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十章第十章 商业信息传播商业信息传播规范规范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针对市场竞争中的正当竞争行为而言的,它泛指经营者为了争夺市场竞争优势,违反公认的商业习俗和道德,采用欺诈、混淆等经营手段排挤或破坏竞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并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的竞争行为。我国于 1993年正式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采用了世界各国的通常做法。规定了七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它们分别是仿冒混淆行为、商业贿赂行为、虚假宣传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诋毁商誉行为、串通勾结投标行为。第十章 商业信息传播规范第一节第一节 传播与不正当竞争防止传播与不正当竞争防止 一、仿冒混淆行为 二、商
2、业贿赂行为 三、虚假宣传行为 虚假宣传的形式形形色色,主要表现为:对没有定论的性能、功效等作定论性宣传,对产品性能作夸大宣传,将专利申请号作为专利号宣传,没有事实依据的“忠告”宣传,假冒他人名义、商誉等的宣传,对对手的经营、资金状况等的恶意宣传,采用未经认可的“首创”、“独家经营”等用语宣传,在未经比较的情况下采用“换代产品”、“第二代”等说法宣传。第十章 商业信息传播规范 虚假广告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行为的违法性。虚假广告违反了我国的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违背了公序良俗,损害了消费者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具有一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2内容的不真实性。
3、虚假广告之所以虚假,其根本在于广告的内容未能真实客观地介绍有关商品或服务的情况,即广告内容与实际商品或服务情况明显不符。3手段的欺骗性。虚假广告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故意欺骗或误导消费者,使其产生错误的认识,进而购买其宣传的商品或接受其宣传的服务。4主体的复杂性。虚假广告的主体既包括广告主,也包括广告经营者,还包括广告发布者。第十章 商业信息传播规范 网络世界中的虚假宣传行为与传统方式虽有区别,但所要达到的目的是一样的,即通过贬低别人、抬高自己来引诱消费者购买其产品或服务。电子商务经营者同样应遵守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欺诈、不实广告、虚假宣传等网络不正当行为违背了这一基
4、本原则,不但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还妨害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应受到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的禁止和制裁。第十章 商业信息传播规范四、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商业秘密作为一种信息,具有无形资产的特征,其权利人不像物的所有权人那样对物容易控制和占有,其权利人极易为人所侵害。因此,对商业秘密的侵害行为与物权的侵权行为就有所不同。1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不正当手段”是指一切违反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原则,直接从权利人处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将“不正当手段”具体规定为“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第十章 商业信息传播规范 2恶意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
5、以违法行为获得的商业秘密。这是行为人获取商业秘密后的继续行为。非法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人将其所获取的商业秘密转告第三人或利用各种方式将其公布于众,自己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这些都会使权利人受到的损害进一步扩大,使后果更加严重。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此明确规定: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是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第十章 商业信息传播规范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违反“保密约定”和“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应该包括明示和默示两种情况。因为,这里强调的是对商业秘密持有人的意志的违背,而无论明
6、示的或默示的许可都是持有人的真实意志,只要缺乏这种许可,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都应认定为侵害他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4第三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这是指第三人明知或应知转让人获得该商业秘密为不当取得,或未经授权取得后披露、使用或者准许他人使用,仍予以受让或泄漏的行为。第十章 商业信息传播规范 五、利用互联网侵害竞争对手商誉 网络环境下信息传播的迅捷、覆盖领域的广阔使得企业的商誉权显得尤为重要,诋毁商誉的行为不仅对经营者造成严重影响,也扰乱了社会经济的良好竞争秩序,因此实践中法院对于侵权人故意制造散布虚假事实、诋毁竞争对手使其减弱或丧失竞争能力的行为都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责令其停止侵害,赔
7、礼道歉,赔偿损失。利用电子邮件、BBS等互联网工具造谣诽谤、捏造散布虚假事实,诋毁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误导消费者的行为也是偶有发生的第十章 商业信息传播规范六、利用网络技术措施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 网络技术是互联网发展的基础和支撑,新型的网络技术也会被不当利用进行不正当竞争,其中链接就是被经常使用的一种技术手段。例如利用深度链接方式绕过他人网站发布广告的页面(一般是主页),而直接进入次一级页面访问,导致被链网站的用户访问量和广告点击率下降,广告访问量及广告收入大为减少,还可以引诱用户阅读设链者主页上的广告,从而通过这种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被链接网站的经济利益和竞争能力。甚至还可以利用
8、视框链接将他人的网页内容作为自己页面的一部分,同时用户浏览器显示的仍是设链者的网站地址,导致用户极可能认为阅读信息是当前页面所提供,其搭便车以及不劳而获的企图更加明显。第十章 商业信息传播规范 如何通过法律赋予合法网站正当实施链接技术的权利,以实现资源和信息最大范围的共享,另外应禁止链接权利的滥用,设链者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利益,尊重被链接网站不同意链接的声明或通知,双方亦可通过合同方式进行授权许可。网络中还有一类特殊的行为人以谋求不正当利益或贬损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为目的,将他人的商标、企业名称等埋设为自己网页的关键词,当用户利用搜索引擎工具进行搜索时,便会被导引至与
9、搜索内容不相关的网页,或设计软件屏闭或关闭正当的商业信息链接,给正当权利人带来不容忽视的负面影响,也是一种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第十章 商业信息传播规范第二节第二节 证券信息规范证券信息规范 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1.重要信息和文件限时公布制度 2.重大事件报告制度 3有重大影响的内幕信息公开前的限制 4.重要文件审查验证制度第十章 商业信息传播规范 二、证券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证券法第九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禁止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经营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
10、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市场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给发行人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章 商业信息传播规范 三、刊播证券信息的指定披露报刊制度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共有七报一刊包括:经济日报、金融时报、中国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改革报和证券市场周刊。“指定披露报刊制度”是中国证券界实行的与各国不同的一项独特制度,其主旨是为了保证信息统一披露和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使投资者能够公平地在几乎同一时间内阅读并充分消化有关信息。第十章 商业信息传播规范 四、传媒投资咨询文章作者资格审
11、查制度 把“在报刊上发表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的文章、评论、报告,以及通过电台、电视台等公众传播媒体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列为投资咨询活动。该行政法规规定,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人员必须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的从业资格,并且加入一家有从业资格的投资咨询机构,方可从事投资咨询活动。在信息披露活动中,对违反信息披露规则非法牟利行为的制裁,主要有下列两种情况:一是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交易的行为。二是泄露内幕信息或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第十章 商业信息传播规范第三节第三节 广告信息规范广告信息规范 2015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已正式执行,该法立足我国广告业发展实际,
