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科创板规则系统解读(中金版)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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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科创板发行上市规则解读2019年1月目录第一章 科创板规则体系概览25第二章 科创板规则要点解读1第一章科创板规则体系概览2科创板上市总体要求 2019年1月23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总体实施方案、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 2019年1月30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上交所同日就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相关配套业务规则公开征求意见 设立科创板,稳步试点注册制,打造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发挥市场对提升科技试点注册制创新能力和实体经济竞争力的支持功能市场导向 建立以市场机

2、制主导的新股发行制度安排,强化信息披露监管,依法从严监管 进一步优化证券发行条件,解决部分创新企业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但当前尚未盈持续盈利能力利或存在未弥补亏损的情形 充分考虑部分创新企业存在的红筹、VIE架构、投票权差异等特殊的公司治理问题,公司治理作出有针对性的安排3法规框架体系及内容说明证券法与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创板法规主要内容12证监会部门规章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设立科创板总体指导意见就科创板发行条件、注册程序、信息披露、发行与承销、上市保荐等进行规定就科创板上市后在公司治理、信

3、息披露、股份减持、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等方面持续监管进行规定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管理办法(试行)交易所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征求意见稿)就科创板上市审核程序和内容进行规定就上市委员会人员构成、职责、委员会议和监督机制等进行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创新咨询委员会定位、构成与选聘、工作职责与机制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征求意见稿)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科创板发行与承销实施细则科创板股票上市与交易、持续督导、内部治理、信息披露、股权激励

4、等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征求意见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及交易特别规定4第二章科创板规则要点解读5科创板企业选取标准 科技创新性标准:科创板主要面向符合国家战略、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的科技创新企业,重点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以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和制造业深度融合,引领中高端消费,推动质量、效率和动力变革 允许特定条件分拆:达到一定规模的上市公司,可以依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有关规定,分拆业务独立、符合条件的子公司在科创板上市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5、征求意见稿),具体标准如下:标准一市值+净利润或市值+净利润+营业收入标准二市值+营业收入+研发投入标准三市值+营业收入+经营活动现金流标准四市值+营业收入 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 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最近三年研发投入合计占最近三年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5%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20亿元 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 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30亿元

6、 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 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40亿元主要业务或产品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市场空间大,目前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并获得知名投资机构一定标准五市值+技术优势金额的投资医药行业企业需取得至少一项一类新药二期临床试验批件 其他符合科创板定位的企业需具备明显的技术优势并满足相应条件6发行条件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征求意见稿),科创板发行条件及审核要求如下:持续经营: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整体折股的从成立之日起算)会计基础及内控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

7、全 业务完整: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基本条件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和严重影响独立性或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主营业务、控制权近2年未发生变更,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近2年无重大不利变化,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及商标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合法合规:近3年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刑事犯罪及其他重大违法行为,近3年内董监高不存在被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被立案侦查、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等情形 取消部分现行发行条件:取消了现行发行条件中关于盈利业绩、不存在未弥补亏损、无形资产占比限制等方面的要求 符合创新企业试点规定:属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

8、算、人工智能、软件和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已在境外上市的红筹企业,市值不低于2,000亿元;尚未在境外上市的创新企业,最近一年营收不低于30亿元且估值不低于200亿元,或者营收增长快速,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对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有重要意义,且拥有较强发展潜力和市场前景红筹企业特殊条件投资者权益保护:适用境外注册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总体上应不低于境内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求,并保障境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证券持有人的权益相当;红筹企业具有协议控制架构或者类似特殊安排的,应当充分、详细披露

9、相关情况特别是风险、公司治理等信息 科创板定位:是否符合相关行业范围、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具有较强成长性等事项审核要求 重点关注:招股说明书须就发行条件相关事项作出充分披露,保荐人和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发行保荐书、法律意见书等文件中须就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逐项发表明确意见,且具备充分的理由和依据 标准请示:对发行条件具体审核标准等涉及证监会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理解和适用的重大疑难问题、重大无先例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证监会决定的事项,将及时请示证监会7审核与注册程序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由上交所审核,并在证监会进行注册。在审核过程中可由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给与意见分行业审核:对科创板申报企业

