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区县运动员教练员参加各类运动会奖励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和体育强国建设纲要,进一步推动我县体育事业可持续发展,激励我县运动员、教练员在各类运动会比赛中争创佳绩、勇攀高峰,为县增光添彩,以及规范我县群众体育活动,促进全民健身,加快推进体育强县建设。根据*精神,并参照周边市(县)奖励标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一)竞技项目:参加奥运会、冬季奥运会、青年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总决赛、世界杯分站赛、世界青(少)年锦标赛;亚运会、亚洲冬季运动会、亚洲锦标赛、亚洲杯总决赛、亚洲冠军赛、亚洲青(少)年锦标赛、亚洲青(少)年杯总决赛、 亚洲杯分站赛、亚洲青(少)年
2、杯分站赛;全运会、全国冬季运动会、全国青年运动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含全国武术大会)、全国大奖赛(总决赛)、全国青(少)年锦标赛、全国青(少)年冠军赛;宁夏全运会、宁夏U系列比赛、宁夏年度各级各类运动会;银川市各级各类运动会;县开展的各类运动会上的县运动员(含交流)、教练员(含团队成员:领队副教练、体能教练、科研、医务、管理人员等)。(二)大众项目:参加世界体育大会、世界武术大会;东亚运动会、亚太运动会;全国智力运动会、全国青少年阳光体育大 会、全国青少年体育俱乐部运动会、全国青少年户外活动营地运动会、全国青少年夏(冬)令营运动会、全国体育传统项目学校运动会、全国各类体育协会运动会;参加
3、宁夏、银川市、县大众项目比赛的运动员和教练员(含团队成员:领队、副教练、体能教练、科研、医务、管理人员等)。第三条运动员、教练员应当发扬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精神,为提高我县竞技运动技术水平、全民健身工作做出更大贡献,其奖励根据比赛成绩并结合政治思想、道德作风、法纪观念等方面的表现全面评定。第二章竞技项目运动员教练员入围决赛资格奖励第四条奥运会(含冬季奥运会)、亚运会(含亚洲冬季运动会)、全运会(含全国冬季运动会)设置入围决赛资格奖项,其他运动会一律不设入围决赛资格奖项。第五条取得奥运会、冬季奥运会决赛资格的运动员、教练员(含集体团体项目),每人分别奖励10000元。第六条 取得亚运会、亚洲冬季运
4、动会决赛资格的运动员教练员(含集体团体项目),每人分别奖励5000元。第七条取得全运会、全国冬季运动会决赛资格的运动员、教练员(含集体团体项目),每人分别奖励1000元。(注:在每一个宁夏全运会周期,县运动员为县在宁夏全运会加分的,每分奖励600元)。第三章 竞技项目运动员奖励第八条运动员成绩奖(一)在世界各类运动会上,县籍获得前八名的运动员,按照名次每人奖励标准分别为:50000元、30000元、20000元、15000元、8000元、6000元、5000元、4000元。(二)在亚洲各类运动会上,县籍获得前八名的运动员,按照名次每人奖励标准分别为:30000元、20000元、15000元、1
5、0000元、8000元、6000元、5000元、4000元。(三)全国比赛奖励集体项目(足球、篮球、排球等),获得前八名的县籍运动员或代表县的运动队,按照名次每人奖励标准分别为:10000元、8000元、7000元、6000元、5000元、4000元、3000元、2000元。小团体项目(田径接力、射击团体、游泳接力、乒乓球团体、羽毛球团体、棋类团体等),获得前八名的县籍运动员或代表县的运动队,按照名次每人奖励标准分别为10000元、8000元、7000元、6000元、5000元、4000元、3000元、2000元。个人项目,在全国各类运动会上,县籍或代表县参赛,获得前八名的运动员,按照名次奖励
6、标准分别为20000元、15000元、12000元、10000元、8000元、7000元、6000元、5000元。(四)全区比赛奖励1.在宁夏全运会上比赛奖励集体项目(足球、篮球、排球),获得前八名的运动队,按照名次每队奖励标准分别为:20000元、15000元、12000元、10000元、8000元、7000元、6000元、5000元。小团体项目(田径接力、射击团体、游泳接力、乒乓球团体、羽毛球团体、棋类团体等),获得前八名的运动队,按照名次每队奖励标准分别为:6000元、5000元、4000元、3000元、2000元、1000元、800元、600元。个人项目,在全运会上获得金牌、银牌、铜牌
7、的青少年组运动员,分别给予奖励6000元、5000元、4000元的奖励,翻倍记牌计分的项目,奖金翻倍计算。未获奖牌而获得计分名次的,按每分600元予以奖励。2.在每年全区青少年锦标赛、U系列比赛、冠军杯赛、全区中学生运动会等比赛奖励(注:全区中学生运动会只奖励县体育中心在训运动员)集体项目(足球、篮球、排球等),获得前八名的运动队,按照名次每队奖励标准分别为:3000元、2500元、2000元、1500元、1000元、800元、600元、500元。个人项目,年度竞赛规程所列单项体育项目中,获得前八名的运动员,按照名次每人奖励标准分别为1000元、800元、700元、500元、400元、300元
