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型活动安全保卫制度范本3篇大型活动安全保卫制度1为了加强学校安全工作,防范和减少在体育比赛、文艺汇演、科技活动、实践调查、参观学习等集会及大型集体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提升学校对集体活动事故的应急处理能力,确保师生身体健康及活动安全顺利,特制定本管理制度。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组员:二、职责1、班主任是班级学生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学校领导及安全领导小组、年级主任、班主任,必须对集会,会操,学生外出实践活动实行全过程监控,学生不得以任何理由脱离教师监管,以防意外事故发生。遇到特殊情况及时做好本班级学生的疏散和控制,并向有关领导报告。2、活动负责人要及时做好整个活动的调度和控制,稳定好全
2、体师生的秩序。发生事故,各负责人及时各就各位,负责安全出口的疏散工作,避免发生拥挤踩踏事故。3、脱离现场后,各班主任、专业部长迅速组织好本班本专业部学生,整理好队伍、清点好人数,不允许学生擅自离开队伍。对没有到场的,要做好登记,并及时上报现场负责领导。4、大型集会活动前要事先对行车路线、交通工具、场地、设施、设备、消防、疏散通道等进行详细勘察,认真排查各种安全隐患,制定应急预案,确保人身安全。5、学校集会、做操等大型活动以班为单位。出入会场有序,到达活动场所,由班主任组织学生按指定位置安排座位或站队,防止学生乱窜,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三、学生大型集体活动安全应对措施1、学校组织大型活动必须将申
3、请和安全应急预案上报主管校长审批,未经审批的活动不准进行。如果举行大型的室内活动,严格做好消防、疏散等安全准备。2、活动的组织者要对活动的安全工作全权负责。3、负责人要向参加活动的师生,讲明具体的安全措施及疏散方案,把安全教育放在首位。4、体育活动前,由体育教师讲活动前的注意事项,大型体育活动前,要对参加活动的师生,进行好安全教育。5、凡大型活动应安排医务人员到场,以便紧急救护,并要求班主任跟班维持活动的秩序。6、凡全校性活动,申报的安全预案要经校长审批、同意。四、出现突发事件的处理办法1、安排人员负责有序疏散人群。2、要用学到的安全知识进行自救。3、及时送到急救中心或打120。4、及时向领导
4、报告事件情况以及向上级报告。5、学校事故发生时,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事故有关情况,及时向应急现场指挥部提供各种相关信息和资料。6、发生事故,要组织人力及时抢救受困和受伤师生,确保师生生命安全,及时将事故上报主管领导。7、视情况报110、120请求援助。并拉好警戒线保护好事故现场。8、采取有效措施,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五、事故报告、处置联系政教处。大型活动安全保卫制度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校重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保护广大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05号令),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
5、所称大型活动,是指主办者租用、借用或者以其它形式临时占用场所、场地,面向公众举办的学术讲座、文艺演出、体育比赛、报告会、大讲堂、招聘会、各类大型会议、考试、素质拓展以及有关单位组织的校外人员来我校参观、访问等群体性活动。第三条本办法适用在校内举办的以下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一)参加人数在500人以上的活动;(二)参加人数在200人以上、有校外重要来宾参加的活动;(三)参加人数在100人以上、有国(境)外人员参加的重大涉外活动;(四)其他需要进行严格管理的群众性活动。第四条凡在校内举办大型活动的,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校外单位,原则上不允许单独在校内举办大型活动。第五条校内举办的各类
6、大型活动除应遵守本办法外,必要时还应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第六条各单位组织的内部教育、教学和科研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七条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由主办者全面负责安全工作。第八条学校保卫处是大型活动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履行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的审核、监督管理和指导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大型活动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第二章安全职责第九条以学校名义组织的大型活动,保卫部(处)履行下列职责:(一)报公安机关许可、备案,制定并实施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工作方案;(二)根据大型活动规模,合理安排安
7、保人员,必要时联系公安警力参与安保工作;(三)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做好治安事件和突发事故处置工作;(四)保障活动场所通道、出入口通畅,落实停车场地、做好交通疏导工作。第十条大型活动主办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一)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二)落实大型活动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安全责任人、安全措施和安全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开展重大活动安全宣传教育;(三)非经允许不得搭建临时舞台等室外设施;(四)落实车辆交通、停放、疏导措施;(五)对妨碍大型活动安全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保卫部门报告;(六)接受保卫处和公安机关的检查、指导和监督,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第十一条大型活动有
8、承办者的,承办者应与主办者共同落实安全工作,共同承担安全责任。第十二条大型活动的场所提供者应履行下列职责:(一)保障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安全规定;(二)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第十三条保卫处对校内各单位举办的大型活动实行审核制,履行以下职责:(一)受理、审核举办单位提交的安保工作方案,并进行登记备案;(二)对影响特别大的或参与人数特别多的大型活动,报公安机关许可,备案。根据实际需要,配备工作人员协助维持现场秩序;(三)在活动举办前,根据需要视情况对活动场所进行专项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督促整改;(四)在活动
9、举办过程中,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立即督促整改;(五)协助活动主办者、承办者对安全工作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六)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做好治安事件和突发事故处置工作。第十四条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妨碍校园治安、影响活动秩序;(二)遵守大型活动场所治安、消防等管理制度,接受安全检查,不得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或者非法携带管制器具;(三)遵守学校的相关规定,服从安全管理,自觉维护现场秩序。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五条校内举办的大型活动依法实施安全许可制度,大型活动应当在活动举办前3个工作日向保卫处提出申请
