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章明朝的法律制度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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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12章:明朝的法律制度o 第一节:立法成就o一、明初的立法指导思想o1、重典治国的思想o明初重典治国主要体现在重典治吏和重典治民两个方面。o朱元璋认为,“民经世乱,欲度兵荒,务习奸猾,至难齐也。”制定严刑峻法,可以达到“欲民畏而不犯”,“使人知所警惧,不敢轻易犯法”的目的。2、明礼导民,明刑弼教o朱元璋曾说:“朕仿古为治,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o针对儒家的“先教后刑”的观念,朱元璋指出也可以“先刑后教。”礼顺人情o3、法贵简严、使人易晓的思想 二、主要立法活动o明朝继承了宋代的立法成就,法律体系更加完备。明朝的法律形式有:律、令、大诰、例、会典等。o1、大明律的制定o大明律的制定经过四

2、个阶段:o其一,吴元年(1367年)律,首创阶段,总计律285,令145条。o其二,洪武七年律更定阶段,律文增加606条,12篇,30卷,将名例律放到最后。o其三,洪武二十二年律,整齐阶段,定型为7篇,30卷,460条。o其四,洪武三十年律,正式颁行阶段。大明律最终颁行全国。大明律的内容特点o大明律共30卷460条,以名例律为首,其余依次是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分类。各篇之下又分门别类。o大明律是中国法制史上另一具有代表性的法典。o1、在法典编纂体例上,仿照元典章以六部来分篇。2、门类划分较细,便于寻检条文。如户律包括户役、田宅、婚姻、仓库、课程、钱债、市廛(缠)7卷 3、在文字上通俗易懂

3、,浅显简明。o4、在律首附有六赃图,服制图等图表,使援引者一目了然。5、内容有所增加,将唐律中的数条合并为一条,其中新增加的法律条文就有160余条,大多为明代所独创。2、大明令o1367年,朱元璋下令制定律令,但令的制定直到洪武元年初才完成。明太祖在颁布大明令的圣旨中写道:“律令者,治天下之法也。令以教于先,律以齐于后。”大明令也按照朝廷六部分类,其中吏令20条,户令24条,礼令17条,兵令11条,刑令71条,工令2条,总计145条,这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以令命名的法典。大明令户令o凡民间寡妇,三十以前夫亡守志者,五十以后不改节者,旌表门闾,除免本家差役。3、大诰和教民榜文o从洪武18年至20

4、年,在制定大明律的同时,朱元章也制定了是一篇大诰。大诰是明朝初年的一种特别刑事法规,有四篇,即御制大诰74条,御制大诰续编87条,御制大诰三编43条,大诰武臣32条,总计236条,先后颁布于洪武18年至20年间。四篇大诰内容由典型案例、重刑法令以及明太祖因案而发的“训诫”三个部分构成,其中绝大多数条目都是针对惩治贪官污吏和害民豪强的犯罪。o大诰的特点是:法律效力在律文之上,对于律中原有的罪名,大多加重处罚;滥用法外之刑,四篇大诰开列的刑罚如族诛、枭首、断手、刖足等都是汉唐以来未有过的酷刑;重典治吏是大诰的另一特点。o明初四篇大诰是中国历史上空前普及的法律文献。朱元璋对四篇大诰非常重视,规定“一

5、切官民诸色人等,户户有此一本,若犯笞、杖、徒、流罪名,每减一等。无者,每加一等。所在臣民,熟观为戒”。明初全国各类的学校都要以大诰作为学生学习的教材,科举考试也从中出题。洪武后期,还在京师举行讲读大诰的比赛,人数十九万人,皆“赐钞遣还。”郭桓贪污案 选自御制大诰第49o造天下之罪,其造罪患愚者,无如郭桓甚焉。其所盗粮食,以军卫言之,三年所积卖空,前者榜上若欲尽写,恐民不信,但略写七百万耳。若将其余仓分,并十二布政司,通同盗卖见在仓粮;及接受浙西四府钞五十万张,卖米一百九十万不上仓,共折米算,所废者二千四百余万精粮。呜呼,古今贪有若是乎!其郭桓不才,乃敢如是。其中所分入己者几何?罪及同谋,愚顽者

