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内容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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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 3 456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

2、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

3、,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

4、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

5、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

6、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第四十六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第四十七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第四十九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第五十一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九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

7、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第四章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四章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

8、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专职安全生产管

9、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

10、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第二十五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第二十五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

11、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

12、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二)土方开挖工程;(二)土方开挖工程;(三)模板工程;(三)模板工程;(四)起重吊装工程;(四)起重吊装工程;(五)脚手架工程;(五)脚手架工程;(六)拆除、爆破工程;(六)拆除、爆破工程;(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的专项

13、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

14、液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对因建设

15、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围挡。第三

16、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 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

17、等级: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人以上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

18、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人以上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人以下重伤,或者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以上”包括包括本数,所称的本数,所称的“以下以下”不包括本数。不

19、包括本数。第二章事故报告第二章事故报告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第三章事故调查第三章事故调查第十九条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第十九条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较

20、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位组织事故调查

21、组进行调查。第三十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第三十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

22、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第三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年年收入40%至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

23、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24、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本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为加强本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相关

25、规定,结合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确保实现哈大客专长春相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确保实现哈大客专长春联络线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管理办法。联络线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各部门、预制梁厂、混凝土拌和站、施工班组和各部门、预制梁厂、混凝土拌和站、施工班组和项目所属项目所属各单位,必须认真贯彻各单位,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的方针,全面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大力排查整治事故隐患,有方针,全面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大力排查整治事故隐患,有效地防范各类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的安全和健效地防范各类

26、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的安全和健康,保证施工生产顺利进行。康,保证施工生产顺利进行。第三条第三条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党政工团齐抓共管,有关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党政工团齐抓共管,有关职能部门通力协作,形成领导重视、层层负责、人人把关、群防能部门通力协作,形成领导重视、层层负责、人人把关、群防群治的安全生产局面。群治的安全生产局面。第四条第四条 本办法只适用于本项目所属各单位。本办法只适用于本项目所属各单位。第二章第二章 安全生产目标安全生产目标第一条第一条 本项目安全生产目标:杜绝较大以上责任事故,减少一般本项目安全生产目标:杜绝较大以上责任事故,减少一般责任事故,不发

27、生因违章施工危及铁路行车安全大事故。责任事故,不发生因违章施工危及铁路行车安全大事故。控制指标:年度责任事故死亡率为零;年重伤率控制在控制指标:年度责任事故死亡率为零;年重伤率控制在0.1以下,以下,年轻伤率控制在年轻伤率控制在3以下,年非因工死亡率控制在以下,年非因工死亡率控制在0.1以下。以下。第二条第二条 本项目所属各单位要根据项目目标及指标制订本级的安全本项目所属各单位要根据项目目标及指标制订本级的安全控制指标,并将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横向分解到职能部门,纵控制指标,并将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横向分解到职能部门,纵向分解到基层班组,一级保一级,层层抓落实。向分解到基层班组,一级保一级,层层抓

28、落实。第三条第三条 项目部实行安全目标管理。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把项目部实行安全目标管理。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把安全生产指标实现情况同评选先进部门和先进个人安全生产指标实现情况同评选先进部门和先进个人挂钩,对达挂钩,对达不到安全生产指标的部门和个人行使否决权。不到安全生产指标的部门和个人行使否决权。第三章第三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一条第一条 项目领导和相关部门坚持项目领导和相关部门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具体职责如下: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具体职责如下:第七条第七条 工程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

29、安全职责:工程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职责:1、积极贯彻和宣传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上级各项安全规章、积极贯彻和宣传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上级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执行国家、地方、行业法律法规,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执行国家、地方、行业法律法规,落实公司管理规定,结合工程特点编制项目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公司管理规定,结合工程特点编制项目安全管理制度。2、制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工作计划,针对工程项目特点,制定安、制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工作计划,针对工程项目特点,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并负责贯彻实施。全生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并负责贯彻实施。3、协助项目经理组织开展各项安全生

