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包人项目组织的监理工作制度一、项目组织的核查1、监理工程师在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时,须对承包人项目组织的主要人员进行核查,以保证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或施工合同规定的项目组织中的主要成员在工程实施中得到落实。2、监理工程师应考察承包人的项目组织,并要求承包人书面提交项目负责人授权书。对明显不利于工程施工管理或实施的承包人项目组织,应提出改进的要求,并根据情况决定是否通过项目业主督促和落实此类改进。3、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人的主要施工技术人员的从来资格,持证上岗等进行审查。二、施工中的组织管理1、工程施工过程,监理工程师应拒绝承包人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对项目中的主要成员进行任何替换。
2、如果承包人有足够的理由要求进行此类替换,亦应在事先提出更换人员的书面申请,要监理工程师的审批后方可实施替换。2、在施工过程,若发现承包人的组织不能有效的动作,对以对项目实施有效的管理,监理工程师应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改进,对不能胜任岗位要求以及有违职业操守的人员,应要求承包人或通过项目业主要求承包人予以撤换。3、若承包人拒绝执行上述有关要求或执行后仍不能满足对工程质量、安全和管理的要求,监理工程师可按合同规定的程序发出对部分直至全部工程的停工令。4、监理工程师应通过承包人将分包商的项目组织一并纳入监控的范围,使分包商的组织同样受到本监理机构的有效管理。三、施工安全的监理1、监理工程师必须按照有关的安全法规、规范及标准的要求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审查。2、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过程进行有目的的巡查、督促承包人建立与完善完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落实安全技术措施。3、监理工程师应针对施工中的不安全因素与安全工作中的薄弱环节进行研究,书面提出要求并督促承包人改进。4、监理工程师应对涉及施工安全的支撑体系、大型垂直运输设备等重要临时设施的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确保其符合有关法规、规范及标准的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向承包人提出改进意见并督促落实。5、监理工程师应审查特殊机械和特殊工种的人员的资格证、上岗证及年检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