6、生死纪必枚焉。空仓廪,乏府库,皆郭桓为之。教民榜文o是明朝初年的另一种特别的刑事法规,榜文是皇帝的谕旨或经皇帝批准的官府告示、法令、案例,文前题有“为禁约事”,或“申明教化事”。悬挂于各级衙门门首及各地申明亭中,其法律效力也高于明律。明太祖、明成祖统治期间,颁布了许多榜文,如近年来发现了一件明成祖时期的榜文,规定凡市镇商人、市民借口宝钞磨损而拒收者,处以死刑;骂三品以上官比照骂父母、祖父母皆斩,在粮食中掺沙掺水比照在官盐中掺沙掺水处罚等。4、删定问刑条例o洪武二十二年,朱元璋命令翰林院会同刑部编类颁行。洪武二十五年,刑部请求更定律条与条例不同者,朱元璋以定律不可改,不从,将条例当作权宜之法。明

7、初的条例有充军条例、抄箚条例等。明成祖时,禁止随意引用“榜文条例”,司法审判依据大明律。到宪宗成化年间,下令“尽除所有条例”。o明孝宗时弘治13年,因大明律不敷应用,于是制定问刑条例297条,成为常法,与律并行。o此后,正德、嘉靖、万历年间多次修订,到万历时期已多达382条。一些司法机关为了检索方便,将律令条例混编一起,如弘治时期的皇明条法事类即将律、令、条例、案例合编在一起。最为流行的是将大明律与问刑条例合编在一起,称为大明律附例或大明律集解附例。条例的作用是弥补大明律的不足。o明后期所采取的律例合编的体例,也为清朝所沿袭。5、明会典o大明会典是一部仿照唐六典体例编纂的一部法律汇编。明英宗时

8、,开始后编纂,至明孝宗时期完成,共180卷,但未及颁行。明武宗、世宗、神宗时期又对其进行修订。目前流传于世的有武宗、神宗两朝会典。大明会典按照明朝官制,首卷为宗人府,以下为六部、都察院、六科、各寺、监等排序。明朝的会典体例对清朝产生了重要影响。第二节:明代刑事法律o一、刑名的变化o沿用了此前的五刑制度,但徒、流刑一律附加杖60至100的刑罚。o1、凌迟刑成为法定最重的刑罚,明律中共有13项罪名适用凌迟刑。2、充军刑。是强迫罪犯盗外地充当军户的刑罚。按路途远近分为五类,即极边、烟瘴、边远、边卫、沿海和附近充军。明代充军分为终身和永远两类。大明律的充军有46条,到嘉靖问刑条例有213条,万历年间的

9、充军条例有252种。3、迁徙刑是强迫罪犯全家迁往千里以外的刑罚。4、枷号刑是给罪犯带枷示众受辱的刑罚,枷重1525斤。5、刺字刑是对于侵犯公私财产犯罪的附加刑。6、廷杖大臣。武宗时,有146人受到廷杖,11人被杖死。明世宗嘉靖3年的大礼仪之争,杖责大臣134人,打死16人。o此外还有赎刑、族刑等酷刑。二、刑罚制度的变化o清朝著名的法学家薛允升在唐明律合编卷9比较唐、明两律后,发现了两者之间最大的差异是:“大抵事关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事,唐律较明律为重;盗贼及有关帑项钱粮等事,明律则又较唐律为重,亦可以观世变矣。”薛允升把明律刑罚适用制度的变化归结为“重其重罪,轻其轻罪。”(一)、明律“重其重罪,轻

10、其轻罪”的表现o1、加重了对谋反、谋大逆等重罪的处罚。对谋反罪大逆,明律规定:“凡谋反及大逆,但共谋者,不分首从,皆凌迟处死。祖父、父、子、孙、兄弟及同居之人,不分异姓,及伯叔父、兄弟之子,不限籍之同异,年十六以上,不论笃疾、废疾,皆斩。其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姊妹,若子之妻妾,给付功臣之家为奴。财产入官。”o对于谋叛罪,不分首从皆斩,妻妾子女罚给功臣家为奴。2、严禁交结奸党。o在大明律吏律增设了唐宋律典中所没有的“奸党”条目。明朝初年的奸党案有胡惟庸案和蓝玉案.o凡奸邪进谗言,左使杀人者,斩;若犯罪律该处死,其大臣小官巧言谏免,斩;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斩;诸衙门官吏及士庶人等

