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初级注册安全主任继续教育初级注册安全主任继续教育举办单位举办单位:东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东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培训单位培训单位:东莞市高培职业技术学校东莞市高培职业技术学校考核单位考核单位:东莞市安全生产协会东莞市安全生产协会主讲:李争奇主讲:李争奇培训内容培训内容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知识事故应急处理预案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安全技术基础知识安全技术基础知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培训日程安排培训日程安排5月月27日上午日上午9:0011:30,下午下午2:305:00上课上课5月月28日上午自由复习日上午自由复习5月月28日下午日下午2:30
2、4:00考试考试(闭卷考试闭卷考试 凭身份证参加凭身份证参加)初级注册安全主任继续教育须知初级注册安全主任继续教育须知v继续教育范围继续教育范围:1994年年7月月1日至日至2007年年7月月1日期间日期间培训发证的东莞市初级安全主任培训发证的东莞市初级安全主任.具体包括具体包括:v1、持、持2001年年6月月30日以前发出的东莞市安全主任资日以前发出的东莞市安全主任资格证书的初级安全主任格证书的初级安全主任v2、持原广东省劳动厅发出的广东省安全主任证书、持原广东省劳动厅发出的广东省安全主任证书的初级安全主任的初级安全主任v3、持、持2001年年7月至月至2005年年7月月1日由省经贸委、省日
3、由省经贸委、省安监系统颁发的安全主任资格证书的初级安全主任安监系统颁发的安全主任资格证书的初级安全主任v对上述三种类型的初级安全主任,经继续教育合格对上述三种类型的初级安全主任,经继续教育合格后,统一换发由省安监局制定的新证后,统一换发由省安监局制定的新证初级注册安全主任继续教育须知初级注册安全主任继续教育须知v4、对、对2005年年7月月1日至日至2007年年7月月1日培训获日培训获证的初级安全主任,只进行继续教育,不需证的初级安全主任,只进行继续教育,不需换证换证初级注册安全主任继续教育须知初级注册安全主任继续教育须知v申请换证的注册安全主任需提供以下资料:申请换证的注册安全主任需提供以下
4、资料:v1、近期免冠大一寸红底彩照、近期免冠大一寸红底彩照5张(其中张(其中2张办新资张办新资格证用)格证用)v2、东莞市安全主任换证申报表东莞市安全主任换证申报表一式两份(须一式两份(须贴相片)贴相片)v3、原安全主任资格证书(正本)、原安全主任资格证书(正本)v4、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v5、各安监分局加盖、各安监分局加盖“已培训已培训”意见的意见的东莞市安东莞市安全主任继续教育申请表全主任继续教育申请表一份(须贴相片)一份(须贴相片)初级注册安全主任继续教育须知初级注册安全主任继续教育须知v不换证的注册安全主任需提供以下资料:不换证的注册安全主任需提供以下资料:v1、近期免冠
5、大一寸红底彩照、近期免冠大一寸红底彩照1张张v2、原安全主任资格证书(正本)、原安全主任资格证书(正本)v3、东莞市安全主任继续教育申请表东莞市安全主任继续教育申请表一份一份(须贴相片)(须贴相片)开展注册安全主任继续教育的开展注册安全主任继续教育的目的只有一个:为了安全生产目的只有一个:为了安全生产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生产,警钟长鸣安全生产,警钟长鸣注册安全主任注册安全主任负有历史的使命负有历史的使命承担人命关天的职责承担人命关天的职责是安全管理学科的专才是安全管理学科的专才主要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主要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
6、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一、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历经艰辛、二十一年立一法历经艰辛、二十一年立一法1981年年3月月 原国家劳动总局组织起草原国家劳动总局组织起草劳动保护法草案劳动保护法草案1994年年 原劳动部组织起草原劳动部组织起草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1996年年4月月 国务院法制局与原劳动部将国务院法制局与原劳动部将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劳劳动安全卫生条例
7、动安全卫生条例和和职业病防治条例职业病防治条例 三法合一为三法合一为劳劳动安全卫生法(草案)动安全卫生法(草案)2001年初年初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起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起草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2002年年6月月29日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八次会三审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八次会三审118票赞成,票赞成,1票反对,票反对,2票弃权通过,同日国家主席江泽民签票弃权通过,同日国家主席江泽民签署第署第70号主席令予以公布。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自2002年年11月月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安全生产法的法律地位和立法目的安全生产法的法律地位和立法目的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的法律地位是针对安全生产制的法律地位是
8、针对安全生产制定的专门法和主体法定的专门法和主体法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的立法目的“保障人民群众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的稳定命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的稳定”P16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原则的基本原则人身安全第一的原则人身安全第一的原则预防为主的原则预防为主的原则权责一致的原则权责一致的原则社会监督、综合治理的原则社会监督、综合治理的原则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的原则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的原则奖惩的原则奖惩的原则P17安全第一安全第一1,劳动者的生命和身体健康第一,劳动者的生命和身体健康第一2,危险识别第一,危险识别第一3,生产条件安全化第一,生产条件安全化
9、第一4,对劳动者的安全教育第一和安全操作第一,对劳动者的安全教育第一和安全操作第一5,生产安全保障第一,生产安全保障第一6,安全是评价的第一标准,安全是评价的第一标准 P11预防为主预防为主不打折扣,完全彻底依法办事不打折扣,完全彻底依法办事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开展经常性安全教育提高劳动者的安全素质开展经常性安全教育提高劳动者的安全素质加强和完善安全管理的各项工作加强和完善安全管理的各项工作我们要以万全之策杜绝万一的可能我们要以万全之策杜绝万一的可能P13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完善生产人员劳动防护条件完善生产人员劳动防护条件完善设备技术的防护装置完善设备技术的防护装置完善
