,顺民心,作初,顺民心,作三章之约。天下既定,命萧何次律令,韩信申三章之约。天下既定,命萧何次律令,韩信申军法,张苍定章程,叔孙通制礼仪。军法,张苍定章程,叔孙通制礼仪。”汉朝法律制度 3越宫律越宫律与与朝律朝律自高祖时期的立法活动
13、之后,继立的惠帝、吕后、自高祖时期的立法活动之后,继立的惠帝、吕后、文帝、景帝各代都奉行文帝、景帝各代都奉行“镇以无为镇以无为”、“务在宽务在宽厚厚,的统治政策,未再进行大的立法活动。的统治政策,未再进行大的立法活动。直到汉武帝直到汉武帝即位以后,即位以后,为了稳定社会秩序,巩固为了稳定社会秩序,巩固专制政权,遂又进行大规模的立法活动专制政权,遂又进行大规模的立法活动。据。据魏魏书书?刑罚志刑罚志载,当时共增立律文五十余篇。载,当时共增立律文五十余篇。其其中最重要的是张汤、赵禹分别主持制定的中最重要的是张汤、赵禹分别主持制定的越宫越宫律律二十七篇和二十七篇和朝律朝律六篇。六篇。前者是关于宫廷前
14、者是关于宫廷警卫方面的专门法律,后者是关于朝贺制度的专警卫方面的专门法律,后者是关于朝贺制度的专门法律。门法律。以上汉律六十篇,分别是各方面的专门法规。其以上汉律六十篇,分别是各方面的专门法规。其中中九章律九章律作为最基本的刑事法典,系作为最基本的刑事法典,系最主要最主要的核心和主干的核心和主干;其他三部法规,则均为;其他三部法规,则均为九章律九章律的重要补充。它们共同构成了汉律的主体和基础的重要补充。它们共同构成了汉律的主体和基础。汉朝法律制度(二二)武帝以后立法的发展变化武帝以后立法的发展变化汉律六十篇形成以后,两汉立法及其法律内容又汉律六十篇形成以后,两汉立法及其法律内容又有一些发展变化
15、,大体经历了四个阶段。有一些发展变化,大体经历了四个阶段。1武帝以后法律的扩充武帝以后法律的扩充自武帝时期开始,西汉政权又进行过一些立法活自武帝时期开始,西汉政权又进行过一些立法活动,各类法律大为扩充。据动,各类法律大为扩充。据汉书汉书?刑法志刑法志载,当时共有律令三百五十九章,大辟之刑四载,当时共有律令三百五十九章,大辟之刑四百零九条一千八百八十二事,死罪决事比一万三百零九条一千八百八十二事,死罪决事比一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千四百七十二事,故故“文书盈于几阁,典者不能文书盈于几阁,典者不能遍睹遍睹”。到成帝时期,更增至律令百余万言,大到成帝时期,更增至律令百余万言,大辟之刑千余条。这种状况一
16、直持续到西汉末年。辟之刑千余条。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西汉末年。2光武帝时期汉律的恢复光武帝时期汉律的恢复西汉末年,王莽尊奉周礼,实行复古改制新法,西汉末年,王莽尊奉周礼,实行复古改制新法,汉律遭到废弃和破坏。东汉政权建立以后,光武汉律遭到废弃和破坏。东汉政权建立以后,光武帝废除新制,帝废除新制,“务用安静,解王莽之繁密,还汉务用安静,解王莽之繁密,还汉世之轻法世之轻法”,重新恢复了西汉旧律。重新恢复了西汉旧律。汉朝法律制度 3章帝时期汉律的删简章帝时期汉律的删简光武帝时期,虽然恢复了汉律,但其光武帝时期,虽然恢复了汉律,但其“汉世之汉世之轻法轻法”仍极繁苛严酷。章帝即位后,尚书陈宠仍极繁苛严酷。
17、章帝即位后,尚书陈宠遂建议删简汉律,废止了部分繁杂科条,但仍遂建议删简汉律,废止了部分繁杂科条,但仍未改变其严刑峻法性质。到和帝即位时,律令未改变其严刑峻法性质。到和帝即位时,律令中已有死刑六百一十条,耐罪一千六百九十八中已有死刑六百一十条,耐罪一千六百九十八条,赎罪以下二千六百八十一条。故陈宠任廷条,赎罪以下二千六百八十一条。故陈宠任廷尉后,再次删简律令,仅定大辟之刑二百条,尉后,再次删简律令,仅定大辟之刑二百条,耐罪与赎罪二千八百条,合计为三千条。不过,耐罪与赎罪二千八百条,合计为三千条。不过,这次大规模的删修律令未及实施,陈宠便因涉这次大规模的删修律令未及实施,陈宠便因涉嫌犯罪被免职。嫌
