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第七章回避 第一节回避的概念和意义第二节回避的种类、理由和人员范围第三节回避的程序2第一节回避的概念和意义一、回避的概念二、回避的意义3一、回避的概念 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因与案件或案件的当事人具有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刑事案件的公正处理,而不得参加对该案进行的诉讼活动的一项诉讼制度。4二、回避的意义(一)确保刑事案件得到客观公正的处理。(二)确保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受到公正的对待。(三)确保法律制度和法律实施过程得到当事人 和社会公正的普遍尊重。5第二节 回避的种类、理由和人员范围一、回避的种类 二、回避人员的范围6一、回避的种类根据其实施方式的
2、不同,可将回避分为:n自行回避n申请回避n指令回避根据申请回避是否需要理由,又可将回避分为:n有因回避n无因回避7二、回避人员的范围n回避的人员范围是指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下应当回避的司法工作人员的范围。n回避的理由是指法律明确规定的实施回避所必备的事实根据。8第三节回避的程序一、回避的启动程序二、回避的审查和决定三、对驳回申请回避决定的复议9一、回避的启动程序n在侦查、起诉和审判等各个诉讼阶段,有关组织或个人都可以启动回避程序。n 司法工作人员自行回避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提出,并说明理由。n在回避申请已经提出,但是否回避的决定尚未做出的期间内,诉讼程序的进行一般应暂时停止,但对侦查人员的回避
3、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得停止对案件的侦查。10二、回避的审查和决定n侦查人员、参与侦查活动的记录人、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n 检察长的回避,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检察委员会讨论检察长回避问题时,由副检察长主持,检察长不得参加。其他检察人员、参与检察活动的书记员、司法警察和人民检察院聘请或者指派的翻译人员、鉴定人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n人民法院院长的回避,应当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讨论院长回避问题时,由副院长主持,院长不得参加。审判委员会成员、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独任审判员、参与审判活动的法庭书记
4、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11三、对驳回申请回避决定的复议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作出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后,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5日内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12第八章辩护与代理 第一节辩护第二节代理13第一节辩护一、辩护制度概述二、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基本内容三、刑事法律援助制度14一、辩护制度概述(一)辩护、辩护权和辩护制度(二)辩护制度之历史发展(三)辩护制度的理论基础(四)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意义15二、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基本内容(一)辩护的种类(二)辩护人的范围(三)辩护人的责任(四)辩护人的诉讼地位(五)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和
5、诉讼义务16三、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一)法律援助制度概述 法律援助制度是国家在司法制度运行的各个环节和各个层次上,对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因素而难以通过一般意义上的法律救济手段保障自身权利的社会弱者,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二)刑事法律援助制度n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围n刑事法律援助的机构 n刑事法律援助的程序17第二节代理一、刑事代理制度概述二、刑事代理制度的种类18一、刑事代理制度概述(一)刑事代理制度的概念 刑事诉讼中的代理,是指代理人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名义参加诉讼,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的一项诉讼活动。(二)刑事代理制度的意义19二、刑事代理制度的种类(一)公诉案件中的代理(二)自诉案件中的代理(三)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