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供销合作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根据*要求,结合我县实际,设立县供销社合作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合作发展基金”)。第二条 合作发展基金主要来源包括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本级社有资本收益、财政资金、社会资本、捐赠资金、其他资金等。县供销社总公司每年资本收益按不低于20%比例,注入合作发展基金,并纳入县供销社总公司年度预算安排。2021年首次安排20万元,以后逐年按比例经县社党委研究决定后提取注入。第三条 合作发展基金以提升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能力为根本,坚持为农服务宗旨,体现公益为主导向,以委托、购买服务和补助奖励为主要形式,用于县供销社为农服务能力建设和为农服务事项。第四条 合作发展基金主要用于以
2、下方面:(一)建立为农服务工具和防范系统性风险工具,提升为农服务能力;(二)组织本级及社有企业、所属单位或联合其他单位开展为农服务活动(事项)、承担为农服务任务;(三)支持农业项目建设和发展;(四)支持农产品销售流通领域建设和发展;(五)县委县政府交办的有关任务。合作发展基金不得用于财政保障的机关人员、日常办公、机关建设、专项工作支出和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第五条 设立县供销社合作发展基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作为合作发展基金提取、使用、管理的决策机构。领导小组由县供销社党委会领导,接受县供销社监事会监督。领导小组设组长一名,副组长若干名,分别由县供销社主任、分管财务的副主任
3、和相关领导兼任,有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供销社合作经济指导科,由合作经济指导科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第六条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审议决定合作发展基金筹集使用管理重大事项,审批合作发展基金使用方案。合作发展基金提取、使用方案等列入县供销社“三重一大”事项管理。第七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根据县供销社年度工作部署,提出年度重要支持项目,做好项目征集和审核,制定项目申请指南;起草编制使用方案;做好领导小组审议、决策事项的筹备和落实工作;做好日常监督管理等。第八条 合作发展基金实行单独建账、专户核算和管理。在县供销社社有资产管理银行账户未批准设立之前,委托县供
4、销社总公司代为建专户核算存放和管理。第九条 合作发展基金使用支付实行分级审签制度,按照审批程序办理审批后,由县供销社总公司办理支付手续。因工作需要的项目支出,事先需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经县社党委会同意后,再按县供销社总公司有关财务规定执行支付手续。第十条 合作发展基金使用、管理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如发生影响项目实施的特殊情况,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项目没有达到预期目标且不能说明充分理由的,取消下一年度的申报资格。第十一条 合作发展基金建立、使用情况,定期向理事会全体会议报告。接受派驻纪检监察组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对合作发展基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违纪问题和涉嫌犯罪的人和事,按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