18、犯罪被免职。汉朝法律制度 4献帝时期汉律的整理献帝时期汉律的整理汉末董卓之乱,汉末董卓之乱,“典宪焚燎,靡有孑典宪焚燎,靡有孑遗遗”,汉律遭到一场空前的劫难。建安汉律遭到一场空前的劫难。建安元年元年(196年年),太山太守应劭对汉律进,太山太守应劭对汉律进行了一次整理。他除删定律令制成行了一次整理。他除删定律令制成汉汉仪仪外,还撰具外,还撰具律本章句律本章句等二百五等二百五十篇,集成驳议三十篇。十篇,集成驳议三十篇。这次整理汉律,这次整理汉律,涉及内容广泛,是东汉时期规模最大也涉及内容广泛,是东汉时期规模最大也是最后一次立法活动。是最后一次立法活动。汉朝法律制度 综上所述综上所述,汉律创始于汉
19、高祖时,惠帝、,汉律创始于汉高祖时,惠帝、文帝、景帝之世无大改创;武帝以后大文帝、景帝之世无大改创;武帝以后大为扩充,确立了汉律六十篇的主干框架;为扩充,确立了汉律六十篇的主干框架;王莽复古改制,不久被光武帝废止,汉王莽复古改制,不久被光武帝废止,汉律重又恢复;其后虽有一些删减整理活律重又恢复;其后虽有一些删减整理活动,汉律的基本体系并无根本变化。故动,汉律的基本体系并无根本变化。故魏书魏书?刑罚志刑罚志称:称:“后汉二百年间,后汉二百年间,律章无大增减。律章无大增减。”汉朝法律制度 三、法律形式的定型化三、法律形式的定型化汉朝的法律形式,在秦朝律、令、制、诏等基础上,经汉朝的法律形式,在秦朝
20、律、令、制、诏等基础上,经过发展变化,逐步定型为过发展变化,逐步定型为律、令、科、比律、令、科、比四种。四种。(一一)律的全面扩充律的全面扩充 汉朝的律受秦律的直接影响,除汉律六十篇之类的综汉朝的律受秦律的直接影响,除汉律六十篇之类的综合性专门律典外,还有各个方面的单行法规。合性专门律典外,还有各个方面的单行法规。当时还有当时还有规定诸侯贡金助祭的规定诸侯贡金助祭的酎金律酎金律、考核地方官吏治绩的、考核地方官吏治绩的上计律上计律、管理租税赋役的、管理租税赋役的田租税律田租税律、禁止擅自、禁止擅自入仕诸侯的入仕诸侯的左官律左官律、严禁窃用逾制饰物的、严禁窃用逾制饰物的尚方尚方律律、禁止私自藏书的
21、、禁止私自藏书的挟书律挟书律、严禁盗铸钱币及伪、严禁盗铸钱币及伪造黄金的造黄金的钱律钱律与与金布律金布律以及以及徭律徭律、效效律律、传食律传食律、行书律行书律、均输律均输律、尉尉律律、史律史律、告律告律、赐律赐律等等。其内容极等等。其内容极为广泛庞杂,大体涉及刑事、民事、经济、行政、诉讼为广泛庞杂,大体涉及刑事、民事、经济、行政、诉讼等各个方面等各个方面。汉朝法律制度(二)令的广泛增多令以皇帝颁布的诏令为主要来源。汉书?宣帝纪注称:“天子诏所增损,不在律上者为令。”汉武帝时的廷尉杜周也说:“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可见,令作为皇帝发布的政令,是律的重要补充和主要渊源,具有较大的针对性
22、、灵活性与随意性。在君主专制集权的汉朝,令具有至高无上的绝对权威和法律效力。汉朝法律制度(三三)科的产生发展科的产生发展汉朝的科,就法律方面的内容而言,汉朝的科,就法律方面的内容而言,有两种含有两种含意:一是判处之意意:一是判处之意,如科罪、科刑等。,如科罪、科刑等。释名释名?释典艺释典艺:“科,课也。课其不如法者,罪责科,课也。课其不如法者,罪责之也。之也。”二是法令条文二是法令条文,即科条、事条等。,即科条、事条等。后汉书后汉书?桓谭传桓谭传李贤注:李贤注:“科谓事条。科谓事条。”前者仅为一种法律手段,后者则是法律形式。前者仅为一种法律手段,后者则是法律形式。科作为一种弥补律令不足的专门规
