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法院书记员管理工作的思考参考模板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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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法院书记员管理工作的思考回首书记员管理制度之路,从人民法院组织法到1999年最高院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再到2003年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我们清晰的看到中国司法改革的触角已经涉及书记员制度,书记员正在走向单独序列的科学管理,书记员的角色正在由附庸型走向独立型,书记员管理制度的改革应当成为中国司法改革的又一道风景线。遗憾的是,学者们往往对法官制度津津乐道,对书记员制度却较少问津,书记员管理制度的理论研究一直是乏善可陈。经笔者近月余的走访、调研,拟发表自己对书记员管理制度改革的些许思索,希望能为法院书记员管理工作拓一脉新思路。一、现状剖析(一)书记员角色过渡性明显,制约其自主良性发展。书记员,

2、顾名思义即书(写)、记的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书记员指依法在我国各级法院中担任审判庭记录工作、办理有关审判的其它事项的审判业务辅助人员。书记员工作在人民法院全面完成审判任务、保证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的全部工作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正是因为书记员工作有着特定的内容和范围,其性质与法官工作也有本质的区别,二者理论上应当是不存在相融和递进的关系。在实际管理中,旧管理体制下的书记员通常是作为预备法官的一种过渡性角色,通过司法考试后,在书记员岗位上干几年再跻身法官行列,几乎是每一位书记员孜孜以求的目标。他们较多存在着“我是预备法官”的思想,把书记员工作视为临时性、过渡性的

3、工作,对书记员应当掌握的庭审记录、归档等技能只求掌握不求提高,岗位责任较多被动性。在刚刚实行聘任制书记员招录新管理制度的法院中,聘任制书记员也常常抱有先做几年看看,再找更好机会的念头。(二)书记员分工不科学,影响工作效率提高。常有法官抱怨,书记员越来越懒,却少有人想过是为什么,是归咎于书记员不够?或是书记员责任心不强?司法改革的进行使法官肩负的责任越来越大,激增的案件数量使法官的工作量越来越重,为提高自身业务能力、完成审判任务,必然要求法官将一些琐碎的不太重要的审判事务交由助手处理。但因为法官助理制度实际上未能真正开展,大量本该由法官助理完成的工作基本上都交给书记员完成,有些书记员会被要求查找

4、一些与案件有关的资料,甚至会被要求对裁判文书的质量问题进行修正和把关。此外,书记员还往往兼任内勤并处理日常性的文秘工作,复印、盖章、起草报告、领取办公用品、通知开会等等,部分工作能力强的书记员,还得承担业务庭的工作计划、报告总结或一些临时性的调查报告。换言之,书记员不仅要完成审判记录工作,还必须完成法官助理、庭务秘书、内勤完成的绝大部分工作,“十八般武艺”是否真得能样样精通呢?不容否认的现实是,不科学的分工加上多种性质不同的工作任务,让书记员变得相当辛苦。(三)书记员职责不明确,影响积极性发挥。随着司法改革的推进,法官与书记员的关系将不可能是过去那种“师傅带徒弟”式的带有感情性质的关系,而必须

5、是各司其职的纯粹工作关系,过去那种传、帮、教的作坊工作方式往往意味着各自的职责不分,事实上很多法官已经习惯于这种工作方式。随着书记员单独序列制度和法官遴选制度的推行,书记员不可能无条件、一如既往的完成每一项法官交办的任务,这样一来,工作摩擦不可避免,也很难站在彼此的角度考虑问题,一旦出现工作问题,大多数情况下,书记员不是难辞其咎就是受到或多或少的指责,法官和书记员都认为自己没有错,都满腹委屈,工作热情大受打击。认为“怎么做都是错”的书记员不在少数,消极怠工也是一种逃避的方式。权责不明,没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对书记员和法官的工作职责进行详尽的规定,是导致法官与书记员工作发生冲突的根本原因。(四)系统

