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太原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第号令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山西省人民政府第号令山西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中方投资人是国家或集体性质的中外合资企业的新建、扩建、技术改造等项目,工程地点在市规划区范围内,建筑面积在平方米(含平方米)以上和投资额在万元(含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均应实行招标投标。在招标投标范围以外的建设工程项目,如建设单位要求招标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应帮助建设单位做好招标投标工作。第三条 建设工
2、程招标投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坚持投标的平等性、评标的公正性和定标的合理性。第四条太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太原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是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的日常管理机构。第二章招标第五条招标方式(一)凡应实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在太原市建筑市场公开发布招标公告和信息,实行公开招标。(二)对符合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可以实行议标。实行议标的工程项目,须具备以下条件:、工程有保密性要求的;、 工程施工现场位于偏远地区,且现场条件恶劣,愿意承担此任务的单位少;、工程专业性、技术性高,有能力承担相应任务的单
3、位只有一家,或者虽有少量几家,但从专业性、技术性和经济性角度比较,其中一家有明显优势的;、 工程施工所需的技术、材料、设备属专利性质,并且在专利保护期之内的;、 主体工程完成后为配合发挥整体效能所追加的小型附属工程;、单位工程停建、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公开招标失败,不宜再次公开招标的工程;、其它特殊性工程。发包第、项规定的工程任务时,招标单位应当优先选择近三年内获得过优质工程的企业和项目经理作为议标对象。发包第、项规定的工程任务时,招标单位应当选择原承包单位作为议标单位。近一年内出现过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有其他违反建筑市场管理法规行为,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罚而被限制承接任务的企业不得作为议标单
4、位(三)外商投资、国内私人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必须到市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是否实行招标投标由投资者自行决定。(四)对施工单位自行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如施工单位具备承建工程的资质条件,可不进行招标投标,但必须到市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第六条招标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国家、部门、地方批准建设,办理了报建手续;(二)已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核发了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三)持有相应设计资格单位设计的施工图和有关技术资料;(四)建设资金已按规定进行审计或验证,能保证建设工程的连续施工。第七条建设工程招标,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发布招标公告;(二)招标单位填写招标申请表,
5、申领发包许可证;(三)施工企业在建筑市场公开报名投标,经招标单位考察、集体研究,并经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审核后,推荐八到十二家报名单位,并从中指定投标单位数(一般为四到六家)的三分之一参加投标,其余三分之二从被推荐单位中随机抽取;(四)投标单位填写投标申请表,申领投标许可证;(五)招标单位按照规定编写招标文件,报招投标管理机构审核。审定的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确需变更时,应报招投标管理机构批准,并在投标截止日期五日前通知所有投标单位;(六)招标单位召开发标会议,向投标单位发放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七)招标单位组织投标单位踏勘工程现场,介绍招标文件,解答投标单位
6、提出的问题,并形成书面纪要;(八)招标单位在招投标管理机构监督下封存投标标书;(九)编制标底,并报招投标管理机构审定;(十)组织评标小组;(十一)召开招标会议,确定中标单位;(十二)核发中标通知书。第八条投标标书的封存。(一)建设单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收取标书,并在标书上签注收到的具体时间,投标单位逾期送达者,以弃权处理。(二)收标时间截止后,由建筑市场加盖密封章,建设单位代表在招投标管理机构监督下将投标标书封存于“太原市建筑市场”指定的封存柜内,由建设单位和建筑市场分别加贴封条,建设单位保管封存柜钥匙。(三)召开开标会议时,在评标小组、建设单位代表、投标单位代表和招投标管理机构及纪
7、检、新闻单位的共同监督下,开启标书封存柜。第九条招标文件的内容:(一)工程综合说明(包括工程名称、地址、设计单位名称、建筑面积,结构、层数等);(二)承包范围;(三)承包方式;(四)材料供应方式;(五)预算(标底)编制的依据;(六)工期、质量要求;(七)封存投标书的时间、地点;(八)评标方法;(九)对投标单位的要求;(十)对施工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的说明;(十一)召开发标会议、答疑会议及招标会议的时间、地点。第十条标底的编制(一)标底应按照招投标管理的有关程序进行编制。编制标底单位不得为同一项目的招投标双方编制标底和投标报价;(二)编制标底应遵循以下原则:、 根据建筑、安装、装饰(装潢)、市政工