23、定,最早源科作为一种弥补律令不足的专门规定,最早源于汉初。两汉时代,科的数量与种类大量增多。于汉初。两汉时代,科的数量与种类大量增多。东汉和帝时,已是东汉和帝时,已是“科条无限科条无限”,不计其数。不计其数。汉朝法律制度(四四)比的大量援用比的大量援用比即比照援引具有法律效力的典型判例或断案成比即比照援引具有法律效力的典型判例或断案成例。例。秦朝以前,已有援用判例作为断案依据的制秦朝以前,已有援用判例作为断案依据的制度。这种判例,云梦秦简称为度。这种判例,云梦秦简称为“廷行事廷行事”,汉朝,汉朝则称则称“决事比决事比”,即律无正条规定者,比附已决,即律无正条规定者,比附已决事例进行判断。事例进
24、行判断。援用比审理判决案件,较之律、令、科等更具灵援用比审理判决案件,较之律、令、科等更具灵活性和针对性,是司法实践中的一条便宜捷径活性和针对性,是司法实践中的一条便宜捷径。因此,汉朝的比数量、种类都极为繁多。如汉武因此,汉朝的比数量、种类都极为繁多。如汉武帝时,仅死罪决事比一项,就多达一万三千四百帝时,仅死罪决事比一项,就多达一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其后,司徒鲍公将婚姻嫁娶辞讼方面七十二事。其后,司徒鲍公将婚姻嫁娶辞讼方面的决事比,撰为的决事比,撰为法比都目法比都目一书,内容多达九一书,内容多达九百零六卷。汉末献帝时,应劭助整理汉律,也曾百零六卷。汉末献帝时,应劭助整理汉律,也曾撰著撰著决事比
25、例决事比例和和春秋折狱春秋折狱。汉朝法律制度第二节 汉律的主要内容与基本特色 一、刑事法律规范(一)汉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西汉政权建立以后,基本沿袭秦朝的刑罚制度,继续使用黥、劓、宫、斩左右趾等肉刑,对劳役刑亦无明确固定的刑期规定。经过汉初二三十年的休养生息,社会经济迅速恢复,政治形势趋于稳定,犯罪现象大为减少。这种残酷野蛮的刑罚制度,愈来愈不适应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汉朝法律制度 1文帝时期的刑制改革文帝时期的刑制改革,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废除黥、劓、斩左右趾三种肉刑,减轻对受刑者的身体残害;二是规定劳役刑的刑期,缩短刑徒的服役时间。汉朝法律制度 废除肉刑的改革。文帝开始刑罚改革的直接起因是在
26、文帝十三年,齐太仓令获罪当施黥刑,其小女缇萦上书请求将自己没官为奴,替父赎罪,并指出肉刑制度断绝犯人自新之路的严重问题。文帝为之所动,下令废除肉刑。把黥刑(墨刑)改为髡钳城旦舂(去发颈部系铁圈服苦役五年);劓刑改为笞三百;斩左趾(砍左脚)改为笞五百,斩右趾改为弃市死刑。汉朝法律制度 这次废除肉刑的改革,是用劳役刑、笞刑、死刑三种刑罚,分别取代黥、劓、斩左右趾三种肉刑。其总的精神是由重改轻,如黥刑改为劳役刑,劓刑与斩左趾改为笞刑。但也有由轻改重的,如斩右趾改为死刑。从刑罚执行的客观效果来看,不仅斩右趾者改为死刑明显加重了量刑标准,而且以笞刑取代劓刑与斩左趾也往往是笞未毕而人已死。所以,东汉班固在
