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领导人员问责暂行规定目 录第一章总 则第二章问责形式第三章问责情形第一节管党治党和作风建设问责情形第二节经营管理工作问责情形第四章责任界定第五章问责适用第六章问责主体和程序第七章附 则-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推进依规治党和依法治 企,健全中国*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或 企业)责任追究制度,促进领导人员遵纪守法、勤勉敬业,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 行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人员”是指:(一)集团公司总助、总师及相应级别人员;(二)集团公司部
2、门正、副职级人员(包括挂职人员);(三)集团公司投资企业中由党组管理的领导人员。(四)其他由集团公司党组管理的人员。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问责”,是指在集团公司党组领导下,由有关部门就本规定所述问责情形,按照职责分工和干部管理权 限,作出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后,追究相应责任的追责机制第四条 问责坚持“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法 有序”的原则。第二章问责形式第五条问责形式分为:(一)警示诫勉:口头警告、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3-(二)组织处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调离岗位、降职、责令辞职、免职、解除劳动合同;(三)撤消荣誉:取消当年评选先进或优秀资格、撤消获得
3、的相关荣誉称号;(四)经济处罚:扣减绩效薪金、扣减或追回相关奖励、暂 停授予股权激励、责令清退不正当利益、赔偿损失。以上问责形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第六条 领导人员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 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 处理。第三章问责情形第一节管党治党和作风建设问责情形第七条各级党委和领导人员,在管党治党工作中有以下情 形之一的,实行问责:(一)未落实组织领导责任,不履行主体责任和“一岗双责”,管党治党不力,造成“四风”问题反弹、腐败案件多发以及其他 不良影响;(二)未落实选人用人责任,组织风气不正,造成干部“带 病提拔”、“个人说了算”等选
4、人用人违规问题;(三)未落实纠风匡正责任,不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不践行 企业社会责任;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4-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四)未落实权力制约责任,不按照党章、公司法和企业章 程履行职权,对上级精神以及管党治党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 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五)未落实惩治腐败责任,私自扣留信访举报件,对本单 位、本部门发生的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六)未落实行为示范责任,有贪污、贿赂、职务侵占、挪 用公款、失职渎职等行为,或其他违反勤勉履职、廉洁自律有关 规定的行为。第八条各级纪委和执纪监督人员,在履行党风建设和反腐 败工作
5、监督责任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实行问责:(-)未落实协助协调责任,对党委(党组)交办的党风建 设和反腐败工作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 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二)未落实正风肃纪责任,在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中,对发生的违纪违规问题视而不见、听而不闻,不敢监督,不愿监 督,致使小事变大、苗头成案,造成不良影响;(三)未落实查办案件责任,不按有关规定受理信访举报、查处违纪违规问题,或擅自扣留举报件、瞒案不报、压案不查;(四)未落实监督检查责任,督促检查不力,应当发现问题 而未发现导致不良影响,发现问题后应当及时报告而未报告延误 及时处理;一 5 一(五)未落实律己修身责任,违反纪检
6、监察干部“忠诚、干 净、担当”原则,有以案谋私、贪污、贿赂、职务侵占、挪用公 款、失职渎职等行为,或其他违反勤勉履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造成“灯下黑”等问题。第九条领导人员在守纪律、讲规矩方面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实行问责:(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搞阳奉阴违、自行其是,对党和国家大政方针说三道四、乱评妄议,信谣传谣,公开发表 与中央精神相违背的言论;(二)违反组织纪律和组织原则,不执行民主集中制,在领 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拉帮结派,搞山头主义、建小圈子;重 大问题不请示不汇报,擅作主张、我行我素,超越权限办事,先 斩后奏;不服从组织决定,搞本位主义,欺骗组织,对抗组织;擅自脱岗离岗,不经报
7、告私自出国境,重大问题不如实、不按时 向组织报告;(三)违反工作纪律和廉政纪律,大权独揽、独断专行,以 权谋私、输送利益,假公济私、任人唯亲,管理混乱、有章不循;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活动;(四)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第十条领导人员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集团公司党组十 二条规定,违反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规定,不贯彻落实“务实高 效、勤俭节约”作风要求,搞“四风”或变相搞“四风”,有下列-6-情形之一的,实行问责:(一)违反改进调查研究规定。以调研名义去名胜古迹、风 景区游玩;在调查研究、工作考察中弄虚作假;陪同人员超过规 定人数等。(-)违反精简会议活动规定。超过规定次数、规模和时间
8、 召开会议;召开没有实际效果的会议;违规摆花草、制作背景板、发放纪念品;借座谈会、茶话会、节庆活动等名义向企业和个人 收取礼金、摊派款项;违规擅自举办、出席节庆、论坛、展会等 活动。(三)违反精简文件简报规定。超过规定总量、篇幅、规格 发文;违规重复发文,发布没有实质内容的文件;未经批准随意 增加简报种类。(四)违反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以公务名义变相出国(境)旅游;违规增加出国(境)次数、时间、随行人员数量;违规擅自变更行程、延长国(境)外逗留时间;在国(境)外考 察、招商等活动中搞大型宴会;将公款用于个人消费。(五)违反领导干部履职待遇规定。违规配备秘书;违规多 占住房;设置个人定额公款
