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用的安全法规要求合规性评审表适用的安全法规要求合规性评审表 评审时间:2017 年 1 月 2 日 序序 号号 法律法规及其他法律法规及其他 要求要求 简介和重点关注条款简介和重点关注条款 执行执行 情况情况 备备 注注 1 中华人民共和 国消防法 第10条第1款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 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 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 建设单位应当建筑单位的消 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关审核; 未经审 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 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符合 有消防图纸 并报消防机 关审批 第10条第3款 按照
2、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 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 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 防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 不得投入使用。 符合 经公安消防 机构进行了 消防验收 第 14 条第 1 款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 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 全操作规程; (二)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 和各所属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三)针对本 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四)组织防火 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 置消防设施和器材, 设置消防安全标志, 并定期组织检 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六)
3、保 障疏散通道、 安全出口畅通, 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 防安全疏散标志。 符合 有消防安全 制度、操作 规程,实行 消防安全责 任制,有负 责人,有宣 传教育,定 期进行消防 检查,配置 消防器材、 设施和安全 标志,消防 通道畅通 第16条第2款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 四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 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二)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 建立巡查记录; (三) 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四) 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符合 有防火档 案,有每日 巡查记录, 有消防培 训,制定预
4、案并演练 第 17 条第 3 款 进入生产、 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 所, 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禁止携带火种 进入生产、 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 禁止非法携 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 工具。 符合 天燃气库房 严禁火种。 第 18 条第 1 款 禁止在具有火灾、 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 明火; 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 应当按照规定 事先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符合 进行动火作 业的有动火 许可证,确 保安全 第 18 条第 2 款 进行电焊、 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 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
5、员, 必须持证上岗, 并 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符合 特种作业人 员持证上岗 第19条第1款 消防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 行业标准。 禁止生产、 销售或者使用未经依照产品质量 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 符合 有检测报 告,合格证 2 中华人民共和 国职业病防治 法 第 13 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 合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 其工作场所还应 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 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有与职业病 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 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四)有配套
6、的更衣间、洗 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五)设备、工具、用 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 心理健康的要求; (六) 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 健康的其他要求。 符合 有检测、已 申报 第14条第2款 用人单位有依法公布的职业病目录所列 职业病的危害项目的, 应当及时、 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 申报,接受监督。 符合 已申报 第 19 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一) 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 配备 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 负责本单位的职业 病防治工作;(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 建立、 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7、和操作规程; (四) 建立、 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五) 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符合 有职业卫生 管理机构, 建立制度和 档案等 第 22 条第 1 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 应当在醒 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 操作规程、 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 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不符 合 没有在醒目 位置设置公 告栏 第 22 条第 2 款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 应 当在其醒目位置, 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 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
8、、 后果、 预防以及 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不符 合 严重职业危 害岗位未设 置警示标志 和中文警示 说明。 第 23 条第 1 款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 有害 工作场所, 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 配置现场急救 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符合 有急救药箱 第24条第2款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的规定, 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评 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 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不合 有检测 第 32 条第 1 款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 者,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9、的规定组织 上岗前、 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并将检查 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 担。 符合 有体检 第32条第2款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 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不得安排有 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对在职业健康 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 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 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 的劳动合同。 符合 按要求处理 第 33 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 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符合 已建立 3 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
