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云南省中小学常规管理暂行规定一、总则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活动正常运行,依据教育法、教师法和国家颁布的有关法规政策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中小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主持学校的教育、教学和其它行政管理工作。学校应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于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学校管理应遵循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宗旨,围绕全面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文化科学、劳动技能和身体心理素质来进行,促进学生生动活泼地全面发展。 第四条 学校管理应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做到职责清楚,措施具体,要求明确,奖惩分明。学校应在有关组织配合下,加强
2、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增强职业道德,发扬奉献精神,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二、教学管理 第五条 建立正常的教学秩序。严格执行国家教委、省教委制定的教学计划,科学安排课表,合理制定作息时间,不得随意增减、变更课时、课程。停课半天,须经校长批准;停课一天至二天须经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停课三天以上,须经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省教委备案。严格控制学生每日在校活动量,小学不超过6小时,中学不超过7小时;适量布置课外作业(小学一年级不留书面作业,二、三年级每天不超过30分钟,四年级不超过45分钟,五、六年级不超过1小时,初中生每天1.5小时,高中不超过2小时);保证学生睡眠时间
3、(小学生每天10小时,初中生每天9小时,高中生每天8小时)。 第六条 加强教学研究,积极进行教改试验。根据实际需要组建学科教研室(组),开展小型多样、切实有效的教研活动和教学改革试验,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第七条 严格教学常规管理。对备课、上课、布置和批改作业、课外辅导、学业成绩检查和评定等教学基本环节都应有明确具体的要求,有检查、督促指导执行教学常规的措施,要特别重视建立课堂教学规范,努力提高教学效率。 第八条 切实执行学籍管理规定。不接收不符合条件的转学生,按规定控制班级学生人数(小学每班50人以下,复式教学班一般20人-40人,中学班50人)。义务教育阶段一般不实行留级。中学不得举办全日制
4、升学补习班。 第九条 严格执行国家教育委员会中、小学校实验室工作的规定和国家教委颁布的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等规定,以加强实验教学和对学生进行阅读活动的指导。 三、教职工管理 第十条 教师应当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模范地执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师应刻苦钻研业务,努力学习教育理论,执行学校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自觉做到:认真备课,认真上课,认真布置与批改作业,认真辅导、考核和组织课外活动。 第十一条 严肃工作纪律。教职工应遵章守纪,按时上下班,认真参加会议和活动,衣着整洁,仪态端正,说普通话,谈吐文明,以身作则,为人师表。 第十二条 全面贯彻教育方针,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
5、,耐心细致地做好后进学生的转化工作,不得歧视、讽刺、体罚与变相体罚学生,不得随意停学生的课,不得借故迫使后进生退学。 第十三条 有计划地组织教职工进行政治、文化、业务学习和基本功训练,不断提高其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定期对教职工的“德、能、勤、绩”进行考核,建立考绩档案,为评审、聘任和晋级、奖惩提供依据。 第十四条 建立教代会制度,实行民主管理,组织教职工开展各项活动,主动关心教职工生活,充分发挥其积极性和业务专长,形成团结、互助、奋发向上的良好集体作风。 四、学生管理 第十五条 加强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道德品质教育,切实有效地贯彻小学德育纲要和中小学德育大纲,并按中学生守则、小学生守则和中
6、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严格要求,严格训练,严格考核使学生逐步达到行为规范要求。 第十六条 组织好班、团、队活动及各种科技、课外兴趣小组活动,开展书评、影评活动,丰富学生课余活动,抵制不健康书刊、录像和歌曲的影响,按规定安排学生参加劳动和社会实践教育活动,组织安排好学生的假日活动和农忙假劳动。 第十七条 建立与社会和学生家长联系制度,聘请校外辅导员,邀请校外辅导员,邀请当地有关人员研究、开展学生教育工作。定期家访召开家长座谈会,举办家长学校或家庭教育讲座。 第十八条 抓好体育课、广播操、眼保健操和课外体育活动,保证学生平均每天有一小时体育活动,做操应做到队伍整齐,精神饱满,动作规范
7、。 第十九条 严格控制辍学。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适当资助。 五、校园、后勤管理 第二十条 根据国家颁布的标准,按照安全、适用、勤俭办校的原则,做好校园建设整体规划,有计划地组织实施。教学、体育活动区、生活区和生产劳动区等布局应合理,避免相互干扰。 第二十一条 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严格执行国家教委制定的升旗制定。教室内外,公共场所应按照规定悬挂名人像。 第二十二条 建设清洁美观、绿化、美化的文明校园。建立卫生包干和检查评比制度,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抓好环境卫生,做到校无荒地、内无杂草、墙壁无污迹、垃圾入箱柜、地面无果皮、纸屑、烟蒂、痰迹、厕所每天打扫,定期冲刷。种、管好果木花草,无随
8、意攀摘、践踏现象。黑板板、宣传橱窗内容定期更换;布告、通知等正确使用简化字、字体工整,行文规范。 第二十三条 加强师生宿舍管理,评选文明宿舍。房舍内外清洁卫生,床铺整齐,物品安放有序。 第二十四条 加强食堂管理。制订并执行卫生制度和采购验收制度,按月结算成本,每月公布一次账目,严格应餐纪律、做到器皿整洁,餐具定期消毒,食堂内外地面、洗碗池等地无乱倒饭菜,污物,注意饮水卫生。 第二十五条 加强校舍、校产管理。校产应分类造册,建立,落实使用部门、班级、个人的责任制,每学期作一次检查,清理,若损坏、遗失,应及时处置;各类用房定期检查,及时维修,发现危房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向上级报告。 第二十六条 校舍
9、建筑门窗玻璃齐全,桌椅排列整齐,窗明几净,各类物品安置有序,图书资料、报刊杂志实验用品、音像器材摆放整齐,方便使用。 第二十七条 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严格审批制度;按上级规定收费;严格财务审核。定期稽核公布账目。 第二十八条 按照当地经济战略发展规划要求,结合学校优势、特点发展校办产业,开展勤工俭学,所得收入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和提高师生福利待遇。 六、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 认真贯彻中小学安全须知,落实专人分管或兼管工作,建立安全责任制,抓好防火、防盗、防流氓滋扰、触电、溺水、交通安全紧急意外事故的安全教育,让师生学会紧急情况下自救、互救常识。 第三十条 定期组织有关人员,查找不安全因素,发现隐患及
10、时排除。 不许鼓励、放任学生参加超过体力、能力的危险活动。 组织游泳、军训、旅游、汇演等大型集体活动时,谁主办谁负责安全防范工作,一旦因玩忽职守发生事故,坚决追究责任。 处于交通事故多发地段的小学校,应组织老师和家长接送一年级学生。 第三十一条 意外事故发生时,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做好善后处理。 七、教育行政管理 第三十二条 建立教师业务、教学、学校基本设施,文书、会计等各类档案,有专人负责,有管理制度或规定。 第三十三条 开展争先创优活动。对认真履行职责,模范遵守纪律,工作、教学、学习突出的优秀个人和先进集体进行表彰、奖励。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根据实际建立一整套管理规章制度并建立正确的监督、管理机制。 第三十五条 对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领导、不听从安排,不能完成任务,违法乱纪等犯有严重错误的人员,可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规定和人事部关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予以处理。 八、附则 第三十六条 职业中学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云南省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