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最终版)泉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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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泉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泉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13年版修订稿) 泉州市城乡规划局 二一三年十二月 1 目目 录录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 1 1 第二章第二章 城市规划编制城市规划编制 . 2 2 第三章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 1212 第一节 城市用地分类与适建范围 . 12 第二节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 12 第三节 公共服务设施配置 . 14 第四节 城市绿地 . 27 第四章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 3131 第一节 建筑工程日照分析 . 31 第二节 建筑间距控制 . 31 第三节 建筑退让控制 . 34 第四节 建筑高度

2、与层高控制 . 38 第五节 停车设施及物业管理用房配建 . 40 第五章第五章 建筑环境景观规划管理建筑环境景观规划管理 . 4343 第一节 景观廊道、界面控制 . 43 第二节 建筑形体与空间尺度控制 . 44 第三节 建筑高度与面宽控制 . 44 第四节 建筑风格与建筑环境、色彩控制 . 45 第六章第六章 市政工程设施规划管理市政工程设施规划管理 . 5050 第一节 城市道路与交通 . 50 第二节 城市水源保护与给水工程 . 54 第三节 城市排水工程 . 55 第四节 城市供电工程 . 56 第五节 通信工程 . 59 2 第六节 燃气工程 . 60 第七节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

3、. 61 第八节 建筑工程市政配套设施 . 63 第九节 城市环卫设施 . 65 第十节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导则 . 65 第七章第七章 城市防灾与公共安全城市防灾与公共安全 . 6868 第一节 防灾系统设置 . 68 第二节 消防 . 69 第三节 防洪排涝 . 71 第四节 人防 . 73 第五节 避难疏散场所 . 74 第八章第八章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管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管理 . 7777 第九章第九章 特别地区的补充规定特别地区的补充规定 . 8282 第十章第十章 附则附则 . 8888 附录 1 . 89 附录 2 . 90 附录 3 . 93 附图 A . 108

4、附图 B . 109 1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保障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强化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有 效地实现城市规划设计、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城乡规划法、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福 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规定要求,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标准,结合泉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泉州市中心城区 (980平方公里) 范围内各项新建、 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及一切与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有关的活动。在泉州市 中心城区范围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各项建设,除应满足国家工程建设 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各类

5、专业技术规范要求外,必须遵守本规定的要求。私有房 屋修建按其它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所处泉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市属各县(市、区)以及泉州市城市 规划区范围以外的市属各县(市)的城市规划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第三条 本市各项规划建设应当采用本市城市独立坐标系统、高程系统, 使用现势性地形图和城市管网资料图。 第四条第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城市设计导 则,城市规划设计同时应当符合城市设计导则的要求。 第五条第五条 各类专业性用地建设项目的建设应符合已颁布的专业技术规范、 已批准的专项规划及本规定的要求。 2 第二章第二章 城市规划编制城市规划编制 第六条第六条

6、 规划编制应当具有前瞻性、科学性和可实施性,有利于发挥规划 的引导、统筹、调控等公共政策作用。 第七条第七条 本规定的规划包括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 等法定规划及专项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空间发展战略规划、概念性规划、城 市设计、规划咨询等非法定规划。 第八条第八条 规划成果文件应当包括纸质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成果内容应包 括规划文本图件,以及包括相应说明、基础资料汇编和专题研究报告等内容 的附件。具体的格式规范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定。 第九条第九条 城市设计的内容应纳入和贯穿于法定规划的各个层次。城市总体 规划和分区规划层次应进行具有针对性的专业内容与深度要求的专题研究工

7、作。 第十条第十条 总体规划 1城市总体规划包括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中心城区规划。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先组织编制总体规划纲要,研究确定总体规划中 的重大问题,作为编制规划成果的依据。 2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以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以及 其它上层次法定规划为依据,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角度研究城市定位和发展 战略,按照人口与产业、就业岗位的协调发展要求,控制人口规模、提高人口 素质,按照有效配置公共资源、改善人居环境的要求,充分发挥中心城市的区 域辐射和带动作用,合理确定城乡空间布局,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 可持续发展。 3确定城市总体规划具体期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要求