8、、200元、100元。(五)银川市比赛奖励集体项目(足球、篮球、排球等),获得前三名的运动队,按照名次每人奖励标准分别为1000元、900元、800元。个人项目,获得前三名的运动员,按照名次每人奖励标准分别为300元、200元、100元。第九条运动员在上述比赛中,取得多项获奖名次或取得获奖名次同时创超纪录的,具体如下:(一)运动员在上述比赛中,取得获奖名次的按照对应名次奖励标准计发奖金;取得多项个人(或团体)获奖名次的,累计计发奖金。(二)运动员在上述比赛中,在同一场比赛、同一个项目上,取得获奖名次的同时一次或多次创超纪录的,按获奖名次对应奖励标准计发奖金,同时按最高一次纪录计发创超纪录奖。在
9、宁夏全运会中创超纪录奖励金额为6000元,区级年度比赛中创超纪录奖励金额为1000元。(三)运动员在上述比赛中,经国家体育总局认定批准,首次获得国家一级、国家二级等级标准称号的分别发放一次性奖金500元、200元。第四章竞技项目教练员及有关人员奖励第十条教练员及团队成员(含领队、副教练、医务、管理 人员等)奖励的认定(一)教练员的奖励,主要依据所在训练单位本周期或年度教练员职位聘任文件(或会议纪要)。(二)在同一周期内,运动队(员)获得比赛录取名次或创超纪录时,其教练员奖金分配原则如下:获奖运动员所属教练员给予与运动员同等的奖励。若获奖运动员为县业余体校输送至宁夏训管中心或宁夏体育职业学院的学
10、生,其原所属教练员奖金按运动员奖金的60%计发奖金,宁夏训管中心或宁夏体育职业学院教练员按运动员奖金的40%计发奖金。(三)在一个全运会周期内,县输送至宁夏训管中心或宁夏体育职业学院的运动员,按照宁夏体育局全运会计牌计分规定,为县加牌加分的运动员所属教练员给予以下奖励:1.每计一枚金牌,给予教练员6000元奖励。2.未计牌但计分的,按照每分600元标准,给予教练员奖励。第十一条教练员及团队成员的奖励,按其所带运动队(员) 在第八条中所列各类比赛奖励标准对应获奖名次或创超纪录的奖励标准进行计发奖金。(一)个人项目:教练员及团队成员所带运动队(员),每获得一个录取名次,给予教练员一份奖金,以此类推
11、,累计计发。教练员按其所带运动队(员)参加比赛获奖名次对应奖。(二)集体项目:集体项目主要是指足球、篮球、排球等项目。在全运会(含全国冬季运动会)、全国青年运动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含全国武术大会)、全国大奖赛上,获得前八名的运动队,获奖运动队所属教练员奖金按获奖名次对应的奖励标准计发。第五章竞技项目训练输送单位及有功人员奖励第十二条 训练单位奖指获奖运动员现训练单位奖。有功人员是指获奖运动员所在单位参与管理训练比赛及服务保障的人员。(一)训练单位奖:运动员在奥运会、冬季奥运会、青年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亚运会、亚洲冬季运动会、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全运会、全国冬季运动会、全国青
12、年运动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含全国武术大会)、全国大奖赛;宁夏全运会、年度各类运动会上获得金、银、铜牌的,奖励运动员所在训练单位,按金、银、铜牌奖励标准累计计发训练单位奖。其他运动会和名次不计奖励。训练单位奖项,用于本单位体育事业发展和相关人员的奖励,不得挪用。(二)有功人员奖:宁夏每四年一届的全运会按教练员、奖励为运动队(员)创造优异成绩做出贡献的其他有功人员。计发办法由体育部门提出方案,上会研究后实施。(三)教练员输送队员奖励自治区体育局重点布局对口项目的教练员所带队员,被宁夏训练管理中心确认为正式运动员,每输送一名运动员奖励带队教练员1000元;被宁夏体育职业技术学院等体育大学录取
13、,每输送一名运动员奖励带队教练员500元。第六章 组织参加与开展体育活动赛事奖励第十三条群众类成人参加银川市级及以上比赛奖励(一)群众类参加全国各类运动会,获得前六名的队伍,团体奖励标准依次为7000元、6000元、5000元、4000元、3000元、2000元。(二)群众类参加全区各类运动会,获得前六名的队伍,团体奖励标准依次为:700元、500元、400元、300元、200元、100元。(三)群众类参加银川市各类运动会,获得前三名的队伍, 团体奖励标准依次为500元、300元、200元。(四)县级群众类成人比赛奖励。足球、篮球、排球、乒乓球、羽毛球、棋类等竞技类的比赛,涉及人数、队数多,比
