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理学Jurisprudence(第五版)第二章 法理学的性质与对象不习经史,无以立身;不习法理,无以效职。(唐)杜佑杜佑(735812),字君卿,京兆万年(今陕西西安)人,唐代政治家、史学家。第二章 法理学的性质与对象第一节法理学的性质第二节法理学的研究对象第三节学习法理学的意义和方法本章导言:法理学是以“法理”为中心主题和研究对象而形成的知识体系、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也是法学课程体系的核心与基础。本章系统地阐释了法理学的性质及其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论述了法理学的研究对象,说明了学习法理学的意义和方法,以期帮助学生准确把握法理学重要的学科地位、理论属性及实践意义。第一节 法理学的性质
2、学科意义上的法理学却形成于19 世纪的英国。创立法理学学科的当属英国法学家奥斯丁。1826年伦敦大学成立时,他被聘为该校第一任法理学教授(Chair of Jurisprudence),也可能是整个英语世界第一位被称为“法理学教授”的法学家。1832 年,奥斯丁出版了他的法理学的范围(The Province of Jurisprudence Determined)。第一节 法理学的性质 中国出现法理学这门学科,是清末西方法理学传播到中国的结果。1881年,日本法学家穗积陈重,提出了“法理学”这个译名,并在日本历史上第一次开设法理学课程。在中国,最早使用“法理学”一词的大概要算梁启超的中国法理
3、学发达史论。但是,100多年来,中国法理学这门学科的名称几经变化,直到20世纪90 年代才被确定下来。穗积陈重第一节 法理学的性质 新中国成立后:大学法律院系的基础理论课程仿效当时苏联的学科建制模式,称为“国家与法的理论”或“国家与法权理论”。1978 年以后:我国法学界提出把国家与法分开,分别由政治学和法学研究的主张。使用“法学基础理论”或“法的一般理论”。1981 年,北京大学编著的法理学教材的名称就是法学基础理论;1982 年,司法部组织编写的法理学教材的名称也是法学基础理论;1988年,东北地区高校联合编著的法理学教材名称为法的一般理论;第一节 法理学的性质1993 年,沈宗灵教授主编
4、、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法理学教材发行,“法理学”的名称终于正式获得“合法”地位。1999年,张文显教授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法理学第一版出版发行。第一节 法理学的性质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 法理学不同于其他法学学科之处在于,它从宏观的、整体的角度来研究法律现象,而不是从微观的、局域的角度研究法律现象。法理学从宏观的或整体的角度研究法律的一般性问题,并不表明它不关注法律生活中的具体问题或事件。实际情况正好相反,法理学家们往往从现实生活中某些具体的法律问题或事件出发进行法理学思考,并从这些具体的法律问题或事件中获得思想的灵感或启迪。孙国华:“法理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处于基础理论地位的理论学科,它是系统
5、阐述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从总体上研究法和法律现实的一般规律,研究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等基本问题,研究法的创制和实施的一般理论,并着重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法和法治的基本理论问题的理论学科。”第一节 法理学的性质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 法理学不同于其他法学学科之处在于,它提供的不是法的具体的知识,而是法的抽象的、基础的理论 法理学关心的不是法律的知识(knowledge),而是对法律的思考或思想(thought)。在所有的法学学科中,法理学是理论性、思想性最为突出的学科,它是法学的智慧之学。沈宗灵:“法理学是当代中国法学中的主要理论学科,法律教育的基础课程。它要研究有关一般的法,特别是有关我国社会
6、主义法的产生、本质、特征、作用、形式、发展以及法的制定和实施等基本概念、规律和原理。”第一节 法理学的性质法理学是法学的方法论 法理学是法学世界观和法学方法论的统一。它既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和基础理论,提供一系列关于法的基本思想、理论,又是法学的方法论,提供一系列研究法律现象的基本方法。第一,法理学对法学研究具有方法论价值;第二,法学方法论是法理学的重要研究内容。u富 勒:法的道德性法的道德性u德沃金:权利理论权利理论u佩雷尔曼:形式主义形式主义u罗尔斯:社会正义社会正义u拉 兹:法律权威法律权威u孙国华:法是理与力的结合法是理与力的结合第一节 法理学的性质法理学是法学的意识形态 意识形态,就是指
7、一定阶级或集团的思想家根据本阶级或集团的经济利益、政治立场、价值取向、法理主张、思想传统、社会理想而构建起来的相对独立、完整的思想体系,是本阶级、本集团制定政治纲领和行为准则的理论依据。法理学就是法学和法律领域的意识形态。l 首先,法理学深受一定意识形态的影响;l 其次,法理学本身是意识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二节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一、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法理”国外许多法理学大师,把法律与利益、法律与传统、法律原则、法的道德性、法律与正义、法律与逻辑、法律理念、自然正义、自然权利、法律权威的来源等,作为法理学研究的对象或重点。中国法学家关于法理学的性质和研究对象的论述中也有关于“法之理”“法理之
