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乐死安乐死主讲人:主讲人:10教育教育2班班 方贤中方贤中安乐死(euthanasia)“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意思是“幸福”的死亡。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安乐的无痛苦死亡;二是无痛致死术。行为分类:积极 主动 安乐死 垂危病人的安乐死 消极 被动 安乐死 非垂危病人的安乐死 安乐死 实施条件各国对安乐死是否合法存在争论。持肯定态度的学者认为安乐死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从现代医学知识和技术上看,病人患不治之症并已临近死期 病人极端痛苦,不堪忍受 必须是为解除病人死前痛苦,而不是为亲属、国家、社会利益而实施 必须有病人神志清醒时的真诚嘱托或同意 原则上必须由医师执行 必须采用社会伦理规范所承认的妥
2、当方法。安乐死在中国我国的定义:指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 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安乐死在中国的第一个案例:1986 年,王明成的母亲夏素文病危,王明成不愿母亲忍受 临终前的病痛,要求大夫对母亲实行了安乐死。1987 年,陕西汉中市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将 王明成和大夫蒲连升刑事拘留,这是我国的第一例安乐死案件。1992 年,最高人民法院批示,安乐死的定性问题有待立法解决,就本案的具体情节,对蒲、王行为不做犯罪处理。安乐死在中国中国民众对安乐死的态度: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在午间半小时节目 中也对安乐死问题开展了专
3、题讨论,收到的 350封听众来信中,有10%的人对安乐死持否定 态度,90%的人赞成实施安乐死。同年健康报收到了500余封读者来信,对安乐死持赞成意见的也占90%。黑龙江省有关部门对199人作了调查,89%的人赞成用无痛苦致死法结束行将就木的晚期绝症患者的生命,认为这符合人道主义。安乐死在中国然而。安乐死在中国时机不成熟 伦理学争议过大中国并未对安乐死立法然而。安乐死在国外 荷兰:世界上第一个给安乐死立法的国家 比利时:世界上第二个给安乐死立法的国家 澳大利亚 安乐死曾经合法,但又被推翻 瑞士:安乐死在个别城市合法 美国:联邦政府不完全认同安乐死,但部分州认同 英法等国:安乐死至今尚不合法Still 安乐死 vs 传统观念反对者认为:保障人的生命是人道主义最基本的原则;2.救死扶伤是医务工作者的职业道德;3.安乐死是一种消极对待人生的态度;4.安乐死会引起不良的社会后果。支持者认为:施行安乐死符合现代人道主义;2.实行安乐死是对死者的尊重,是为患者着想;3.实行安乐死并不是对社会责任的否认;4.实行安乐死具有社会价值。个人观点安乐死应该合法化Thank you!Thank yo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