10、法 第 5 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 产工作全面负责。 符合 已明确 第 17 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 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 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 操作规程; (三)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 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 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 全事故。 符合 安全负责人 已按规定实 施并履行职 责 第19条第1款 矿山、 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 经营、 储存单位, 应当设置安
11、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符合 已配备安全 主任并设置 安管办 第20条第1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 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符合 已培训考 核,持证 第 21 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 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掌握本 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 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符合 对从业人员 进行了培训 第 22 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 新技术、 新材料或 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
12、技术特性,采取 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 产教育和培训。 符合 已进行了培 训 第23条第1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 取得特种作业操 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符合 电工持证上 岗 第 24 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 下统称建设项目) 的安全设施, 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 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 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符合 暂无新扩改 项目 第 28 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 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 设备上, 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 志。 符合 设置了安全 警
13、示标志 第29条第2款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 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 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符合 设备有维护 保养记录, 特种设备有 检测 第 33 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 进 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 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 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 源及有关安全措施、 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符合 没有构成重 大危险源 第 34 条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 店、 仓库不得与
14、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 并应当与 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 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 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符合 生产、生活 区分工,安 全距离符合 要求,有标 志和逃生出 口 第 36 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 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并向 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 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符合 有告知牌 第 37 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 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并监督、 教育从业 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符
15、合 已提供合格 的劳保用 品,并按规 使用 第 38 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 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 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 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 理的, 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检查及处理情 况应当记录在案。 符合 按要求经常 检查,发现 问题及时处 理 4 中华人民共和 国环境保护法 第 31 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 造成或者可 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 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 及时 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并向当地环境保 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接受调查处理。 可能 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
16、 应当采取措施, 加 强防范。 符合 无造成环境 污染的事故 5 企业安全生产 费用提取和使 用管理办法(财 企【2012】16 号) 第十一条 机械制造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 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 1000 万元的,按照 2%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 1000 万元至 1 亿元的部分,按照 1%提取; (三) 营业收入超过 1 亿元至 10 亿元的部分, 按照 0.2% 提取; (四) 营业收入超过10 亿元至50 亿元的部分, 按照0.1% 提取; (五)营业收入超过 5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05%提取。 符合 6 关于特大安
17、全 事故行政责任 追究的规定 为了有效地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严肃追究特大安 全事故的行政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 定该规定。 符合 严格遵守此 规定 7 国务院关于特 大安全事故行 政责任追究的 规定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有关地方人民政 府或者政府部门报告特大安全事故隐患, 有权向上级人 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举报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 不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 情况。接到报告或者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 门, 应当立即组织对事故隐患进行查处, 或者对举报的 不履行、 不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 调查处理。 符合 8 特种设
18、备安全 监察条例 第 5 条第 1 款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符合 已建立特种 设备管理制 度 第 17 条第 1 款 锅炉、 压力容器、 起重机械、 客运索道、 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依照本条例 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 符合 按要求实施 第 17 条第 2 款 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 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 同意的依照本条例取得 许可的单位进行。 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 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 符合 按要求实施 第 20 条 锅炉、 压力容器、 电梯、 起重机械、 客运索道、 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
