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二章 學前特殊兒童教育第一節 學前特殊教育的意義及重要一、定義及目的l學前特殊教育亦即早期治療教育,又可稱為早期療育或早期介入強調為求有效的掌握身心障礙幼兒與發展遲緩幼兒的特殊需求及障礙發生的時效性,期能早期發現,並依據幼兒的個別差異,盡快採取適當的教育措施與策略,以便提供在醫療、教育及社會資源等各方面適切的協助。學前特殊教育的主要目的 提供一種持續且有系統的教育方式,以協助零至未滿六歲具有身心障礙或發展遲緩的幼兒及其家庭。第二節 我國學前特殊教育的法律依據l我國學前特殊教育的辦理,主要可依據下列有關法律:l一、幼稚教育法l二、兒童少年福利法l三、身心障礙者權益保護法l四、特殊教育法(修正日
2、期 民國 98 年 11 月 18 日)l五、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l (民國 95 年 09 月 29 日 公發布)第三節 學前特殊教育的對象及其成因一、對象l民國九十八年修正公佈的特殊教育法第三條之規定:本法所稱身心障礙,係指因生理或心理之障礙,經專業評估及鑑定具學習特殊需求,需特殊教育和相關特殊教育服務措施之協助者。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民國 95 年 09 月 29 日 公發布)l第13 條 本法第三條第二項第十一款所稱l發展遲緩,指未滿六歲之兒童,因生理、心理或社會環境因素,在知覺、認知、動作、溝通、社會情緒或自理能力l等方面之發展較同年齡顯著遲緩,且其障礙類別無法
3、確定者;其鑑定依兒童發展及養育環境評估等資料,綜合研判之。因此,除了生理或心理之顯著障礙類別者外,尚包括發展遲緩幼兒。我國目前將,零至三歲屬於早期療育,而三至未滿六歲則屬學前特殊教育。二、出現率l台灣一年約三十二萬名新生兒,其中大約二萬二千四百名發展遲緩嬰兒出生。民國八十七年接受教育部特殊教育工作小組委託,調查台灣地區發展遲緩幼兒人口,發現零至未滿六歲的發展遲緩幼兒共有九千二百九十九人,約佔同年齡幼兒總人口(1,909,352人)的0.49(即出現率)。三、特徵l主要分為生理功能障礙、心智功能障礙及心理功能失調。這些問題可能單獨發生在一位幼兒身上,但也有可能混合的發生在同一位幼兒身上。l國內領
4、有殘障手冊的發展遲緩個案中,以障礙類型來分,肢體障礙、多重障礙、重要器官障礙和智能障礙比例最高。l發展遲緩兒童最常見的為語言問題,其次依序為認知、精細動作、行動、自理、社會情緒等能力問題。l若以年齡層來分,三歲以前最常見的發展問題為行動及精細動作,三歲以後則以語言上的問題為最常見。四、成因(一)基因異常(二)孕期感染及出生時意外(三)不良環境l五、預防方法l障礙發生前的預防方法l障礙發生後的預防方法第四節 學前特殊兒童的鑑定與評量一、時機l國際上對於落後多少才屬於遲緩並無定論,不過一般是以幼兒的某一項發展年齡落後生理年齡的20(例如幼兒生理年齡五歲,但其語言發展年齡只有四歲)以上,就有必要做進
5、一步詳細完整的專業評估。二、成員 發展遲緩幼兒鑑定中心之成員包括:l1.小兒科醫師或小兒科精神醫師l2.神經科醫師或臨床心理師l3.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語言治療師。l4.護理人員。l5.學前特殊教育老師。l6.社工員。l7.其他醫療相關成員:例如耳鼻喉科、眼科、復 健科、小兒骨科等醫師。三、工作內容l評估幼兒生長及發育等狀況。四、工具(一)產前篩檢診斷測驗l1.母血胎兒甲蛋白測量 2.超音波檢查l3.羊膜穿刺(二)出生時篩檢診斷測驗艾普格測驗l得分在平均數以下的嬰兒,醫師將特別監控以了解是否有障礙或問題的存在。(三)特殊性的醫療診斷測驗(四)發展能力評量l1.綜合的發展能力評量 2.認知能
6、力評量l3.知覺動作能力評量 4.語言能力評量l5.適應行為五、方法(一)觀察法(二)測驗法 (三)晤談法二、國內目前的服務模式第五節 學前特殊教育的服務模式一、國外傳統的服務模式l1.以家庭為中心的服務模式l 較適合零至三歲,或有健康問題的嬰幼兒。l2.以機構為中心的服務模式l 將幼兒送到家庭以外的學校、醫院、托育中心、機構等。l3.家庭與機構結合的服務模式第六節 學前特殊兒童的課程設計l學前特殊教育課程設計有五個基本目的:l1.提供幼兒不論是在語言溝通、動作技能、生活自理或其他方面,幼兒發展遲緩或障礙的補救教學。l2.幫助幼兒發展基礎的注意力、知覺、感覺動作技能、語言、社會技能及記憶力的訓
7、練。l3.有系統的教導幼兒在語言、動作、生活自理及社會技能等方面,盡可能與一般幼兒相同的活動經驗。l4.提供幼兒自尊、創造力、學習動機及思考技巧方面的心理建設訓練,以增進日後的學習能力。l5.教導幼兒在閱讀、數學概念、自然科學及藝術等方面的基本學業技能。l一、課程模式l1.認知的模式l2.行為的模式l3.發展的模式l4.功能的或生態的模式第七節 學前特殊教育的改進與發展l一、面臨的問題l二、目前發展l特殊教育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身心障礙國民,除依義務教育之年限規定辦理之外,並應向下延伸至三歲,於特殊教育法公佈施行六年內逐步完成。教育部已將落實學前身心障礙幼童入學年齡向下延伸至三歲納入教改計劃。三、未來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