8、。城市总体 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城市总体规划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做出 预测性安排。 3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提出市域城乡统筹的发展战略。其中位于人口、经济、建设高度聚集的 城镇密集地区的中心城市,应当根据需要,提出与相邻行政区域在空间发展布 局、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城乡统筹发展等方面 进行协调的建议。 2确定生态环境、土地和水资源、能源、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等方面的保 护与利用的综合目标和要求,提出空间管制原则和措施。 3预测市域总人口及城镇化水平,确定各城镇人口规模、职能分工、空间 布局和建设标准。 4提出重点城镇的发展

9、定位、用地规模和建设用地控制范围。 5确定市域交通发展策略;原则确定市域交通、通讯、能源、供水、排水、 防洪、垃圾处理等重大基础设施,重要社会服务设施,危险品生产储存设施的 布局。 6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资源管理的需要划定城市规划区。城市规划区的 范围应当位于城市的行政管辖范围内。 7提出实施规划的措施和有关建议。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 1城市规划区范围。 2市域内应当控制开发的地域。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 地、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地下矿产资源分布地区。 3城市建设用地。包括:规划期限内城市建设用地的发展规模,土地使用 强度管制区划和相应的控制指标

10、(建设用地面积、容积率、人口容量等);城 市各类绿地的具体布局;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布局。 4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城市干道系统网络、城市轨道交 通网络、 交通枢纽布局; 城市水源地及其保护区范围和其他重大市政基础设施; 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方面主要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 4 5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包括:历史文化保护的具体控制指标和规定; 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重要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具体位置和界线。 6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目标,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 7城市防灾工程。包括:城市防洪标准、防洪堤走向;城市抗震与消防疏 散通道;城市人防工程及其设施布局;地质灾害防护规定。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11、 城市总体规划的规划成果 总体规划纲要成果包括纲要文本、说明、相应的图纸和研究报告。 城市总体规划的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纸及附件(说明、研究报告和 基础资料等)。在规划文本中应当明确表述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专门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历史文化街区应当编制专门的保护性详细规划。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修改城市总体规划: 1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2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3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4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5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

12、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修改城市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 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 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修改后的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依照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专项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阶段的专项规划应与城市总体规划期限保持一致。 专项规划内容主要包括: 1城市环境保护专项规划; 5 2城市居住用地专项规划; 3城市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 4城市工业用地专项规划; 5城市仓储用地专项规划; 6城市道路交通专项规划; 7城市对外交通专项规划; 8历史文化名城专项规划; 9城市园林绿地专

13、项规划; 10供水、排水、供电、通信、燃气、供热、环卫、消防等城市设施专项 规划; 11城市防灾设施专项规划; 12城市地下空间利用专项规划; 13城市水系专项规划; 14全市性宏观城市设计。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专项规划成果包括规划文本、 图纸和附件 (规划说明和基础资 料收入附件),其深度要求参照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根据城市社会文化、 经济发展和公共利益的需要, 城市人民政 府可以委托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专业主管部门对专项规划进行修编或局部调 整。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近期建设规划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

14、设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以重要基础 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设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内容, 明确近期建设的时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近期建设规划的期限原则上应当 与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年限一致,并不得违背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 性内容。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五年。 6 近期建设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 1确定近期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确定近期建设用地范围和布局; 2 确定近期交通发展策略, 确定主要对外交通设施和主要道路交通设施布 局; 3确定各项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公益设施的建设规模和选址; 4确定近期居住用地安排和布局; 5. 确定城市绿化设施布局; 6确定历史文化名城、历史

15、文化街区、风景名胜区等的保护措施,城市河 湖水系、绿化、环境等保护、整治和建设措施; 7确定控制和引导城市近期发展的原则和措施。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近期建设规划的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 图纸以及包括相应说 明的附件。在规划文本中应当明确表达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实施计划及规划调整 1城市人民政府依据近期建设规划,可以制定年度的规划实施计划(含年 度建设用地计划等),并组织实施。 2因城市社会文化、经济发展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城市人民政府可以组织 调整近期建设规划。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 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 的控制性详细

