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案情】n 甲(被告)是一项关于包装容器的外观设计(如图)专利权人,乙(原告)以被告的外观设计专利无效为由向专利行政部门提起无效审查。最终被做出原告乙的请求不成立的审查决定。原告乙不服,以甲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撤销专利审查决定的诉讼。n 行政审查本案外观设计专利时的主张认为“该外观设计以横向的带状条纹以及文字等构成图形,且文字自身图案也具有外观设计构成要素的创造性”,因此在审查阶段侧重从文字的构成形态的创造性着手判断外观设计的权利存在与否。n 原告认为“涉案外观设计并没有图案化,不构成外观设计,仅仅是单纯的文字本身,不构成外观设计的要件。本案的CUP 的文字没有丧失表明商品名称的功能,因此本案的外观设计不能被认定为符合外观设计法第条第款及第条第款中所要求的构成要件。首页上页下页尾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