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学校内请示、报告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理顺关系,规范校内请示、报告的程序,提高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校内请示用于学校各职能部门、学院、直属单位等各二级单位向学校请示解决有关问题;校内报告用于以上单位向学校告知有关事项、事件。学校原则上只接受职能部门、学院、直属单位等各二级的请示或报告,二级单位的下属部门有事需请示、报告学校的,应征得主管部门的同意,以二级单位名义上报学校。第三条 各单位需请示、报告的事项,应按学校校内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采取书面形式行文,并注意以下行文规则:1.请示、报告行文应注重实效,讲究效率。2.请示应一事一文,且不能夹带报告事项。3.请
2、示、报告的内容如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部门,各部门之间应尽量协商一致再行请示、报告。如有分歧,主办部门应牵头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时,主办部门可以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方可请示、报告。4.请示、报告行文要清楚,语言要简洁,人名、地名、数字、引文要准确。5.请示、报告要有呈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签名,并注明日期,加盖呈报单位公章。第四条 对于工作事项的请示,原则上应有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汇报工作情况的报告、建议等,应在报告校领导的同时报送相关职能部门。第五条 校内请示原则上需先呈送相关职能部门会签,如果职能部门能够直接处理的,则由职能部门直接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反馈给呈请单位,职能部门要将请示件立卷
3、存档;如果职能部门不能直接处理的,则提出处理建议,呈送党政办预审、登记编号,预审合格后报党政办主任签批。第六条 经党政办主任签批后,根据请示的不同内容,分别予以处理:1.党政办可以解决的事项,由党政办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处理,并将处理结果直接通知呈报单位;2.请示事项超越党政办职权范围时,党政办应将请示呈送分管校领导;分管校领导职责范围内可以直接处理的事项,由党政办将处理结果通知呈报单位;3.请示事项超越分管校领导职权范围时,分管校领导应签署明确的建议意见,再由党政办呈送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处理。其中,学校党政负责人认为需要提交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的事项,由党政办负责督办的同志提请校领导同
4、意,按报会议题流程办理。会议讨论后,提请校领导签批明确意见,由党政办督查落实,然后反馈呈报单位。第七条 呈送校领导的请示、报告一律先报送党政办,由党政办登记后分送有关校领导。无特殊情况,各单位不能直接呈送校领导,更不得多头分送。对未经党政办登记并呈送的请示、报告,校领导不予批示。需向校领导当面请示、汇报工作的,一般应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出面,并事先与党政办联系,以便统筹安排。第八条 请示、报告经校领导签批后由党政办负责督办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反馈给有关领导和呈报单位。第九条 时间要求:职能部门会签,原则上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因其他原因不能及时签批的,职能部门应及时向呈报单位反馈相关信息;需校领导签批的,一般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不能及时完成的由党政办向呈报单位反馈相关信息。需上会研究的,会议讨论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党政办负责解释。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