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内容提要】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直接或者间接引起法律效果的公务行为。根据其所针对的对象是否特定,将行政行为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法治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具体内容包括行政主体的组织须合法、职权合法、行使权力的内容和程序合法,要坚持法律优位原则和法律保留原则,依法承担责任和给予权利救济等。本章主要介绍行政行为的含义、特征,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主要类型及其监督措施等;行政法治原则的含义、主要内容,行政裁量的监督和控制等相关内容。第十五章 行政行为与法治第一节 行政行为一、定义和特征二、抽象行政行为三、具体行政行为第二节 行政法治原则一、含义和法律依据二、
2、行政法治原则的内容三、行政法治原则与行政裁量一、定义和特征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直接或间接引起法律效果的公务行为。它有以下特点:(1)由行政主体作出。(2)它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3)实施行政行为是为了落实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维持行政管理秩序。(4)能直接或间接引起法律效果。根据不同标准对行政行为进行不同分类。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是基本分类。二、抽象行政行为(一)概念和特点它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行为,是制定行政规则的行为。其构成要素有:行政机关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二)种类抽象行政行为有四种
3、: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行政措施、决定和命令。这四种可以概括分为两类:行政立法、其他规范性文件。(三)行政立法的分类职权行政立法授权行政立法(四)行政法规制定和解释(五)行政规章(六)行政立法的监督1、行政立法合法性的判断标准2、监督主体和方式(七)规范性文件三、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实施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就特定的事项作出的能直接引起权利义务法律效果的行为。具有以下特征:第一,行政性。第二,特定性。第三,外部性。第四,法律效果性第五,可诉性。以下介绍集中主要具体行政行为。(一)行政许可指行政主体依据相对人的申请,以颁发特定证照等方式,依法赋予特定的行政相对人拥有可以
4、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二)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指特定的行政主体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所给予的行政制裁。有下列特征:第一,实施主体为特定的主体。实施主体可以为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授权组织或者受委托的主体,但受委托的主体不是行政主体。第二,行政处罚是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相对人实施的制裁。行政违法性是其不可缺少的前提。第三,它是针对外部行政相对人实施的行政行为。不同于行政机关给予公务人员的内部处分。(三)行政强制2012年实施的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
5、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四)行政征收与征用1、行政征收行政主体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强制无偿征集一定数量金钱或实物的行政行为,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由行政机关依法向相关主体或者相对人征集土地或者财物财产并给予补偿的行政行为。行政征收有两类,一类是传统的行政征收,主要指行政征税和行政收费。另一类属于公益类行政征收。2、行政征用它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相关主体使用的土地
6、或者其他自然资源进行有偿征购使用的行政行为,或者行政主体依法非国家所有的财物进行强制有偿征购和使用。(五)其他行政行为除前述具体行政行为外,其他行政行为有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合同和行政指导等。行政裁决是行政主体居中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之间的民事争议予以处理的行为。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证明和确定特定的既存事实和法律关系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特定的行政目的,与相对人经过协商和互相意思表示并达成一致的法律行为。行政指导是指行政主体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作出的,意在引导行政相对人自愿采取一定作为或不作为,以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非职权性行为。一、含义和法律依据行政法治原则是行政法
7、的基本原则,与“依法行政”同义,有学者称之为“法治行政”,其基本含义是指行政主体必须组织合法、职权合法、行使权力的内容和程序合法,要依法承担责任。二、行政法治原则的内容1、行政主体依法产生2、明确行政职权产生的源头3、依法行使和积极行使4、坚持法律优位原则5、坚持法律保留原则 6、坚持正当程序原则三、行政法治原则与行政裁量三、行政法治原则与行政裁量行政裁量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在法律规定行使权力的范围、限度、标准或原则范围内,仍有一定选择余地的权力。分为要件裁量和行为(效果)裁量。前者是指行政主体在设定行为要件方面有权进行选择判断的权力。后者是指行政主体有权选择一定行为或者行为效果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