8、程预算定额统一的工程项目划分,统一计量单位,统一计算规则以及施工图纸、招标文件及技术规范。、 标底的计价内容、计价依据,应与招标文件的规定完全一致。、执行国家、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标底编制在投标标书封存后进行。(三)编制标底的依据:、招标文件的商务条款;、施工图纸、工程量计算规则;、施工现场地质、水文等有关资料;、施工方案;、 工程预算定额,间接费用定额及国家、省、市有关价格调整文件的规定;、适时的建筑安装材料及设备的市场价格。(四)标底的组成内容:、标底的综合编制说明;、工程预算书;、主要材料用量。第十一条标底审定(一)审查标底组成内容、计价依据是否与招标文件、答疑资料中关于
9、确定工程造价条款的规定一致;(二)审查标底编制是否符合国家、省、市关于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规定;(三)检查工程量计算书,抽查其中的主要工程量,是否符合计算规则;(四)审查预算定额执行是否正确,预算单价套用是否正确,各项取费标准是否符合现行规定;(五)审查材料差价计算是否正确。第三章投标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在太原市建筑市场发布的招标公告规定时间内,持以下证件到太原市建筑市场报名参加投标,并提供以下证件:(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外地施工企业提供承包工程许可证或注册备案证件);(三)企业取费类别证书;(四)企业法人委托书;(五)项目经理证书及有关证明材料;第十三条投标单位有权自行
10、确定投标报价和对招标文件合法、合理要求的承诺。第十四条 投标单位应按照招标要求编制投标书, 并按期密封送达招标文件规定的地点,投标书须有单位印鉴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印鉴。第十五条 投标单位不得以互相串通、 伪造证件等不正当手段参与竞争。第四章招标会议第十六条 招标会议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召开, 招标会议由建设单位主持。第十七条招标会议程序:(一)主持人(招标单位代表)宣布开会;(二)主持人介绍招标单位、投标单位、评标小组、评标组长、监督小组、纪检监督、新闻监督、工作人员;(三)主持人宣布会议纪律;(四)主持人介绍评标办法;(五)监督小组核验投标许可证,投标单位抽签决定唱标顺序;(六)
11、招标单位当众开启标书封存柜,请评标小组核验标书密封情况;(七)各投标单位依次报价;(八)监督小组公布暂定标底,并确认有效报价;(九)报价有效单位依次陈述施工组织设计并答辩(一般不超过分钟);(十)招标单位介绍对投标单位的考察情况;(十一)评标小组评标;(十二)评标组长宣布评标结果;(十三)监督小组确认评标结果;(十四)纪检监督和新闻监督发言;(十五)中标单位表态;(十六)评标专家对中标单位施工组织设计提出修改意见,由评标组长,建设单位代表签字,交中标单位;(十七)有关领导讲话;(十八)主持人宣布散会;第十八条招标会议纪律(一)参加会议的人员,按时按指定席位就座。自觉将手机、传呼机关闭。不得随意
12、走动、出入会场,不得大声喧哗。听从主持人的指挥。(二)评委在评标工作中,必须按照评标办法的规定,以公平、公开、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进行评分,不得偏袒任何单位。(三)如遇本单位或其亲属参加投标时,评委应主动回避。(四)投标单位未按时参加会议,视为自动弃权。(五)开标时应当众验标。(六)投标单位按抽签顺序依次唱标。(七)投标单位如有疑问时,须举手申请,经主持人同意后方可发言。所提问题须经评委集体研究后,给予答复。(八)投标单位必须按正本宣读标书,不得任意修改标书内容。(九)如评委违反上述规定,取消其评定标资格。如投标单位违反上述规定,取消其投标资格。(十)如在会议上出现争论和分歧时,由评标组协调
13、解决。第十九条评标小组的组成和评标专家的确定(一)评标小组一般由七人组成,其中建设单位或其委派的评委三人,其余评委从太原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网中随机抽取。(二)抽取评标专家的时间为招标会议前一天下午。建设单位代表填写太原市建筑市场抽取评标专家登记表,招投标管理人员按照建设单位代表填写的编号,从计算机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并将抽取到的评标专家的编号和姓名打印两份,一份密封装袋,由建设单位代表签字后,招投标管理人员保存,在召开开标会议时交建设单位启封查验。(三)抽取评标专家的人数一般为六人,以备通知不到或不能参加时递补。(四)抽取到的评标专家由招投标管理机构负责通知。第二十条 评标小组应遵循公正、 合
14、理、科学的原则对投标书进行综合评价。第二十一条评标办法(一)评标采用百分制计分法,得分高者,即为中标单位。(二)评标办法原则上执行太原市建筑市场工程评标细则,对于装饰装修、市政工程、设备安装等专业性强的工程项目,可由建设单位和招投标管理机构具体商定评标办法。第五章罚则第二十二条 招标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招投标管理机构同意,自行发包工程的;(二)在招标中故意隐瞒建设工程真实情况,欺骗投标单位的;(三)与投标单位相互勾结,不正当竞争的。第二十三条投标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中标结果无效。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在投标中弄虚作假的;(二)非法获取标底的;(三)在投标中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的;(四)与招标单位相互勾结,排挤竞争对手的;(五)情节严重者,取消其一年的投标资格。第二十四条 市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露秘密,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 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