27、汉书?刑法志中一针见血地指出:这种改革是“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应该说,废除肉刑的改革有不可估量的积极意义,却也留下一些消极的后遗症。汉朝法律制度 劳役刑期的确立秦朝虽已设立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司寇、候等各种劳役刑名,基本形成了劳役刑体系,但却未明确规定劳役刑期。当时的劳役刑,实际是一种无期刑或不定期刑。凡劳役刑徒,只有通过军功、赦免等途径,才能缩短或解除刑期。西汉政权建立后,高祖刘邦开始不定期地“大赦天下”。通过这种方式,逐步将劳役刑由无期刑变为不定期的有期刑,从而为文帝时期劳役刑期的确立奠定了基础。汉朝法律制度 文帝十三年,在废除肉刑的同时,下诏:“令罪人各以轻重,不亡逃,有年
28、而免。”这就是说,凡劳役刑徒,只要不逃亡,按照罪刑轻重服满一定年限,即可刑满释放。所以,这道诏令实际是将劳役刑由无期刑或不定期刑,改变成为有期刑或定期刑。丞相张苍与御史大夫冯敬,遂奉命制定了劳役刑的具体刑期制度:汉朝法律制度 判处完城旦舂刑者,服刑三年降为鬼薪、白粲,再服刑一年降为隶臣妾,再服刑一年释放为平民;)判处隶臣妾刑者,服刑二年降为司寇,再服刑一年释放为平民;判处司寇刑者,则服刑二年释放为平民;服刑期间逃亡,或重犯耐刑以上罪者,不适用此制;此令颁行前,被判处附加肉刑的城旦舂刑徒,已服刑一年以上,且不属终身禁锢罪者,可按完城旦舂的服刑期限执行。从此,劳役刑正式成为有期刑。汉朝法律制度 2
29、景帝时期的笞刑改革景帝继位后在文帝基础上对肉刑制度作进一步改革。他主持重定律令:(1)将文帝时劓刑笞三百,改为笞二百;(2)斩左趾笞五百,改为笞三百。(3)又颁布令,规定笞杖尺寸,以竹板制成,削平竹节,以及行刑不得换人等,使得刑制改革向前迈了一大步。汉朝法律制度 3文景刑制改革的意义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是古代法律制度不断发展的产物,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首先,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从法律上正式废除了肉刑。这是法律制度方面的重要变革,是刑罚制度发展史上的巨大进步。因此,文景时期废除肉刑的改革,不仅使刑罚制度由极端野蛮残酷向相对宽缓人道转变,而且也扩大了剥削对象,增加了物质财富的社会来源,有利于生产的
30、发展与经济的恢复,客观上促进了社会的进步。汉朝法律制度 其次,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明确规定了劳役刑的刑期和笞刑的刑制。这是继废除肉刑之后又一减轻刑罚的重要变革。从此,汉朝的法定刑罚制度,除死刑等外,主要成为劳役刑与笞刑,并且缩短了劳役刑期,减轻了笞刑强度。这不仅使刑罚制度进一步向宽缓人道方向发展,也为后世确立笞、杖、徒、流、死的封建五刑体系奠定了基础。因此,这次刑制改革,是奴隶制五刑制度向封建五刑制度转变过渡的显著标志,是中国法律制度发展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重要事件。汉朝法律制度(二)改革以后的刑罚制度经过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汉朝的刑罚制度发生了较大变化。总的发展趋势是逐渐减轻简化,但也有一些