10、作业环境安全条件完善作业环境安全条件完善职业有害因素的防治条件完善职业有害因素的防治条件完善生产安全的警示标志条件完善生产安全的警示标志条件完善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思想完善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思想 P13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的关系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的关系危险是客观存在的又是可以防范的危险是客观存在的又是可以防范的生产必须安全才能顺利进行生产必须安全才能顺利进行安全可以促进生产发展安全可以促进生产发展安全和生产是统一体安全和生产是统一体安全才能产出效益安全才能产出效益良好的效益有利于安全投入的落实良好的效益有利于安全投入的落实P14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七项基本法律制度七项基本法律制度安全生产监
11、督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安全中介服务制度安全中介服务制度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度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度 P17/18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各守其职各守其职各负其责各负其责责任重于泰山责任重于泰山责任不可推卸责任不可推卸 政府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政府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行使以下职权可行使以下职权有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权有进入生产经营
12、单位进行检查权有纠正,要求限期改正权有纠正,要求限期改正权有行政处罚权有行政处罚权有提请司法机关依法处惩处权有提请司法机关依法处惩处权 管生产必须同时管安全,负责生管生产必须同时管安全,负责生产必须同时负责安全产必须同时负责安全不可说企业的一把手负责生产,副手负责安全不可说企业的一把手负责生产,副手负责安全有了问题首先找企业的第一把手有了问题首先找企业的第一把手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企业的安全负全面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企业的安全负全面责任责任分级管理,谁负责这一部分生产谁就负责这一分级管理,谁负责这一部分生产谁就负责这一部分的安全部分的安全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
13、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规程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急救援预案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从业人
14、员安全生产的基本权利和义务1、工伤保险和伤亡求偿权工伤保险和伤亡求偿权2、危害因素和应急措施的知情权、危害因素和应急措施的知情权3、安全管理的批评、检举、控告权、安全管理的批评、检举、控告权4、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权5、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权、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权6、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7、接受安全生产的教育与培训、接受安全生产的教育与培训8、报告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报告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举重若轻,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举重若轻,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层层落实责任制、安全风险共担负层层落实责任制、安全风险共担负安
15、全评价不可少、了解风险心有数安全评价不可少、了解风险心有数管好重大危险源、控制风险最有效管好重大危险源、控制风险最有效应急预案早写好、形式也能达内容应急预案早写好、形式也能达内容不厌其烦勤汇报、上下一心保安全不厌其烦勤汇报、上下一心保安全二、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v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二次会议于1998年年4月月29日通过,同日,日通过,同日,国国家主席江泽民签署第四号主席令予以公布家主席江泽民签署第四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自1998年年9月
16、月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立法的目的立法的目的v消防法的制定是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危害消防法的制定是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危害,保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保护公共财产安全保护公共财产安全,维维护公共安全护公共安全,保障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保障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v消防法共消防法共6章章54条条,对消防工作方针、消防工对消防工作方针、消防工作的领导与监督管理、单位与公民的消防义作的领导与监督管理、单位与公民的消防义务、消防宣传教育、火灾的预防、消防组织务、消防宣传教育、火灾的预防、消防组织的设立与职责、灭火救援以及相应的法律责的设立与职责、灭火救援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作出具体规定。任作出
17、具体规定。消防工作的方针消防工作的方针v预防为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防消结合v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v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单位和公民的消防义务单位和公民的消防义务v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单位和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的义务。生产经营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v1、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v2、实
