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法典解读之合同的履行板板讲师:XXX一、履行主体一、履行主体 1.当事人:民法典第509条第1款等2.代理人: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七章代理3.履行辅助人:公司的普通员工以该公司的名义签订补充协议案;运输队运送大兴设备案一、履行主体一、履行主体4.第三人:民法典第524条第1款: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二、民法典第二、民法典第509509条第条第2 2款规定的附随义务:意义、作用款规定的附随义务:意义、作用1.其发生是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据,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逐渐发生的
2、,对于实现合同目的具有意义。目前,有关房地产转让、股权转让等合同中常有“甲方的陈述与保证”、“乙方的陈述与保证”的条款,所规定的义务大多为附随义务。2.披露义务应有适当的程度和范围3.先合同义务:民法典502条第2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深圳国有股权转让给港商案二、民法典第二、民法典第509509条第条第2 2款规定的附随义务:意义、作用款规定的附随义务:意义、作用4.后合同义务:民法典第5
3、58条: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违反之,成立债务不履行责任5.附随义务的违反一般不适用定金罚则。6民法典第544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对合同的债权、债务的变更约定明确,但对某些附随义务的变更约定不明确,不宜一律推定为合同未变更,而应视具体情况来确定合同变更与否。7.通说认为,违反附随义务,原则上不得解除合同,只能请求支付违约金或损害赔偿。不过,有学者主张,附随义务若已成为了合同的要素,不履行会导致合同目的不能达到的,可例外地承认解除权的发生。二、民法典第二、民法典第509509条第条第2 2
4、款规定的附随义务:意义、作用款规定的附随义务:意义、作用8.违反附随义务构成不完全履行。9.附随义务被违反,可成立违约金责任。10.第三人就租赁物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民法典第723条第2款),该通知义务为附随义务,承租人没有及时通知,致使出租人不能及时救济,遭受损失的,承租人应负赔偿责任,因为附随义务的违反可成立损害赔偿责任。不过,该项赔偿责任的范围,限于出租人未能及时就第三人主张权利而采取必要的救济措施而造成的损失,不得包括所谓承租人违反了租赁合同而依约产生的违约金。11.披露义务与尽职调查义务不构成对价关系三、连带之债(民法典第三、连带之债(民法典第518-521518-
5、521条)条)1.连带债务和连带责任2.民法典第518条第2款: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1)如何理解连带之债产生的原因?(2)甲把工程做到中途,乙接手,但乙与城投订立合同,甲的债权人可否请求乙负责?(3)同一个公司的股东甲、乙转让其股权给丙,构成连带?除非有明确约定,不得认定为连带。(4)甲公司发行产品,乙银行承销,丙购买该产品。甲和乙连带负责?须看承销协议的约定。(5)民法典第1064条第1款: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三、连带之债(民法典第三、
6、连带之债(民法典第518-521518-521条)条)(6)混合共同担保人之间原则上不连带,但当事人约定的除外(担保制度解释第13条第1款、第3款);“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未对相互追偿作出约定且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但是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制度解释第13条第2款)。(7)如何理解民法典第700条?3.民法典第519条:第1款:份额第2款:前段:就超出其份额部分,有权向其他连带债务人追偿(限于其未履行的部分);中段: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债权所附担
7、保权、抗辩及抗辩权、抵销权、请求对方保密等附随权利),但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不可超出实际承担债务的部分/数额);后段: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如对债务人因此而逾期的,不负责任】,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4.不真正连带债务四、履行抗辩权四、履行抗辩权民法典第525-528条1.立于对价关系2.所谓当事人互负立于对价关系的债务,不一定是同一合同文本所产生的两项债务。3.例外在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修缮租赁物的义务与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未开发票法律资料分享,微信:SYCT_2五、民法典第五、民法典第533533条:情事变更原则条:情事变更原则所谓情事,泛指作为合同成立基础或环境的客观情况。此处所谓情
8、事,德国民法学说也称之为交易基础或合同基础,是“交易”所涉及的现实情况,包括价格,生意来往关系,当事人个人间的友谊,货物的免税或税率优惠,目前生意上或个人的需要等。构成情事变更原则中的“情事”,有的是单一元素;有的是若干元素务须注意,客观情况发生了异常变动这个要素十分重要。如果客观情况虽然发生了变化,但该变化是渐进的、缓慢的,而非异常的,那么,也不得适用情事变更原则。例如,房价、房租的涨幅。须情事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即由不可抗力及其他意外事故引起。若可归责于当事人,则应由其承担风险或违约责任,而不适用情事变更原则。在当事人一方对于情事变更的酿成、发生没有过错的前提下,如果该当事人在其他
9、方面有过错,不影响情事变更原则的成立、适用。五、民法典第五、民法典第533533条:情事变更原则条:情事变更原则须情事变更是当事人所不可预见的。如果当事人在缔约时能够预见情事变更,则表明他愿意承担该风险,法律没有必要再“关照”他,不允许当事人届时以情事变更为由主张变更或解除合同。在个案中判断一个当事人对于某特定的情事变更是否应当预见到,标准应当适中,不宜要求过于严格。六、民法典第六、民法典第580580条: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请求过一次即可】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法律资料分享,微信:SYCT_2谢谢观看谢谢观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