11、,有上言宰执大臣美政才德,即是奸党。3、严惩官吏贪赃。o大明律将六种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犯罪列为六赃,主要有:监守盗、常人盗、窃盗、枉法、不枉法、坐赃六种,并制成图置于律首。并单列了“受赃”一卷,11项罪名,主要有官吏受财、坐赃致罪、事后受财、家人求索等罪名。在量刑上也比唐宋律典重。大诰惩贪的条文多达一半以上。创立了剥皮实草的酷刑。4、明代打击强盗、盗窃的犯罪o大明律规定:“强盗罪,不得财,杖一百,流三千里”。但凡得财,不论首从,一律处斩。o问刑条例规定:凡强盗杀人、放火烧人房屋、奸淫妇女、打牢劫狱等犯罪,一律照得财论,处斩。o对于盗窃罪,不得财,笞五十,但得财者,以一主为重,并赃论罪,还一律附

12、加刺字的刑罚。o白昼抢夺罪。凡白昼抢夺人财物,杖一百,徒三年。伤人者,斩。5、轻罚有关礼教风俗方面的犯罪o在轻其所轻方面,明律的表现:如对于不孝罪的处罚,明律“闻父母丧匿不举哀,处杖六十,徒一年”,而唐律为流二千里。又如告祖父母、父母为“干名犯义”罪,明律规定,诬告,绞,实有其罪,杖一百,徒三年;而唐律皆绞,诬告者斩;告谋反、谋叛,以及窝藏奸细、母杀父等犯罪,告者无罪。对于一般的户婚、田土、钱债之类的轻微犯罪,处刑也有所减轻。三、刑法原则的变化o(一)、“断罪无正条,引律比附”的原则。o大明律卷一规定:“凡律令该载不尽事理,若断罪而无正条者,引律比附。应加应减,定拟罪名,转达刑部,议定奏闻。”

13、为了方便司法官员比附定罪,嘉靖年间问刑条例收录的“比引律条”有六十多条,如扯破宝钞比照弃毁制书处斩,骂三品以上官比照骂父母、祖父母皆斩,在粮食中掺沙掺水比照在官盐中掺沙掺水处罚等。o(二)、化外人犯罪适用属地法o明朝建国后,在外交方面,实行封闭的国策,不再适用属人法兼属地法的原则,而是一律适用属地法,规定:“凡化外人犯罪者,并依律(大明律)拟断。”不在对化外人加以区分。o(三)、以语言文字定罪,实行文化专制主义o明代是中国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发展到极端的时代。自明朝初年起,就确立了文化专制的政策,以禁锢民众的思想。第三节:明代的民商法律o一、民事法律o16岁以上成丁,到60岁免课役。编纂了黄册和鱼

14、鳞图册。o1、明朝的土地所有权分国有和私有两种类型。法律对于无主土地,强调先占的原则。o2、对于遗失物的规定,大明律户律钱债规定:“凡得遗失之物,限五日内送官。官物还官,私物召人识认,于内一半给予得物人充赏,一半还给失物人。如三十日内无人识认者,全给。”o对于埋藏物,归发现人所有,除古器、钟鼎等异常之物。明代的契约制度o1、对借贷契约的规定o明律户律增设了“违禁取利”的条款,规定借贷利息不能超过“月利三分”,利息最高不能一本一利,违者笞四十。禁止债权人强夺债务人的财产抵债,违者杖八十。o对于借贷契约,大明律户律规定,违约不还,五贯以上,违三个月笞10,每一月加一等,罪止笞四十。典卖契约o2、对

15、不动产买卖契约的规定o明代简化了宋元时期繁琐的土地、房屋买卖、典当程序,典当、买卖契约不必使用官府印制的统一契本,但必须向官府交纳“契税”,否则将追究双方的法律责任,契税税率为契价的百分之二。o明代典卖契约的基本精神是保护典权人的权利。禁止一物两典。明代的婚姻制度o1、禁止指腹为婚,规定男年16,女14,并听婚嫁。o2、凡男女订婚之初,如有残疾、老幼、庶出等,务要两家明白通知,各从所愿,写立婚书。o3、在违律婚姻的处理上,明律处罚略轻。如“同姓为婚”,唐律徒二年,明律各杖六十。o4、明律规定,40岁以上没有子嗣,才可以娶妾,违者笞四十。嫡妻年50以上无子,许立庶长子。o5、明律禁止同姓为婚。禁