8、学”的观点。法理学研究要以“法理”为中心主题,以“法理”为核心对象。u梁启超梁启超:法理学的研究对象不仅包括法文(即成文法之条文)解释,而且包括法文以外的法理研究(“求法理于法文之外”);对于法学而言,“抽象的法理其最要也”。第二节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二、“法理”的语义和意义l 中国古代的法理概念:早在1900多年前的汉代典籍中就出现了“法理”词语,并逐渐演化为“法理”概念。语词:“明于法理”“明练法理”“雅长法理”孔稚珪:匠万物者以绳墨为正,驭大国者以法理为本。杜佑:“不习经史,无以立身;不习法理,无以效职”。传统中国的“法理”概念的内涵与现代法理的共同之处:法律条文背后蕴含的观念、规律、价值
9、追求及正当性依据。第二节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中国古代的法理表达: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夫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不知法之义而正法之数者,虽博,临事必乱。立善防恶谓之礼,禁非立是谓之法。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第二节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法理”的基本语义和意义:u 1.法之道理、“是”理:法理为法之道理、事之理路 博登海默:“在法律制度实施过程中会出现这样的情形,即解决某个问题的特定方法会有一种令人非同意不可的和不可辩驳的力量,从而迫使法律决策者去接受它”。u 2.法之原理,关于法的学理、学说。辞海对“法理”的
10、解释是:“形成某一国家法律或其中某一部门法律的基本精神与学理。”梁慧星认为:“所谓法理,指依据民法之基本原则所应有的原理。”第二节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u 3.法之条理。1911年起草完毕的大清民律草案第1条规定:“民事,本律所未规定者,依习惯法;无习惯法者,依条理。”u 4.法之公理,即与正义、良善、信念、公德、共同价值等关联的公理。美国法学家兰德尔:法律和法学要从被认为是不言自明的公理出发,凭演绎推理得出一系列的定理,由此来统合整个体系。马克思:“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Christopher Columbus Langdell第二节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u 5.
11、法之原则 法律原则,特别是其中的普适性原则和基本原则,体现着一个社会的基本法理。“任何人不得从其犯罪行为中获利”“享用自己的财物应以不损害他人利益为度”u 6.法之美德人民的幸福是至高无上的法;善良的心是最好的法律;人民之安宁乃最高之法律;Cicero:The Good of the People is the Greatest Law.第二节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u 7.法之价值。庞德指出:“在法律史的各个经典时期,无论在古代和近代世界里,对价值准则的论证、批判或合乎逻辑的适用,都曾是法学家们的主要活动。法治文明的历史也证明,法的生命力、感召力,法的权威性、实效性,皆取决于法的核心价值。u 8.
12、法之理据,即对法律或法治的合法性、正当性等的解释或论证。任何一部法律,特别是基本法律、涉及重大利益关系的法律,其规则、原则、制度都必须建立在某种法理的基础上。Max Weber第二节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u 9.法之条件,即法律之所以成为法、有资格被认为是法的一系列形式合理性。富勒:法的内在道德的八个要素:一般性或普遍性;公开性,即法律必须公布;可预测性或非溯及既往;明确性,即含义确切;不矛盾性;可为人遵守,不强人所难;稳定性、连续性;官员的行为与已公布的规则的一致性,即官员依法行政、依法办事。u 10.法之理论(法理学)。u“法理”作为词语和概念,体现了人们对法的规律性、终极性、普遍性的探究和认
13、知,体现了人们对法的目的性、合理性、正当性的判断和共识,体现了人们对法律之所以获得尊重、值得遵守、应当服从的那些内在依据的评价和认同。Lon L.Fuller第三节学习法理学的意义和方法一、学习法理学的意义(一)树立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需要(二)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需要(三)培养法律思维、法治思维和法理思维的需要l 法律思维是规则模式的思维l 法治思维是依法而治的思维l 法理思维是良法善治的思维法律思维法治思维法理思维第二节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二、学习法理学的方法 第一,认真阅读法理学经典著作。第二,善于从生活中的具体事例或案例出发进行法理学思考,提炼或检验法理学理论。第三,注重联系其他
14、学科的知识来理解和掌握法理学理论。第四,了解法理学的发展史,通过法理学的发展史来理解和掌握理论。第五,了解西方法理学,通过联系和比较中西方法理学来学习法理学。第六,了解中国法理学研究现状,积极参与法理学的讨论。第七,将理论法学(法理学)与部门法学(法律学)的学习相结合。u生活中的法理:暴走团 网约车 乌木案 聂树斌案 许霆案 彭宇案 冷冻胚胎 物业纠纷 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修改 思考题1.如何理解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和意义?2.如何理解法理学的研究对象?3.阐述作为法理学研究对象的“法理”的语义和意义。4.在当代中国,学习法理学的意义是什么?5.找一个司法案例,体会案例中的法理学。The end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