16、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分为单元控规和地块控规两个层次。 1 单元控规分为分区单元与基本单元两个层级。 分区单元控规控制内容包 括“六线”及“三大设施”用地、使用功能、容量与开发强度控制,以及对城 市空间、景观风貌、交通等特殊控制要求。基本单元控规控制内容包括进一步 落实“六线”及“三大设施”以及社区服务设施的用地、使用功能、开发强度。 指标控制要求,进一步深化对城市空间景观风貌、开发空间、建筑、交通、地 下空间等的特殊控制要求。 7 2 地块控规确定各类不同使用性质用地的界限, 制定地块各项规划内容和 指标、近期拟开发、改造的建设用地应编制地块控规。地块控规指标包括地块 编号、用地面积、用地性质

17、、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配套设 施项目、建筑退界、停车泊位、出入口方位、用地兼容性、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引导等,并对各地块的建筑体量、体型、色彩等城市设计提出指导原则。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表和附件。附件 包括说明书、图纸以及各种必要的技术研究资料等。 单元控规层次成果包括规划文本、单元规划图则和附件。单元控规附件包 括规划说明书、图纸以及必要的技术研究资料等。 地块控规层次成果包括规划文本、规划图表和附件。地块控规附件包括简 要说明、图纸等。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除下列情形之外,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不得修改城市控制 性详细规划: 1. 因

18、城市、镇总体规划发生变化,对规划控制区的功能和布局产生重大 影响,确需修改的; 2. 因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国家和省重大项目建设对控规控制区 功能和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确需修改的; 3. 经评估,原控制性详细规划确需修改的; 4.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实施控规修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 对控规修改的必要性进行专题论证; 2. 采用多种方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组织听 证; 3. 根据论证结论和征求意见情况, 提出控规修改建议, 并向原审批机关提 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修改方案,进行控规修改; 8 4. 修

19、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公布 和备案。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分单元和地块两个层次编制控规的,经评估,控规的内容无 法实施,确需进行局部、技术性调整优化,且尚未达到控规修改情形的,可以 实施控规动态维护。 控规动态维护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 不得降低或者更改单元控规确定的“六线” 、 “三大设施”及社区服务设 施用地等控制要求; 2. 地块控规的维护应遵循“有增有减、总量控制”的原则,确保规划控制 指标在本单元控规范围内各地块之间的综合平衡,并不得突破单元控规确定的 净用地面积以及各类用地的建筑总量上限等控制指标; 3. 不得改变单元控规确定的主导用地性质

20、, 用地兼容性应在 福建省城市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规定的土地兼容性范围之内。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实施控规动态维护,控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 1. 对控规动态维护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评估; 2. 在根据征求意见对动态维护方案进行优化基础上, 编制控规动态维护成 果草案; 3. 将控规动态维护成果草案提交局工作会议集体研究批准, 其中调整涉及 地块控规用地性质(兼容性除外) 、控规容积率控制指标的,应将动态维护成果 草案提交控规原审批机关批准; 4. 将经批准的动态维护成果公示并纳入控规管理平台统一实施。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

21、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 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 列内容: 9 1建设条件分析及综合技术经济论证; 2建筑、道路和绿地等的空间布局和景观规划设计,布置总平面图; 3对住宅、医院、学校和托幼等建筑进行日照分析; 4根据交通影响分析,提出交通组织方案和设计; 5市政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和管线综合; 6竖向规划设计; 7估算工程量、拆迁量和总造价,分析投资效益。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应当包括规划说明书、图纸。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城市非法定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会同政府其它业务 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是对法定规划的补充和支撑。非法定

22、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 管部门审批,可通过一定方式和程序转化为法定规划的一部分内容。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空间发展战略规划及概念性规划是宏观层面上的非法定规划, 对全市或城市部分区域发展中具有方向性、战略性的重大问题进行专题研究, 提出宏观、全局性的发展政策和设想,一般不设定具体的规划期限。 空间发展战略规划及概念性规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论证和原则确定规划区域在城市整体发展中的战略定位; 2 论证和原则确定规划区域发展战略目标, 确定适宜的人口规模及建设用 地规模; 3 论证和制定规划区域空间发展战略, 包括确定城乡土地利用的规划目标、 区域及城市整体发展战略、空间发展模式选择与空间总体发展布局

