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专利信息在专利确权中的应用解读复审无效案例国家知识产权局 张鹏专利信息的价值数数据据分析分析标标准准分析分析技技术术路路线线专专利利预预警警布局布局分析分析市市场场拓展拓展分析分析专利专利信息信息中体中体现的现的审查审查标准,标准,为专为专利运利运用提用提供行供行为预为预期期专利信息的价值 本部分讨论专利信息在专利确权程序中的运用以及通过大量专利确权案件体现出的标准信息介绍内容专利信息在外观设计确权案件中的应用专利信息在外观设计确权案件中的应用一一专利信息在发明新型专利确权案件中的应用专利信息在发明新型专利确权案件中的应用二二专利确权案件中的热点证据问题专利确权案件中的热点证据问题三三作为专利
2、信息组成部分的专利作为专利信息组成部分的专利审查标准信息的作用审查标准信息的作用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确定确定设计空间在外观设计专利确权案设计空间在外观设计专利确权案件中的考量件中的考量视觉效果显著影响判断的客观化视觉效果显著影响判断的客观化专利信息在外观设计确权案件中的应用 专利法第二十三条: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
3、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如何加强上述法律条文适用的客观性:设计空间以及现有设计的信息利用p设计空间的定义设计空间的定义l设计空间是指设计人员对工业产品进行外观设计创作时能够自由创设计空间是指设计人员对工业产品进行外观设计创作时能够自由创作的自由度。既包含技术层面的限制,也包含社会层面的限制。作的自由度。既包含技术层面的限制,也包含社会层面的限制。p设计空间在外观设计审查中的运用设计空间在外观设计审查中的运用l设计空间的影响因素设计空间的影响因素-功能、技术条件、现有设计状况功能、技术条件、现有设计状况l设计空间与申请日和产品种类有关设计空间与申请日和产品种类有关关于设计空间关于设计空间轮
4、辋轮辋轮辐轮辐轮毂轮毂涉案专利涉案专利对比设计对比设计产品功能和技术条件对设计空间的影响:产品功能和技术条件对设计空间的影响:(I I)必须包括轮辋、轮辐和轮毂三部分;()必须包括轮辋、轮辐和轮毂三部分;(IIII)轮辋必)轮辋必须为圆形;(须为圆形;(IIIIII)轮辐必须围绕轮毂对称布置。)轮辐必须围绕轮毂对称布置。摩托车车轮案摩托车车轮案关于设计空间关于设计空间现有设计状况对设计空间的影响:现有设计状况对设计空间的影响:(I I)反映了产品功能和技术条件对车轮的限制;()反映了产品功能和技术条件对车轮的限制;(IIII)车)车轮轮辐形状、数量可以变化,并且给出了辐条或弯或直的轮轮辐形状、
5、数量可以变化,并且给出了辐条或弯或直的大量现有设计。大量现有设计。关于设计空间关于设计空间摩托车车轮的设计空间:摩托车车轮的设计空间:p车轮构成、轮辋形状以及轮辐布置方式受到限制,轮辐形车轮构成、轮辋形状以及轮辐布置方式受到限制,轮辐形状和数量可以变化,但现有设计中已经存在轮辐或弯或直的状和数量可以变化,但现有设计中已经存在轮辐或弯或直的大量设计。大量设计。设计空间在明显区别判断中的考虑:设计空间在明显区别判断中的考虑:p对于摩托车车轮而言,对于摩托车车轮而言,受到其设计空间的影响,一般消费受到其设计空间的影响,一般消费者更容易注意到轮辐形状和数量的变化。者更容易注意到轮辐形状和数量的变化。需
6、要注意的是,需要注意的是,这这并不意味着轮辐形状和数量的不同必然会对产品的整体视觉并不意味着轮辐形状和数量的不同必然会对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效果产生显著影响。结论:结论:p虽然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的轮辐形状不同,但其虽然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的轮辐形状不同,但其差异微小并差异微小并且已经在现有设计中大量出现,未对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产且已经在现有设计中大量出现,未对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生显著影响,因此,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不具有明显区别。,因此,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不具有明显区别。关于设计空间关于设计空间(1)涉案专利与现有设计的差别在整体设计中所占比例可能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的考