10、,填写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校园大型活动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保卫处应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给与答复。不予许可的要说明理由。第十六条举办大型活动需提交的申请材料:(一)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校园大型活动申请表;(二)校外主(承)办单位合法成立的证明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三)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四)活动场所平面示意图、临时搭建设施结构图及施工单位资质证明;(五)活动场所管理者确定提供活动场地的证明;(六)活动使用的门票和证件样张;(七)依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主(承)办者有资质、资格要求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资质、资格证明。第十七条各单位(以下
11、简称业务主管部门)是主管业务范围内全校大型活动的监管部门,负责对相关大型活动履行登记备案、审核审批、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部分业务主管部门分工如下:(一)党委宣传部主要负责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内容涉及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方面的各类活动;(二)教务处、各学院主要负责学术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和科技展览等科技学术类大型活动;(三)团委、音乐学院主要负责音乐会、文艺晚会等文体艺术类大型活动;(四)体育学院主要负责体育比赛等体育类大型活动;(五)党委学生工作部、团委主要负责学生大型活动;(六)工会主要负责教职工、离退休教职工大型活动。第十八条涉及外事、宗教和民族
12、事务的各类活动由主办方所在单位审核后,提请业务主管部门审批。(一)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对涉及外事的各类活动履行业务指导、审批和监管职责;(二)党委统战部负责对涉及宗教、民族事务的各类活动履行业务指导、审批和监管职责;第十九条学校保卫处审核、监管内容主要包括:(一)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及组织方式;(二)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三)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四)治安缓冲区域的设定及其标识;(五)入场人员的票证查验和安全检查措施;(六)车辆停放、疏导措施;(七)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八)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第二十条大型活动有下列情
13、形之一,党政办公室、保卫处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有权决定不予批准,取消或部分停止活动:(一)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二)申请材料、手续不全的;(三)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的;(四)举办时间、场所与学校重大活动发生冲突的;(五)可能出现危害校园安全或严重妨碍校园公共秩序的;(六)可能出现导致治安事件等紧急情况的;(七)秩序混乱,对参加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的;第二十一条所有大型活动未经批准,不得举办。下列情况主办方无需履行申报审批和备案程序,但应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并落实安全责任,主办方和有关单位应履行相应安全职责。(一)纳入学校年度工作要点的大型活动;(二)学校教学计划内的活动;(三)
14、学校各单位举办的内部会议和教学活动。第二十二条对已登记备案的大型活动,举办单位不得擅自更改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和扩大活动的举办规模。举办单位确需变更大型活动时间、地点、内容及规模的,应在原定举办时间2个工作日前向保卫处申请变更。第二十三条在大型活动现场负责执行安全管理任务的保卫部门工作人员,凭有效证件进入活动现场,履行治安管理职责。第二十四条在大型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治安案件的,安全责任人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立即报告学校保卫处等相关部门。第四章责任追究第二十五条大型活动主办者、承办者或场所提供者违反本办法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治安案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违法犯罪的,由
15、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尚构不成违法犯罪的,学校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处分。第二十六条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予以批评教育;有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公共安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保卫处负责解释。大型活动安全保卫制度3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公共场所举办下列大型社会活动,适用本办法:(一)人数在200人以上的比赛、表演、游园、灯会、民间
16、竞技等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二)人员流量每日5000人以上或者单场参加人数1000人以上的开放性展销会、展览会、交易会等商贸活动和招聘会、庆典集会等其他活动。第三条下列活动,不适用于本办法:(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的内部活动;(二)影剧院、书店、商场、餐饮娱乐场所等经营单位举行正常营业范围内的活动;(三)宗教场所内举办的宗教活动。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公安机关是大型社会活动安全保卫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型社会活动安全保卫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建设、质量技术监督、卫生、环境保护、电力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大型社会活动进行
17、监督。第五条大型社会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实行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举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大型社会活动安全第一责任人。大型社会活动的举办者应当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建立安全保卫责任制,并负责组织落实。第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办大型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应当在举办活动30日前向公安机关申请行政许可;举办商贸和其他大型社会活动,应当在举办活动15日前书面告知公安机关。第七条申请举办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载有大型社会活动举办时间、地点、人数、活动项目、组织形式等内容的活动方案并附相关场地示意图;(二)载有安全保卫人员数量和任务分配、安保经费预算、入场票证管理等内容的大型社会活动