23、取向、发展 时序、功能分区、人口分布和生态绿地系统、制定土地利用的规划政策,以及 空间管制措施; 4论证和制定规划区域生态环境发展战略,包括确定生态建设战略目标、 生态结构、生态政策区划及控制导则; 10 5论证和制定规划区域综合交通发展战略,包括确定交通发展战略目标, 以及制定包括空港、海港、铁路、城市快速轨道、高快速道路、物流中心、客 流中心等组成的综合交通发展策略; 6论证规划区域景观要素的特征、构成与分布,人文环境特色及其在规划 区域物质空间中的体现,建立规划区域景观结构框架体系,制定历史文化保护 措施; 7空间发展战略规划及概念性规划成果包括规划文本、图纸和附件(规划 说明和基础资料

24、收入附件)。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城市设计是指对城市体型和空间环境所作的整体构思和安 排,贯穿与城市规划的全过程。 城市设计编制可分为总体规划城市设计专篇、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专 篇和单项城市设计三种类型。 城市总体规划、城市重点地段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编制城市设计专篇。城 市一般地段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城市设计内容可按照福建省城市控制性详细 规划编制导则要求执行,也可参照福建省城市设计导则(试行)执行。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城市设计的内容与深度的一般要求如下,具体要求按照福 建省城市设计导则(试行)执行。 总体规划城市设计专篇是指在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城市设计内容,内容一般 包括:确定城市设计

25、目标;地域资源保护、控制和利用;总体城市形象策划、 塑造和引导等。 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专篇是指在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城市设计内 容。内容包括:现状分析与目标设定;景观风貌控制;界面控制;开发空间和 公共活动空间组织;建筑控制与引导等。 单项城市设计,是指针对城市特定地段或特定要素编制的城市设计。内容 一般包括:资料收集与分析;制定目标、思路;明确功能布局与空间结构;景 观风貌控制;交通组织与道路空间设计;开发空间和公共活动空间组织;界面 11 控制;地下空间利用;建筑控制与引导;公共环境艺术引导;无障碍系统建设 引导;重要节点设计;实施策略等。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城市设计的编制成果的

26、一般要求如下, 具体要求按照 福建 省城市设计导则(试行)执行。 总体规划城市设计专篇成果是总体规划成果的组成部分,包括文本、图件 及说明书(或研究报告)三部分。 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专篇成果是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的组成部分,包 括文本、图件及说明书(或研究报告)三部分;有条件的可增加三维动画或模 型。 单项城市设计成果由文本、图件及说明书(或研究报告)组成,尽可能制 定“一页纸”(图表结合、图文并茂)管理图则;有条件的可增加三维动画或 模型。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规划咨询是中、微观层面上的非法定规划,对城市片区或基 于某种目标进行整合的地区进行专题研究, 提出开发建设设想和规划设计导则,

27、以及对近期需要建设、改造或予以保护的具体地块开发提出规划指导,或对某 一种类型的项目提出专项规划标准和策划方案。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项目 的性质特点确定规划咨询的对象、内容和形式。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编制或要求建设单位 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的建筑日照分析、交通影响分析、市政容量分析、公共服务 设施配套分析、建筑面积复核等分析报告。 12 第三章第三章 建设建设用用地地规划规划管理管理 第一节第一节 城市用地分类城市用地分类与与适建范围适建范围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城市用地分类及代码应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 标准(GB50137-2011)的规定。

28、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遵循建设用地的兼容性原则,划分各类建设 用地,确定其使用性质。 城市建设用地的兼容性规定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明确,兼容性的具体要求 按福建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以下简称控规导则)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在满足安全、环境等要求和相关标准、规范的前提下,提倡 同一地块内不同使用功能的混合,通过土地混合利用促进交通减量。 第二节第二节 建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泉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 建的建设项目,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的地区,其建筑容量指标应按控制性详 细规划确定,其它情况按表 1 规定执行。