7、虑因素涉案专利涉案专利对比设计对比设计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二款的适用(2)新功能是否引起整体视觉效果变化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二款的适用(2)新功能是否引起整体视觉效果变化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二款的适用(3)材质和制作工艺变化是否引起整体视觉效果变化涉案专利涉案专利对比设计对比设计喉部喉部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二款的适用介绍内容专利信息在外观设计确权案件中的应用专利信息在外观设计确权案件中的应用一一专利信息在发明新型专利确权案件中的应用专利信息在发明新型专利确权案件中的应用二二专利确权案件中的热点证据问题专利确权案件中的热点证据问题三三作为专利信息组成部分的专利作为专利信息组成部分的专利审查标准信
8、息的作用审查标准信息的作用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确定确定设计空间在外观设计专利确权案设计空间在外观设计专利确权案件中的考量件中的考量视觉效果显著影响判断的客观化视觉效果显著影响判断的客观化1、功能性技术特征的认定与解释16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解释专利审查指南u对于权利要求中所包对于权利要求中所包含的功能性限定的技含的功能性限定的技术特征,应当理解为术特征,应当理解为覆盖了所有能够实现覆盖了所有能够实现所述功能的实施方式所述功能的实施方式司法解释u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说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说明书和附图描述的该明书和附图描述的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
9、式及其等同的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实施方式,确定该技实施方式,确定该技术特征的内容术特征的内容17【案例介绍【案例介绍】涉案实用新型专利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特涉案实用新型专利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征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A A瓦楞成形装置,其上设有三个滚筒,瓦楞成形装置,其上设有三个滚筒,并在所述滚筒内设有电热丝,并在所并在所述滚筒内设有电热丝,并在所述滚筒上设有凸面。述滚筒上设有凸面。a.a.瓦楞成形装置,其上设有三个滚筒,在所述滚筒内瓦楞成形装置,其上设有三个滚筒,在所述滚筒内设有电热丝,三个滚筒中的两个滚筒,即上滚筒上设有电热丝,三个滚筒中的两个滚筒,即上滚筒上设有凸面,
10、第三个滚筒,即下滚筒上没有凸面。设有凸面,第三个滚筒,即下滚筒上没有凸面。B B上胶分条装置,其上设有上胶滚筒、上胶分条装置,其上设有上胶滚筒、气动控制器和分条刀圈。气动控制器和分条刀圈。b.b.上胶分条装置,其上设有上胶滚筒、气动控制器和上胶分条装置,其上设有上胶滚筒、气动控制器和分条刀圈。分条刀圈。C C牵引竖条装置,其上设有橡胶滚筒和牵引竖条装置,其上设有橡胶滚筒和栅栏。栅栏。c.c.牵引竖条装置,其上设有栅栏。牵引竖条装置,其上设有栅栏。D D烘干装置,其内设有电热器、风扇及烘干装置,其内设有电热器、风扇及拉风箱。拉风箱。d d烘干装置,其内设有电热器、风扇及拉风箱。烘干装置,其内设有
11、电热器、风扇及拉风箱。E E侧面上胶装置,其上设有传动轮、上侧面上胶装置,其上设有传动轮、上胶轮和定长测速传感器。胶轮和定长测速传感器。e e人工侧面上胶装置,其上设有传动轮和定长测速传人工侧面上胶装置,其上设有传动轮和定长测速传感器。感器。F F切割装置,其上设有气动离合器、锯切割装置,其上设有气动离合器、锯条和汽缸,并在切割装置上设有移动条和汽缸,并在切割装置上设有移动轮。轮。f f切割装置,其上设有电磁离合器、圆锯片和电动机,切割装置,其上设有电磁离合器、圆锯片和电动机,并在切割装置上设有移动轮。并在切割装置上设有移动轮。G G拼板装置,其上设有牵引滚筒和传动拼板装置,其上设有牵引滚筒和
12、传动带,在传动带上每隔一段距离设有隔带,在传动带上每隔一段距离设有隔板。板。g g人工拼板装置,其上设有牵引滚筒和传动带。人工拼板装置,其上设有牵引滚筒和传动带。H H复合装置,其上设有上胶滚筒和复合复合装置,其上设有上胶滚筒和复合滚筒,复合滚筒内设有电热丝,并在滚筒,复合滚筒内设有电热丝,并在复合滚筒的上方设有汽缸。复合滚筒的上方设有汽缸。h h复合装置,其上设有上胶滚筒和复合滚筒,复合滚复合装置,其上设有上胶滚筒和复合滚筒,复合滚筒内装有导热油,并在复合滚筒的上方设有汽缸。筒内装有导热油,并在复合滚筒的上方设有汽缸。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监字第567号民事裁定书:功能性特征首先在形式上