18、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工作预案;(三)场地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出具的同意使用场地的证明;(四)申请人身份证明;(五)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事先批准的活动,应当同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向公安机关书面告知举办商贸和其他大型社会活动时,应当参照前款规定提交相应材料。第八条举办3000人以下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向举办地县级公安机关申请;举办3000人以上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向举办地市级公安机关申请;跨地区举办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向共同上级公安机关申请;举办国际性、全国性、全省性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向举办地市级公安机关申请,市级公安机关应当向省级公安机关备案。公安机关认为大型
19、社会活动举办者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举办商贸和其他大型社会活动的告知程序,参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第九条公安机关受理举办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申请或者收到举办商贸和其他大型社会活动的告知文件后,应当对举办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举办大型社会活动的场地、设施进行实地检查,向举办者提出安全保卫意见并督促改进。对举办大型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申请,公安机关应当在受理后2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举办大型社会活动:(一)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二)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民
20、族分裂;(三)举办者是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或者正在被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公民;(四)违背社会公德或者侮辱、诽谤他人;(五)宣扬迷信邪说或者渲染淫秽暴-力;(六)活动场地在国家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国领事馆、军事设施及其他要害部位周边控制地带;(七)活动场地、使用设备不符合安全条件或者举办活动可能严重妨碍社会公共秩序。第十一条大型社会活动已经获得许可或者向公安机关告知的,举办者应当严格按照活动方案执行,不得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不得委托或者移交给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举办。因特殊情况变更时间、地点和内容的,举办者应当在活动举行5日前向原受理公安机关提出变更申请或者重新告知。第十
21、二条大型社会活动场所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必须履行下列职责和义务:(一)确保场地达到建筑设计和消防安全标准;(二)临时新建的设施,应当组织有关专家验收合格;(三)超出场所使用范围临时占用场地的危险地段,临时增加的辅助设施中的重点部位,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四)配合公安机关进行安全检查并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场所存在的安全隐患和其他问题。第十三条参加大型社会活动的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遵守场地安全管理制度,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及其他妨害公共安全的物品入场。第十四条大型社会活动需要使用放飞的空飘物、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以及特种设备的,应当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批准。第十五条公安机关应当加
22、强对大型社会活动的安全保卫检查、发现大型社会活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书面通知举办者限期予以整改,拒不整改的,责令举办者停止活动:(一)参加人员超过许可人数的20以上或者现场秩序混乱,对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二)扰乱公共交通秩序,严重影响车辆、行人通行的;(三)发生可能导致公共安全事故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条大型文化体育活动举办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活动,属于非经营性活动的,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性活动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公安机关许可举办活动的;(二)隐
23、瞒活动的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三)擅自变更大型社会活动方案的;(四)有本办法第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举办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大型社会活动许可的,由公安机关撤销许可,但撤销许可对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损害的,可以不予撤销。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申请举办同类大型社会活动。第十七条大型商贸和其他活动举办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三)、(四)项行为的,责令停止活动:?(一)未向公安机关告知举办活动的;(二)隐瞒活动的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三)有本办法第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四)拒不执行公安机关提出的整改意见的。第十八条大型社
24、会活动场所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履行场地安全管理职责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第十九条参加大型社会活动的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第二十条大型社会活动举办者、活动场地所有者或者管理者以及参加大型社会活动的人员,对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对公安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造成合法权益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大型社会活动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职责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不履行监督、检查,指导职责,对发现的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四)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