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委托监理合同交通干线覆盖配套传输工程监理合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合同编号:20197-J(FY)-JL001签订地点:2019 年 月 日第一部分 委托监理合同委托人与监理人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交通干线覆盖配套传输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本工程新增华为OptiX PTN950传输设备28套,华为Metro1000V3传输设备11套,华为Metro1000 散件系统控制板10块,传输综合柜40架,72芯ODM终端框39套,12芯ODM一体化模块10块,24芯光缆终端盒7只,DDM模块10块。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
2、的定义相同。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2、本合同标准条件;3、本合同专用条件;4、合同附件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五、本工程开工前,监理人应按框架协议、监理细则拟定工程进度、质量和投资控制细则,并报委托人审核后实施。六、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本合同监理期限为:直到该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满为止。本合同一式 陆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 肆 份,监理人 贰 份。委托人:(签章)监理人:(签章)委托人代表(授权):委托人代表(授权):部门负责人(签章):经办人:年
3、 月 日经办人: 年 月 日地址:澳门路1号地址:开户银行:帐 号:开户银行:帐 号: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电话: 电话: 本合同签订于:_年_月_日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有如下含义: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
4、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1)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工作内容;(2)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第二条 委托监理合同适
5、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监理人义务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
6、权益。第六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第七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人义务第八条 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
7、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合同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定的合同中予以明确。第十四条 委托人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1、与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第十五条 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
8、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监理人的权利第十六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
9、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承包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
10、签认权。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第十七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第十八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
11、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委托人权利第十九条 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第二十条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第二十一条 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二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周报、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第二十三条 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
12、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监理人责任第二十四条 监理人的责任期应为监理质量终身负责制。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第二十五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监理人尽到监理职责时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七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
13、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委托人责任第二十八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三十条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第三十一条 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
14、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第三十二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合同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第三十四条 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
15、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二条及第三十三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可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第三十五条 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第三十六条 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
16、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七条 合同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监理报酬第三十八条 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三十九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第四十条 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第四十一条 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