30、产活动,并监督检查工程项、协助项目经理组织开展各项安全生产活动,并监督检查工程项目施工队伍开展安全生产活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安全总监目施工队伍开展安全生产活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安全总监和项目经理和上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汇报并及时处理。和项目经理和上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汇报并及时处理。4、负责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分支机构及人员的业务领导和组织、负责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分支机构及人员的业务领导和组织工作,负责工程项目各级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台账及安全管理资工作,负责工程项目各级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台账及安全管理资料的建立和归档工作。料的建立和归档工作。5、负责员工安全教育、安全培训的组织管理、配合劳资人员

31、搞好、负责员工安全教育、安全培训的组织管理、配合劳资人员搞好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办证工作。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办证工作。6、开展、开展“危险预知危险预知”活动,辨识危险源,参与危险性评价工作;建活动,辨识危险源,参与危险性评价工作;建立施工班组安全活动和班前安全讲话制度,针对工程施工各阶立施工班组安全活动和班前安全讲话制度,针对工程施工各阶段,组织开展事故隐患预测、预控、预防工作,建立定期安全段,组织开展事故隐患预测、预控、预防工作,建立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并逐级作好列项整改记录。检查制度,并逐级作好列项整改记录。7、参加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会审,参加工程项目生产会。参加、参加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会

32、审,参加工程项目生产会。参加安全生产例会,建立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并负责组织安全生产例会,建立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实施。8、参加工程项目大型临时设施、自行搭设的临时塔架等项目施工组、参加工程项目大型临时设施、自行搭设的临时塔架等项目施工组织设计会审工作,参与工程临时用电设施、设备以及脚手架验织设计会审工作,参与工程临时用电设施、设备以及脚手架验收工作,并监督检查施工中临时用电、脚手架安全使用和维护收工作,并监督检查施工中临时用电、脚手架安全使用和维护工作。工作。9、认真执行各项法规、标准,制止违章,对事故隐患、严重违章施、认真执行各项法规、标准,制止违章,对事故隐患

33、、严重违章施工、违章作业,有权下令停止施工并越级上报。工、违章作业,有权下令停止施工并越级上报。10、对工程项目劳动保护用品采购、使用、管理有监督、检查权,、对工程项目劳动保护用品采购、使用、管理有监督、检查权,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单位或个人,有权检查、监督其是否符合现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单位或个人,有权检查、监督其是否符合现场安全管理规定要求,发现问题责令其改正。场安全管理规定要求,发现问题责令其改正。11、协助因工伤亡事故调查,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协助因工伤亡事故调查,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统计分析。第八条第八条 工程项目专(兼)安全员安全职责:工程项目专(兼)安全员安全职责:1、在工程队长

34、的领导下进行工作,业务上受项目部安监部门和安、在工程队长的领导下进行工作,业务上受项目部安监部门和安监人员指导。监人员指导。2、协助工程队领导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与防护措施,、协助工程队领导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与防护措施,检查督促操作人员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安全施工作业。检查督促操作人员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安全施工作业。3、督促班(组)长开展各种安全生产活动,并做好安全日志。、督促班(组)长开展各种安全生产活动,并做好安全日志。4、及时发现和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纠正和消除各种事、及时发现和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纠正和消除各种事故隐患;对违章违纪责任者有

35、权处以罚款。故隐患;对违章违纪责任者有权处以罚款。5、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取得安全考核合格证书,上岗时必须佩戴标、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取得安全考核合格证书,上岗时必须佩戴标志,秉公办事,尽职尽责。志,秉公办事,尽职尽责。第六章第六章 施工现场安全控制施工现场安全控制第一条第一条 项目开工前项目开工前,项目经理应组织相关人员对本项目所有危险项目经理应组织相关人员对本项目所有危险因素进行辨识,通过辨识形成因素进行辨识,通过辨识形成危险源清单危险源清单,并,并根据重要危根据重要危险源制订控制方案、管理制度、预防措施。险源制订控制方案、管理制度、预防措施。第二条第二条 施工前,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就安全施工的技术