31、反复,因而仍较繁杂。1死刑汉朝死刑以斩刑为主,亦称“殊死”,又分斩首与腰斩两种。景帝中二年(公元前148年),改磔刑为弃市。此后的法定常用死刑,主要为腰斩、弃市、枭首三种。2肉刑文帝时期废除肉刑以后,宫刑与斩右趾刑又逐渐恢复起来。文帝十三年废除肉刑以前,宫刑曾被废止。但景帝中四年,将宫刑作为死刑的代用刑予以恢复,遂为两汉时代所沿用。斩右趾刑于文帝十三年改以弃市代之,后嫌此举为由轻改重,便又恢复了斩右趾刑。汉朝法律制度 3笞刑文景时期废除肉刑,笞刑成为一种法定的独立刑罚。但由于执行人员滥施淫威,致使受刑者非死即残,故笞刑实为一种变相肉刑。4劳役刑汉朝劳役刑己确立固定刑期,据东汉卫宏汉旧仪所载:髡
32、钳城旦舂为五年刑,完城舂为四年刑,鬼薪白粲为三年刑,司寇为二年刑,隶臣妾及罚作、复作为一年刑。汉朝法律制度 5徙边徙边本系秦制,汉朝相沿不改。当时,出于“以全人命,有益于边”的多重目的,将徙边作为减死一等的代用刑,把大批重犯连同家属,一道迁徙边地定居服役,实际是一种刑罚与移民相结合的处置措施。汉朝法律制度 6禁锢禁锢即终身禁止作官的一种刑罚,类似秦朝废刑。文帝时已有“贾人、赘婿及吏坐赃者,皆禁锢不得为吏”的规定。东汉时期,禁锢的适用更加广泛,不仅本人终身禁锢不得为官,而且殃及子孙亲属。7赎刑汉朝赎刑亦沿袭秦制,除以钱、谷、缣等赎抵本刑外,还有罚俸入赎之法,以处罚某些犯法官吏。尤其当时还新创女徒
33、顾山之制,又称雇山,即允许女劳役刑徒每月缴纳三百钱,由官府雇人砍伐山林,从事劳作,以赎抵其应服刑役。故该制也属一种赎刑。汉朝法律制度(三)刑罚原则的发展变化汉朝的刑罚原则,除继续沿用秦朝的区分故意与过失、自首减刑、诬告反坐等基本原则外,又有一些新的发展变化。其中最突出的,就是形成了一些带有儒家化倾向的刑罚原则。1保障官僚贵族封建特权的上请原则随着法律制度的开始儒家化,汉朝一反法家“刑无等级”的法治传统,将西周时代“刑不上大夫”的司法特权正式法律化,确立了上请的刑罚原则。所谓上请,即某些官僚贵族犯罪后,一般司法机关不得擅自审理,须奏请皇帝,根据其与皇帝关系的远近亲疏、官职高低、功劳大小,决定刑罚
34、的适用或减免。汉朝法律制度 一是汉高祖刘邦七年下诏:“郎中有罪耐以上,请之。”即通过请示皇帝给有罪贵族官僚某些优待。二是宣帝、平帝相继规定上请制度,凡百石以上官吏、公侯及子孙犯罪,均可以享受“上请”优待。三是东汉时“上请”适用面越来越宽,遂成为官贵的一项普通特权,从徒刑二年到死刑都可以适用。为官僚贵族犯罪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使他们免受应有的惩罚。汉朝法律制度 2矜老怜幼的恤刑原则统治者以“为政以仁”相标榜,强调贯彻儒家矜老恤幼的恤刑思想。主要措施有:第一,年80岁以上的老人,8岁以下的幼童,以及怀孕未产的妇女、老师、侏儒等在有罪监禁期间给予不带刑具的优待。第二,老人幼童及连坐妇女,除犯大逆不道
35、诏书指明追捕的犯罪外,一律不再拘捕监禁。当然,给老幼以优待,也以不危害统治阶级的利益为限。汉朝法律制度 3亲亲得相首匿的相隐原则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是汉宣帝时期确立的。主张亲属间首谋藏匿犯罪可以不负刑事资任。来源于儒家“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理论,对卑幼亲属首匿尊长亲属的犯罪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尊长亲属首匿卑幼亲属,罪应处死的,可上请皇帝宽贷。它反映出汉律的儒家化,并且一直影响后世封建立法。汉朝法律制度(四)危害皇权的主要罪名1侵犯皇帝权威的犯罪矫制、矫诏罪。即假托或诈称皇帝诏旨发号施令或实施行动。汉书?终军传颜师古注:“矫,托也,托言受诏也。”该罪又分矫制(诏)大害、矫制(诏)害、矫