18、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的消防安全责任人v3、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v4、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v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查、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标志,并定期组织检查、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有效v6、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
19、消防疏散标志消防疏散标志三、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简介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于于20012001年年1010月月2727日闭会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日闭会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24次会次会议通过,国家主席江泽民签署第议通过,国家主席江泽民签署第6060号主席令号主席令予以公布,于予以公布,于20022002年年5 5月月1 1日起实施。日起实施。立法目的立法目的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保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它的
20、出台也是应对它的出台也是应对WTOWTO的一个积极步骤。的一个积极步骤。基本结构基本结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分总则、前分总则、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职业病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监督检查、法律责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等七章,共任、附则等七章,共7979条。条。劳动者享有的七项权利劳动者享有的七项权利1 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2 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职业病防治服务3 3、了解作业场所产生或可能产
21、生的职业病危、了解作业场所产生或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措施劳动者享有的七项权利劳动者享有的七项权利4 4、用人单位必须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用人单位必须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防治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防治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5 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命健康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6 6、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作业7 7、参与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参与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建
22、设项目实行职业卫生预评价制度建设项目实行职业卫生预评价制度1 1、在建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在建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对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对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进行评价,确定危害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进行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防护措施,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报类别和防护措施,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报告告2 2、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要纳、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要纳入工程预算,防护工程与主体工程做到入工程预算,防护工程与主体工程做到“三三同时同时”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 当前我省职业病发病的新特点当前我省职
23、业病发病的新特点1、群体发病、群体发病 往往一个企业几人,十几人甚至几十往往一个企业几人,十几人甚至几十人同时发病人同时发病2、发病年龄年轻化、发病年龄年轻化 据统计,近十年我省发生的职据统计,近十年我省发生的职业病多见于年轻人,其年龄多在业病多见于年轻人,其年龄多在17-25岁之间岁之间3、多见于女工、多见于女工4、病情严重,一旦发病相当严重,甚至很快死亡、病情严重,一旦发病相当严重,甚至很快死亡 像宝石工尘肺,不少年轻患者首次诊断已达像宝石工尘肺,不少年轻患者首次诊断已达2期以期以上,苯中毒病人就诊时已出现了严重上,苯中毒病人就诊时已出现了严重“再障再障”等等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
24、人多见于职业防护设施极差的外资企职业病人多见于职业防护设施极差的外资企业和乡镇企业,还有不少属于私人企业业和乡镇企业,还有不少属于私人企业屡屡发生以前极少出现的严重职业病,如正屡屡发生以前极少出现的严重职业病,如正已烷中毒、二氯乙烷中毒、有机锡中毒、三已烷中毒、二氯乙烷中毒、有机锡中毒、三氯乙烯中毒和二甲基甲酰中毒等氯乙烯中毒和二甲基甲酰中毒等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1、职业危害申报、职业危害申报2、职业病应急处理、职业病应急处理3、在岗职业病知识培训、在岗职业病知识培训4、对职业病的定期检测评价、对职业病的定期检测评价5、销售、购买、使用可能产生职业病的危害化、销售、购买、使用可能产生职业病
25、的危害化学品的监控学品的监控6、特殊的保护、特殊的保护7、岗前、在岗、离岗健康检查、岗前、在岗、离岗健康检查职业卫生与职业病职业卫生与职业病1 1、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病人依法享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和职业病病人依法享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和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2 2、生产作业场所存在职业有害因素,可危害、生产作业场所存在职业有害因素,可危害劳动者的健康,严重可致职业病劳动者的健康,严重可致职业病职业卫生与职业病职业卫生与职
