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务信息公开查阅场所管理制度第一条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6条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第二条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以下简称查阅场所),是指县政府在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社区(街道)和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的,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查阅的场所。第三条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查阅场所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县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社区(街道)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查阅场所的日常管理工作,要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第四条县政府及所属部门指定的查阅场所,应当
2、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查阅服务。查阅服务分以下三种情况:1、县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的查阅场所,提供本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查阅服务。2、社区(街道)的查阅场所,提供本级政府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查阅服务。3、县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社区(街道)的查阅场所,提供本级政府及所属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查阅服务。电子文本由各行政机关按照提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有关要求,及时向查阅场所提供。第五条查阅场所应当规范运行管理,完善服务机制,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政府信息提供便利。具体要求是:1、在显著位置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政府信息公开查阅专用电脑”标志,公布查阅服务指
3、南和服务规范;2、配备计算机查阅终端、复印机等必要的设备设施以及相应的工作人员,提供网络查阅、电子文本查阅以及文本打印、复印等服务;3、建立健全并严格遵守服务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查阅场所规范化运作;4、认真做好政府信息电子文本的接收、登记、归档、保管、利用等工作,主动热情帮助、指导查阅人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为查阅人提供优质高效服务;5、认真做好查阅服务登记、查阅需求统计分析、政府信息报送情况报告等工作,为主管部门加强和改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供参考依据;6、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和培训工作,不断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第六条查阅场所提供政府信息查阅服务,不得向任何人收取任何费用。查阅场所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第七条本条例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