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严明纪律,规范对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以下简称专职社工)的管理,根据*及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职社工,是指由司法行政机关按照“政府购买、社会协同、辖区管理”和“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在社会公开招聘、择优录用的专门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非在编工作人员。第三条专职社工日常管理、工作安排由司法所负责。第四条专职社工应履行以下工作职责:(一)依照有关规定接收社区矫正对象,办理报到手续;(二)根据社区矫正对象实际情况,制订个性化矫正方案,实施精准矫正;(三)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和信息化核查;(四)指导志愿者开展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心理矫正、走访
2、、教育帮扶等工作;(五)定期开展社区矫正对象集中教育活动和公益劳动;(六)负责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考核工作,根据规定做好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奖惩呈报;(七)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做好社区矫正对象档案的立卷、归档和日常管理工作;(八)做好信息化系统平台的日常维护管理;(九)完成社区矫正机构和司法所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第五条专职社工应遵守以下各项纪律:(一)政治纪律1. 严禁组织或参加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2. 严禁发表有损党和国家声誉、利益的言论;3. 严禁组织或参加邪教等非法组织;4. 严禁组织、参加、协助非法信访活动;5. 有其他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二)组织纪律1. 服从命令,听从指挥,遵守岗
3、位调整、工作安排;2. 严格遵守请示报告制度;3. 树立集体观、大局观,合理反映诉求。(三)工作纪律1.严禁玩忽职守,造成社区矫正对象脱管、漏管;2. 严禁滥用职权,侵犯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3. 严禁违反规定办理调查评估、考核奖惩、请假迁居等事项;4. 严禁隐瞒案情、弄虚作假、知情不报;5. 严禁泄露工作秘密或社区矫正对象个人隐私;6. 严禁索要、收受社区矫正对象及其亲属的财物、接受馈赠宴请或转嫁费用;7. 严禁利用职务之便从事营利性活动;8. 严禁旷工、无故离岗或在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四)保密纪律1. 保守工作秘密,禁止打听、查询、复制、泄露不应知道、不该公开的信息资料;2.
4、禁止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数字身份证书或其他口令密码,进行授权范围以外的系统操作;3. 禁止违规泄露执法工作信息、社区矫正对象个人信息等。(五)廉洁纪律1. 严禁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2. 严禁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3. 严禁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4. 严禁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六)生活纪律1. 严禁在工作时间饮酒或酒后驾驶机动车辆;2. 严禁违规进入娱乐场所;3. 严禁参与或组织斗殴、色情、赌博、吸毒、迷信等违反社会治安管理的活动; 4. 模范遵守家庭美德、社
5、会公德。第六条专职社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司法局可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其本人予以解聘:(一)发生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情形且情节严重的;(二)在履行职务中,因工作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在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三)因身体原因不能履行专职社工职责的;(五)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七)其他不能胜任岗位的情形。第七条专职社工因故解除聘用合同的,应提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提出,办理完交接手续后可以解除聘用合同。第八条参照企业单位退休年龄的规定,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聘用合同自动终止。第九条 专职社工有违法违纪或失职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予以纪律处分。情节较轻的,社区矫正机构和司法所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予以诫勉。情节严重的,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辞退等处分。处分由司法所报请区司法局决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第十条区司法局每季度结合社区矫正执法检查,对专职社工实施考核排名,年末进行年度考核,由考评小组按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评定,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层次。第十一条专职社工成绩突出的,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第十二条本办法由金华市金东区司法局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