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车辆定点维修合同甲方:南通市园林绿化管理处乙方: 为规范机动车辆维修工作,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一、甲方方自 2016 年 8 月 日至 2019 年 8 月 日(叁年)将单位车辆定点在乙方维修。二、甲方应在合同签订后送修车辆和接受修复竣工的车辆,并确保送修车辆的一切手续齐全、合法有效,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乙方不予负责。 三、乙方保证原厂配件和维修质量,严格按照省颁汽车维修行业的规定标准执行,并在维修派工单约定的期限内向甲方交付修竣车辆。 四、为确保车辆维修合同的履行,乙方同意将比选保证金5000元转为车辆定点维修合同的履约保
2、证金。 五、乙方维修车辆结束后,须及时填写“车辆维修结算单”(以下简称“结算清单”),认真填写车辆维修的具体部位和消耗的材料、部件、计价情况、工时费及质量保证期,注明优惠事宜后交甲方经办人审核签字。此单多联复写备查。 六、乙方为甲方提供的优惠条件: (1)24小时现场施救; (2)车辆常年免费检查; (3)对修复的车辆,乙方承诺质保期为一年,此期间内因乙方维修技术问题,均予免费维修; (4)对维修更换的配件,质保期为三个月; (5)每车每年一次免费前轮侧滑和四轮定位测试; 七、每季末30日为结算截止日期,乙方应于次月5日前将全部结算清单(并打印总报表)和汽车维修专用发票交由甲方经办人核对后签名
3、后,办理相关审核手续后在十个工作日内付款。 八、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甲方将定期或不定期的对乙方执行合同的情况进行检查,如有下列情况发生,甲方可向乙方发出终止合同的书面通知书: (1)经乙方维修出厂的车辆存在质量问题达3次的;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将送修车辆交由其他维修厂家修理的; (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使用非原厂生产的零部件用于送修车辆的; (4)无论在任何情况下,乙方以旧件换取送修车辆零部件的; (5)因乙方维修质量问题,导致送修车辆出现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 (6)每季不认真、及时、准确地向甲方报送维修情况统计表的。 九、乙方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向甲方经办人提供任何形式的回扣,一经发
4、现,甲方可立即全面终止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同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十、乙方应严格执行合同中规定的各项维修工时费定额和收费标准及配件价格,接受甲方定期或不定期的对汽车配件、维修质量、车辆档案、服务承诺等的检查。如发现违规行为累计三次的,甲方将扣除其履约保证金并取消其定点维修厂的资格的处理。 十一、 甲方如因实行车改或国家政策上的原因,导致能送入乙方修理的车辆减少(或无车辆),甲方不承担对乙方经济补偿责任。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十二、合同应在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代表人: 代表人:地址: 地址:电话: 电话: 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