29、 有下列情形之一, 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 确定地块控制指标: 1城市历史文化街区、风貌保护区、大城市中心区等特殊地区(“特殊地 区”的范围在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 2面积超过 5 万平方米的建设用地; 3三种以上功能混合且建筑面积 10 万平方米以上的综合体建设项目; 4含有建筑高度 100 米以上超高层建筑的建设项目; 5城市重要地段、节点的建设项目。 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工业、仓储项目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控规导则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达到或超出规 定值的建筑物,不得进行扩建、加层;用地内原有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虽未超出 其规定值,但其

30、扩建、加层对原有空间布局有不良影响的亦不得建设。 13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表 1 指标 10000 以下 1000020000 2000050000 FAR D(%) FAR D(%) FAR D(%) 住宅建筑 13 层 1.2 40 1.2 40 1.1 38 46 层 1.9 32 1.8 30 1.7 30 79 层 2.4 30 2.3 28 2.2 28 1018 层 3.0 23 2.8 22 2.6 20 19 层以上 3.6 20 3.5 20 3.4 18 办公建筑 旅馆建筑 24m 以下 2.1 45 2.1 45 2.0 42 24m50m 3.3 40 3.3 40

31、3.2 38 50m 以上 5.0 35 5.0 35 4.8 35 商业建筑 24m 以下 2.3 55 2.3 55 2.2 50 24m50m 3.8 50 3.8 50 3.5 45 50m 以上 5.2 40 5.2 40 4.8 40 注:1. 表中“FAR”指容积率(上限) 、 “D”指建筑密度(上限) 。 2. 表中住宅建筑层数为住宅平均层数, 住宅平均层数为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基地总面积的比值。 3.多种功能混合,参考上表,由规划部门确定论证后确定。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开发建设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用地面积指标的地块, 原则上不 得单独建设,确因实际建设需要应按规定程序申报,

32、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依 据实际情况予以核准建设,但应优先考虑作为城市公共绿地及市政配套设施用 地使用: 16 层及 6 层以下住宅为 3000 ; 2718 层住宅建筑为 4000 ; 319 层以上住宅建筑为 5000 ; 4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24米的公共建筑(社区服务中心、开闭所、公厕、 清洁楼、中低压燃气调压站等除外)为3000; 5建筑高度为 24 米至 50 米的公共建筑为 4000 ; 6建筑高度大于 50 米的公共建筑为 5000 ; 7工业仓储建筑最小开发地块为2000。 用地面积 建筑类型 14 第三节第三节 公共服务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配置配置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城市规划建

33、设应按市级、区(县)级、街道级、社区级四级, 配置行政办公、文化、教育科研、体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等公共管理与公 共服务设施。 居住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按照街道-社区两级配置。根据人口规模,选择使用 的街道社区规模体系。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市、区级文化设施宜包括展览馆、图书馆、博物馆、艺术馆、 科技馆、文化馆、影剧院、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等,布局宜相对集中,宜设 置于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形成市、区级文化中心。 全市文化设施人均用地面积不低于 0.80 平方米,其中街道文化设施人均 用地面积指标 0.25 平方米,社区级文化设施按照社区综合中心综合建设方式 控制。 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市、区

34、级医疗卫生设施应优先考虑设置综合医院、各类专科 医院、预防保健机构和急救网络设施。 至 2030 年全市每千人医院和卫生院床位 7.0 张, 其中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区 域每千人医院床位 7.2 床。 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市、区级公共体育设施宜包括体育场、游泳馆、体育馆及配 套设施等,布局宜相对集中,形成市、区级体育中心。 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全市公共体育设施人均用地面积分别不低于 0.90 平方米, 其中街道和基层社区公共体育设施人均室外用地面积不低于 0.30 平方米,人 均室内建筑面积 0.100.26 平方米。 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城市总体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按照人均 0.1 平

35、方米标准, 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 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 城市各级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应符合表 2、3 的规定。 15 街道级以上(含街道级)公共配套服务设施体系配置表 表 2 类别 项目 市级 配置 区级 配置 街道级配置 8-12 万 人 3-5 万 人 教育 学前教育 托儿所、幼儿园 初等教育 小学 中等教育 初中 高中 中等职业学校 特殊教育 盲/聋哑学校 弱智学校 卫生 综合医院 综合医院 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 专科医院 妇幼保健院 传染病医院 精神专科医院 其他专科医院 专业卫生 服务机构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卫生监督机构 其他医疗 卫生机构 急救中心 急救分中心(或急救