16、止中表婚,违者杖八十,并离异。o6、妻子的地位降低,明确了丈夫对妻子的监管,妇人犯罪,除犯奸及死罪收禁,其余杂犯,责付本夫收管。二、明代的经济立法o1、明朝实行手工业垄断的政策,将全国所有的手工工匠编入匠籍。o2、明代对于盐、茶实行专卖,第一次将盐法、茶法纳入国家的法典。参见大明律户律五。对于贩卖私盐的行为,杖一百,徒三年,拒捕者,斩。o3、编集黄册和鱼鳞图册o4、一条鞭法:明朝神宗万历时期,推行一条鞭法的赋税改革措施。一条鞭法的内容较为复杂,包括以下几项内容:第一,赋役合并。将田赋和各种名目的徭役合在一起征收,并将部分丁役负担摊入田亩。过去按户征发的徭役,现改为依据丁数和田粮摊派,至于摊派的

17、比例,各地执行情况不同。第二,“一岁之役,官为佥募”。农民可以出钱代役,力差由官府雇人承应。第三,田赋征银。田赋除了政府需要征收的米麦外,其余所有实物都改为用银两折纳。第四,废除原来的粮长制,赋役征收由地方官吏直接办理,“丁粮毕输于官”。第四节:明代的行政立法o1、废除丞相和三省制度,将其权力一分为六,即吏、户、礼、兵、刑、工六部,便于皇帝控制;将军事指挥权分前、后、左、右、中五军都督府;将御史台扩大为都察院,加强对中央和地方官吏的监督。o明代是九卿:六部尚书、都察院左都御史、大理寺卿、通政使。2、内阁制度的出现。o洪武15年,朱元璋取消丞相,在宫殿内指定一些大学士为其草拟圣旨,凡在某殿办公,

18、便被冠以某某殿大学士的头衔,简称内阁。大学士虽官居五品,比地方知府还低一品,但实际权利很大。o明代内阁行使权力的方式有两种:一是“献替可否”,对皇帝提出的咨询事情发表自己的看法,供皇帝作决定时参考;另一是“票拟批答”,内外诸司上达皇帝的奏章,经御览后发交内阁,由内阁提出具体意见,用小纸条墨书贴于疏面,再进奉皇帝,供批答时参考。明代的地方行政体制o明代的地方机构分为省、府、县三级行政体制。o洪武九年(1376),明太祖发现地方行中书省的权力过大,便撤销了行中书省,而分设承宣布政使司掌行政,提刑按察使司掌司法监察,都指挥使司掌军事,合称三司。三司使同为一省长官,彼此独立,互不统属,便于中央控制。后

19、中央临时派出总督、巡抚到各省调控三者之间的关系,总督、巡抚后来逐渐成为本省三司之上的最高行政长官。o省之下的地方行政机构分为府、县两级体制。府设知府一人,为主官,另设有同知、通判、推官等一系列属职,协助知府处理日常行政司法事务。县为明代的基层政权,设知县一人,负责本县的全面事务,属官有县丞、主簿等官员,协助知县处理司法行政事务。o在县之下,明代的基层管理实行里甲制度。明朝官吏的考核制度o明代官员的考核制度十分完善,主要有考满、考察等办法。考满是由上级主管官员对任期届满的下级官员进行考察评定,并依据被考察官员任期内的政绩表现,作出称职、平常、不称职的“考语”,对称职者予以迁升,平常者复职(在同一

20、级别内转任其他官职),不称职者降级调用。明会典卷12记载了考满的期限:“国家考课之法,内外官满三年为一考,六年再考,九年通考黜陟。”o考察是指于特定的时间对官员的德行和能力进行考察,以决定去留。考察又可细分为“京察”、“大计”两种形式。京察是指由都察院对京官进行考察,弘治十七年(1504)规定每六年举行一次,成为定制。大计又称“外察”,由各地的上级长官对其下属进行考察,每三年举行一次。考察的内容包括八个方面,曰贪,曰酷,曰浮躁,曰不及,曰老,曰病,曰罢,曰不谨。”明代的科举考试制度o洪武三年,下诏设立科举,于京师及各省举行乡试,第二年举行会试,录取120名。考中者参见由皇帝主持的殿试。殿试分三