26、业病3 3、职业卫生包括职业病的预防和诊治、职业卫生包括职业病的预防和诊治4 4、职业病的预防是对作业场所的有害因素进、职业病的预防是对作业场所的有害因素进行识别、评价、控制,运用工程技术、卫生行识别、评价、控制,运用工程技术、卫生保健、个人防护和管理的措施防止有害因素保健、个人防护和管理的措施防止有害因素损害劳动者的健康损害劳动者的健康5 5、职业病的诊治是对职业病患者(或疑似患、职业病的诊治是对职业病患者(或疑似患者)进行诊断、治疗和康复者)进行诊断、治疗和康复法定职业病十类法定职业病十类115115种种一、尘肺一、尘肺1313种种二、职业放射性疾病二、职业放射性疾病1111种种三、职业中
27、毒三、职业中毒5656种种四、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四、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5 5种种五、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五、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3 3种种六、职业性皮肤病六、职业性皮肤病8 8种种七、职业性眼病七、职业性眼病3 3种种八、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八、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3 3种种九、职业性肿瘤九、职业性肿瘤8 8种种十、其他职业病十、其他职业病5 5种种导致职业病的有害因素导致职业病的有害因素1 1、生产工艺过程中的有害因素、生产工艺过程中的有害因素(1 1)、化学因素:生产性粉尘,生产性毒物)、化学因素:生产性粉尘,生产性毒物(2 2)、物理因素:不良气象条件及异常气压,)、物理因素:不良气象条件及
28、异常气压,包括气温、湿度、气压过高过低、强热辐射包括气温、湿度、气压过高过低、强热辐射和有害气流;噪声与振动;电磁辐射,包括和有害气流;噪声与振动;电磁辐射,包括电离辐射(放射性辐射)和非电离辐射(高电离辐射(放射性辐射)和非电离辐射(高频、超高频、微波、红外线、激光、紫外线)频、超高频、微波、红外线、激光、紫外线)导致职业病的有害因素导致职业病的有害因素(3 3)、生物因素:使人致病的病毒、细菌、)、生物因素:使人致病的病毒、细菌、微生物等生物体微生物等生物体2 2、劳动过程中的有害因素、劳动过程中的有害因素(1 1)、过强的劳动强度)、过强的劳动强度GBZ2-2002GBZ2-2002中将
29、体力劳动强度分为四级:一级、中将体力劳动强度分为四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劳动强度,分别表示劳动二级、三级、四级劳动强度,分别表示劳动强度最轻、中等、重、极重强度最轻、中等、重、极重导致职业病的有害因素导致职业病的有害因素(2 2)、过长的劳动时间)、过长的劳动时间(3 3)、不合理的作业方式)、不合理的作业方式(4 4)、设计不合理的设备、工具)、设计不合理的设备、工具3 3、生产环境中的有害因素、生产环境中的有害因素(1 1)、自然环境中的有害因素)、自然环境中的有害因素(2 2)、工艺环境产生的有害因素)、工艺环境产生的有害因素(3 3)、人工环境产生的有害因素)、人工环境产生的有害因
30、素(4 4)、厂房设计和设备布局不合理产生的有害因素)、厂房设计和设备布局不合理产生的有害因素有害因素的来源有害因素的来源来自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设备、物料,来自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设备、物料,工艺过程和自然界以及伺养的动物工艺过程和自然界以及伺养的动物有害因素对人体的主要危害有害因素对人体的主要危害1 1、粉尘可致尘肺病及呼吸系统疾病,尘肺病、粉尘可致尘肺病及呼吸系统疾病,尘肺病是一种不可逆和进行性疾病是一种不可逆和进行性疾病2 2、毒物可致职业中毒,严重可致死,以及皮、毒物可致职业中毒,严重可致死,以及皮肤损害肤损害3 3、高温、强热辐射、高湿可引起中暑、高温、强热辐射、高湿可引起中暑4 4、
31、噪声可致听力损害,严重可致聋、噪声可致听力损害,严重可致聋有害因素对人体的主要危害有害因素对人体的主要危害5 5、电离辐射可致放射性疾病,严重可致死、电离辐射可致放射性疾病,严重可致死6 6、非电离辐射主要是损害眼、中枢神经系统、非电离辐射主要是损害眼、中枢神经系统和生殖系统,以及皮肤损害和生殖系统,以及皮肤损害7 7、毒物及放射性辐射可致癌、遗传基因突变、毒物及放射性辐射可致癌、遗传基因突变和胎儿损害和胎儿损害8 8、生物因素可致急性传染病,严重可致死,、生物因素可致急性传染病,严重可致死,以及过敏反应以及过敏反应三、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
32、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002.1.9通过)通过)国家国家11个部门分工如下:个部门分工如下: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监督、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监督、负责新建、扩建、改建审查,对包装物、容器审查负责新建、扩建、改建审查,对包装物、容器审查定点、许可证发放登记,应急救援组织的协调,以定点、许可证发放登记,应急救援组织的协调,以及其前各项的检查。县及县级市其政府确定以规定及其前各项的检查。县及县级市其政府确定以规定履行职责;履行职责;三、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安部门管公共安全(准购证、通行证);公安部门管公共安全(准购证、通行证);质
33、检部门负责对包装、容器发放生产许可证,对其质检部门负责对包装、容器发放生产许可证,对其进行检测、检查;进行检测、检查;环保部门负废弃物、污染物、事故应急监测,对进环保部门负废弃物、污染物、事故应急监测,对进口产品进行登记,并对其各项进行检查;口产品进行登记,并对其各项进行检查;铁路、民航部门,检查其运输工具,对从业人员铁路、民航部门,检查其运输工具,对从业人员(运输单位,驾驶、船员、装卸及押运人员)的认证;(运输单位,驾驶、船员、装卸及押运人员)的认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毒性鉴定和事故伤亡人员救护;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毒性鉴定和事故伤亡人员救护;三、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
34、例工商行政依据有关部门的批准,发放执照及经营活工商行政依据有关部门的批准,发放执照及经营活动管理;动管理;邮政部门负责对寄邮其产品进行检查。邮政部门负责对寄邮其产品进行检查。安监部门职权:安监部门职权:进入现场检查、调阅资料、提出建议。进入现场检查、调阅资料、提出建议。发现隐患,责令排除。发现隐患,责令排除。发现问题,责令停机。发现问题,责令停机。发现违章,责令整改。发现违章,责令整改。三、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条例要求:条例要求:有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有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有登记。有登记。对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品单位,一年一次对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品单
