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要内容 一、事业单位概述及其人事管理制度 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事业单位改革的历史回顾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事业单位改革的历史回顾 三、目前我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的改革情况三、目前我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的改革情况 四、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四、事业单位公开招聘 五、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聘用管理五、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聘用管理 六、聘用合同制管理六、聘用合同制管理一、事业单位概述及其人事管理事业单位概述及其人事管理制度制度(一)什么是事业单位?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定义:“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二)
2、事业单位的分类 1、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2、差额拨款事业单位 3、自主事业单位又称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三)事业单位的性质和宗旨 1、事业单位的性质 2、事业单位的宗旨(四)事业单位的特征及功能特征 1、事业单位的特征(1)依法设立(2)从事公益服务(3)不以营利为目的(4)社会组织 2、事业单位功能特征(1)服务性(2)公益性(3)知识密集性(五)事业单位的资金来源 事业单位的资金来源大致有三种:政府出资;民间集资;民间集资创办,国家予以补贴。我国的事业单位大多数是国家出资创办,并受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六)事业单位与企业单位区别 目的 登记 合同 仲裁(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
3、人事管理制度是指事业单位的人事主管部门运用科学的原理和方法,通过规划和设置组织机构,合理配置人力资源,以谋求人、组织与事的协调运行,为提高运转效率,推动事业单位发展而制定的各项法规、措施和规章的总和。它具体包括对事业单位人员的聘用、岗位设置、考核、奖惩、培训、工资福利等各项管理规定。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事业单位改革的历史回顾初步探索阶段(从1978年到1987年)这一阶段主要是顺应教育、科技体制改革的要求,恢复职称评审、扩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自主权,对聘用制进行初步探索。深入发展阶段(从1988年到1992年)这个阶段改革的主要内容是下放权力,扩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自主权,聘用制实施范围逐步扩大。
4、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人事管理体制阶段(从1993年到1998年)十四大、郑州会议(启动试点)、部分地方实行聘用制度 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的新阶段(从1999年至今)这个阶段国家全面研究在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建立分类管理的人事制度问题,全面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人事制度改革的意义 改变大一统的干部管理体制,初步建立了适合事业单位特点的人事管理新模式。改变人事管理缺乏政策法规的状况,初步形成了比较完备的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政策体系。改变人事管理活力不足的状态,初步建立了科学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机制。三、目前我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的改革情况(一)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中若干问题的
5、思考 1、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严重滞后 2、“聘用双轨制”导致“身份歧视”,“岗位管理”部分回归为“身份管理”3、编制管理滞后并严重制约着事业单位发展(二)建立聘用制的人事管理制度 1、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思路 2、建立以聘用制为基础的用人制度(三)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深化哪些方面?分类改革 招聘改革 用人制度改革 职称改革 工资改革 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四)逐步形成健全的管理体制、完善的用人机制和完备的法规体系。在人员进口上,实行公开招聘。在人员管理上,推行岗位管理,包括规范岗位设置,实施竞聘上岗,完善考核奖惩,实行合同管理。在人员出口上,完善退出机制。在人事监管上,建立宏观
6、调控体系和监管机制。四、事业单位公开招聘 1、重要意义(一)正确认识公开招聘制度的意义(1)是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务。(2)是人才强国战略的重要抓手。(3)实现公民平等就业的重要途径。(4)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体现。2、工作的基本情况(1)确立阶段 2006年的人事部六号令(2)快速推进阶段:2010年的青岛会议(3)全面规范阶段:二通知、二通报 3、公开招聘工作的重点问题(1)适应范围问题(2)岗位上来说,三类岗位的人员都要公开招聘。(二)案例 1、限制招聘范围的行为 2、不合理的加分政策问题。3、组织过程中的限制行为 五、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聘用管理(一)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政策背景 第
7、一,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 第二,推行聘用制度的要求 第三,加强政府监督和宏观管理的需要 第四,改革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的迫切需要(二)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主要政策依据 1、基础性文件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人事部2006年70号文件)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人事部2006年87号文件)2、行业指导意见 11个行业指导意见 3、陕西省相关规定 陕西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我市的转发文号是汉人发200698号)关于转发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我市的转发文号是汉人发2007130号)陕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
8、管理实施意见(试行)4、汉中市实施方案及相关规定 汉中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汉办发200739号)汉中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聘用工作实施方案(汉人发2008264号)(三)岗位设置和聘用的工作程序 1、制定方案*岗位设置方案的内容(1)单位基本情况(2)岗位设置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3)拟设岗位情况(4)岗位设置方案情况说明 2、核准岗位设置方案*岗位设置方案核准程序:(1)市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市人社局核准。(2)市直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社局核准。(3)县(区)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县(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社局核
9、准。(4)县(区)部门及乡镇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县(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市人社局核准。*方案核准重点:3、确定岗位(1)按照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2)按照确定的岗位,研究制定岗位说明书(3)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及岗位说明书(4)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及岗位说明书在广泛征求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由单位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后,方可组织实施。*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制定实施方案的程序 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内容*编制岗位说明书*制定竞争上岗办法*制定实施方案的注意事项 把握好
10、四个关键因素 坚持好四个政策 开好两个会 4、竞争上岗(1)实施步骤(2)岗位聘用工作程序(四)拟聘人员核准或备案需提供的材料(五)签订聘用合同(六)兑现工资 六、聘用合同制管理(一)聘用合同管理的依据和基本内容 1、陕西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适用范围(1)陕西省行政区域内经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按规定权限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与其受聘人员建立聘用合同关系的,适用本办法。(2)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3)使用事业单位编制的社会团体,参照执行2、聘用合同订立的形式、原则、义务和回避(1)形式:聘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2)原则:订立和变更聘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
11、则,并符合国家和我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3)义务:聘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4)回避: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从事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检监察岗位的工作,也不得在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上工作。聘用工作组织成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遇有上述亲属关系的,应当回避。3、聘用合同中应当具备的条款(1)聘用合同期限;(2)岗位及其职责要求;(3)岗位纪律;(4)岗位工作条件;(5)工资福利待遇;(6)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7)违反聘用合同的