13、是指以功能或者效果表述的技术特征。但是,并不是所有以功能或者效果表述的技术特征均属于功能性特征,因为在同一技术领域中有很多已成熟技术的既定概念也使用了功能性的表述,如“变压器”、“放大镜”、“发动机”等,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明了这些概念所指的技术是如何实现的,其基本结构如何。二审判决以涉案专利技术特征A、B、C、D、E、F、G、H、I均只是陈述了相应装置的功能而未描述相应装置的具体结构为由认定这些技术特征一律为功能性特征,不尽准确。(2011)一中知行初字第2307号行政判决21功能性限定的认定功能性限定的认定功能性限定的审查功能性限定的审查美国功能性限定的认定与解释 功能性限定的解释功能性限定
14、的解释u美国专利法并无专门的说明书支持条款美国专利法并无专门的说明书支持条款u第第112条第条第2款涉及是否支持的审查款涉及是否支持的审查美国专利法第美国专利法第112112条第条第2 2款的理解款的理解u美国专利法第美国专利法第112条第条第6款产生于第款产生于第2款审查较为宽款审查较为宽松的历史时期松的历史时期u112条第条第6款实施后,对于说明书支持问题不再审查款实施后,对于说明书支持问题不再审查第第112112条第条第2 2款与第款与第6 6款的关系款的关系u美国专利法第美国专利法第112条第条第6款与第款与第2款的法律适用存在款的法律适用存在内在的逻辑联系内在的逻辑联系总体结论总体结
15、论引述判例:引述判例:Phillips v.AWH Corp.案,案,Ims Technology,Inc.v.Haas Automation,Inc.案等案等22功能性限定的审查功能性限定的审查功能性限定的认定功能性限定的认定美国功能性限定的认定与解释 功能性限定的解释功能性限定的解释u 功能性限定的推定:功能性限定的推定:means for撰写方式的标识作用撰写方式的标识作用u功能性限定的实质条件:记载了对应的功能,排除具体功能性限定的实质条件:记载了对应的功能,排除具体结构、材料或者动作结构、材料或者动作功能性限定认定的原则功能性限定认定的原则u 判断的独立性:判断的独立性:means特
16、征属于功能性限定,不能当然特征属于功能性限定,不能当然确定确定step for特征属于功能性限定特征属于功能性限定u功能性限定的实质条件:排除具体步骤或者动作功能性限定的实质条件:排除具体步骤或者动作Step forStep for撰写的认定撰写的认定u 不包含不包含means或者或者step标识的情形:在没有具体限定实标识的情形:在没有具体限定实现功能的具体结构、材料或者步骤时,仍可以认定成立现功能的具体结构、材料或者步骤时,仍可以认定成立u本领域技术人员普遍知晓的技术术语排除规则本领域技术人员普遍知晓的技术术语排除规则功能性限定认定的特殊情形功能性限定认定的特殊情形引述判例:引述判例:Sa
17、ge products Inc.v.Devon Industries Inc.案,案,York products Inc.v.Central tractor Farm案案,Mas-Hamilton Group v.LaGARD Inc.案等案等23功能性限定的审查功能性限定的审查功能性限定的解释功能性限定的解释美国功能性限定的认定与解释 功能性限定的认定功能性限定的认定u 对功能描述术语进行解释对功能描述术语进行解释u结合专利审批历史结合专利审批历史u结合说明书实施例结合说明书实施例确定功能确定功能u以说明书以及审批历史的明确记载为基础以说明书以及审批历史的明确记载为基础u确定确定“必需特征必
18、需特征”:判断具体特征是否构成:判断具体特征是否构成“对应结构对应结构”的组成的组成确定完成对应功能的结构确定完成对应功能的结构u 与等同侵权中的与等同侵权中的“等同等同”存在不同:判断时间,判断标存在不同:判断时间,判断标准(准(identical的功能的功能 v.substantially the same的功能)的功能)判定等同范围判定等同范围引述判例:引述判例:Multiform Desiccants Inc.v.Medzam Ltd.案,案,Unidynamics Corp.案案,VSI v.Myron案等案等24日本日本欧盟欧盟德国德国国际国际公约公约u欧洲专利局:采用实现欧洲专利
19、局:采用实现该功能的所有方式的观点该功能的所有方式的观点(审查指南的规定,(审查指南的规定,WO2005018605AWO2005018605A专利申请专利申请案)案)u德国:将功能性权利要德国:将功能性权利要求一般化到全部范围判断求一般化到全部范围判断(丙烯酸纤维案,空气分(丙烯酸纤维案,空气分离器案)离器案)欧盟日本等相关经验 u日本:参考说明书的日本:参考说明书的详细记载,以说明书公详细记载,以说明书公开的具体结构为基础确开的具体结构为基础确定定u东京高等法院东京高等法院“组件组件自动选别及组装装置自动选别及组装装置”案,东京地方法院案,东京地方法院“磁磁气媒体阅读机气媒体阅读机”案案u