10、探索实施分行业审核,结合发行人的具体行业特征和行业主要风险,进行有针对性的审核行业问题咨询:上交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就申请文件中与发行人业务与技术相关的问题,向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进行咨询;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所提出的咨询意见,可以供上交所审核问询参考约见问询与调阅资料:上交所在发行上市审核中,可以根据需要,约见问询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调阅发行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与发行上市申请相关的资料现场检查:上交所根据规定从申请已被受理的发行人中抽取一定比例,对其信息披露质量进行现场检查向证监会报送:中国证监会注册程序中对

11、发行人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出反馈意见的,上交所将中国证监会反馈意见告知发行人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发行人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回复申报并交存工作底稿多轮问询(如需)上市委员会审议首轮问询回复启动发行工作受理与补正证监会注册首轮问询预沟通5个工作日20个工作日10个工作日20个工作日6个月内审核时限原则上为6个月(交易所审核时间3个月+回复问询时间3个月)8审核与注册程序上市委员会与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委员会相关要点说明参会委员每次审议会议由五名委员参加,法律、会计专家至少各一名 于会议召开七个工作日前,公布审议会议的时间、拟参会委员名单、审议会议涉及的发行人名单等,同时通知发

12、行人及其保荐人会议公告 上市委秘书处应当于审议会议召开三个工作日前,将问询问题告知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审议会议过程中,参会委员可以在拟提出问询问题的范围内,向发行人代表及保荐代表人询问并要求其回答问询问题及聆讯形成合议意见上市委员会 会议召集人根据参会委员的意见及讨论情况进行总结,经合议,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审议意见 上交所不定期召开上市委咨询会议,对上交所上市审核机构及相关部门提交咨询的事项进行研究、讨论咨询会议委员会定位 上交所专家咨询机构,负责向本所提供专业咨询、人员培训和政策建议 总体要求:共40-60名,由从事科技创新行业的权威专家、知名企业家、资深投资专家组成,所有委员均为兼职;

13、根据科技创新企业行业相关性,咨询委员会中设立不同咨询组别,咨询委员会采取分行业咨询的模式委员构成 行业构成:委员主要来自于集成电路领域,生物医药领域,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软件、互联网、物联网、新一代移动通信服务(5G)等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航空航天、海洋工程、先进轨道交通、高端数控机床和机器人等高端装备制造领域,以及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领域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 咨询委员会就下列事项提供咨询意见:上交所科创板的定位以及发行人是否具备科技创新属性上交所科创板企业上市推荐指引等相关规则的制定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中与发行人业务和技术相关的问题,供上交所上市审核问询参考国内外科技创新及产业化应用的发展动

14、态委员会职责上交所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咨询的其他事项9发行与承销相关要点 科创板取消了直接定价方式,全面采用市场化的询价定价方式。将首次公开发行询价对象限定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七类专业机构投资者,并允许这些机构为其管理的不同配售对象填报不超过3档的拟申购价格 定价完成后,如发行人总市值无法满足其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与财务指标上市标准,将中止发行,与境外成熟资本市场的发行上市规定相一致定价机制配售机制 降低向战略投资者配售条件要求:引入战略投资者所需满足的条件调整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1亿股以上”或“战略投资者获得配售股票总量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引入发行人高管与核心

15、员工认购安排:允许发行人高管与员工通过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获配数量不得超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明确绿鞋机制:允许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普遍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取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限制 网上申购前披露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有效报价的中位数和平均数,以及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等三类市场主要长期投资者的报价中位数和平均数等信息,强化市场监督和约束,帮助网上投资者作出投资判断。如果发行定价超过前述中位数、平均数,主承销商与发行人应当在申购前至少一周发布投资风险公告,为投资者留有研判时间、提供决策信息披露发行报价平均水平信息提

16、高发行配售数量占比网下初始发行比例调高10%降低网下初始发行量向网上回拨的力度,回拨后网下发行比例将不少于60%明确回拨后网下发行比例不超过80%,保障网上投资者的最低申购比例降低网上投资者申购单位 保留“持有1万元以上沪市流通市值的投资者方可参与网上发行”的有关规定,并将现行1000股/手的申购单位降低为500股/手,每一个申购单位对应市值要求相应降低为5000元,提升科创板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的普惠度 可以参与战略配售:为增强保荐机构的资本约束,强化其履职担责,允许发行人的保荐机构依法设立的相关子公司或者实际控制该保荐机构的证券公司依法设立的其他相关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并对获配股份设

