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木采伐监管制度为了加强林木采伐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实施森林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1、各县区地林业主管部门要严格实行采伐林木许可证制度。严格执行年度森林采伐限额制度,不得超限额采伐。2、林木采伐由森林经营者伐前、伐中和伐后自主管理,林业主管部门提供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3、各县区地林业主管部门要确定专人发证,实行持证上岗制度。4、发证机关要建立健全林木采伐审批、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台帐制度5、发证机关和发证人员要严格执行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关于林木采伐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好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和管理工作。6、各县区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管理的监督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发证机关和发证人员核发管理采伐证的工作进行评定。7、对违反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发证不规范致使森林资源遭受破坏或其它损失的,除责令纠正外,要依法给有关责任人员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