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逐条详细解读-3夫妻关系之“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的界定(第25条)汇报人:XXX目录CONTENTS一相关概念的理解二婚前财产投资婚后取得收益的认定三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归属四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归属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取得的收益收益;(二)男女双方(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住
2、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补偿费。民法典相关法条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一 所谓“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指的是夫妻双方登记结婚之日起至婚姻关系终止之日止的期间。即合法取得结婚证之时至离婚生效或因配偶一方或双方死亡
3、,婚姻自然终止的期间。包括结婚之后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期间、领取结婚证后双方尚未共同生活期间、夫妻双方婚后分居期间,以及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准予离婚的调解或者判决尚未生效期间。但需要注意以下几种情况不包括在内:一是双方虽然共同生活,但因双方不具备结婚实质要件,未领取结婚证的期间;二是双方登记离婚或诉讼离婚生效后,两人又在一起同居生活的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为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所得的财产,既包括夫妻通过劳动所得的财产,也包括其他非劳动所得的合法财产。当然,法律直接规定为个人特有财产的和夫妻约定为个人财产的除外。这里讲的所得是针对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要求对财产实际占有。如果一方如夫或
4、妻中奖所得的财产,离婚时可能权利人并未实际占有,但这些未实际控制、占有的财产仍应认定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同样道理,婚前财产在婚后取得,也应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比如,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拿到补发的婚前奖金,这笔奖金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又如,一方的父亲在婚前死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才分割遗产,由于继承权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享有,故这笔遗产也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再如,一方婚前借给朋友10万元,并签订了书面借款协议,婚后才通过诉讼程序要回这笔钱,但实际上债权早在结婚前就存在了,即从一方与朋友签订的借款合同成立之日起已经享有债权,故这10万元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这里的“共同所有”是指夫妻
5、不分份额的共同所有,而不是按份共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之前的每一项财产,夫妻均拥有共同所有权,包括共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都没有确定的份额,他们共同享有共有财产的各种利益,共同负担由共有财产发生的各种义务。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共同共有财产关系。共同共有财产关系的发生原因,在于共有人之间具有法定的共同关系,如夫妻关系、家庭成员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从法理上讲,共同共有财产关系发生的原因没有消灭,共同共有财产就不能分割。此举的意义,在于保持共有关系的稳定性和基础性,保护共有人的合法权益,否则将会对共同共有关系的当事人造成损害。因此,不论是何种共同共有关系
6、,如果要消灭其财产关系,必先消灭其基础关系,再分割共有财产就顺理成章了。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如果要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只有两种途径:一是离婚分割;二是在婚姻关系存续的前提下,夫妻双方约定分割。也就是说,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得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夫妻双方协商一致都同意进行分割。二1.一方婚前财产的婚后自然孳息,根据物权原理,孳息应归物的所有人或其他合法权利人。民法典第1063条明确规定夫妻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那么这种财产产生的利息和其他孳生物应当属于夫妻个人财产。比如,对于一方婚前的财产存入银行所产生的自然孳息,一方婚前所有的房屋出租而未通过共同劳动所取得的房屋租金等,认定为一方个人的财
7、产比较适宜。2.用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所增值部分。属于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的“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后所得共同制下,夫妻婚前个人财产的所有权原则上不因婚姻的成立而改变,如果将个人财产用于投资,不管这种投资是在婚前还是在婚后,其本金仍归个人所有,这是毫无疑问的。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这些财产通过经营所产生的增值,则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个人出资部分的收益归个人所有,将会成为一方推卸家庭责任的借口。在实际生活中,往往也是男方出面出资经营。有的家庭男方用自己的婚前财产进行各类投资,女方在家照顾家庭、操持家务、照顾孩子,如果离婚时男方进行投资所赚的钱与