6、培训及考核机制缺失,制约整体素质发展。长期以来,书记员没有机制性的专业培训项目,现行书记员管理模式是将书记员分配到各庭室,由各庭室自行管理,各庭室又根据情况将书记员进行二次分配,让其相对固定地与一名或几名审判人员搭档办案。故书记员要么参与所在庭室的业务培训,要么由搭档的审判人员带教,而其中带教法官的工作水平、工作能力、敬业精神等因人而异,带有很大的局限性和差异性。正是缺乏一种系统的职业、专业培训,会导致书记员钻研自身业务源动力的缺失,甚至造成书记员队伍素质的不均衡、业务的不精通。笔者曾于派出法庭工作三年,颇有感触,书记员的工作可以说是无所不包,从立案立卷到结案归档,从简单的粘贴材料到复杂的草拟

7、判决,从外出调查到坐庭记录,从内勤统计到文章调研,由于书记员工作绩效、考核评价都由各个庭室负责,而各个庭室案件性质各异、收案不等、管理有别,无统一的工作规范、考核机制,就难免出现书记员工作忙闲不匀、评价标准不一、积极性参差不齐的情况。二、他山之石(一)国外有关做法法院设立书记员职务是当前国际通行做法。在国外,书记员的设立主要是通过提供辅助性的服务工作,保证法官专心于审判事务,同时保证法院诉讼活动的顺畅性。书记员通常不是晋升法官的职位途径,而只是一种与法官有着不同专业分工的不可替代的独立角色。国外的书记员和速记官、技术官、执行官等一样,都是从事法官裁判之外的工作,没有地位的差别,只有分工的不同。

8、在日本,书记员是以处理审判权的附带事务为其权限,即担负制作调查记录、书写及保管诉讼记录及其他法律规定的事务。美国法院的书记员主要是协助法官搞法律研究、准备法官开庭备忘录、草拟法律意见、查证判决所引的注解等等。国外法院对法官以外的其他辅助人员的工作分工都比较明确细致,除了书记员之外,还设置有速记官、调查官、执行官等职务,分工细致,规范明确,有很强的专业性。在国外,书记员通常是按单独序列进行管理,一般是在法院设立书记室来管理书记员的工作。有些国家书记员实行终身制,如澳大利亚和日本,这主要是出于稳定书记员队伍的考虑。此外,日本书记员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序列,书记员在享受法院的特殊待遇的同时,还享受公务

9、员的薪金、津贴等同等待遇。(二)国内有关探索北京、吉林、上海、海南等省市法院已经进行了一些建设性的有益探索。吉林省法院系统全面推行书记员单独序列,职业化分工,专业化管理,他们建立了书记员管理处(科),对书记员进行集中管理、统一培训、统一考核,以建设一支专业化、高素质、结构合理、管理完善的书记员队伍。各级法院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书记员实行聘用制,补充新的书记员可以面向社会区别于法官降低条件公开单独招录,择优聘任,经培训持证上岗。北京市高级法院为下级法院公开招聘合同制书记员,对书记员实行聘任合同制管理,缓解了目前北京市法院编制紧张、书记员短缺的困难,并且提出分层次培训人才、使用人才的法院用人理念。上

10、海市一中院积极探索建立“集中管理、分散使用”的书记员管理新机制。所谓“集中管理”,就是书记员隶属书记员办公室,书记员办公室对书记员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调度,统一考核,统一培训,并设立几个小组分别负责刑事、民事、立案、审监、执行及速录员的管理工作。“分散使用”,就是按照审判工作的规律和特点,结合书记员岗位设置,把书记员合理安排到各业务庭,在审判工作中协助审判员做好各项法律辅助性工作,当好法官助手。三、理论思索与实务对策(一)程序公正与书记员管理制度改革谷口安平指出,“程序是法律的心脏”,法律的正义惟有通过公正的程序才能实现。我国程序上缺陷除了表现为程序过于简化之外,还表现在缺乏许多重要的程序规则以

