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读之夫妻共同债务(1064条).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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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读之 夫妻共同债务(1064条)汇报人:XXX汇报时间:2022年X月目录CONTENTS一夫妻共同债务的定义及类型二确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则及标准三案例解读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夫妻双方共同签名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事后追认认等等共同意思表示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间以以个人名义个人名义为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夫妻共同债务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个人名义超出超出家庭日常生活

2、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但是,但是,债权人能够证债权人能够证明明该债务用于夫妻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共同意思表示意思表示的除外。的除外。一、夫妻共同债务的定义及类型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以夫妻共同财产作为一般财产担保,在夫妻共有财产的基础上设定的债务,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解决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医、履行法定扶养义务、必要的交往应酬,以及因共同生产经营活动等所负之债,以及因抚育子女、赡养老人、夫妻双方同意而资助亲朋所负债务。夫妻债务具体可分为夫妻连带债务、

3、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本条的立法目的在于合理配置夫妻债务关系中当事人的权益,而准确地区分不同类型的夫妻债务是实现平等保护各方合法权益的核心。(一)夫妻连带债务所谓夫妻连带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就同一债务统一对债权人负全部清偿责任,且债权人有权同时或先后向夫妻之一或全部要求清偿。夫妻连带债务的责任基础在于多数人之债,责任财产的范围是夫妻的全部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是一种较为严厉的责任承担方式,故应严格限定夫妻连带债务的适用。具体包括两方面一是夫妻之间的大额连带债务应当以夫妻共同意思表示为基础。本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可见

4、,立法者将“共债共签”以及“事后追认”等具有共同负债意思表示的行为认定为构成夫妻连带债务的要件,体现了夫妻地位平等原则与合同相对性原则;二是夫妻之间的小额连带债务以家事代理为基础。本条还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是因为基于婚姻关系,夫妻双方因配偶身份互为代理人,以便可以高效地解决日常生活中的琐事。需要注意的是,家庭日常生活的范围需严格限制,可以借鉴比例原则中的适当性要求,以此平衡夫妻之间的利益。更进一步地说,对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即举债合意,证明责任在债权人。对于日常家事代理承担的债务,原则上应当推定为连带债务,债权人无须证明债务

5、人负债后是否真的贴补家用,仅需证明该债务于外部可识别性上被认定为家庭日常生活范畴之内。若配偶抗辩,需要证明所负债务未用于家庭日常生活。(二)夫妻共同债务所谓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法定共同财产制而生成的特殊债务,为夫妻一方对外负担,且因夫妻共同受益而牵涉共同财产。为了平衡债权人利益与负债方配偶利益,责任财产除负债方的全部财产外,负债方配偶仅以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份额承担有限连带责任。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强制执行时,要针对所有共同债务人获得执行名义。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应当以“家庭利益”为标准,应以客观角度观察合同是否能够直接满足家庭利益。本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承担一方所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

6、营或基于共同意思表示。对此,应采类型化理解: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具有私密性,此时法官应当主动地查明,以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具有相对公开性,故债权人的证明应考虑经济组织的性质及举债方配偶的实际参与状况等因素;若债务为亲属之间缔结,则应基于亲属之间的关系状况,加重债权人的举证责任;当债权人为一般交易第三人时,则应考虑到其对夫妻内部关系证明的客观难度太大,从而考虑减轻债权人证明责任或标准以保护债权人利益,但应将负债方配偶的个人财产排除出责任财产,以保护负债方配偶的利益,此时的夫妻债务就是夫妻共同债务。(三)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除此之外,不属于连带债务与共同债务的夫妻债务均