8、女方无关,这显然不利于维护家庭和谐,不利于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但如果一方用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进行生产、经营、投资,由于经营不善产生损失,离婚时不能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抵偿。因为离婚时只能对现存的财产进行分割,已经消耗、灭失的财产不在分割之列。一方面,个人财产的所有者处分自己财产的后果应由自己承担;另一方面,也不能将自然因素等导致个人财产灭失或部分灭失的后果转嫁到夫妻共同财产上,从而侵犯配偶一方的财产共有权。3.一方用婚前个人积蓄在婚后购买的有形财产的归属问题。由于这只是原有财产价值存在形态发生了变化,其价值取得始于婚前,即所谓万变不离其宗,故应当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4.一方婚前用自己的财产
9、投资做公司的股东,每年都有分红,那么婚后取得的分红属于什么性质的问题。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的规定,股东分红属于投资经营性的收益,既然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比较适宜。三1.住房公积金的所有权的限制 基于住房公积金的本质属性(即工资性),单位按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实质是以住房公积金的形式给职工增加了一部分住房工资,从而达到促进住房分配机制转换的目的。住房公积金的所有权是限制性所有权,职工对公积金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职能的行使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具体而言,住房公积金在未被提取前,职工并不能实际占有,而由所在单位缴存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
10、设立的专户内统一管理。住房公积金是个人专项资金,没有可转让性,在未被所有人以现金形式提取前,所有人除可用于住房支出外,没有其他处分权。住房公积金支出主要用于购买住房、建造住房等住房基本消费方面的支出,而装修作为享受性支出则不在此列。住房的中修、小修也不在列支范围,主要是考虑到个人支付能力可以负担,由此节余的住房公积金在职工退休后,可以一次性提取用于晚年生活。另外,职工无论购买或建造住房,目的都是为了自住,即解决自己住房问题的支出才能从住房公积金中支付,如为投资、增值或其他商业目的的住房支出,不能从住房公积金中支付。2.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视为夫妻共同财产。(1)从其性质看,住房公积金作为一种个
11、人储蓄、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住房长期储金,实际上就是平时收入的储备,因为其中有一部分就是从个人每月的工资中扣缴的。至于单位为个人缴存的部分,尽管带有福利性质,但明确是作为个人的住房储金,用于改善居住条件,只不过是由原来的一次性分房改为现在的逐月给付。也就是说,它属于工资的一部分。而住房补贴同样也属于工资的范畴,它只是扩大了工资的外延,改变了工资的形式而已。发放住房补贴的目的是解决家庭成员的共同居住问题,而非职工个人的居住困难。尽管从表面上看,这项补贴列在了职工的个人名下,但实际上是充分考虑了职工结婚并组建家庭的因素,而且这项补贴实行专款专用,一般不发到职工个人手上,而是在职工购房时一
12、并打入售房单位的账户。由此可见,住房补贴与职工家庭的关系极为紧密,而与职工个人这一特定的身份关联较少。夫妻可以根据双方的共同意愿对该款进行使用和处分,任何一方都没有权利完全按照自己的意志去单方面控制、支配该款。(2)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考虑,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动用公积金等住房资金购买房屋,该住房当然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只是共同财产通过购买房屋这一行为由货币转化为实物,而个人财产转化为共同财产并不是以购房行为为条件的。这种住房的货币化,使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与工资的职能一样,都包含着对婚姻家庭基本生活的保障功能,因而不具备严格的、专属于特定人身的性质。3.具体处理。在离婚案件中具体处理住房
13、补贴和住房公积金问题时,首先要严格分清上述款项取得于婚前还是婚后,离婚时所要分割的只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可以看出,当事人离婚并不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事由。在具体操作上,可以先计算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的总额(一般情况下夫妻双方都有一定数额的住房公积金或住房补贴,但在家操持家务者是没有的),然后再在夫妻之间进行分割。经过互相折抵后,实际上一方在具体执行时需要拿出的现金可能并不多。四1.基本养老金的归属。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基本养老金是指国家和社会在劳动者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为使其老有所养、安度晚年而给予劳动者本人的经济帮助和社会保险。之所以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基本养老金归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主要是考虑到基本养老金也是婚姻生活中一项很重要的财产,如果一方退休而另一方在职,若将基本养老金定性为一方的个人财产,而配偶一方的工资则是共同财产,显然是不公平的。2.破产安置补偿费的归属。从公平的角度考虑,应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破产安置补偿费规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比如,配偶一方的企业破产,领取了一大笔破产安置补偿费,而这时婚姻生活的全部费用都靠在职一方的收人来支付,破产方的安置补偿费却被视为一方的个人财产,恐怕也是令人难以接受的,且在审判实践中按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也是毫无疑问的。感谢您的观看汇报人: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