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安全生产法:舆论监督的“保护伞”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出台,无论是对劳动安全保障领域,还是对于新闻界,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安全生产法的颁布,可以说在劳动安全保障领域具有划时代意义。它确立了有关安全生产的基本制度和要求,并且加大了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力度。这对于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必将产生积极的、深远的影响。而令新闻界兴奋的是,该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义务,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这可以说给新闻界进行安全事故监督报道,提供了一个有力武器。 应该说,对安全生产进行宣传,对
2、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揭露,历来都是新闻媒介关注的热点。而新闻煤介也的确不辱使命,做出了很大的贡献,如广西南丹矿难,如果不是记者的揭露,可能会被隐瞒更久,事实真相甚至有可能永埋地底;今年发生在山西忻州繁峙金矿的矿难,黑心的矿主不仅隐瞒不报,还抛尸灭迹,而戳穿黑幕的又是记者的报道,并为公安部门最终破案提供了依据。而且,揭露重大事故的报道,还往往对反腐败斗争做出了贡献。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的一位领导曾说,从近年来查处安全生产事故所揭露出的大量情况看,几乎每起特大事故背后,都与某些腐败现象有联系。因为在这些事故后面,都有一些严重失职、渎职的领导干部。他们在事故发生前见利忘义、徇私枉法;在事故发生后装聋作
3、哑,推诿责任;在解决事故的过程中弄虚作假,草率了事。他们与肇事者“同气连枝”,往往动用手中的权力来遮掩事故真相,企图瞒天过海,因此拼命阻止记者的采访报道。他们经常使用的借口,就是维护社会安定。可是,事实是客观存在的,只有公开出来,才有利于解决问题,安抚人心。他们打着社会利益的幌子,行一已之私利,以逃避自己的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新闻媒体在对安全生产事故进行报道时,阻力重重。不仅事故的责任人拒绝接受采访,有关知情人不敢透露真实信息,更为严重的是新闻工的人身安全遭受严重威胁:轻则采访设备被毁损,重则被关押、被殴打致伤。曾经发生的一件件血淋淋的事实,就是最好的例证:采访济南重大塌方事故的记者被保安打
4、晕,采访广西丹矿难的记者被尖刀、枪支抵住了身体,采访运城富源煤矿透水事故的记者被盯梢和恐吓,等等。 现在,安全生产法将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明确规定为新闻媒介的“权利”,新闻媒介就会把它作为义不容辞的责任承担起来。谁阻挡这种监督,谁就在违法。 在今天普遍强调维护人权的形势下,安全生产法强调对事故的舆论监督,也蕴涵着对人权的维护。在那些腐败官员的心目中,数十条、上百条百姓的生命,远远抵不上自己头上的那顶乌纱。而在与这些官员相勾结的某些老板的心目中,这些生命也不过是他们赚取巨额钱财的工具而已。因此,过去许多伤亡惨重事故,往往被隐瞒不报,或在伤亡数字上大打折扣。死伤者及其家
5、属也没有得到及时的救助和应得的补偿。说到底,这就是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极端漠视,是对人权的严重践踏。新闻媒介对那些在劳动岗位上献出鲜血甚至生命的普通劳动者,理应付出更多的同情和支持。为了洗雪他们的冤屈,也为了更多的人不再重演类似的悲剧,新闻工有责任冲破重重阻碍,将事实的真相以及隐藏其后的腐败大白于天下。 下一步,新闻媒介还需要加大对第六十七条的宣传力度,特别要让各级领导和各行业管理者都熟知这一条。这样,既可以让他们充分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明白自己若隐瞒隐患和事故真相,一旦被媒体披露出来,将会遭受严厉处罚;同时也可让他们不敢随意阻挠记者的采访报道,因为这样做违反了安全生产法,亦会受到法律制裁。 当然,安全生产法虽然从立法上为新闻界提供了舆论监督的“保护伞”,但绝不意味着舆论监督的任务会因此而变得轻松。虽然法律已有规定,但舆论监督的阻力仍然会有的,仍然需要记者有不屈不挠的勇气、敢于挺身冒险的胆气和敢于同恶势力作斗争的正气;另一方面,一旦发现违法、违纪、违规现象,要严格按照新闻管理有关规定,本着为社会帮忙不添乱的原则,本着挖掘事故原因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负责的宗旨,客观谨慎进行报道,而不能为了追求轰动效应,使舆论监督庸俗化。 孙旭培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