9、消费;公款办理理疗保健卡、运动健 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公款购 买百科全书、中外名著、古籍文献等与工作无关的装饰性图书;公款支付应由个人支付的培训费;超标准、超编制配备公务用车;违规借用、占用下属单位车辆;调离原工作单位带走车辆;公车-7 一私用。(六)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违规建、购、租办公楼等楼 堂馆所;违反审批程序,擅自提高办公楼建设标准、扩大建筑面 积;违规多处占用或超标准占用办公用房,搞豪华装修。(七)违反公务接待规定。超标准公务接待,用公款相互宴 请或安排高消费娱乐等与公务无关的活动;公款吃喝、公款旅游、公务活动用餐浪费;将私人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在公
10、务活动 中收送礼品、纪念品、土特产。(八)违反廉洁从业规定。用公款组织或参与高消费娱乐和 健身活动;用公款购买、赠送年货节礼;收受礼金、有价证券和 支付凭证;利用职权为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干预或者 插手项目建设、开发经营、招投标、国有产权交易等经济活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知悉、掌握的商业秘密、内幕信息为本人或 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九)违反求真务实作风要求。脱离实际、弄虚作假;虚报 工作业绩;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十)其他违反改进作风有关规定的情形。第二节经营管理工作问责情形第十一条领导人员在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经济政策和履行 工作职责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企业造成
11、较大以上损害或有第 四十六条规定的其他危害性的,实行问责:-8-(一)对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机关的决定和要求、集团公司规章制度贯彻执行不力,或者执行中违法违规;(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三)对应由多个单位或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协调不力或 不积极支持配合;(四)在组织实施集团公司战略规划、重点工作任务(重大 项目)中,有证据证明消极怠工或存在重大过失;(五)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第十二条领导人员在重大经营决策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企业造成较大以上损害或有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其他危害性的,实行问责:(一)涉及“三重一大”重要事项,不经集体决策;(二)虽经集体决策,但决策程序不符合规定
12、或决策失误;(三)决策后管理不善或者执行不力;(四)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第十三条领导人员在国有资产管理运用和从事其他经济活 动等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企业造成较大以上损害或有第四十 六条规定的其他危害性的,实行问责:(一)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购销商品和服务、知识产权管理 中违规操作、滥用职权或失职;(二)违规进行投融资决策和投融资管理、担保、资金拆借、高风险投资业务、账外经营、金融衍生业务等活动;-9-(三)违规处置国有资产;(四)违反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证券发行的内幕信息管理 规定,构成内幕交易;(五)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第十四条领导人员在财务资金管理等方面有下列情形之 一,给企业造成较大以上
13、损害或有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其他危害性 的,实行问责:(-)违反财务资金管理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及本企业规章 制度;(二)授意、指使、强令财务人员违反财务资金管理制度;(三)对企业债务风险控制不力,未积极采取措施或采取了 明显不合理的措施,导致财务状况持续恶化;(四)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第十五条 领导人员在干部选拔任用、考核评价、人员管理 等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企业造成较大以上损害或有第四十六 条规定的其他危害性的,实行问责:(一)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决定任免干部或在干部选 拔任用过程中弄虚作假;(二)私自泄露干部选拔任用等信息造成工作被动;(三)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单位干部选拔
14、 任用工作;(四)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10-(五)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第十六条 领导人员在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方面有下列情形之 一,给企业造成较大以上损害或有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其他危害性 的,实行问责:(一)不按国家规定履行基本建设项目审批和竣工验收程序;(二)不依法招标、擅自改变招标方式、严重违反招标程序、不依法组织评标、不依法确定中标人或违法签订合同、串通投标 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非法干涉招投标活动、重大过失导致招标 信息泄漏或存在索贿、受贿等行为;(三)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项目管理职责,导致工程存在 质量隐患、发生安全事故;(四)擅自更改设计、变更合同,或未经合法程序变更用材、施工进度
15、,导致工程大幅超预算或工期严重滞后;(五)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第十七条领导人员在安全生产和保密工作方面有下列情形 之一,给企业造成较大以上损害或有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其他危害 性的,实行问责:(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未履行安全生产 责任,致使本单位、本部门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者因安全生 产责任事故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二)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者泄密事故后,隐瞒不报或第十六条所述基本建设项目管理问责,国家有明确责任追究规定的,从其规定.-11-压案不查;(三)未履行保密工作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力,致使职责范 围存在泄密隐患、发生严重违规事件或者泄密案件;(四)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第十
