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土精英选拔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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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乡土精英选拔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乡村人力资源开发,培养造就一批能够引领和服务乡村振兴的乡土精英。根据*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乡土精英(以下简称“乡土精英”)是指*市范围内,具有一定专业特长,较强的市场经济意识,善于捕捉市场信息,在同行业中规模较大、科技含量较高、经济效益好、辐射带动能力较强,能示范带动当地农民增收致富,在全市知名度高,群众公认的高级“农三师”和农业科技人员。第三条“乡土精英”选拔遵循“党管人才、服务发展,竞争择优、群众公认”的原则,以学术技术水平和对社会的突出贡献为主要依据。第四条“乡土精英”的选拔管理工作在市委人才科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农业农村局

2、负责具体的选拔、考核、奖励和管理服务工作。第二章选拔第五条2022年至2026年,“乡土精英”每年选拔一次,每次选拔名额一般不超过20名。第六条“乡土精英”选拔向“高级农三师”倾斜,比例不低于70%,农业科技人员比例不高于30%。申报人须在*工作或创业满三年,申报成果应是近三年内取得,且申报当年仍全职在岗,年龄一般要求55周岁以下。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中E类及以上人才不参加“乡土精英”选拔。第七条“乡土精英”选拔基本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恪守科学和职业道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开拓创新精神,身心健康。(二)在推动农业科技创新、乡

3、村产业发展、带领群众增收致富、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农村公益性社会事业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高级农三师”。(三)作为主要成员(技术人员需主持)承担过市级以上农业科技项目,获得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农业丰收奖或其他有影响力的社会奖项;作为主要成员承担过市级以上地方标准制定或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新品种权等,示范推广的“新品种”“新技术”“新机械”“新模式”具有较强的创新性,取得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第八条“乡土精英”选拔程序:(一)公告发布。根据整体工作安排,市委人才办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发布选拔公告,明确目标任务、时间进度和工作要求。(二)申报受理。符合条件的个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

4、后,向社会保险缴纳地(以失业保险缴纳地优先)或主要农业产业所在地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或*开发区管委会申报。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或*开发区管委会对申报人进行初审,经当地组织部门审核把关后,确定推荐名单报市农业农村局。(三)资格审核。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对申报人的身份、职称证书,以及用人单位注册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并会同市科技、经信、财政、商务、税务、市场监管、公安、法院、检察院等有关部门对人才重复资助情况、信用情况进行审查。(四)综合评审。市农业农村局组织成立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对通过资格初审的申报人进行综合评价和排序。评审完成后形成推荐名单报市委人才办。(五)

5、公示审定。市农业农村局对上报的拟入选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对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进行核查并提出意见。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提交市委人才办工作例会审议,报市委人才科技工作领导小组主任会议审定,由市委人才科技工作领导小组发文确定。第三章培养第九条“乡土精英”享受*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中E类人才待遇。第十条定期组织开展“乡土精英”学习培训(考察)活动,并有计划地选送入选培养人员到省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对口单位挂职或进修。第十一条对符合有关条件的“乡土精英”,优先推荐申报省农业科技先进工作者、省农技推广贡献奖、市领军人才等。“乡土精英”取得的技术成果,可优先申报各级农业丰收奖、农

6、业科技进步奖等奖励项目。对推动农业农村发展成效显著的“乡土精英”,可由市农业农村局聘请为乡村振兴导师。用人单位要建立健全以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为核心,知识、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的收入分配机制,进一步优化和完善待遇保障政策,充分调动“乡土精英”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第四章管理第十二条“乡土精英”由市农业农村局综合管理,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或*开发区管委会会同人才所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第十三条“乡土精英”培养管理期为两年,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考核。第十四条及时了解各单位对“乡土精英”培养使用、资金资助等情况,加强日常管理和绩效评价。第十五条在培养期内,“乡土精英”如需市内调动单位

7、的,需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接收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同意后,报市委人才办审核同意;如需调出我市的,所在单位要及时提交报告,并终止政策支持。第十六条“乡土精英”所在单位要及时了解“乡土精英”在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切实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第十七条按照“高效便捷、动态更新、共建共享”的原则,加强“乡土精英”信息库建设,为实施“乡土精英”管理、开展项目对接、推广技术成果等提供有力支撑。第十八条积极宣传“乡土精英”及其团队投身创新创业、勇于探索实践的典型事迹和取得的突出业绩,营造重才爱才的良好氛围。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乡土精英”称号,并终止相关待遇:(一)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二) 犯有严重错误或因个人过失造成重大损失,受到严重警告以上党纪处分或记过以上政纪处分的;(三) 存在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等违反学术道德和职业操守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四) 培养管理期内考核不合格的;(五) 因其他原因不宜作为“乡土精英”管理的。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乡土精英”享受*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中E类待遇所需经费由市本级、县(市、区)分别承担;市本级由市财政、*开发区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承担。已享受所在地相应人才待遇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相应政策支持。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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