36、站) 社区卫生 服务机构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社区卫生服务站 乡镇卫生院 乡镇卫生院 文化 图书展览 图书馆 展览馆 博物馆 科技馆 出版物 发行网点 出版物发行网点 文化活动 文化馆、艺术馆(群众艺术馆) 综合文化活动中心(含青少年、老 年活动中心) 广播影视 数字影院 广播电视站 体育 体育场馆 市级体育中心 县(区)级体育场、馆(含体育馆、 游泳馆) 城市社区体育设施 注:“”为应配建的项目;“”为宜设置的项目。 16 街道级以上(含街道级)公共配套服务设施配置项目指标表 表 3 类别 项目 一般规模 平均指标 配置要求 用地面积() 建筑面积 (/人) 用地面积 (/人) 教育 设施 学

37、前 教育 托儿所 幼儿园 6 班 20002700 15 按每千人 30 座计算, 每 班容纳 30 座。幼(托) 儿园服务半径一般为 100300 米。容积率 0.6,建筑密度 20 35%。 9 班 27003200 14 12 班 36004200 13 18 班 52006000 13 中等 教育 初中 12 班 25.9 中学每班按 50 人计算, 服务半径一般为 1000 米, 容积率0.8, 建筑 密度 2035%。 18 班 23.3 24 班 25200 21.9 30 班 30000 20 高中 18 班 25 24 班 30000 23.5 30 班 37500 22.5

38、 36 班 39600 21.1 中等职 业学校 24 班 44640 62 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中 学的建设标准须达到 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 学校评估指标。 32 班 55680 58 32 班 54 特殊 教育 盲/聋 哑学校 18 班 36180 67 9 班 23760 8388 弱智学 校校园 用地 18 班 34020 63 9 班 42660 79 医疗 卫生 设施 综合 性医 院 综合 医院 200 300 床 2340035100 80 117 一般不宜建设 1000 床 以上的超大医院,1000 床以上可参照执行。 400 500 床 4600057500 83 115 600

39、 700 床 6780079100 86 113 800 900 床 8800099900 88 111 1000 床 109000 90 109 17 类别 项目 一般规模 平均指标 配置要求 用地面积() 建筑面积 (/人) 用地面积 (/人) 医疗 卫生 设施 综合 性医 院 中医 医院 60 床 28806900 6972 新建建筑容积率宜控制 在 0.61.5 之间, 改扩 建建筑容积率不宜超过 2.5。 100 床 500012000 7275 200 床 1040025000 7578 300 床 1600039000 7880 400 床 2240053333 8084 500

40、 床 2900070000 8487 专科 医院 妇幼 保健院 省级: 1000 床 110100 126 158 市级: 400 500 床 4600057500 122 168 传染病 医院 县级: 200 300 床 2340035100 120 172 150 床 19500 8082 130 250 床 18750 80 125 400 床 18000 7880 120 精神专 科医院 70 199 床 58(/床) 容积率宜为 0.50.8。 200 499 床 60(/床) 500 床 62(/床) 公共 卫生 服务 机构 疾病预 防控制 中心 省级 70 容积率宜为 1.02.

41、0。 市级 65 县级 60 卫生监 督机构 省级 不少于 4800 4050 市级 不少于 2400 县级 不少于 1200 其他 医疗 卫生 设施 急救中 心、急 救分中 心(或 急救 站) 5 辆以下 1000 10 辆 1500 20 辆 2200 30 辆 2800 40 辆 3300 50 辆 3700 60 辆 4100 18 类别 项目 一般规模 平均指标 配置要求 用地面积 () 建筑面积 (/人) 用地面积 (/人) 医疗 卫生 设施 社区 卫生 服务 机构 社区 卫生 服务 中心 服务人口 35 万人 总建筑面 积为 1400 平方米 每千人服务人口宜设置 0.30.6 床位,容积率 应为 11.5。 服务人口 57 万人 总建筑面 积为 1700 平方米 服务人口 7 10 万人 总建筑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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