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第十三章 条约法 第一节、概说 第二节、条约的缔结与生效 第三节、条约的遵守、适用及解释 第四节、条约的修改、终止、停止执行与无效2第一节 概说 一、条约的概念 二、条约的名称 三、条约的结构和文字 四、条约法的编纂3一、条约的概念n条约的产生虽然很早,但条约法的卓有成效的编纂却是比较新近的事,其成果主要就是1969年的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按照该公约规定,条约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依据国际法所缔结的,据以确定其相互权利与义务的国际协议。n在国际法上,条约具有的特征。4二、条约的名称n在外交和国际法实践中,“条约”一语有广狭两种含义:广义的是指国际法主体间所缔结的任何具有法律拘束力的
2、国际协议,而不论其名称为何;狭义的仅指在国际协议中以条约为名称的那种协议。广义的条约包括了各种具有不同名称的国际协议。n根据国际实践,这些名称的主要种类。5三、条约的结构和文字n 一般地说,条约包括序言、正文和杂项条款三个部分。n关于条约的文字,国际法上没有统一的规定。根据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每个国家都有权使用本国语言和文字缔结条约。双边条约通常是每份都以缔约双方的文字写成,两种文字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有时也以第三国文字写成。多边条约通行的是几种文字同一作准。6四、条约法的编纂 条约法是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的条约关系的原则、规则、程序和制度的总称。长期以来,它们主要是以国际习惯为依据的。第二次世界
3、大战后,国际社会开始了系统的条约法编纂工作。1968年和1969年,在联合国的主持下,在维也纳召开了两期外交会议,讨论国际法委员会提出的条约法公约草案。1969年5月22日会议通过、5月23日正式签署维也纳条约法公约。7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与生效 一、缔约能力 二、缔约程序 三、条约的加入 四、条约的保留 五、条约的生效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8一、缔约能力n凡国际法主体都有缔结国际条约的能力。根据国家主权原则,任何国家都拥有与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缔结条约的权利。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6条规定:“每一国家皆有缔约之能力。”n国家的缔约权必须由国家统一行使。9二、缔约程序n国际法对于缔约程序并
4、无划一的硬性规定。在外交实践中,因条约的性质和内容的不同,缔结的程序可繁可简。通常,缔约程序可分为三个阶段:约文的拟定、约文的认证和接受约文的拘束力。它们通常包括:(一)谈判(negotiation)(二)签署(signature)(三)批准、接受、赞同(ratification,acceptance,approval)(四)交换或交存批准书 (五)条约的登记与公布10三、条约的加入 条约的加入(accession),是指未在条约上签字的国家参加已经签订的多边条约,从而成为缔约国的一种方式,也是该加入国接受条约拘束的一种法律行为。11四、条约的保留n条约的保留,是指“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赞
5、同或加入条约时所作之片面声明,不论措辞或名称为何,其目的在于排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之法律效果”(一)保留的根据和目的 (二)保留的性质和效果 (三)提出和撤回保留的程序12五、条约的生效n国际法没有对条约生效的方式和日期作出 统一的规定。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4条规定:“条约生效之方式及日期,依条约规定或依谈判国之协议。”在国际实践中,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的生效方式有所不同。n双边条约生效的方式主要有三种。n多边条约生效的方式大体有四种。13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1990年12月28日,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的主要规定。14第三节 条约的遵守、适用及解释