12、针对广告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着重解决公众关注的虚假违法广告治理问题,加大对虚假违法广告的惩治力度;充实和细化重点商品、服务广告内容准则和广告活动规范,修订或新增食品、药品、医疗、教育培训、招商投资等类型广告的准则;完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经营行为规范;明确广告荐证者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同时强化工商机关及有关部门对广告市场监管的职责职权,明确以工商机关为主、各部门分工配合的管理体制;并对提升广告特别是公益广告在引导社会良好风尚中的积极作用作出了明确规定第十章 商业信息传播规范一、广告的一般准则 广告准则的一般标准是关于在一切广告作品中就广告内容禁止性的规定,广告法第七条作了具体规定。(一)
13、禁止性内容 1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2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3.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4不得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5不得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十章 商业信息传播规范 6不得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7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8不得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9不得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根据我国劳动法的有关条款,企业不得因员工的外形、性别等因素,而予以待遇差别。
14、以此类推,招聘广告中也不得出现性别歧视的字眼。第十章 商业信息传播规范 10不得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广告中不得有不利于保护改善环境,破坏生态平衡的内容,任何广告都不得出现有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的内容、文字、画面。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1)禁止发布将人民币变相作为奖券的广告;(2)严格控制评比类广告;(3)禁止发布移民广告。第十章 商业信息传播规范(二)对广告发布形式的规定(二)对广告发布形式的规定 1广告不得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2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
15、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3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4 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第十章 商业信息传播规范二、特殊商品广告准则 有些产品与人民的身体健康息息相关,属于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产品,如药品、医疗器械、农药、食品、酒类、化妆品及烟草等。如果宣传、利用不当,会给消费者带来严重的危害,广告法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对这些商品的广告内容和表现形式分类作了具体的规定。(一)对药品、医疗
16、器械广告的规定 1.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作广告。前款规定以外的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广告。第十章 商业信息传播规范 2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1)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2)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3)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4)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第十章 商业信息传播规范 3 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
17、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4 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1)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2)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3)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4)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5)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第十章 商业信息传播规范 5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广告法第二十条规定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
18、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第十章 商业信息传播规范(二)其他特殊商品广告规定 1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1)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2)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3)说明有效率;(4)违反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第十章 商业信息传播规范 2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
19、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第十章 商业信息传播规范 3酒类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1)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2)出现饮酒的动作;(3)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活动;(4)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第十章 商业信息传播规范 4.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1)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2)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3)利用科研单位、学
20、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第十章 商业信息传播规范 5.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1)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2)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第十章 商业信息传播规范 6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1)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2)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
21、目位置;(3)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4)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第十章 商业信息传播规范 7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关于品种名称、生产性能、生长量或者产量、品质、抗性、特殊使用价值、经济价值、适宜种植或者养殖的范围和条件等方面的表述应当真实、清楚、明白,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1)作科学上无法验证的断言;(2)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3)对经济效益进行分析、预测或者作保证性承诺;(4)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第十章 商业信息传播规范三、广告
22、行为规范(一)基本行为规范(二)涉及未成年人广告规范(三)户外广告规范(四)涉及互联网广告规范第十章 商业信息传播规范四、新闻、广告必须严格区分 广告法第十四条规定: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布广告,应当遵守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时长、方式的规定,并应当对广告时长作出明显提示。(一)禁止以报纸形式做广告(二)禁止用新闻形式进行企业形象广告宣传(三)制止以调查采访形式发布广告(四)广播电视广告播出规定第十章 商业信息传播规范
23、五、传播违法广告的法律责任(一)虚假广告的认定及责任 1凡利用广告捏造事实,以并不存在的产品和服务进行虚假宣传,或者广告所宣传的产品和服务主要内容与事实不符的,均应认定为虚假广告。2传播虚假广告的责任 3发布虚假广告的连带责任 第十章 商业信息传播规范(二)其他广告的责任 广告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1在广告中损害未成年人或者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的;2假冒他人专利的;3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服务的;4在广告中未经同意使用他人名义或者形象的;5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第十章 商业信息传播规范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发布违法广告,或者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或者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给予处罚的,应当通报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暂停媒体的广告发布业务。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未依照前款规定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进行处理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十章 商业信息传播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