20、专利合作条约:能够专利合作条约:能够实现所述功能或者具实现所述功能或者具有所述特性的任何结有所述特性的任何结构、材料或者操作构、材料或者操作u实体专利法条约及实实体专利法条约及实施细则草案:能够实施细则草案:能够实现所述功能或者具有现所述功能或者具有所述特性的任何结构所述特性的任何结构、材料或者操作、材料或者操作功能性技术特征的解释基本观点:功能性技术特征的认定:关键不在于记载功能,而在于排除具体结构 功能性技术特征的解释:明确判断步骤,明确等同范围 功能性技术特征的适用情形 功能性技术特征在确权程序与侵权程序中的协调:适用对象与适用规则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案例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为:同轴插接器
21、,具有一插接壳体,该插接壳体在用于插接配对插头的端面敞开并且被一通道贯穿,在所述通道里面绝缘地设置一内导体触头;并具有用于将插接壳体与配对插头机械地连接的连接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配对插头在插接时与连接机构卡锁并且连接机构这样设置,使得连接机构在配对插头上施加一个轴向压力,该压力使配对插头的外导体接触面相对于插接壳体的外导体接触面压紧,其中所述连接机构具有一个可径向扩张的紧固套,在进行上述插接时该紧固套,在进行上述插接时该紧固套可以与配对插头上的一个压紧面卡锁并且将所述紧固套可以与配对插头上的一个压紧面卡锁并且将所述压紧面上的一个径向力转变为一个轴向分力,该分力将压紧面上的一个径向力转变为一个
22、轴向分力,该分力将外导体接触面相互压紧。外导体接触面相互压紧。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案例判决:认定: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紧固套设置技术特征属于以功能或效果表述的技术特征。涉案专利属于产品专利,权利要求1应当由反映产品结构或组成的技术特征组成,如果其中采用了零部件在发明中所起的作用、功能或产生的效果来定义,则该技术特征属于功能性技术特征。解释:根据双方庭审陈述,本院确认紧固套设置的技术特征的内容应当包括:该紧固套设有轴向缝隙并构成多个弹性卡舌。在这些卡舌的前端形成径向内向的卡钩。紧固套的端面突出于外导体套的接触面。对于原告认为“该紧固套设有轴向缝隙并构成多个卡舌”、“紧固套的端面突出于外导体套的接
23、触面”不属于紧固套设置技术特征的必要内容的意见,本院认为,原告该意见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2、权利要求解释时机与解释对象权利要求解释时机 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解释应当是积极和主动的(理解、澄清)通常,不能使用说明书对于权利要求书的保护范围加以限制,在权利要求的术语存在特定含义、权利要求的术语存在特定含义、或者权利要求的术语存在多种含义或者说明书明或者权利要求的术语存在多种含义或者说明书明确放弃某些技术方案确放弃某些技术方案等情况下,应当借助说明书对于权利要求加以解释。(特定情况下的修正)权利要求解释时机案例 在“乳液泵防进水机构”实用新型无效纠纷一案中,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内容如下:“一种
24、乳液防进水机构,它包括一只押头、一根连接导管和一只汽缸盖,在所述押头上设有一个管接头,在所述汽缸盖的中央设有一只通孔,所述押头通过其上的管接头管套接在所述连接导管的上端,所述汽缸盖通过其上的通孔套在所述连接导管的下部上,其特征在于所述汽缸盖的通孔的孔壁上位于该汽缸盖与所述连接导管相配合处沿所述连接导管的外壁向上延伸形成一个与所述汽缸盖连体的并且高出该汽缸盖的上平面的防进水导向套管导向套管。”权利要求解释时机案例 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对比文件1的图7所示的裙状密封片也与汽缸盖连体,并且高出汽缸盖上平面,其区别在于,本专利的防进水导向套管没有限定具体的形状,而对比文件1的裙状密封片是在高出汽缸盖平
25、面时开始向活塞杆倾斜,而在低于汽缸盖平面时垂直向下,二者均是采用高出汽缸盖上平面的方式,防止污水沿连接导管(活塞杆)流入乳液瓶内,对比文件1的裙状密封片为本专利所述套管的一种具体形式。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图7所示的技术方案相同。权利要求解释时机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对于防进水导向套管的具体形状并未进行限定,而对比文件1的图7所示的裙状密封片就是套管形状的一种具体形式,再审申诉人认为“管”的概念即是对形状的具体限定,不能成立。33 如果权利要求可能有多种解释,应当采用能够将实施例包括在如果权利要求可能有多种解释,应当采用能够将实施例包括在内的解释,即权利要求解释的结果