21、甲,一甲前三名,赐进士及第。二甲若干人,赐进士出身,三甲若干赐同进士出身。考试的内容主要是儒家经典四书五经,考试形式是明宪宗创立的八股取士。明代的监察制度o明朝建立了空前庞大的监察队伍,明代的监察机关有都察院和六科给事中。明代所有的御史必须是科举出身。o都察院设十三道监察御史。官职虽仅七品,但是“代天子巡狩”,权利很大。o六科给事中监察六部 的日常活动。o向各省派出巡抚,巡查各地,明中叶以后形成惯例,如遇战事,则派出总督统掌军政。第五节:明代的司法制度412o一、明代的司法机关o中央三大法司机构,明代的刑部负责审判,职能发生了重大变化。下设十三清吏司,负责审理地方上报的徒流、迁徙、充军等案件。

22、死刑案件由刑部提出判决意见,送大理寺复核,奏请皇帝批决。o大理寺复核,复核刑部和地方判决徒流刑以上的案件。o都察院监察,有权监督刑部和大理寺的审判活动,并会同刑部、大理寺共同审理重大疑难案件。o监察御史还巡视州县,审录罪囚。o地方分为省、府(州)、县三级行政管理体制。省设提刑按察使,专门负责司法事务。o明代军人审判自成体系。明代实行世袭兵制。省都指挥使司下设断事司,各卫、所也设镇抚若干人,负责审判。申明亭o明代县以下的乡里组织也具有一定的司法管辖权。洪武五年(1372),明太祖命令各府县于乡里设立“申明亭”,由民间推举三五名本地“年高有德”者担任里甲老人,报官府备案,负责调解民间纠纷。申明亭的

23、里甲老人权力很大,在明初颁布的“教民榜文”中规定:“民间户婚、田土、斗殴、相争一切小事,不许轻便告官,务要经本管里甲老人听断。若不经由者,不问虚实,先将告人杖断六十,仍发里甲老人理断”。只有奸盗、诈伪、人命等重案,才可直接到官府告诉。对于那些品行不端者,里甲老人可用竹蓖予以责罚。申明亭还不定期张榜公布朝廷文告,以及本地犯有过错人员的姓名、所犯事由等情况。明代中叶以后,申明亭制度逐渐废弛,代之以乡约制度。o 二、诉讼程序o1、禁止诬告。对诬告加二至三等反坐。中国古代从先秦时起,都把诬告视为严重的犯罪,实行诬告反坐的制度。为了制止诬告行为,大明律进一步加重了对诬告罪的处罚力度,实行诬告加等反坐,规

24、定:“凡诬告人笞罪者,加所诬罪二等;流、徒、杖罪,加所诬罪三等;各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o2、限制诉讼。o凡八十岁以上,十岁以下,残疾之人、妇女,允许告发谋反、叛逆、子孙不孝,或自己及家族内被盗、侵夺财产及杀伤之类的案件,其余事项均不得上告。o正被囚禁的罪犯,不得举告与本案无关的其他犯罪,只允许告发被狱官、狱卒凌虐的犯罪行为。o明律把子孙告祖父母、父母,妻妾告夫及夫之祖父母、父母的行为视为“干名犯义”的严重犯罪,违者处以杖一百,徒三年的刑罚。若是诬告,处以绞刑。3、明确地域管辖大明律刑律“越诉”条明确规定严禁越级诉讼,凡“军民词讼,皆须自下而上陈告。若越本管官司,辄赴上司称诉者,笞五十。”o对

25、于被告不在同一州县,或被告分散于几个州县,原告应如何起诉,司法机关又如何管辖,明代确立了“原告就被告”、“轻囚就重囚”、“少囚就多囚”、“后发就先发”的原则。4、限制起诉时间 明朝初年,废除了唐宋时期的“婚田入务”制度,对起诉的时间不作限制。但从明中叶以后,为了实现儒家所提倡的“无讼”的目标,地方官自创了“放告日”(或曰词讼日)制度,规定只要在放告日内,才可提出婚姻、钱债、田土等方面的诉讼。5、叩阍诉讼 o所谓叩阍,是指军民人等诣阙自诉,向皇帝申诉冤枉。明代叩阍的方式有两种途径:其一是赴宫门叫诉冤枉;其二是迎车驾申诉。三、明代的会审制度o明代的会审制度十分复杂,包括廷审、三司会审、九卿圆审、朝