36、制(诏)不害三种,前两罪一般处腰斩或弃市极刑,后者可略予减轻处罚。废格诏令罪。即搁置诏令柜不执行,或延误诏令执行不力。该罪一般处弃市极刑。史记?淮南王安列传载汉律:“废格明诏,弃市。”汉朝法律制度 2威胁皇帝安全的犯罪阑入、失阑罪。前者即无符籍擅入宫殿门,将视情节处以重刑;后者即宫殿守卫人员对阑入者未加制止,也要承担刑事责任。犯跸罪。皇帝出行所经之处,要清道开路,严禁外人通过,称为跸。凡冲撞皇帝仪仗、车骑,或回避不及时者,即构成犯跸罪。汉令乙规定:“跸先至而犯者,罚金四两。”但实际上,对犯跸罪往往处刑极重。汉朝法律制度 3侵害皇帝尊严的犯罪不道罪。即违背逆绝臣下事君的等级规定。晋书?刑法志:“
37、逆节绝理,谓之不道。”该罪属滔天大罪,一般要处以重刑。不敬、大不敬罪。即对皇帝、宗室,皇帝的器物、用品或使节,皇帝园林、宗庙、陵寝等,有不恭敬言行者,如犯讳、私议、偷盗等。晋书?刑法志:“亏理废节,谓之不敬。”故其也要依法严惩。僭越、逾制罪。即非法享用皇帝所享有的特权,或违禁使用不应拥有的名物。腹非罪。即对法令诏旨有不同意见,心怀异议而口不声言。这实为一种思想罪。诽谤罪。即诽谤朝政以怨及皇帝。汉朝法律制度 二、民事法律规范(一)所有权的规定就土地所有权而言,当时仍为国有与私有并存。它们都是受法律保护的,任何人不得随意侵犯。国有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封建国家,但其经营、占有或使用表现为不同形式。如假民
38、公田、军民屯田等,即以租赁耕种或集中管理的方式存在。不过,汉朝政权也常常以赏赐土地、赋民公田、任民垦荒等形式,将部分国有土地变为私有,以转移让渡其所有权。汉朝法律制度 对私有土地的所有权,汉朝法律也予以承认,并明令保护。西汉政权一建立,高祖即颁布法令规定:凡避难逃亡者,一律“各归其县”,恢复原有爵秩、土地、民宅。这实际是对私有土地财产所有权的正式承认。若有侵权行为者,则要受到处罚。如相国萧何曾强买长安百姓田宅,被控告于高祖,即判令其退赔道歉。衡山王刘赐多次侵夺民田,也遭到有关官员劾奏,请求将其逮捕治罪。不过,随着土地买卖与兼并的盛行,私有土地的所有权常常处在变动之中。许多官僚、贵族、豪强、商贾
39、不断使用非法手段,巧取豪夺普通小自耕农的土地,加剧了土地的高度集中。汉朝政权也往往采取籍没罪犯田产、收管抛荒土地等方式,将某些私有土地收归国有。汉朝法律制度(二)买卖关系的规定汉朝社会经济迅速发展,买卖关系十分活跃,出现了订立契约之类的法律规定。据周礼?秋官?士师注载,凡民间土地买卖等大宗交易,一般都要订立券书,双方各执其一,若有诉讼纠纷,以券书为凭据。在传世和考古发掘的文物材料中,已发现很多汉朝的“卖田契”、“买地券”之类的契约文书。这说明,汉朝法律对正当合法的买卖关系是予以保护的。汉朝法律制度(三)借贷关系的规定随着经济活动的日益频繁,汉朝的借贷关系也相当发达。根据汉律规定,凡贷钱于人,须
40、按规定收取利息,并要交纳一定税额;违法提高利率,或逃避纳税,或逾期不偿还借贷,都要受到法律制裁。如武帝时,旁光侯刘殷即因“以子钱出贷人,律合收租,匿不占,取息利又多”,被依法免爵。文帝时,河阳侯陈信则因拖欠人债务超过六个月而被免爵。据后汉书?独行?陈重传载,当时在郎署内,已有“负息钱数十万”者,以至“债主日至,诡求无已”。可见当时借贷数额已很大,借贷关系乃至纠纷已很多。汉朝法律制度(四)婚姻制度的规定汉朝推行法律儒家化措施,婚姻制度确立了“夫为妻纲”的男尊女卑原则。按照汉律规定,丈夫有权打骂、奴役甚至转让妻子,妻子只能无条件地服从丈夫的支配,驯服地忍受丈夫的虐待;丈夫可以妻妾成群,妻妾却必须绝