6、 一、条约必须信守(pacta sunt servanda)二、条约的适用 三、条约与第三国 四、条约的解释15一、条约必须信守n约定必须信守是一项古老的原则。条约必须遵守原则是指在条约缔结后,各方必须按照条约的规定,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违反。n条约必须遵守原则的意义,在于为国际间的互信和互赖创造条件,从而为维持和发展正常的国际关系、保障国际和平与安全提供支持。n但是,条约必须遵守原则也不能被绝对化。16二、条约的适用n条约的适用涉及条约适用的时间范围、空间范围以及在缔约国内执行等问题。(一)条约适用的时间范围 (二)条约适用的空间范围 (三)条约在缔约国内的执行 (四)条约的
7、冲突17三、条约与第三国n一般地,条约仅对各当事国有拘束力,而对作为非缔约国的第三国是不发生效力的,这被称为“条约相对效力原则”。但是在特定条件下,如同各国国内法一样,国际法也允许某些条约为第三国创设义务或权利。(一)条约为第三国创设义务 (二)条约为第三国创设权利 (三)取消或变更对第三国的义务或权利 (四)条约的规定成为一般国际法或国际习惯法规则18四、条约的解释n条约在执行过程中,因缔约国对约文理解不同而产生分歧,这就引起条约的解释问题。关于条约的解释,涉及两个问题,一是由谁解释,二是依什么规则进行解释。(一)一般地说,条约是当事国缔结的,当然应由各当事国来解释。(二)对条约的解释,无论
8、是国际法的理论或是实践,都没有提供一套完整的、精细的规则。(三)关于以两种或两种以上文字缔结的条约的解释。19第四节 条约的修改、终止、停止执行与无效 一、条约的修改 二、条约的终止与停止施行 三、无效条约20一、条约的修改n双边条约,经当事国达成协议,可以进行修改。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941条分别作了不同规定。(一)全体当事国对条约的修改 (二)若干当事国彼此间修改条约21二、条约的终止与停止施行 (一)条约的终止 (二)条约的停止施行22三、无效条约 条约无效不同于条约的终止,条约终止的后果与条约无效的后果不同,条约终止一般不溯及既往,已经履行的部分不用恢复原状。而条约无效则自始至终无效。
9、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了条约无效的各种情况。23参考书目1 李浩培:条约法概论,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2 万鄂湘、石磊、杨成铭、邓洪武:国际条约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3 王铁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4 奥本海国际法,中译本,第8版,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9版,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24第十四章 国 家 责 任 第一节、概说 第二节、国家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三节、国家责任的免除 第四节、国家责任的形式 第五节、国际罪行问题与国际法委员会的条款 第六节、程序规则25第一节 概说 一、国家责任的概念与性质 二、国家责任理论的发展和演变26一、国家责任的概念与性质n
10、在国际法上,违反国际法的行为就是国际不法行为。行为国要对这些行为承担责任,即“国家责任”或“国家的国际责任”。国家的不法行为在国际法上产生一定的后果,行为国与受害国之间由此产生一定的法律关系。国家责任制度就是为了确定这些法律关系,规定国际不法行为的法律后果,以及国际责任的履行(包括责任形式)。n 在现代国际关系中,国家责任制度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并且国家责任规则的内容随着国际关系的发展,发生了很大的变化。27第二节 国家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国际不法行为(internationally wrongful acts)的概念 二、引起国家责任的“国家行为”(the act of state)三
11、、一国牵连另一国的国际不法行为28一、国际不法行为的概念n一个国家对于本国的国际不法行为应当承担国家责任,这是一项国际法原则。n当一国的行为违背该国所承担的国际义务时,就构成国际不法行为。n就国家责任而言,国际义务一般必须是在有关行为发生时对该国有效的义务。如果一项条约已终止,不再履行该条约义务的行为就不能构成不法行为。n多年来,专家和学者们对国家责任的基础存在各种争议。29二、引起国家责任的“国家行为”根据国家责任条款的规定,可归于国家的行为主要有四项这里根据国家责任条款草案(国际法委员会一读暂时通过。参见国际法委员会第48届会议工作报告)。30三、一国牵连另一国的国际不法行为 涉及另一国行