16、八条领导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当报 告而未报告,延误及时处理的,应当问责。第四章责任界定第十九条领导人员问责范围包括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第二十条主体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一)直接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 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应当 承担的责任;(二)主管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 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应当 承担的责任;(三)领导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管理和决定的工作,在 执行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组织领导职责,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 或不良社会影响,应当承担的责任。第二十条所
17、称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依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 规定和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2014年)有关责任划分内容制定.其中,“直接责任”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直接责任”、“主管责任”与中国 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主要领导责任”、领导责任”与中国共产覚纪律处分条例第 三十八条第(三)款“重要领导责任”的内涵一致.-12-第二十一条 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务、审计、法律等部 门应根据相关规定和权限,履行监督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 行职责的,应承担相应责任。第二十二条有本办法第三章所列情形,
18、属于单位行为,需 要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或领导责 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按职权范围承担主管责任或领导责 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责任。第五章问责适用第二十三条对负有直接责任,情节较轻或未造成较大损害 的,适用口头警告、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书面检查或 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或造成较大损害的,适用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相应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损害、重大事故(事 件)的,适用调离岗位、降职、责令辞职、免职、解除劳动合同 及相应经济处罚。第二十四条对负有主管责任,情节较轻或未造成较大损害 的,适用口头警告、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
19、责令书面检查;情节较重或造成较大损害的,适用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相应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损害、重大事故(事 件)的,适用调离岗位、降职、责令辞职、免职、解除劳动合同 及相应经济处罚。第二十五条对负有领导责任,情节较轻或未造成较大损害-13-的,适用口头警告、诫勉谈话;情节较重或造成较大损害的,适 用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及相应经济处罚;情 节严重或造成重大损害、重大事故(事件)的,适用警告、严重 警告,直至记过、调离岗位、降职、责令辞职、免职、解除劳动 合同及相应经济处罚。第二十六条 监督责任的问责适用,比照第二十四条主管责 任或第二十五条领导责任。第二十七条
20、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一)干扰、阻碍、不配合责任追究调查;,(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搞攻守同盟;(三)打击、报复、陷害举报人、证明人、调查人员;(四)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调查人员,影响公正实 施责任追究;(五)多次出现本规定第三章问责情形;(六)对巡视、审计及其他监督反馈问题,不按照要求整改 落实;(七)不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危害结果扩大;(八)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第二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 责任:(一)政治上、工作上表现一贯良好,能主动如实向组织说 明情况并承担责任;-14-(二)及时采取积极措施减少损失、挽回影响
21、;(三)对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不姑息,并能及时查处;(四)其他从轻或者减轻问责情节。第二十九条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免除责任追究:(一)决策事项应由集体研究,有证据证明因未被通知参会 等非个人原因,未参与研究决策;(二)参与决策时提出明确反对意见并记录在案;(三)发现问题提出建议未被采纳,有证据显示已向有关部 门反映(汇报);(四)其他免责情节。第三十条 被问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予以免职以 上处分:(一)因接受纪律审查、司法调查等无法正常履行岗位职责;(二)连续两年履职评价结果为D级及以下;(三)被取消相关任职必备资格或技术职称;(四)工作中不能坚持原则、失职渎职、严重违法违纪,给 企
22、业造成重大损失;(五)集团公司或企业董事会认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一条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符合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有关规 章制度的规定。第三十二条因被问责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免职或被判-15-处刑罚的,实行禁入限制:(一)调离岗位的,一年内不得提拔;(二)降职的,两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 其原任职务的领导职位;(三)免职的,两年内不得担任领导职务;其中,因违反国 家法律,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五年内不得担任领导 职务;(四)因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