41、对忠诚于丈夫;丈夫与人通奸,最重不过耐为鬼薪;妻子与人通奸,或私自改嫁,或夫死未葬即嫁人,则要处死。汉朝法律制度(五)家庭关系的规定在家庭关系方面,汉朝法律确立了“父为子纲”的父权家长制原则。汉律规定,凡有对家长不孝言行,或触犯父权统治者,要处以弃市极刑;而殴打杀害尊家长,更属大逆重罪,一律严惩不贷;甚至告发父权家长罪状,亦要按不孝罪处死。汉朝法律制度 如西汉衡山王刘赐太子刘爽,即因告发其父谋反,而以不孝罪弃市。至于在为父母服丧期间与人通奸或进行婚娶,也要以不孝罪处以死刑。为了维护封建家庭关系,汉律还严禁家族内部成员之间不正当的性行为。凡有此类行为者,要以“禽兽行”罪予以严惩。尤其以卑奸尊,一
42、律处以死刑。而按汉律规定,一般人的奸非行为,只处耐为鬼薪的劳役刑。这说明,汉律对家庭关系中的封建伦理纲常秩序,是依法保护和极力维护的。汉朝法律制度 三、经济法律规范(一)农业生产的保护为了发展社会经济,汉朝政权颁布了一些保护农业生产的法令。1.鼓励农耕生产西汉政权一建立,高祖即颁布法令:士兵复员回家,流民各归本县,恢复原有田宅,按功劳赏赐土地。因饥饿自卖为奴婢者,免为庶人,增加劳动人手。凡不执行此令者,从重论罪。惠帝四年(公元前191年),下令推举努力农耕者,免除其服役义务。汉朝法律制度 高后元年(公元前187年)下诏:初置“孝弟力田”官,以劝农务本。文帝十二年(公元前168年)颁令:各地按户
43、口比例,增置孝悌力田常员,以为民众表率。此外,文、哀、光武、安帝时期,还多次颁布解放奴婢的法令,并严禁私自杀害奴婢,保护劳动力。汉朝法律制度 2放宽土地限制文帝后六年(公元前158年),解除山林川泽之禁,允许民众垦殖。景帝即位,又听任百姓自土地贫瘠的狭少之乡,向田产肥广、水利丰饶的宽阔之地迁徙,促进了农业生产的进一步发展。3减轻田税负担高祖时,“约法省禁,轻田税,什五而税一”。文帝二年与十二年,两次将田税减半;十三年又免除田税。其后十三年未征收田税,直到景帝二年(公元前155年)才恢复三十税一,遂成为定制。这对小农经济的发展是有促进作用的。汉朝法律制度 4.重视兴修水利汉朝专门制订有关于水利灌
44、溉方面的单行法规和乡规民约。如左内史倪宽曾“表奏开六辅渠,定水令以广溉田”;南阳太守召信臣“为民作均水约束,刻石立于田畔,以防分争”。据颜师古注,水令即有关农田灌溉的“法令”,后者则是有关水利的乡规民约。汉朝法律制度(二)土地赋役的管理1.土地立法西汉中期以后,土地兼并日益加剧。为了挽救社会危机,哀帝于绥和二年(公元前7年)颁令:诸王列侯可在封国内占田,留居京城的列侯或公主可在县道占田,关内侯及吏民可在本地占田,但不得超过二十顷;商人不准占田;“犯者以律论”。令甲也规定:“诸侯在国,名田他县,罚金二两。”但这些法令的执行并不彻底,故土地集中问题仍极严重。汉朝法律制度 2.赋税立法汉朝的赋税,主
45、要有土地税、人口税与资产税。土地税亦称田租或田税,汉初为十五税一;文帝时两次减半征收,后又免税十三年;景帝时改征三十税一,遂为定制。人口税为按人征收,凡七至十四岁未成年人,每年二十钱,武帝以后增为二十三钱,称为口赋或口钱;十五至五十六岁成年人,每年一算即一百二十钱,称为算赋。资产税亦称赀算,按财产每万钱征收一算即一百二十钱。3.课役立法汉朝的课役义务,分为兵役与徭役两种。汉初规定:男子年满十七岁登记役籍,称为傅籍,表示成丁,开始服役,称为正卒。景帝二年改为二十岁傅籍,昭帝以后又改为二十三岁傅籍。汉朝法律制度(三)盐铁经营的控制西汉初年,实行盐铁私营政策,政府仅征收其税利。文帝放宽山泽之禁,减免
