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人员健康查体及培训制度一、公共场所为顾客服务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查体及卫生知识培训。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的健康查体及卫生知识培训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卫生档案,督促“五病”人员调离岗位,并对从业人员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三、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每年必须在原健康证到期前一个月参加健康复查,不得超期限使用健康证明。四、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上岗,杜绝先上岗后查体的事情发生。五、凡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六、定期检查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发现无效健康证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者,交卫生监督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