12、责任;聘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试用期、培训和继续教育、知识产权保护、解除合同提前通知时限等条款 4、聘用合同的期限和试用期(1)合同期限:聘用合同分为短期、中长期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流动性强、技术含量低的岗位一般签订3年以下的短期合同;因岗位或者职业性质需要、期限相对较长的合同为中长期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根据工作任务确定合同期限。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应聘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经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上述任何一种期限的合同。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
13、,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2)试用期:聘用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内。聘用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满6个月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满1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个月的;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受聘人员为新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试用期超过6个月的,聘用合同期限不得少于3年。5、聘用合同的履行、变更、续聘、中止、解除、终止(1)聘用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履行聘用合同。(2)合同变更、续聘、中止的依据:聘用合同履行期间,聘用单位应当对受聘人员履行岗位职责
14、、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必要时,可以增加聘期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作为受聘人员续聘、调整岗位、解聘的依据。(3)变更: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的,聘用单位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并向受聘人员出具岗位调整通知书,对合同作出相应的变更。当事人需变更聘用合同的,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按照规定程序签订聘用合同变更书,以书面形式确定合同变更的内容;双方协商不成的,聘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聘用单位合并、分立的,聘用合同由合并、分立后的聘用单位继续履行;经聘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受聘人员被选举担任党群组织领导职务的,其聘用合同期限的变更
15、,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4)中止:聘用合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中止履行 受聘人员履行国家规定的法定义务的;受聘人员暂时无法履行聘用合同的义务,但仍有继续履行条件和可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聘用合同中止情形消除后,聘用合同继续履行,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5)解除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合同,并书面通知受聘人员: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未经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
16、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本单位、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缓刑以及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员: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
17、成一致的。聘用单位解除合同未按规定提前30日通知受聘人员的,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聘用单位应当对受聘人员承担聘用合同定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合同,并书面通知聘用单位:在试用期内的;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被录用或者选调为公务员的;依法服兵役的;聘用单位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报酬、提供工作条件和福利待遇的;聘用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工作的。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单位协商一致,又不属于以上规定情形的,受聘人员应当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单位协商一致的,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18、定。聘用单位应当自受聘人员正式书面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之日起30日内予以答复;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受聘人员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6)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终止:聘用合同期满的;当事人约定的聘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乙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退休或退职的;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19、的;甲方被依法注销、撤销或者解散的。聘用合同当事人实际不履行聘用合同满3个月,又不属于以上终止情形的,聘用合同可以终止。聘用合同终止后,聘用单位应当为受聘人员开具终止聘用合同证明书,并办理相关手续。6、聘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相关手续、经济补偿(1)聘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聘用单位应当出具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的有效证明,并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封存或者转移手续。合同解除后,聘用单位应当为受聘人员开具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并办理相关手续。双方应当在3个月内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聘用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受聘人员的人事档案,受聘人员不得无故不办理档案转移手续。(2)经济补偿。聘用合
20、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符合规定的经济补偿条件的,聘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地方的有关规定给予受聘人员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应当根据受聘人员在本单位实际工作年限给予经济补偿:聘用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同意解除的;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受聘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一致,
21、由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聘用单位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报酬、提供工作条件和福利待遇的;聘用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工作的;聘用单位被撤销、解散,不能安置受聘人员就业或者接收安置单位重新计算本单位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标准。经济补偿以受聘人员上年月平均工资为标准;受聘人员在聘用单位每工作1年,支付其本人1个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受聘人员在聘用单位工作年限,满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按半年计算。7、聘用合同的法律职任和争议(1)法律责任。由于聘用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聘用合同无效
22、或者部分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聘用合同当事人违反聘用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聘用合同当事人双方都违反聘用合同约定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聘用单位违反本办法的,由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聘用单位主管部门或者聘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2)争议。聘用合同当事人因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依照人事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二)聘用合同制管理中的注意事项 1、注意合同中的两种期限 2、约定条款要规范 3、合同细节操作很重要 4、合同变更需谨慎 5、避免产生无效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无效:(1)违反国家和我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订立的;(2)采取期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3)未经本人书面委托,由他人代签的聘用合同、或漏签的聘用合同。无效的聘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如果部分条款无效,在不影响聘用合同其余部分的效力的情况下,其余部分仍然有效。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