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培训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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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保险法培训1995年6月30日,保险法颁布,同年10月1日起实施,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保险基本法。保险法颁布至今,经历了两次修改。2002年10月,针对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对保险业的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保险法进行了修正,修正内容重在保险业法部分。这是保险法的第一次修改,修改后的保险法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保险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颁布,修订后的保险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保险法修订回顾保险法修订回顾突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权益保险法修订的核心变化突出加强监管和防范风险对保险业依法合规经营提出了更高要求保险法的内容

2、体系保险法的内容体系1-1-总则总则2-保险合同3-保险公司4-保险经营规则5-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6-保险业监督管理7-法律责任8-附则1-总则部分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第二条 本法所称本法所称保险保险,是指,是指投保人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

3、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商业保险行为。第三条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适用本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适用本法。第四条第四条 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共利益。第五条第五条

4、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诚实信用原则。原则。1-总则部分第六条第六条 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第七条第七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应当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应当向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的保险公司投保。第八条第八条 保险业和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实行

5、保险业和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保险公司与,保险公司与银行、证券、信托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银行、证券、信托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九条第九条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按照国务院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2-保险合同1 12 23 3一般规定人身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2

6、-保险合同-一般规定第十条第十条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公司。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除法律、行政

7、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自愿订立。订立。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8、的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 签发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9、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期限。2-保险合同-一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保险责任。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

10、,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应当如实告知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三十日

11、不行使而消灭。自合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

12、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2-保险合同-一般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

13、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的人。投保人、被保

14、险人可以为受益人。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

15、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

16、的除外。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2-保险合同-一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证明和资料。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

17、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议后十日内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

18、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保险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定之日起三日内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

19、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六十日内,对其赔,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2-保险合同-一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或者给付

20、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算。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

21、保险费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不退还保险费。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

22、保险金的责任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规定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规定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应当退回或者赔偿。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形式分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为为再保险再保险。应再保险接受人的要求,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将其自负责任及原保险的有关情况书面应再保险接受人的要求,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将其自负责任及原保险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再保险接受人。告知再保险接受人。2-保险合同-一般规

23、定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再保险接受人不得向原保险的投保人要求支付保险费再保险接受人不得向原保险的投保人要求支付保险费。原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向再保险接受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原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向再保险接受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再保险分出人不得以再保险接受人未履行再保险责任为由,拒绝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再保险分出人不得以再保险接受人未履行再保险责任为由,拒绝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其原保险责任。其原保险责任。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

24、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释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或者或者仲裁机构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2-保险合同1 12 23 3一般规定人身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2-保险合同-人身保险条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三)前项以外与投保

25、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订立合同时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

26、,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现金价值。保险人行使。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合同解除权,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费的比例支付比例支付。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投

27、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保险费退还投保人。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2-保险合

28、同-人身保险条款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合同无效。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意,不得转让转让或者或者质押质押。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

29、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六十日未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减少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

30、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现金价值。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保险人对人寿保险的保险费,保险人对人寿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2-保险合同-人身保险条

31、款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或者或者投保人投保人指定。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受益人。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被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

32、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份额享有受益权。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一

33、)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亡在先。2-保险合同-人身保险条款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

34、金的责任金的责任。投保人。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其他权利人退退还保险单的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现金价值。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之日起二年内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

35、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

36、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三十日内,按,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照合同约定退还保

37、险单的现金价值现金价值。2-保险合同1 12 23 3一般规定人身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2-保险合同-财产保险条款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请求赔偿保险金。第五十条第五十条 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不得解除合同。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应当降低保险费,并按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

38、应当降低保险费,并按日计算退还相应的保险费:(一)据以确定保险费率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保险标的的危计算退还相应的保险费:(一)据以确定保险费率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的;(二)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明显减少的。险程度明显减少的;(二)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明显减少的。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一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保险人向

39、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二条 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的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

40、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权利。2-保险合同-财产保险条款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请求赔偿保险金。第五十条第五十条 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不得解除合同。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应当降低保险费,并按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应当降低保险费,并按日计算退还相应的保险费:(一)据

41、以确定保险费率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保险标的的危计算退还相应的保险费:(一)据以确定保险费率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的;(二)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明显减少的。险程度明显减少的;(二)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明显减少的。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一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

42、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二条 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的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权利。2-保险合同-财产

43、保险条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由保险人承担。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六条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承担。保险法的内容

44、体系保险法的内容体系1-总则2-保险合同3-3-保险公司保险公司4-保险经营规则5-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6-保险业监督管理7-法律责任8-附则3-保险公司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 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一)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九条 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人民币二亿元民币二亿元。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保险公司

45、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一条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设立保险公司的申请进行审查,自受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设立保险公司的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理之日起六个月内六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不批准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批准筹建通知之日起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批准筹建通知之日起一年内完成一年内完成筹建工作;筹建期间筹建工作;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保险经营活动。不得从事保险经营活动。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三条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

46、当自受理开业申请之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开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起六十日内,作出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开业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准或者不批准开业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3-保险公司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四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进行审查,自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进行审查,自

47、受理之日起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六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业务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七十八条第七十八条 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自取得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之日起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自取得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之日起六个月内六个月内,无,无正当理由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的,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失效。正当理由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的,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失效。第八十条第八十条 外国保险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

48、构,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外国保险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督管理机构批准。代表机构不得从事保险经营活动。代表机构不得从事保险经营活动。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二条 有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一的,不得担任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取消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的(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取消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董事、监事、

49、高级管理人员,自被取消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被取消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的;(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资产评(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等机构的专业人员,自估机构、验证机构等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被吊销执业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的。3-保险公司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四条 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一)变更名称;(二)变更注册资本;(三)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一)变更名称;(二)变更注册资

50、本;(三)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四)撤销分支机构;(五)公司分立或者合并;(六)修改公司章程;所;(四)撤销分支机构;(五)公司分立或者合并;(六)修改公司章程;(七)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七)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八)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的股东;(八)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情形。第八十九条第八十九条 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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