7、为个人债务,其责任财产的范围是负债方的全部财产,具体包括其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份额。所谓个人的份额本质上是各共有人对由全部财产客体所构成的总财产的价值比例意义上份额,它指向的是集合物整体,而非单个物。个人债务先以个人财产清偿,不足清偿时才涉及夫妻共同财产中负债方的相应份额。债权人或者夫妻一方可以在离婚时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或者由债务人配偶承担清偿责任后,向债务人主张补偿或追偿。二、确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则及标准本条规定的确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则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8、,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具体标准是:(一)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法律准许夫妻双方对财产的所有关系进行约定,也包括对债务的负担进行约定,双方约定归个人负担的债务,为个人债务。约定个人债务时,可以与财产所有的约定一并约定,也可以单独就个人债务进行约定。举债时没有夫妻的共同约定,但是举债之后对方配偶追认是夫妻共同债务的,当然也是夫妻共同债务。(二)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包括为保持配偶或其子女的生活发生的债务,为了履行配偶双方或一方的生活保持义务产生的债务,其他根据配偶一方或债权人的请求确认为具有此等性质的债务。例如,购置

9、家庭生活用品、修缮房屋、支付家庭生活开支、夫妻一方或双方乃至子女治疗疾病、生产经营,以及其他生活必需而负的债务。因抚育子女、赡养老人、夫妻双方同意而资助亲朋所负债务,亦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例如,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扶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及因个人实施违法行为所欠债务,婚前一方所欠债务,婚后一方为满足个人欲望、确系与共同生活无关而负的债务等。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条特别规定,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

10、营或者基干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条的规定,对于保护债权人的权益不利。因此,向夫妻一方提供借贷的出借人,应当保留好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或者将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经营等的证据,防止夫妻逃避夫妻共同债务。三、案例解读案例一:江某诉谭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案案情:谭某、钟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谭某向江某借款,未按约定偿还江某的借款金额为2915134元。江某向法院诉请谭某、钟某共同向江某偿还拖欠款项本金及资金占用费3368006元。一审法院认为,江某不能证明涉案借款用于谭某、钟某夫妻的共同生活,亦不能证明借款时该夫妻有共同合意,且涉案借款金额较大,明显已经超过了夫妻日常生活所需,故江某无权主张涉案借款为谭

11、某、钟某夫妻共同债务并要求钟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谭某、钟某对认定涉案借款关系成立的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认为,现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谭某借用江某资金的事实,故一审法院据此认定谭某向江某借款的事实并无不当。评析:根据原婚姻法第41条的规定,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判断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有二:一是看借款行为是否基于夫妻合意,二是看借款有无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根据该规定,江某不能证明谭某借款基于夫妻共同合意且该借款用于夫妻日常生活,故无权请求钟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

12、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的焦点是谭某向江某借款是否属干夫妻共同债务。由于谭某的借款金额较大,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且江某不能证明该债务用于谭某、钟某的共同生活,钟某事后也没有追认该债务,故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钟某无须承担还款责任。根据婚姻法第41条的规定,不易判断夫妻共同债务,因此,民法典新增了共债共签的规定,即第1064条。案例二:赵某萍与陆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抗诉观点:夫妻双方对外承担连带责任的理论基础是家事代理权,若不区分是否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家事代理行为,仅以婚姻关系推定夫妻共同债务,将会导致未举债的配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13、。因此,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中,对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共同债务的认定,除夫妻约定财产制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及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情形外,若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不应承担债务的偿还责任。基本案情:出借人戴某与借款人赵某萍签订借款合同,金额共计人民币65万元,合同期届满后仍有60万元没有偿还。出借人将赵某萍及其丈夫陆某(与戴某为同事关系)列为共同被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陆某共同偿还借款本息。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陆某作为赵某萍的丈夫,此笔借款虽然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戴某没有证据证实用于赵某萍、陆某夫妻家庭共同生活,故对戴某要求陆

14、某共同偿还上述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借款行为发生在赵某萍与陆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戴某与陆某又是同事关系,且借款后,赵某萍及陆某又积极偿还戴某借款本金3万元。因此,本案借款的发生陆某应是知晓的,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适用法律错误。陆某应与赵某萍共同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责任。再审法院认为,即使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依据该解释第1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本案中,赵某萍与陆某于2013年8月或9月时,一起向戴某偿还案涉借款本金3万元,该行为构成陆某对赵某萍与戴某之间借款合同的事后追认,本案债务亦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陆某与赵某萍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感 谢 您 的 观 看感 谢 您 的 观 看汇报人: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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