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读之夫妻共同财产(1062条)汇报人:XXX汇报时间:2022年X月目录CONTENTS一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特征二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三夫妻共有财产主体的权利义务四夫妻共有财产关系的消灭五案例解读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共同所有:(一)(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三)知识产权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四)(四)继承或者受赠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
2、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有平等的处理权。一、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特征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依法由夫妻双方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关系。它不是讲某种财产,而是指一种夫妻财产制度,以及在该种财产制度下财产所有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一)夫妻共有财产的发生以夫妻关系缔结为前提,以夫妻没有选择其他夫妻财产制为必要条件,依照法律的规定而产生。任何共同共有关系的产生均须依一定的法定共同关系的存在为依据,夫妻共有财产同样
3、如此。由于夫妻共有财产具有多种形式,法律准许夫妻共同选择法律规定以外的财产制形式,因而夫妻共有财产不仅要基于夫妻关系的缔结为前提,而且必须以夫妻没有选择其他财产制形式为条件,并非因存在夫妻关系就必然发生。(二)夫妻共有财产的权利主体是夫妻二人。夫与妻是两个权利主体,不是一个权利主体。正因如此,夫妻才对财产构成共有关系。诚然,在夫妻共有财产中,夫妻享有的是一个权利,即共有权,但作为它的主体的夫妻却是两个分别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独立主体,是独立的人。将夫妻作为一个整体对待有其道理,但因此认为夫妻是一个共同的权利主体,则是错误的。(三)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为夫妻双方或一方的婚后所得。形成夫
4、妻共同财产,一是婚后所得,二是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所得。在一般情况下是双方所得,但是一方工作获得报酬,而另一方没有工作,对家庭没有实际的财产贡献,同样也构成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共有权。这一点,与合伙构成合伙共有财产和夫妻以外的家庭成员构成家庭共有财产不同。合伙人不向合伙投资,不创造利益,就不会享有合伙财产的权利,也就不是合伙人。其他家庭成员成为家庭共同财产的主体,应当向家庭作出财产贡献,否则也不能形成家庭共有财产。(四)夫妻共有财产的性质为共同共有。在夫妻共有财产存续期间,夫妻作为共有人,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除非夫妻关系消灭,共同共有关系不能终止。二、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一)工资
5、、奖金、劳务报酬。工资、奖金、劳务报酬均为劳动所得报酬,指夫或妻一方或者双方从事一切劳动包括脑力劳动、体力劳动所获得的工资报酬和奖金报酬。具体而言,基本工资、各种形式的补贴、奖金、福利等,甚至还有一定范围的食物分配,都属于这一范围。(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经营私营企业、个体工商业、合伙等,凡其所获收益,均为夫妻共同财产。不仅如此,股票、股权、股份等投资性收益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夫妻共同取得的知识产权,如共同写作的书籍、论文,共同发明的专利等,归夫妻共同享有,其所得经济利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权利本身属于个人所有,依该权利
6、已经取得的经济利益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尚未取得的经济利益即预期利益,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现实中,很多离婚的夫妻要求将一方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作为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例如,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写作的著作,离婚时还没有得到稿酬,对方要求对该著作权全部或者对其预期的财产权利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这种要求是无理的,因为一方面,知识产权是权利人的权利,不是权利人就不能获得这个权利;另一方面,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著作权的稿酬等还没有获得,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四)继承或受赠的财产。共同受赠、继承的财产,为夫妻共有财产。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作为夫妻共同
7、财产,符合婚后所得共同制的原则,但是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这就是说,如果遗嘱或者赠与合同明确规定只将遗产或者财产处分给夫妻一方的,他方不享有这项财产的所有权,不作为共同财产。(五)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这些财产主要包括:(1)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双方取得的任何债权均为预期的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取得的债权亦属夫妻共同财产。该种债权,包括各种债权及记载债权的文书即有价证券,包括这些债权实现所获得的财产利益,如夫或妻一方购买奖券而中奖,为夫妻共有财产。(2)其他还如获得的资助、捐助等,也为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对上述五种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六)具体情况。1.夫妻分
8、居的财产。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不能因为分别管理和使用而认为是个人财产。近年来,这种情况大为减少,但还存在。夫妻分居两地,并不影响夫妻的权利义务关系,对财产的性质仍然是共有,不会因为分居两地而改变。对财产的分别管理、使用,是夫妻行使共有权的内容,也不是对共有财产的分割,也不会改变财产共有的性质,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这种情况在离婚时分割财产会发生作用。分居两地,财产分别管理、使用的,原则上将自己管理、使用的财产分割给该人,如果财产价值悬殊,可以作价补偿。2.已登记结婚但未共同生活的财产。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收入,只要不违
9、背法律规定,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不能因尚未共同生活而认定为个人财产。这是因为,既然建立了婚姻关系,没有约定实行其他财产所有形式,当然产生夫妻共有财产。从此之后各人所得财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双方离婚,对这些财产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3.性质难以界定的财产。对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不能证明,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这是。没有证据证明特定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的,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较为公平。离婚时因此发生争议,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4.夫妻相互赔偿的可能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建立了离婚过错赔偿制度,规定了由于过错造成离婚的,无过错