17、定限售期券商参与机制应出具投资价值研究报告:路演推介时主承销商的证券分析师应出具投资价值研究报告 应收取经纪佣金:承销股票的证券公司应当向通过战略配售、网下配售获配股票的投资者收取经纪佣金,并为主承销商自主选择询价对象、培养长期优质客户留有制度空间 集中股票托管:加强对股票减持行为集中监管,要求发行人股东持有的首发前股份托管于保荐机构处10上市规则根据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规则具体如下:相关要点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 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千万元首发上市条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

18、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市值及财务指标满足本规则规定的标准 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上市条件 允许设置差异化表决权的企业上市,但应符合规范条件:1、前提条件:发行人作出的表决权差异安排仅可在上市前设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并在上市前至少稳定运行1个完整会计年度。此外,发行人必须具有相对较高的市值规模(预计不低于100亿或预计不低于50亿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2、主体资格及后续变动限制:特别表决权安排应在章程中进行明确规定,特别表决权股东持股应当达到公司全部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10%以上,表决权差异不得超过每份

19、普通股份的表决权数量的10倍,不得提高特别表决权的既定比例,特别表决权股份不得在二级市场进行交易,只可以按照本所有关规定进行转让。不符合规定资格或者一经转让即永久转换为普通股份表决权差异上市 3、公司应保障普通表决权股东权利并强化内外部监督机制,不得滥用特别表决权 保持控制权和技术团队稳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核心技术人员等股东应当承诺上市后36个月不减持所持有的首发前股份 严格限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核心技术人员的股份减持行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核心技术人员除每人每年可以在二级市场小额减持1%以内的首发前股份外,均应当通过非公开转让、协议转让的

20、方式减持首发前股份 为创投基金等其他股东提供更为灵活的减持方式:PE、VC等创投基金减持首发前的股份,在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后,除按照现行减持规定实施减持外,还可以采取非公开转让方式实施减持股份减持 明确特定情形下不得实施减持:上市时尚未盈利的公司在实现盈利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核心技术人员不得减持股份,但上市满5个完整会计年度的,不再适用前述规定。此外,相关主体还应当遵守上市规则和现行减持规则关于不得减持情形的规定11上市规则(续)相关要点 延长持续督导期间:首发上市的持续督导期,为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和其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 保荐机构对于上市公司重大异常情况的督导和信息披露责

21、任:首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不仅督促上市公司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制度,还应当关注上市公司日常经营和股票交易。其次,保荐机构督促公司披露重大风险,并就公司重大风险发表督导意见。再次,对于公司出现重大异常或者风险迹象的,应进行现场核查持续督导募集资金 定期出具投资研究报告:保荐机构定期就上市公司基本面情况、行业情况、公司情况、财务状况等方面开展投资研究,每半年形成并披露正式的投资研究报告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募集的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重点投向科技创新领域,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与主营业务无关的公司 强化行业信息披露:科创企业应当结合公司所属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软件和集成电路、高端装

22、备制造或生物医药等行业特点,通过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披露行业发展状况及技术趋势、公司经营模式及核心竞争力、研发团队和研发投入等重要信息。增加了了公司进入新行业或主营业务发生变更的专项披露要求 突出经营风险披露:细化规定了未盈利公司、业绩大幅下滑公司的风险披露要求以及知识产权与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风险披露要求。此外,还要求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和临时公告中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行业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事项。尚未盈利的,应当充分披露尚未盈利的成因,以及对公司现金流、业务拓展、人才吸引、团队稳定性、研发投入、战略性投入、生产经营可持续性等方面的影响。信息披露 增加股权质押高风险情形的

23、披露:要求质押比例较高的股东,全面披露质押股份的基本情况、质押金额的用途、自身财务状况、控股股东质押对控制权的影响等内容。此外,出现平仓风险的,要求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及时通知上市公司,并披露是否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变更、拟采取的措施及面临的风险 优化重大交易与关联交易的披露及决策程序:重大交易、关联交易的披露及股东大会审议标准中增加市值指标。未盈利企业重大交易豁免适用利润类指标。适度扩展了关联人的认定范围,并对关联交易披露及审议指标予以适当调整,将现行的成交金额/净资产指标,调整为成交金额/总资产或市值。同时,将披露标准从0.5%下调至0.1%,将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标准从5%下调至1