14、赛时间较长。根据报名队数录取名次给予以下标准的奖励。奖励办法:6-10队录取前三名;11-20队录取前六名;20队-30队录取前八名;30队以上录取前十名。奖励标准不超过如下所述:1.个人项目奖励标准:第一名每人200元;第二名每人150元;第三名每人100元;第四名、第五名、第六名每人80元;第七名、第八名每人60元;第九名、第十名每人50元。2.集体项目奖励标准:按照每个项目参赛人数计发,第一名每人100元,第二名每人80元;第三名每人60元;第四名、第五名、第六名每人50元;第七名、第八名每人40元;第九名、第十名每人30元。3.集体奖励:根据奖励办法发放不同名次的奖牌和若干优秀组织奖、
15、体育道德风尚奖。(五)县中小学生运动会比赛奖励。篮球、足球、排球、乒乓球、羽毛球、田径运动会等,根据报名队数录取名次给予以下标准的物质奖励。奖励办法:6-10队录取前三名;11-20队录取前六名;20-30队录取前八名;30队以上录取前十名。奖励标准不超过如下所述:1.第一名每人100元;第二名每人80元;第三名每人60元;第四名、第五名、第六名每人50元;第七名、第八名每人40元;第九名、第十名每人30元。2.集体奖励:根据奖励办法发放不同名次的奖牌和若干优秀组织奖、体育道德风尚奖、3.获得前六名的队伍,教练员(体育教师)奖励标准依次为:1000元、800元、700元、600元、500元、4
16、00元。(六)县级群众类趣味运动会比赛奖励。跳绳、拔河、趣味运动项目比赛等(含妇女、老年人、残疾人等),用时较短,群众基础广泛,便于参与。根据报名队数录取名次给予以下标准的奖励奖励办法:6-10队录取前三名;11-20 队录取前六名;20队-30队录取前八名;30队以上录取前十名。奖励标准不超过如下所述:1.个人项目奖励标准:第一名每人200元;第二名每人150元;第三名每人100元;第四名、第五名、第六名每人80元;第七名、第八名每人60元;第九名、第十名每人50元。2.集体项目奖励标准:按照每个项目参赛人数计发,第一名每人100元,第二名每人80元;第三名每人60元;第四名、第五名、第六名
17、每人50元;第七名、第八名每人40元;第九名、第十名每人30元。3.集体奖励:根据奖励办法发放不同名次的奖牌和若干优秀组织奖、体育道德风尚奖(七)县群众类健身站点比赛及健身展示的奖励。1.比赛类奖励根据报名队数决定奖励名次。设一等奖一个,每人100-150元奖励;二等奖两个,每人80-100元奖励;三等奖三个,每人60-80元标准奖励;四等奖若干个每人50元标准奖励。2.展示类奖励各健身站点展示类活动,原则上不评定名次。根据参赛实际人数每人100-150元的训练补助。第十四条 体育社团协会奖励由教育体育部门每年评选不超过8个先进社团协会,每个奖励5000-10000元;10名群众体育先进个人,
18、每人奖励500元。凡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体育社团,不参与评选。第十五条对开展全县各类体育(竞技体育、群众体育、青少年体育)比赛抽调、外聘的裁判员、工作人员、医护人员的补助标准。对每年开展全市各类体育(竞技体育、群众体育、青少年体育)赛事,抽调裁判员按照裁判员级别给予150300的裁判费,200元食宿补贴(本县市人员除外);工作人员、医护人员每人每天不超过200元的劳务费,公职人员不予以发放补贴。第七章资金来源第十六条 根据本办法,财政每年年初暂列100万元体育经费预算,年底由财政局核算后据实拨付。第八章罚则第十七条 运动员、教练员因政治思想、赛风赛纪、反兴奋剂和遵纪守法等方面表现不良或受到
19、处分的,酌情扣减直至取消奖金。第十八条 由于渎职、失职造成误赛、停赛或影响运动员争创优异成绩的,要从重严肃追究当事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视情节给予处罚和处分。第十九条 对采用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奖励名次的,一经发现除取消其奖励外,还要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视情节给予处罚和处分。第二十条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体育总局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的有关规定,对被查处的违纪问题所涉及的教练员及相关人员和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将根据国家体育总局有关禁止使用兴奋剂的处罚规定,进行严肃查处。第九章附则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获奖名次是指各级教育、体育部门发文的各项活动、比赛规程规定的奖励名次。创超纪录是指经国家体育总局、宁夏体育局相关管理部门批准确认的纪录。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确定的奖补政策与自治区级、银川市级或县其他奖励政策相重复,采取“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奖励。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