26、应当能够将实施例包含在保内的解释,即权利要求解释的结果应当能够将实施例包含在保护范围之内。护范围之内。在综合考虑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的情况在综合考虑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的情况下,明显不能成立的技术方案不应解释在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下,明显不能成立的技术方案不应解释在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之内,并且上述解释应当固定在生效决定或者判决中。之内,并且上述解释应当固定在生效决定或者判决中。在依据专利说明书及附图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时,应当以权利在依据专利说明书及附图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时,应当以权利要求中明确记载的技术特征为基础,结合专利说明书背景技术要求中明确记载的技术特征
27、为基础,结合专利说明书背景技术、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及取得的预期技术效果综合考虑,、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及取得的预期技术效果综合考虑,通过解释得出的技术方案应当与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及取通过解释得出的技术方案应当与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及取得的预期技术效果相适应。得的预期技术效果相适应。不应通过解释将权利要求中未明确记载的技术特征附加到权利不应通过解释将权利要求中未明确记载的技术特征附加到权利要求中,同时也不应将权利要求中的上位概念直接解释为说明要求中,同时也不应将权利要求中的上位概念直接解释为说明书实施例中的下位概念,特别是,当一项权利要求存在从属权书实施例中的下位概念,特别是,当一项
28、权利要求存在从属权利要求时,其从属权利要求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不应通过利要求时,其从属权利要求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不应通过解释附加到该项权利要求中。解释附加到该项权利要求中。权利要求解释方法权利要求解释方法“用来加热行进中的纤维的装置用来加热行进中的纤维的装置”:“导向器(导向器(6 6)作为)作为凸起(凸起(6.16.1,6.26.2)做在两个金属带)做在两个金属带(3.1(3.1,3.2)3.2)上上”“做在做在”的解释的解释 :本发明是为了解决现有技术中导向器:本发明是为了解决现有技术中导向器作为单个隔板设置,在需要清洗导向器时必须将导向器逐作为单个隔板设置,在需要清洗导向器时必须将
29、导向器逐个拆卸下来再安装上去费工费时的问题而作出的,因此,个拆卸下来再安装上去费工费时的问题而作出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权利要求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权利要求1 1中的中的“做在做在”进行理解时进行理解时,必然会考虑到只要金属带与导向器是相互固定的,就可,必然会考虑到只要金属带与导向器是相互固定的,就可以实现导向器与金属带一起拆装并一起清洗,从而可以解以实现导向器与金属带一起拆装并一起清洗,从而可以解决现有技术中存在的技术问题,至于金属带与导向器实现决现有技术中存在的技术问题,至于金属带与导向器实现相互固定的具体加工方式则并非是实现本专利发明目的所相互固定的具体加工方式则并非是实现本专利发明
30、目的所必需的,并不需要具体体现在权利要求必需的,并不需要具体体现在权利要求1 1所限定的技术方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中。案中。介绍内容专利信息在外观设计确权案件中的应用专利信息在外观设计确权案件中的应用一一专利信息在发明新型专利确权案件中的应用专利信息在发明新型专利确权案件中的应用二二专利确权案件中的热点证据问题专利确权案件中的热点证据问题三三作为专利信息组成部分的专利作为专利信息组成部分的专利审查标准信息的作用审查标准信息的作用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确定确定设计空间在外观设计专利确权案设计空间在外观设计专利确权案件中的考量件中的考量视觉效果显著影响判断的客观化视觉效果