46、盐铁税收,出现一大批经营盐铁暴富的私营者。武帝以后,改为盐铁官营,在全国分别设立盐官三十五处、铁官四十八处,统一经营盐铁产销。当时,汉律规定:“敢私铸铁器煮盐者,左趾,没入其器物。”自东汉和帝时起,“郡国罢盐铁之禁,纵民煮铸,入税县官”,又恢复了盐铁私营的放任政策,仅以征税为国家调节的法律手段。(四)货币金融的规定西汉初年,国家控制货币铸造权,曾制定钱律及盗铸钱令等法规,禁止民间私自盗铸钱币。汉朝法律制度 但是,由于高祖时所铸荚钱质量低劣,高后时改行八铢钱又耗铜太多,故文帝五年改铸四故文帝五年改铸四铢钱,同时废除铢钱,同时废除钱律钱律及及盗铸钱令,允许民间私铸。此禁一开,不仅铸钱者日益增多,甚
47、至有些农民也弃农采矿铸钱,而且所铸铜币大量掺假,质量极差。尽管当时法律严厉规定:“敢杂以铅铁为它巧者,其罪黥。”但仍无法改变货币混乱的现象。故景帝中六年,再度颁定铸钱伪黄金弃市律,将铸币权收归国家控制。武帝时期,多次铸造货币,并规定:“盗铸诸金钱罪皆死。”元鼎四年(公元前 l13年),又将地方郡国铸币权收归中央,专由水衡都尉属官上林苑的均输、锺官、辨铜三令铸造五铢钱。从此,确立了统一的五铢钱制度。汉朝法律制度(五)私营商业的限制汉朝实行重农抑商政策,对私营商业与商人,运用法律手段进行限制或打击。汉承秦制,专业商人另立户籍,名为市籍。高祖以后明确规定:商人不准穿着丝葛绫锦衣物,不准操持兵器、骑马
48、乘车,更不准入仕做官,从政治上将其打入贱民行列。在经济上,重征商人“租税以困辱之”。如人口税,商人加倍,征收二算。汉朝法律制度 尤其武帝时期,颁布算缗令与告缗令算缗令与告缗令,严厉规定:商人或从事商业获利者,自报钱财货物,每二千钱征税一算。而手工业者,每四千钱征税一算。商人车辆,加倍征税,每辆二算;船只五丈以上,亦征一算。凡隐瞒不报或自报不实者,戍边一年,没收钱财。商人有市籍者及其家属不准占田,违令者没收土地及奴客。凡能举报商人隐匿行为者,以没收钱财的一半作为奖励。此令颁行后,举报告缗者遍于天下,中等以上商人之家大都破产。汉朝法律制度(六)均输平准的推行为了抑制富商大贾获取暴利,解决国家财政问
49、题,汉武帝以后,推行了均输、平准法,以调节各地货物的交易流通,平抑市场物价。均输法,是由大农在各郡国设置均输官,将当地应输送京师的土特产品,转运异地出售,再收购其他物品辗转交换,最后把京师所需物品直接运抵关中。平准法,是在京师设置平准官,接收各地的均输货物,按市场物价涨落情况,贱买贵卖,以调剂供需,稳定物价。均输、平准法的推行,避免了各地货物供非所需的不合理现象,降低了运输费用,也克服了商人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现象。汉朝法律制度 四、行政法律规范(一)行政管理体制的变化汉承秦制,在沿袭并完善皇帝制度与三公九卿制的基础上,又建立起一套由“中朝”发展而成的尚书台阁制度。汉武帝时,为加强皇权,削弱相
50、权,以便进行改革弊政活动,开始任用一些宠信近臣,担任高级侍从官员,出入禁中,参与朝政,逐渐形成一个宫内决策机构,称为“中朝”或“内朝”,与以丞相为首的政务机关“外朝”相对应。成帝为便于管理政务,在“中朝”分置四曹尚书,由常侍曹主公卿事,二千石曹主郡国二千石事,民曹主吏民上书事,客曹主异族外交事。汉朝法律制度 东汉光武帝时,改置六曹尚书,由三公曹主年终考课诸州郡事,吏部曹主选举祠祀事,民曹主工程建设等事,客曹主异族朝贺护驾事,二千石曹主司法辞讼事,中都官曹主治安秩序事;其上设尚书令、仆射各一人,与六曹尚书合称八座。至此,尚书台阁制度正式形成。这标志着以丞相为首的号称三公的政府首脑已成为名义上的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