19、、 改造、 维修竣工后, 安装、 改造、 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日内将有关技术资 料移交使用单位。 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 安全技术档案。 符合 建立特种设 备档案 第 26 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 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 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 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特种 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特种设 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 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 安全保护装置、 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 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 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20、。 符合 本公司特种 设备档案包 括所列内容 第 27 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 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 并定期自行检查。 特种设备使用 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 并作出记录。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 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 应当及时 处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 件、 安全保护装置、 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 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符合 特种设备每 月进行自 查,有关附 件、安全保 护装置定期 检测 第28条第1款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 范的定期检验要求, 在安全检验
21、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个 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符合 特种设备已 实施检测 第28条第2款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 备,不得继续使用。 符合 按规定规定 规定执行 第 31 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 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符合 应急预案包 含其内容 第 32 条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 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 电梯应当至少每日进行一次清洁、 润滑、 调整和检 查。 符合 无电梯不适 用 第 39 条 锅炉、 压力容器、 电梯、 起重机械、 客运索道、 大型游乐设施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 (以下统称 特种
22、设备作业人员) ,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 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 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 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符合 特种作业人 员均持证上 岗 9 工伤保险 条例 第 2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 体工商户 (以下称用人单位) 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 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 缴纳工伤保险费。 符合 全部参加工 伤保险 第 10 条第 1 款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 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符合 按时缴纳 10 生产安全事故 报告和调查处 理条例 规范了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程序, 落实了
23、生 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符合 规范了事故 报告和调查 处理制度 11 劳动防护用品 监督管理规定 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 则(GB11651)和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以及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符合 为从业人员 均配备了适 用的劳保用 品 12 个体防护装 备选用规范 规定了选用劳动防护用品的原则和要求。 符合 有配带劳保 用品 13 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培训规定 规定了各级安全培训的内容。 符合 制定了安全 培训教育制 度 14 广东省安全生 产条例 第 11 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 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
24、管理人员, 应当 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后 方可任职。 考核不得收费。 前款规定单位的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称为注册安全主任。 注册安全主任管理办法由省 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符合 安全主任经 考核合格后 任职 15 机关、团体、 企 业、 事业单位消 防安全管理规 定 单位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 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 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 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 实行严 格管理 符合 本公司确立 了关键装置 和重点部位 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禁止在 具有火灾、 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 因特殊情况需要 进
25、行电、 气焊等明火作业的, 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 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 在确认无火灾、 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动火施工人 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 施。 符合 实行明火作 业均要求办 理动火许可 证 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 安全出口畅通, 并设置符合国 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 防火门、 防火卷帘、 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应急照明、 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符合 设置了疏散 通道、安全 出口、应急 照明及标志 等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 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
26、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 织防火巡查。 符合 每日有巡查 记录 16 广东省注册安 全主任管理规 定 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的矿山、 建筑施工安装单位和危险 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必须聘任不少于一名专职 注册安全主任。 符合 有专职注册 安全主任。 17 仓库防火安全 管理规则 第 21 条 物品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 确定无火种 等隐患后,方准入库。 符合 入库前有检 查 第 39 条 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 照明灯具下 方不准堆放物品, 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不得 小于零点五米。 符合 符合要求, 无移动式照 明灯具 第 40 条 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 需穿金属管或用
27、非燃 硬塑料管保护 符合 配电线路均 穿金属管 第 41 条 库区的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 箱,保管人员离库时,必须拉闸断电。禁止使用不合规 格的保险装置。 不符 合 没有在库房 外单独安装 开关箱 第 42 条 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炉、 电烙铁、 电熨斗等电热 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 符合 库房无家用 电器和电热 器具 第 43 条 仓库电器设备的周围和架空线路的下方严禁 堆放物品。 对提升、 码垛等机械设备易产生火花的部位, 要设置防护置。 符合 按要求设置 第 44 条 仓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防雷设计安装规范的 规定,设置防雷装置,并定期检测,保证有效。 符合 有防雷装 置
