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 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第二节 罪刑法定原则第三节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第四节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2第一节 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一、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二、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3一、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刑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的准则。n刑法基本原则必须是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n刑法基本原则必须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这就是坚持法治,摒弃人治;坚持平等,反对特权;讲求公正,反对徇私。4二、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n它们既有利于积极同犯罪作斗争,
2、又有利于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n既有利于推进法治化进程,又有利于维护法律的公正性;n既有利于实现刑法的目的,又有利于达到刑罚的最佳效果。5第二节 罪刑法定原则一、罪行法定原则的含义二、罪刑法定原则的体现三、罪行法定原则的司法适用 6一、罪行法定原则的含义n 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概括起来说,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n修订的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7二、罪行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n这一原则的价值内涵和内在要求,在新修订的刑法中得到了较为全面、系统的体现:(1)实现了犯罪的法定化和刑罚的法
3、定化。(2)取消了1979年刑法第79条规定的类推制度,这是罪刑法定原则得以真正贯彻的重要前提。(3)重申了关于刑法在溯及力问题上从旧兼从轻的原则。(4)在分则罪名的规定方面,修订的刑法已相当详备。(5)增强了法条的可操作性。对于大量犯罪,尽量使用叙明罪状;在犯罪的处罚规定上,注重量刑情节的具体化。8三、罪行法定原则的司法适用n刑法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要付诸实现,有赖于司法机关的执法活动。从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切实贯彻执行罪刑法定原则,必须注意以下问题:n正确认定犯罪和判处刑罚n正确进行司法解释9第三节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一、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 二、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10一
4、、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 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11二、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具体体现在:(一)定罪上一律平等n任何人犯罪,无论其身份、地位等如何,一律平等对待,适用相同的定罪标准。n不能因为被告人地位高、功劳大而使其逍遥法外、不予定罪;也不能因为被告人是普通公民就妄加追究、任意定罪。(二)量刑上一律平等n犯相同的罪且有相同的犯罪情节的,应做到同罪同罚。(三)行刑上一律平等n在执行刑罚时,对于所有的受刑人
5、平等对待,凡罪行相同、主观恶性相同的,刑罚处遇也应相同。12第四节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一、罪行法定原则的含义二、罪行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司法适用13一、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 我国修订的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14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立法体现n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贯穿于刑法内容之中,其具体表现是:(一)确立了科学严密的刑罚体系 (二)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 (三)设置了轻重不同的法定刑幅度15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司法适用n司法机关在贯彻这一原则时,应当着重解决以下问题:(一)纠正重定罪轻量刑的错误倾向,把量刑与定罪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二)纠正重刑主义的错误思想,强化量刑公正的执法观念。(三)纠正不同法院量刑轻重悬殊的现象,实现执法中的平衡和协调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