36、要求和措施施工前,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就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和措施向专业工程师和专职安全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专业工程师向向专业工程师和专职安全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专业工程师向班组长进行交底、班组长再向作业人员进行详细交底,并由双班组长进行交底、班组长再向作业人员进行详细交底,并由双方签字确认,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监督落实。方签字确认,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监督落实。第三条第三条 在施工现场危险部位,应设置明显的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在施工现场危险部位,应设置明显的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安全警示标志。第四条第四条 施工现场应建立消防责任制度,确定责任人,建立消防组施工现场应建立消防责任制度,确定责任人

37、,建立消防组织,配备灭火器材以及设置明显的消防标志。织,配备灭火器材以及设置明显的消防标志。第五条第五条 工程项目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品并书面告知危工程项目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品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第六条第六条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机械设备等。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机械设备等。第七条第七条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和存在的安全问题提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和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

38、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第八条第八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持证上岗。业培训,持证上岗。第九条第九条 购买和租赁的机械设备、施工购买和租赁的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应当具有生产(制造)机具,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现场前进行查验。安全防护用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现场前进行查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

39、,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第十条第十条 使用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等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使用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等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检测、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国务院单位进行检测、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国务院特种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应

40、当向建日内,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必须置于该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必须置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设备的显著位置。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费用应按照财政部、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下发的安全生产费用应按照财政部、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下发的财企财企2006478 号号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规定标准提取,并用于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规定标准提取,并用于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应急预案演练、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和安全生产条件和更新、应急预案演练、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和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它用。

41、的改善,不得挪作它用。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工程项目部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工程项目部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伤害保险。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按照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项目部制定本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项目部制定本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

42、练。备,并定期组织演练。第七章第七章 安全检查和验收安全检查和验收第四条第四条 项目要开展自检、互检和交接检查。项目要开展自检、互检和交接检查。(1)自检:班组作业前、后对自身所处环境和工作程序进行安全)自检:班组作业前、后对自身所处环境和工作程序进行安全检查,随时发现不安全因素、消除隐患,对不能自我整改、控检查,随时发现不安全因素、消除隐患,对不能自我整改、控制的隐患向上级领导或有关部门及时汇报。制的隐患向上级领导或有关部门及时汇报。(2)互检:班组之间开展安全检查。可以做到互相监督、相互交)互检:班组之间开展安全检查。可以做到互相监督、相互交流经验、共同吸取教训。流经验、共同吸取教训。(3

43、)交接检查:上道工序完毕,交给下道工序使用前,应由工地)交接检查:上道工序完毕,交给下道工序使用前,应由工地负责人组织工长、安全员、班组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进行安负责人组织工长、安全员、班组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进行安全检查或验收,确认无误或合格,方能交给下道工序使用。如:全检查或验收,确认无误或合格,方能交给下道工序使用。如:脚手架、井架与龙门架、塔吊、基坑防护等,在搭设好使用前,脚手架、井架与龙门架、塔吊、基坑防护等,在搭设好使用前,都要经过交接检查。都要经过交接检查。第十一章第十一章 事故报告和处理事故报告和处理第五条第五条 事故处理事故处理 事故调查结束后,由项目安全总监签发事故调查结束

44、后,由项目安全总监签发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一式三份报集团公司。一式三份报集团公司。第六条第六条 处理事故要坚持处理事故要坚持“四不放过四不放过”的原则,即找不出原因不放的原则,即找不出原因不放过,本人和群众受不到教育不放过,责任者没受到处理不放过,过,本人和群众受不到教育不放过,责任者没受到处理不放过,防范措施没落实不放过。防范措施没落实不放过。第七条第七条 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造成重大事故的,按照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造成重大事故的,按照有关规定对事故相关部门领导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有关规定对事故相关部门领导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济处罚,构成犯罪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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