12、为所产生的国际责任的案例主要有三种情况:n援助或协助另一国从事国际不法行为。n指挥和控制另一国从事国际不法行为。n胁迫他国从事国际不法行为。31第三节 国家责任的免除 一、同意(consent)二、自卫(self-defense)三、反措施(countermeasures)四、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五、危难与危急情况(distress and state of necessity)32一、同意(consent)一个国家以有效方式表示同意他国实行某个与其所负义务不符的特定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在与该国的关系上,这一行为就不再认为是违法的,但是有关行为应以同意的条件为限。33二、自卫
13、(self-defense)一国按照联合国宪章所采取的合法自卫措施,虽然使用武力,但并不违法,即并不违反宪章关于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的规定。34三、反措施(countermeasures)一国针对另一国的国际不法行为所采取的对应措施,称为“反措施”。尽管这种反措施违反了一国原来所承担的国际义务,但也不构成国际不法行为。为防止滥用反措施,国际法委员会在二读草案中将反措施问题作为执行国家责任的单独的一个部分,在条款的第三部分第二章专门作了规定。35四、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一国违反本国国际义务的行为,是由于不可抗力,即由于该国无法抗拒、无力控制或无法预料的外界事件,以致该国不能履
14、行自己的国际义务,则该行为的不法性可以排除,该国可以不承担国家责任。36五、危难与危急情况(distress and state of necessity)n危难的概念。危难排除该国所作行为的违法性。n危急情况的概念。37第四节 国家责任的形式 一、继续履约和停止不法行为(continued duty to perform and cessation)二、保证不重犯(non-repetition)三、恢复原状(restitution)四、补偿(compensation)五、抵偿(satisfaction)38一、继续履约和停止不法行为(continued duty to perform and
15、 cessation)n当一国实行了具有持续性质的国际不法行为时,不管其后果如何,它首先有义务要停止这一不法行为(第41条)。n此外,行为国即使在作出赔偿之后,依然负有继续履约的国际义务。39二、保证不重犯(non-repetition)行为国以某种形式保证不再重犯、重 复自己所为的国际不法行为。一般来说,保证不重犯通常是在道歉时就作出的,或是在以其他方式赔偿时作出的,而不再作为一种单独的赔偿方式加以强调。40三、恢复原状(restitution)受害国根据国际法有权要求实施国际不法行为的国家对造成的损害给予赔偿,恢复不法行为以前所存在的原状。41四、补偿(compensation)n根据国际
16、法,受害国如未以恢复原状方式得到赔偿,有权要求实行国际不法行为的国家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以“补偿”方式给予赔偿。n所谓补偿包含受害国实际蒙受的、可从经济上加以估计的任何损失,可包括利息,并在适当情形下包括利润损失,给予货币补偿。补偿是最经常采用的赔偿方式。n补偿在很大程度上是恢复原状的一种补充形式。42五、抵偿(satisfaction)n受害国有权要求不法行为国对其主权、尊严、名誉所造成的损害给予抵偿,作为一种重要的赔偿形式。n抵偿有多种形式。如道歉、加害国依据其国内法追究肇事者的责任等。43第五节 国际罪行问题与国际法委员会的条款 围绕国家罪行的概念在国际法上能否成立,特别是对于国内法中的
17、刑法理论能否适用于国家,国家能否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国际法学界和国际法委员会内部存在着激烈的争议。44第五节 国际罪行问题与国际法委员会的条款n委员会一读草案规定,如果一国所违反的国际义务对于保护国际社会的根本利益至关重要,并且整个国际社会也公认违反这项义务是犯罪时,该国际不法行为即构成国家罪行。n1996年一读草案完成,提交联大六委向各国征求意见,但国家罪行的问题依然悬而未决。45第五节 国际罪行问题与国际法委员会的条款n从1998年至2001年,国际法委员会对国家责任条款草案进行了二读审议。与此同时,国际刑法的发展使委员会在国家罪行问题上的立场发生了较大的转变。n国际法委员会最终通过的条款包含几方面新的内容。46第六节 程序规则n根据一般法律原则,只有权利受到侵害的国家才有资格提出求偿,这在国际法院的判决中已得到反复重申。n程序上的过程。n有数个受害国的情况。n不法行为是数个国家所为的情况。47参考书目1 詹宁斯瓦茨修订:奥本海国际法第1卷第1分册第4章,第9版,中译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2 吉姆斯克劳福:国际法委员会国家责任条款导言、案文和评注,剑桥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英文版)。3 国际法委员会第四十八届会议工作报告,199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