35、位,一年一次评价,对危险化学品,二年一次评价。评价,对危险化学品,二年一次评价。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有组织人员及良好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有组织人员及良好的设备、器具,定期演练。的设备、器具,定期演练。三、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新建、改建、扩建要审批。新建、改建、扩建要审批。对重大危险源应有专项管理。对重大危险源应有专项管理。对包装、容器应由定点厂生产,并经过合格对包装、容器应由定点厂生产,并经过合格检查、检测、认证。检查、检测、认证。依法设立的企业,向国务院领取许可证。依法设立的企业,向国务院领取许可证。经营企业有经营许可证。经营企业有经营许可证。实行人业人员资质
36、认定制。实行人业人员资质认定制。四、四、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v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已经已经2007年年3月月28日国务院第日国务院第172次常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务会议通过,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493号令予以公布,自号令予以公布,自2007年年6月月1日起日起施行。施行。事故的分类事故的分类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一、特别重
37、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人以上死亡,或者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事故的分类事故的分类二、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人以上30人以下人以下死亡,或者死亡,或者50人以上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人以下死亡,或者亡,或者10人以上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人以下重伤,或者1
38、000万元以上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的事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济损失的事故事故报告事故报告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
39、性质,认定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事故报告事故报告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报告事故报告v(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
40、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责的有关部门;(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关部门。事故报告事故
41、报告v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超过2小时。小时。第十二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第十二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三)事故的简要经过;(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
42、的直接经济损失;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五)已经采取的措施;(五)已经采取的措施;(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事故报告事故报告v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事故调查事故调查 v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
43、授权有关部门组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进行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
44、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事故调查 v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则。v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害关系。事故调查事故调查 v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二)认定事
45、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施;(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法律责任法律责任v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至80%的罚款;属于国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二)
46、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v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单位处100万元以上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分;构成违
47、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的;(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事
48、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万元以下的罚款;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万元以下的罚款;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万元以上200万元万元以下的罚款;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责任法律责任v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
49、理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的罚款;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的罚款;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的罚款;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四)发生特
50、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的罚款。法律责任法律责任v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年内不得担任任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