11、及某些程序的设计不合理。这就需要在充分总结和认识审判经验和规律的基础上不断改革而完善程序制度。 在程序制度和诉讼运作方式的改革过程中,必须摆正书记员管理制度改革的位置,使之与司法改革的其它方面有机地结合起来,促进程序的合理设计、限制法官滥用权利、消除程序中的行政色彩、保障当事人的平等诉讼权利,最终实现程序法制化。(二)诉讼效率与书记员管理制度改革书记员管理制度的改革与其它法院体制改革一样,对保障诉讼效率具有积极的意义。这是因为:首先,书记员的工作贯穿于整个诉讼过程的始终,书记员工作的好坏可能直接导致诉讼效率的高低;其次,书记员作为审判辅助人员,一个工作不负责任,粗心大意的书记员将直接影响法官的

12、工作效率,出现导致法官无法按计划完成审判任务的严重后果;再次,书记员工作整体效应的发挥,对法官滥用程序的行为可以进行监督,起到预防诉讼效率低下的后果发生。(三)实务对策鉴于以上问题的发掘、借鉴和分析,笔者认为,法院书记员管理制度改革的总体思路应当是:“角色独立、职责明确、级别分明、工作规范、素质优化”。具体可以是:1、在法院内设立专门的书记员管理机构(如称为书记员处),该机构与法院其它审判业务部门及行政管理部门为平级单位,规范并界定书记员处与审判庭对书记员管理的职责,进一步明确书记员的行政管理、业务培训检查考核等项目的落实,保证书记员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变目前的分散管理为相对集中管理。在坚持书记

13、员单独序列管理的前提下,建立一支专业的与法官序列相对独立的书记员队伍。2、书记员实行相对集中管理后,有针对性的建立健全各项有关书记员管理的规章制度,诸如书记员管理暂行规定、书记员岗位职责、书记员工作条例等等,进一步规范、明确书记员的工作职责、工作范围、行为规范等,使每个书记员在工作的各个环节都有章可循,打破以前分散管理时工作的随意性,理清法院与书记员之间职责的界限,让书记员能够更专注于本职工作,致力于提高自身专业化技能和工作水平。在条件成熟时,可制定统一适用于全国法院系统的法院书记员管理条例,对书记员的角色定位、法律地位、工作职责、任职、录用、培训、考核、淘汰、工作待遇、工作程序及管理机构等予

14、以明确规定。3、重视书记员的职业素养教育,对书记员进行有计划分阶段的技能培训;建立书记员业绩档案,档案中应包括反映书记员工作实绩、业务能力的材料,根据该材料来识别书记员工作能力的强弱、贡献大小;设计科学的书记员岗位责任考核办法、书记员奖惩办法,改变过去那种干多干少、干好干坏一个样的境况,用同一种标准在“德、能、勤、绩”等方面对书记员进行考核、奖惩,同时也增进书记员之间的相互了解,让他们知己知彼、取长补短、相互竞争、共同进步。4、对书记员的管理应作适当超前性考量。原有模式下,为了升任法官,书记员会注意恪守职业准则,廉洁自律,实行单独序列后,升任法官的捷径不复存在,如何对书记员的廉洁问题、责任意识

15、进行防范和强化,是必须要超前考虑到的。需要指出的是,书记员的单独序列和专业化管理并不意味着完全断绝书记员向包括法官在内的其它角色的变迁渠道,尤其是在新、旧书记员管理体制交替的磨合期。四、结语书记员管理制度的改革能否顺利深入展开,有赖于司法界在格外关注法官制度改革的同时,对书记员制度的改革给予应有的重视;有赖于法官们转变思维方式,理解司法改革的全面含义。相信在不远的将来,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逐步建立健全后,法官和书记员的工作范围将更加分明,工作关系将更加融洽,而书记员制度也将在提高司法效率和维护司法公正、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发挥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作者单位:政治部)(责任编辑:刘娟娟)7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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