31、显著影响判断的客观化典型案例【第13421号无效决定】本专利电子证据的认定典型案例【第13421号无效决定】证据2-1电子证据的认定【网络证据存在的形态】首先,虽然网络证据具有数字性,从而网页内容的打印件所反映的网络证据具有非正式或者易变的表现形式,但是该公证书中载明的网页打印件完整地反映了公证当时网页的显示情况;其次,该公证书对于下载过程的记载也能够证明该网络证据的证据来源;复次,上述网页打印件系使用公证处专用计算机访问获得;最后,该公证书能够证明在打印页形成的时刻该打印件与网页相一致。因此,该证据的表现形式并不存在瑕疵。【所属网站的内在管理机制】根据证据2-1公证书(下称公证书)及附件第1
32、、4页的记载,证据2-1反映的是“云南藏风小饰品批发网”的部分网页,该网站持有“滇ICP备05007105号”许可证,网页上注明的批发地址为“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212号易明坊商场52号商铺”。可见,该网站属于个体商户或较小规模的私营企业网站,该类网站的审核机制较为宽松,通常不进行严格的审核,其监督机制由网站的系统管理员负责,交互性较强。因此,需进一步考察涉案当事人与网站之间是否具有利害关系。电子证据的认定【所属网站与当事人之间的利害关系】由于专利权人在法定期限内并未提交意见陈述,因此认为其并未对请求人与“云南藏风小饰品批发网”之间具有利害关系提出主张。在此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没有相应证据且没有合
33、理怀疑表明请求人与该网站之间具备利害关系。进一步结合网站的内在管理机制,其网页监督机制由网站的系统管理员负责。从而,就网络证据修改的主观方面而言,“云南藏风小饰品批发网”不存在主动修改网页内容以及上架时间之主观动机。【网络证据的形成、存储、传送与接收】根据公证书附件第521页的记载,该网站部分网页的URL地址中包含“/cat.asp?catid=4”或者“/product.asp?id=28”等类似内容,上述URL地址表明该网站采用.NET的网站架构模式。基于.NET标准,用于处理显示逻辑的显示层、用于处理业务逻辑的业务层和用于处理数据逻辑的数据层分离,数据报文的形成、存储、传送与接收均需符合
34、.NET标准。由于.NET与J2EE标准均属于BS(BrowerServer)结构下的典型网站架构模式,具有一定的安全性,通过非法访问方式修改的可能性极小。【网络证据的收集以及完整性】证据2-1系使用公证处专用计算机访问获得,按照公证程序予以收集,并且根据公证书附件第121页的记载,上述网页具有完整性。从网络证据的收集以及完整性的情况判断,排除了从客户端访问过程中制造虚假报文的可能性。综合上述因素,结合修改动机和修改可能性两个方面的考虑,在专利权人未提交合理反证并且未提出任何合理怀疑、甚至并未对证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应当认可该网络证据具备真实性。电子证据的认定 综合上述因素,结合修改动
35、机和修改可能性两个方面的考虑,在专利权人未提交合理反证并且未提出任何合理怀疑、甚至并未对证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应当认可该网络证据具备真实性。在使用上述因素认定证据2-1具备真实性的前提下,由于网页上记载的时间通常采用网页进入网站内容发布系统时获得的服务器时间,所以证据2-1附件第16页所示的“上架时间:2005113 15:58:00”能够表明,该网页进入内容发布系统时服务器的时间系2005年11月3日15点58分整,故可认定该网页的公开时间系2005年11月3日。同时,由公证书第2页第五项可知,该网页包括附件第16-18页共3页。因此,证据2-1附件第17页上公开的外观设计构成本专利
36、的在先设计。电子证据的认定典型案例【第13421号无效决定】证据2-7 电子证据的认定【真实性】请求人提交的证据2-7原件为黑龙江文化音像出版社出版,ISRC编号为 CND170537900/V.J9的光盘,经核实复制件内容与原件相一致。从光盘本身的物质情况而言,没有伪造或者篡改的痕迹;从光盘的播放情况而言,具有完整性。并且,专利权人对于上述视听资料的真实性并未提出任何异议。综合上述因素,合议组对于证据2-7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证明内容】证据2-7系以光盘形式存在的记载有技术内容的独立存在的传播载体。并且,证据2-7的封面记载有“2005年发行”,其播放内容中也显示有“Television Broadcasts Ltd.2005”标记。据此,合议组认为,最迟到2005年12月31日为止,该证据2-7记载的内容已被公开。因此,证据2-7的公开日期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可以用于证明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3条之规定。电子证据的认定谢谢聆听,欢迎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