23、罚的,终身不得担任领导职务。第三十三条 问责不因领导人员工作岗位或者职务变动而免 于追究。已退休但应被问责或按照有关规定应被追究责任的,仍 须问责。第三十四条未尽事宜,依据相关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 和集团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处理。第六章问责主体和程序第三十五条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非有权问责 部门,非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不得实行问责。第三十六条 对领导及责任人员启动问责调查按以下程序进 行:(一)对因检举、控告、查办案件、巡视等方式发现的领导-16-人员应当问责的线索,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初步 调查;(二)对在干部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领导人员应当问责的线索,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权
24、限和程序进行初步调查。(三)对在处理重大事故事件、重大合同审核、参与重大诉 讼、经济责任审计、业绩考核监督等工作中发现的领导人员应当 问责的线索,由有关职能部门初步核实后,配合纪检监察部门按 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第三十七条经初步调查,存在基本事实和相关证据的,由 集团公司党组批准,有关部门进一步调查、收集、查证有关证据 材料,形成书面调查报告。第三十八条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告知被调查人,听取其陈述 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被调查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第三十九条对经过调查需要问责的,由纪检监察、组织人 事等案件调查部门按职责权限提出问责建议,提
25、供错误事实材料、证据材料、问责适用依据和建议说明,以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第四十条 按照问责决定权限,由集团公司党组、党组纪检 组或者负有领导人员管辖权的党组织作出责任追究、免予追究或 撤销案件的决定。第四十一条问责由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实施,或者由集团公司党组责成有关部门实施。问责实施部门应将问责-17-执行情况向集团公司党组报告。第四十二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及时将问责书面决定等有关材 料归入被问责人员个人档案,作为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第四十三条 问责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被问责人员对处 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第四十四条 集团公司有关部门(机
26、构)、有关企业,应按照 职责和组织原则,协助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开展问责核 查工作。第四十五条外部交流到集团公司任职的领导人员的问责,由集团公司党组建议其原单位或主管机关实施。第七章附则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列举的问责情形或者其他应予问责的情 形,应当是具备以下危害性之一的行为:(一)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合称“较 大损害);(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合称“重大损害”);(三)虽未直接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但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制度应予追究责任的各种事故、事件(包括第四十五条所称外部交流到集团公司任职的领导人员范围包括:短期挂职、借调工作的
27、人员和虽已调入任职 但问责情形发生在组织人事关系正式调入前的人员.集团公司交流出去任职的领导人员,需要问责的,照此界定-18-但不限于安全生产事故、失泄密事件、外事事件等);(四)虽未直接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但已经构成 违纪、违规或违法的行为(比如:违反中央八项规定、违反党的 纪律和规矩、违规选人用人等);(五)其他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对企业利益构成较大以上损 害的行为。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所指事故(事件)、较大经济损失、重大 经济损失、不良社会影响的标准:(-)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的定性标准,按有关 法律、法规和专业部门制定的标准及集团公司的规章制度执行。(二)虽不列入各类事故,
28、但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不 满100万元的为较大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 为重大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虽不足100万元,但对工作造成 重大损害的,也为重大损失。(三)直接经济损失的认定,以法务、审计、财务等部门的 结论为准。(四)不良社会影响,由问责部门根据行为性质、传播范围、传播领域、媒体关注度、政府部门关注度等因素综合认定。第四十八条本规定第二条范围之外的领导人员及相关责任 人员,需要实行问责的,参照本规定执行。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可 以参照本规定制定具体问责制度。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纪检监察部负责解释。中央-19-纪委监察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纪委对有关党规、制度进行修订 的,本规定将适时修订。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国*产业集 团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党 200829号)同时废止。抄送:国务院派出CEC监事会。办公厅2015年8月19日印发-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