24、%12上市规则(续)相关要点股权激励比例:在有效期内的全部股权激励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的股本总额由10%提升至20%股权激励对象: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增加了可以成为激励对象的人员范围,承担企业主要管理和研发职责的5%以上股东及其亲属,可以成为激励对象股权激励激励价格与业绩指标:放宽限制性股票的价格限制,科创公司可以自主决定授予价格实施方式的便利性:按照现行规定,限制性股票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上市公司应当在60日内授予权益并完成登记。上市规则取消了上述60日的期限限制,允许满足激励条件后,上市公司再行将限制性股票登记至激励对象名下。获

25、益条件包含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的,实际授予的权益进行登记后,可不再设置限售期 协同效应:标的资产应当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应具有协同效应,促进主营业务整合升级和提高持续经营能力 注册制:科创板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合并、分立,由上交所审核,中国证监会注册 规范商誉计提: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确认商誉,足额计提减值损失重大资产重组 监督机制:保持健全、有效、透明的治理体系和监督机制 诚实守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严格履行承诺公司治理积极回报股东:制定并执行现金分红、股份回购等政策 特别表决权:公司章程中规定特别表决权持有人资格、表决权比例安排、股东大会事项范围、锁定期及转让限

26、制、与普通股转换等事项三类股东构成大股东的披露要求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契约型基金、信托计划或资产管理计划,应当在权益变动文件中披露支配股份表决权的主体,以及该主体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契约型基金、信托计划或资产管理计划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除应当履行前款规定义务外,还应当在权益变动文件中穿透披露至最终投资者13上市规则退市原则及指标相关要点 整体原则:上市规则指定了更严格的退市安排,聚焦存在财务欺诈等重大违法行为的公司以及丧失持续经营能力且恢复无望的主业“空心化”公司,丰富和优化了退市指标体系,简化了退市环节,设置了必要的救济安排(30

27、日退市整理期)退市指标体系:1、坚持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指标:包括信息披露重大违法和公共安全重大违法等两类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2、丰富市场退市指标,构建成交量、股票价格、股东人数和市值四个类型:成交量: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120个交易日实现的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200万股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低于股票面值股东人数:连续20个交易日股东数量低于400人市值: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市值低于3亿元 3、优化财务退市指标,不再采用单一的连续亏损退市指标,在一般财务指标定量标准基础上,增加设置四类主业“空心化”定性标准,并对研发失败退市进行了特别规定:史上最严退市制度一般财务标准: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28、审计的扣除非经营性损益之前或者之后的净利润(含被追溯重述)为负值,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含被追溯重述)低于1亿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含被追溯重述)为负值四类“空心化”标准:主营业务大部分停滞或者规模极低;经营资产大幅减少导致无法维持日常经营;营业收入或者利润主要来源于不具备商业实质的关联交易;营业收入或者利润主要来源于与主营业务无关的贸易业务;4、其他合规指标方面,在现有未按期披露财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审计报告等退市指标的基础上,增加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存在重大缺陷等合规性退市指标 退市环节:1、取消了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环节,退市程序更加快捷、简明;

29、2、触及财务类退市指标的公司,第一年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第二年仍触及即退市;3、衔接注册制安排,不再设置专门的重新上市环节,已退市企业如果符合科创板上市条件的,可以按照股票发行上市注册程序和要求提出申请、接受审核;4、因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不得提出新的发行上市申请,永久退出市场14交易规则交易适用范围投资者适当性条件参与交易方式 在科创板上市的股票和存托凭证个人投资者应满足:申请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及其他上交所规定条件条件机构投资者应当符合境内法律及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盘后固定价格交,即竞价交易结束后,投

30、资者通过收盘定价委托,按照收盘价交易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增发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限制在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转限价申报两种申报方式基础上增加:新增两种市价申报方式1、本方最优价格申报,即该申报以其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本方最优报价为其申报价格2、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即该申报以其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最优报价为其申报价格市价订单和限价订单,规定单笔申报数量应不小于200股,每笔申报可以1股为单位递增市价订单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为5万股,限价订单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为10万股机制根据市场需要,可以实施做市制度等制度并开展证券公司证券借入业务科创板股票自上市首日起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单笔申报数量及其他交易机制15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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