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审计造咨字 第 号委托单位: 工程名称:某公路工程合同 项目类型:E类(工程造价全过程控制) 咨询单位:重庆 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二一八年一月二十日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委托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咨询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甲方委托乙方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1.项目名称:某公路工程合同2.委托类型: E类工程造价全过程控制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3建设工
2、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四、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并对其造价咨询结论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保证其真实、合法性。五、甲方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乙方支付酬金。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 2018年1月20日开始实施,至审计局审计结束为止。七、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二份。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负责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第二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
3、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1“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是指以下服务类别的咨询业务:(A类)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B类)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决算的编制、审核;(C类)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D类)工程洽商、变更及合同纠纷的鉴定与索赔;(E类)编制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和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等。2“委托单位”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和“允许的受让人”。3“咨询单位”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4“第三方”是指除委托单位、咨询单位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
4、关的当事人。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咨询单位的义务第四条向委托单位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第五条咨询单位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单位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2“附加
5、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第六条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终止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单位的义务第七条委托单位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单位工作提供外部条件。第八条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单位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第九条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单位书面提交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单位要求第三方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单位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第十条应当授权胜任
6、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单位联系。咨询单位的权利第十一条委托单位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单位以下权利:1咨询单位在咨询过程中,对委托单位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单位提供书面报告(按书面报告要求的时间内)。2咨询单位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方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不能直接与第三方核对或查询,须由委托单位在场,在委托单位协调下进行)。3咨询单位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但应与委托单位共同勘察。委托单位的权利第十二条委托单位有以下权利:1有权向咨询单位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2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3经咨询单位同意有权要求更换
7、不称职的咨询专业人员,经双方协商后进行更换直到终止合同。4有权阻止咨询单位随意到施工现场进行勘察,询问施工单位,结算审核需在委托单位协调下进行。咨询单位的责任第十三条咨询单位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单位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第十四条咨询单位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单位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单位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第十五条咨询单位对因委托单位或第三方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单位应承担责任。第十
8、六条咨询单位向委托单位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单位的各种费用的支出。委托单位的责任第十七条委托单位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单位造成的损失。第十八条委托单位如果向咨询单位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单位的各种费用的支出。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十九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第二十条由于委托单位或第三方的原因使咨询单位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咨询单位应及时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单位。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
9、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对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第二十二条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第二十三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咨询业务的酬金第二十四条正常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二十五条如果委托单位在规定的支付期
10、限内未支付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委托单位应向咨询单位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贷款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第二十六条如果委托单位对咨询单位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向咨询单位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单位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第二十七条支付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其他第二十八条因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专业人员必须外出考察时,经委托单位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单位负责。第二十九条咨询单位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单位承担;在委托的工
11、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委托单位同意,其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第三十条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一条除委托单位书面同意外,咨询单位及个人不应接受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合同争议的解决第三十二条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单位与咨询单位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当地建设工程造价主管部门调解;若仍然不能达成一致时,可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委托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第一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
12、部2006年第149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中价协【2002】第016号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操作指导规程、渝建价协【2007】第39号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标准、规范。第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某公路工程的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具体工作内容如下:1、 每月完成产值的编制、报送、核对,进度款申报并跟踪审批进度和流程;2、 参与收方签证工作,指导项目部人员对收方资料、设计变更资料、材料核价资料、经济签证资料的编制和审核。3、 收集整理经济资料和需支撑的技术资料、会议纪要,为竣工结算作准备4、 竣工结算的编制,与建设单位和审计单位的核对,并协调跟踪审计,参与审核工作。5、
13、配合甲方组织的材料、劳务分包及专业分包等招标活动,并参与招标文件编制、招标活动及评标,协助甲方对招标单价、合同条款进行分析及制定;6、 对施工过程中的成本进行分析与控制,对成本控制方案提出合理化建议,有义务提出影响成本控制的不合理行为并提出合理化建议。7、 配合项目经理对项目部全员进行合同交底,合同台账管理,各类经济报表台账管理。8、 参加所有造价方面的会议和组织、协调、沟通相关部门工作。9、 其余工作双方协商解决第三条 双方约定的委托单位应提供的工程造价咨询材料及提供时间:委托单位于 2018年1月20日 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材料。第四条委托单位应在48小时内对咨询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
14、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第五条咨询单位在其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因单方责任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酬金比率(扣除税金)第六条委托单位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向咨询单位支付酬金:1. 工程造价咨询费用: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该项目暂定工程造价 亿元,工程造价全过程咨询费用按照:(1)合同中标金额范围内按中标总金额的3计算(暂定工程造价咨询费用为48万元);(2)合同中标金额范围外(即造价增加部分),按造价增加部分的5计算;最终咨询费为中标范围内咨询费+中标范围外咨询费。该项目的服务期限至南川审计局审计完成结束。2付款方式及时间:合同签订后每月支付进度款 元;乙方
15、报送结算至甲方后,支付至工程造价咨询总费用的70%;乙方配合建设单位完成第一次审计后支付至工程造价咨询总费用的90%;余款待乙方配合南川区审计局完成审计后一个月一次性支付;以上费用乙方均无需开具发票。3.合同工期:24个月。合同生效之日起,非乙方责任造成工程不能正常开展(如政府拆迁、当地农民闹事、政策停建、缓建和甲方的资金原因等造成的停工),总工期超过27个月后,甲方除按本合同第6.2条支付乙方费用外,每一个月增加5000元作为乙方的人员工资补贴。第七条双方同意用人民币现金或转帐方式支付酬金。第八条: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说明:1、乙方委派 为该项目的总负责人, 为项目具体项目负责人, 为项目配合实施人员,其余人员随项目工程进度进行调配;2、2018年3月开始每月安排驻现场不少于20天,参加所有造价方面的组织、协调、沟通相关部门工作,基础工程基本完成后可以撤场;项目总负责人需对造价工作把关,所有的经济资料最终以项目总负责人签字认可为准;3、 项目驻场人员饮食住宿由甲方负责安排。第九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单位与咨询单位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双方同意向委托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负责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第13页/共1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