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六章第六章 国家安全和政府信息公开国家安全和政府信息公开 在新闻传播活动中,主要有两种情况会发生危害国家安全的问题:一种是煽动危害国家安全,另一种便是泄露、非法获取、向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我国宪法第五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以下简称反间谍法)第四条都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宪法第五十二条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刑法也中有“危害国家安全罪”的专章规定。第六章 国家安全和政府信息公开第一节第一节 禁止煽动危害禁止煽动危害国家的国家的言论言论 煽动是指通过语言、文字
2、或借助于传播工具表达一些信息内容,这些内容不同于一般的言论,在内容观点上具有非理性、情绪化、蛊惑性的特点,并有虚张声势、夸大其词、攻其一点、不及其余,或造谣诽谤的倾向。它在直接面向公众,即公然散布的同时,还具有导致反常行动的目的,不是“空发议论”,而是希望激起他人反常狂热,采取某种不利于社会和他人的行动。所以煽动虽然也是一种表达思想的方式,但却是反常的、病态的、邪恶的,在新闻传播活动中是同新闻的真实性原则和客观公正原则完全违背的。煽动他人进行危害国家和社会的活动,必然会发生很大的社会危害性,因而必须加以禁止,对违者依法予以制裁。所以煽动行为犯罪与不承认所谓“思想犯罪”的原则并不相悖。第六章 国
3、家安全和政府信息公开 一、煽动分裂国家罪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 四、煽动群众抗拒法律实施罪 以上四种犯罪,都有可能利用新闻媒介加以实施。1998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明知出版物中载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容,而予以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传播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或者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第六章 国家安全和政府信息公开第二节第二节 保守国家秘密保守国家秘密 一、国家秘密概念和内容 什么是国家秘密?
4、根据保密法第二条规定,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国家秘密是指:(1)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2)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3)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5)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6)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7)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第六章 国家安全和政府信息公开 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绝密级国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如果被泄露会使国
5、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级国家秘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如果被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级国家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如果被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第六章 国家安全和政府信息公开二、新闻单位的保密制度 新闻报道和保密看起来似乎是矛盾的。新闻传播活动的任务之一就是向人民群众报道国家大事,满足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要求提高公开性,增强透明度,符合人民群众知悉更多的国家大事,以便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的要求。但是任何权利都不是绝对的、无条件的。保守国家秘密就为公开性和透明度设
6、置了一条边界,这是出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而对公民知情权作出的必要的限制。把不是国家秘密的事项说成是国家秘密,动辄不准报道,借口保密把应该向人民群众公开的事情包起来不让人民群众知道,这是推行愚民政策;而泄露法定的国家秘密当然是违背国家利益的,特别是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公开传播显然比通过一般的人际传播的途径泄露出去会造成更大的危害。第六章 国家安全和政府信息公开 1992年颁布的新闻出版保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是在总结新闻传播既要扩大报道范围、增加信息量又要保守国家秘密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规定开宗明义提出:“新闻出版的保密工作,坚持贯彻既保守国家秘密又有利于新闻出版工作正常进行的方针
7、。”根据这一方针,规定的第二章阐述了具体的保密制度。2014年6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印发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重申新闻单位应健全保密制度,对新闻从业人员在职务行为中接触的国家秘密信息,应明确知悉范围和保密期限,健全国家秘密载体的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和销毁制度,禁止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禁止在任何媒体以任何形式传递国家秘密,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第六章 国家安全和政府信息公开(一)新闻出版保密审查制度(二)通过内部途径反映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的制度(三)采访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的批准制度(四)新闻发布制度第六章 国家安全和政府信息公开三、法律责任 (一)
8、泄露国家秘密罪 (二)向境外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三)非法获取或非法持有国家秘密罪 境外新闻机构直接派记者入境非法获取我国国家秘密,按照刑法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的规定,有关记者就会构成本罪。第六章 国家安全和政府信息公开第三节第三节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及意义 二、政务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特点(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确立的主要制度(三)条例规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四)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个人隐私服从公共利益(五)知情权被侵犯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六章 国家安全和政府信息公开 三、几类特殊信息的发布(一)重要政务新闻(二)有关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的作品(三)气象预报(四)疫情(五)震情(六)汛情、核事故 四、政府信息公开与新闻媒体的功能(一)媒介要通过报道建立信息公开治国理念(二)新闻媒体通过报道反映公民要求信息公开的诉求第六章 国家安全和政府信息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