10、一方可以请求对方损害赔偿。这样规定是没有问题的。问题是,很多人主张实行家庭暴力造成对方损害的,即使没有离婚,受害方也可以请求对方予以损害赔偿。对于这个问题,涉及夫妻共有财产的范围问题。如果发生这种行为的夫妻实行的是夫妻共有财产制,两个人又没有自己的财产,一方面是加害人如何支付损害赔偿金,另一方面是受害人对这个收入是否作为共同财产,都有问题。这两个问题中的后一个好办,直接由受害方建立自己的个人财产就行了;前一个问题,如果加害人一方没有自己的财产,是没有办法处理的,只能从共同财产中支付。这种做法是不得已而为之,弄得不好,会损害夫妻关系,加速夫妻关系的破裂,因此必须慎重。三、夫妻共有财产主体的权利义
11、务夫妻共有财产主体的权利义务,原则上与一般共同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相同,但仍有其特点。夫妻共有财产权利人即配偶享有如下权利:(一)平等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这个权利包含两个方面:一方面表明,配偶对于夫妻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一律平等地享有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权和处分权,任何一方不得歧视对方。另一方面表明,每个人的权利都是针对全体夫妻共同财产的,是完整的权利,而不是共有权的某一个部分。平等的权利,完整的权利,构成夫妻共有财产权利的主要内容。由于夫妻之间可以约定不同于夫妻共有财产的其他形式,因此在双方约定的对财产的不同行使权利方法时,并不是违反法律,而是行使自己权利的行为,是对财产
12、权行使的约定。(二)共同处理权和单独处理权。配偶对夫妻共同财产均有共同处理权和单独处理权。共同处理权是针对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等重大事务的权利。变卖夫妻共同财产,在夫妻共同财产上设置他物权,以及其他使夫妻共同财产发生重大变化的事务,均应由配偶共同决定处理,任何人不得独断专行。单独处理权是指对某些具体的、不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发生重大变化的事务,以及依据进行的事务,配偶有单独的处理权。(三)相互代表权。在配偶之间相互有代表权。对于一般的夫妻共有财产处理,可以代表对方进行,但是重大事项不能代表。这种相互代表权与配偶权中的日常事务代理权相似。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是共有财产权的具体内容,而不包含家事代理权。行
13、使相互代表权应当受到必要限制。(四)物上追及权。夫妻共有财产受到不法侵害的,配偶双方均享有此权利,可以独自行使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返还原物、赔偿损失的请求权。(五)夫妻共有财产主体的义务。1.将夫妻共同财产交付夫妻共同管理使用的义务。原婚姻法规定,在实行夫妻共有财产的配偶之间,财产绝大多数是分为两部分的,一部分是夫妻共同财产,另一部分是个人财产。这就将俗称的家庭中的“小金库”合法化,配偶一方可以公开享有自己单独的所有权。在这样的体制下,应当将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严格划清界限。同时,明确配偶双方都负有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财产集中归配偶共同管理使用,严格履行义务,按时将自己的所得交付夫妻共同管理
14、使用。违背该义务,应当承担责任。2.夫妻共同财产的维修、保管、改良义务。这项义务为配偶双方的义务,均应承担。具体操作,可以由双方配偶实行,也可以由配偶一方实行,所支出的费用由夫妻共同财产支付。3.对所欠债务的连带清偿义务。因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经营中所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须负连带清偿义务,配偶为连带债务人。4.共同赔偿责任。夫妻共同财产致他人损害,或者夫妻一方造成他人损害时,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承担赔偿责任。5.保持共有关系。除特殊情况外,在夫妻共有财产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不得要求划分份额、分割共有财产、擅自处分共有财产。夫妻双方均须负此义务。四、夫妻共有财产关系的消灭夫妻共有财产关系的消灭,
15、应当基于婚姻关系消灭的原因事实,包括离婚和夫妻一方si亡。(一)离婚。离婚导致婚姻关系消灭,导致夫妻共有财产关系的消灭。离婚分为登记离婚和判决离婚。这两种离婚发生同样的法律效力。离婚的时间是夫妻共有财产终止的基准时间。从这时起,夫妻共有财产关系不复存在,夫妻共同财产开始分割,成为个人各自所有的财产。登记离婚的时间,应以离婚证上登记的时间为准;裁判离婚的时间,应以调解或判决离婚的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为准。(二)夫妻一方si亡。夫妻一方si亡,婚姻关系消灭,导致夫妻共同共有关系终止。si亡包括自然si亡和宣告si亡,产生同样的法律后果。死亡的时间,自然死亡以死亡证开具的时间为准,宣告死亡则以
16、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时为准。夫妻一方死亡引起的夫妻共有财产终止与离婚引起的夫妻共有财产终止的效力基本相同,只是前者为分出死者的财产为遗产,后者进行共同财产分割而已。夫妻双方同时死亡,也同样发生婚姻关系消灭和夫妻共有财产消灭的后果,但共同财产成为遗产。(三)夫妻另行约定其他财产制。在夫妻之间实行夫妻共有财产期间,如果双方配偶共同约定不再实行夫妻共有财产制,重新约定实行分别所有制或者其他财产制,也消灭夫妻共有财产,发生新的财产关系。五、案例解读周某诉赖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案案情:赖某与曹某登记结婚后,赖某陆续向周某借款290000元,并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赖某先归还60000万元后,剩下的借款,赖某
17、通过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给周某的方式偿还。周某向法院诉请赖某、曹某共同支付周某累积的月利息52133元。一审法院认为,赖某所负的债务发生在其与曹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该借款用于家庭投资,故曹某应对本案赖某的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赖某、曹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赖某对外经营的公司产生的收益属于其与曹某的共同财产,故与该收益相对应的消极财产即债务也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双方承担共同清偿责任。评析: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即夫或妻就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
18、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的焦点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消极财产即债务是否为共同债务。赖某与曹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经营公司,该公司所产生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与之相对应的消极财产即债务也当然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赖某与曹某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周某的债务。由于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赖某有权向周某转让部分股权抵周某的债务。赖某未经配偶曹某的同意,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股权,该法律行为不应对曹某有效,但周某有理由相信赖某转让股权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故曹某无法以其不知道借款一事为由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周某。感 谢 您 的 观 看感 谢 您 的 观 看汇报人: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