17、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其他第四十二条 委托人的建议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第四十三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四十四条 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第四十五条 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第四十六条 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
18、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第四十七条 监理人对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第四十八条 本合同的成立、有效性、解释、履行、签署、修订和终止以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四十九条 如果任何争议或权利要求起因于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或与本合同的解释、违约、终止或效力有关,都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应在一方向另一方送达关于协商的书面要求后立即开始。第五十条 如果在一方提出协商要求后的十(10)天内,双方通过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则各方同意按下列第【B】种方式解决:(A) 将该争议提交至【汇川区
19、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该会依据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在【汇川区人民法院】进行仲裁。 (B) 向【 汇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十一条 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并可在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或其他有权机构强制执行。除非仲裁裁决有不同规定,败诉方应支付双方因仲裁所发生的一切法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第五十二条 诉讼【或仲裁】进行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的部分外,本合同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各方应继续履行。第五十三条 每一方同意使用本合同通知与送达条款规定的方式送达与仲裁或强制执行仲裁裁决有关的传票、通知或其他文件。本合同通知与送达条款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应影响一方以法律允许的其他方
20、式送达上述传票、通知或其他文件的权利。第五十四条 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效的,本条依然有效。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第一条 监理范围对交通干线配套传输工程设备、安全监理。第二条 监理服务的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21编制工程项目监理规划交委托人批准认可,作为开展工程建设监理的指导性文件和委托人检查监理方工作的依据。22 核查工程施工图设计、工程施工图预算,建议标底价格。23 参与审查确定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并根据施工组织安排编制详细的投资、进度、质量控制等各类报表经委托人批准后交工程承包商执行。24 编制投资、进度、质量控制的详细工作流程图并制定相应的工作进度。25 协助委托人完成开工前的准备工作
21、,审查施工准备工作,经委托人批准后发布开工令及工序开工证书。26 审查工程承包商编制的施工进度计划、质量计划、临时工程的设计方案,提出改进意见,并检查督促实施;审查工程承包商现场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27 要求监督工程承包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督促工程承包商严格按设计文件、规范、标准和程序施工,确保工程质量。28 监理单位必须经常巡视工地的各个部分,发现问题,立即督促工程承包商改进,并检查其执行情况。每道工序完毕监理单位必须及时检查验收,并做好隐蔽工程的签证。关键工序的施工必须进行旁站监理,控制工程质量。29 工程监理单位应组建完整的项目监理组织机构,并将人员配置、职能分工、职责划分确定后报移
22、动公司备案。210 审核施工单位制定的施工测量细则,监督工程承包商严格抓好施工复测、施工监测、施工测量等控制环节。对施工单位自检项目进行抽查。对预埋管线进行复查。经监理确认符合标准后方能施工。将抽查结果和处理意见报委托人,确认工程质量。211 严格审查用于本工程的材料和设备,参加仓库或工地现场开箱商检、检验全过程并作出书面记录,对于本工程的材料的出厂合格证进行核定并存档,对专业性较强的设备,在委托人确认的专门的检测机构,取得合格证明。212 审核施工图设计变更,对设计变更和技术洽商以及施工合同变更,严格要求有关双方按约定进行并提出监理意见报委托人。213 审查工程中出现的质量事故报告,分析事故
23、原因及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督促承包商及时处理事故,并向委托人报告。214 督促承包商文明施工,健全安全生产防护措施,防止环境污染。215 负责审查合同变更及承包商提出的工程进度支付及结算,提出审查意见报委托人。216 签认工程量的增减,经委托人批准后,作为工程结算依据。217 协助委托人在项目工程中应用风险管理,提出监理意见报委托人。218 及时转达有关的图纸、资料、通知、指令等。219 编写监理阶段工地周报和监理总结。及时做好施工过程记录,完成主要工作量记录、安全情况记录、施工中存在问题及施工单位动态记录、工程量各种材料的进场使用、设备使用等财务记录、施工质量记录、竣工记录等,并进行分类归
24、档,所有记录由委托人定期签认。220 据工程承包商提出的各阶段、部位工程的检验、验收及整体工程验收申请报告,组织初验,签署工程承包商的全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参加委托人组织的最终验收。221 督促并审查工程承包商完成各阶段及全套竣工资料,交委托人存档。222 监理方按施工合同条款进行建设监理,对委托人和工程承包商在合同上发生的争议,由监理方在公正的立场进行调解。223 采用先进的科学仪器,监理工程安全质量所必须的实测数据,科学地指导现场施工作业,并作为正式技术资料,纳入监理文件。224 协助处理与工程有关的外界干扰因素及相邻施工单位的各种矛盾。225 在规定的工程质量保修期限内,负责检查工程质量
25、状况,组织鉴定质量问题责任,督促责任单位维修。第三条 监理费计算与支付3.1 双方同意该工程按如下方式计算监理费:本工程监理费关于发布移动2019年通信监理招标结果的通知本工程监理费(国内需安设备费*0.4+建安费)*0.033*0.8本工程监理费为人民币:33054 *80%=26443(元)本工程监理费为人民币:大写:贰万陆仟肆佰肆拾叁元整,小写:¥26443元.3.2 监理费的支付方式1、监理单位进场工作后十五日内建设单位向监理单位支付监理合同总额的10%;计人民币:大写:贰仟陆佰肆拾肆元整.小写¥2644元。2、工程竣工初验通过后,建设单位向监理单位支付监理合同总额的70%;计人民币:大写:壹万捌仟伍佰壹拾元整。小写:¥18510元。3、终验后付审计定案价与已付款差额部分。4、付款方式:由省公司直接转账若出现有违约金、赔偿金和考核办法规定中扣除合同款的情况,委托人有权在任何一笔支付款中扣除相应价款。第四条 本次工程监理人员名单监理人员监理职务职称电话技术顾问核心机房监理员监理员核心机房监理员监理员红岗区监理员监理员红岗区监理员监理员汇区监理员监理员合同正文与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果合同正文与合同附件内容相冲突时,以合同正文内容为准。第五条 监理人承诺,将严格遵守附件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监理管理办法(有限工建2010179号)的考核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