26、审、大审、热审等制度。o1、廷审:由皇帝亲自审讯犯人的特别审判。2、九卿圆审:对特别重大案件或二次翻供不服的案件进行审理。审判官员包括三法司、五部尚书、通政使等几家重要的官员。3、三司会审:o由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三法司长官审理。由唐朝的“三司推事”发展而来。凡遇重大疑难案件,由刑部尚书、大理寺卿、都察院左都御史三法司长官共同审理,最后由皇帝裁决。需要指出的是,明代的三司会审有时锦衣卫也参加,弘治十三年的问刑条例规定:“法司遇有重囚称冤,原问官员辄难辨理者,许该衙门移文,会同三法司、锦衣卫堂上官,就于京畿道会同辨理。”o4、朝审:三法司会同公、侯等在每年霜降后共同审理大案重囚的制度,始于明英宗

27、天顺三年。o5、大审:始于明宪宗成化17年,皇帝派司礼监太监会同三法司堂官在大理寺共同审录罪囚的制度。五年一次,成为定例。o6、热审:始于明成祖永乐2年,在暑热来临前由司礼监太监传旨刑部,会同都察院、锦衣卫在小满后暑热来临前的会审制度。四、厂卫干预司法审判o明朝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厂卫”干预司法。“卫”指锦衣卫,“厂”指东厂、西厂和内行厂。o锦衣卫是由保卫皇帝安全的侍卫亲军发展而来的,属于上直二十二卫之一,主要负责皇宫警卫及皇帝出行仪仗事宜,不隶属五军都督府。洪武十五年(1382),朱元璋为了有效控制臣民,赋予锦衣卫以巡察、缉捕、审讯等司法权,直接对皇帝负责。明成祖时,锦衣卫分设南、北镇

28、抚司,北镇抚司负责审理皇帝交办的案件,称为“诏狱”;南镇抚司只负责本卫的诉讼案件。明宪宗成化时期,规定明宪宗成化时期,规定北镇抚司审理皇帝交办的案件直接向皇帝汇报北镇抚司审理皇帝交办的案件直接向皇帝汇报,锦衣卫指挥使不得插手,北镇抚司成为直属皇帝的刑事法庭。o东厂、西厂、内行厂是由宦官指挥的特务司法机构。永乐十八年(1420),明成祖建立东厂,厂事由司礼监太监兼领,称为督主,权力极大,为皇帝心腹。下设掌刑千户、理刑百户等职,负责“缉访谋逆、妖言、大奸恶”案件。o明宪宗成化十三年(1477),社会治安恶化,原有的厂卫机构已不能满足统治的需要,于是又设立西厂。西厂所领缇骑倍于东厂,势力也远在锦衣卫

29、之上。西厂在全国各地布下侦缉网,主要侦察文武官员和百姓的活动。明武宗正德五年(1510),随着大宦官刘瑾被诛,同内行厂一并被撤销。o明武宗时期,大宦官刘瑾专权,东厂、西厂之间互相争权夺利,正德二年(1507),在京城荣府旧仓另设内行厂,由刘瑾本人直接指挥。内行厂的侦察范围十分广泛,甚至“东西厂皆在伺察中”。o厂卫制度是明代所特有的由皇帝直接指挥的法外司法机构,具有独立侦查、缉捕、审讯等特权。厂卫所从事的司法活动不受正常的司法程序约束,是专制主义中央集权走向极端的产物。明代的监狱o汉朝以来,监狱多称为狱,明代以后,监狱始称监,清朝末年,合称为监狱。明令对于监狱管理的规定及其简单,大明令刑令的规定非常简略,在明会典中的规定与唐宋的狱官令相比,制度简单。明代全国监狱均由刑部的提牢厅负责管理,提牢主事负责,无专人专职,一月一换。明清小说把监狱称为“活地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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