28、,并定期 检测 第 46 条 仓库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 进入甲、 乙类 物品库区的人员,必须登记,并交出携带的火种。 符合 有防火标志 第 48 条 库房内不准使用火炉取暖。 在库区使用时, 应 当经防火负责人批准。 符合 无明火作业 第 52 条 消防器材应当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 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 符合 按要求摆放 第 56 条 库区的消防车道和仓库的安全出口、 疏散楼梯 等消防通道,严禁堆放物品。 符合 安全通道无 堵塞、畅通 18 建筑设计防火 规范 甲类厂房与甲类厂房之间间距应不小于 12 米 符合 甲类厂房与丙类仓库之间间距应不小于 12 米 丙类厂房与办公楼之间
29、间距应不小于 10 米 19 建筑灭火器配 置设计规范 第 4.1.1 条第 4 款 灭火器的选择应考虑灭火剂对保护 物品的污损程度 符合 均选择干粉 类灭火器 20 危险化学品重 大危险源辨识 单元内存在的危险物质为单一品种, 则该物质的数量即 为单元内危险物质的总量,若等于或超过相应的临界 量,则定为重大危险源。 单元内存在的危险物质为多品种时, 则按下式计算, 若 满足下面公式,则定为重大危险源: q1/Q1+q2/Q2+ qn/Qn1 式中: q1:q2:qn每种危险物质实际存在量,t。 Q1:Q2:Qn与各危险物质相对应的生产场所或 贮存区的临界量,t。 符合 生产和储存 场所均未构
30、 成重大危险 源 21 安全标志 4.1 禁止标志 4.1.1 禁止标志的含义是禁止人们不安全行为的图形 标志。 如:禁止吸烟,禁止拍照,禁止跳下,禁止启动,禁止 烟火,禁用手机、对讲机; 4.1.2 禁止标志的基本型式是带斜杠的圆边框。 符合 禁止标志符 合规范 4.2 警告标志 4.2.1 警告标志的基本含义是提醒人们对周围环境引 起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图形标志。 如:当心电缆,当心火灾,当心爆炸,当心中毒,当心 触电, 当心伤手, 当心辐射, 当心机械伤人, 当心扎脚; 4.2.2 警告标志的基本型式是正三角形边框。 符合 警告标志符 合规范 4.3.1 指令标志的含义是强制人们必
31、须做出某种动作 或采用防范措施的图形标志。 如:必须戴防护眼镜,必须戴防尘口罩,必须戴防毒面 具,必须戴安全帽,必须穿防护鞋,必须加锁,必须戴 防护手套,必须系安全带,必须穿防护服; 4.3.2 指令标志的基本型式是圆形边框。 符合 指令标志符 合规范 4.4.1 提示标志的含义是向人们提供某种信息(如标明 安全设施或场所等)的图形标志。 4.4.2 提示标志的基本型式是正方形边框。 符合 提示标志符 合规范 22 安全标志使用 导则 标志牌应设在与安全有关的醒目地方,并使大家看见 后, 有足够的时间来注意它所表示的内容。 环境信息标 志宜设在有关场所的入口处和醒目处; 局部信息标志应 设在所
32、涉及的相应危险地点或设备(部件)附近的醒目 处。 符合 标志设立在 适宜场所 23 中华人民共和 国突发事故应 对法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定 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及时消除 事故隐患; 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 安全事件的问题, 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 对本单位 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 应当 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 门报告。 符合 建立健全安 全管理制 度,并定期 检查,发现 隐患及时整 改。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矿山、 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 危 险化学品、 放射性
33、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 经营、 储运、 使用单位, 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 并对生产经营场所、 有危险物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 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止发生突发事件。 符合 已制定应急 预案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 传播有关突发 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符合 无此行为 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六条 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 公 共卫生事件的单位, 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 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 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 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 同时向所在地县
34、级人民政府报告; 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者主体是 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上 报情况, 并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 疏导工 作。 符合 按公司事故 管理制度进 行报告和处 理 24 安全生产事故 隐患排查治理 暂行规定 第四条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 理制度 符合 第六条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 均有权向安全 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 应当按照 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 发现所报告事故隐 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 应当立即移送有关部门 并记录备查。 符合 第七条第七条 生产
35、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 准和规程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严禁非法从事生产 经营活动。 符合 第十条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 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 患。 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 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 行登记, 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 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 监控治理。 符合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 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 鼓励社会公众举报。 对发现、 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 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符合 第十五条 对于一般事故隐患, 由生产经营单位 (车 间、 分厂
36、、 区队等) 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 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 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 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符合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 应当 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防止事故发生。 事故隐患排 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 应当从危险区域 内撤出作业人员, 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 设置警 戒标志, 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对暂
37、时难以停产 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 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符合 25 广东省工伤 保险条例 第二条 职工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 个体工商户、 民办 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事业单位(以下称 用人单位)应当为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或者雇工 (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生产经营所在地依法参加 工伤保险。 第四条 工伤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符合 26 中华人民共 和国道路交 通安全法 第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 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 车行驶
38、证。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 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第十八条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 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 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27 生产经营单位 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预案编制 导则 生产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包括成立应急预案编制工 作组、资料收集、风险评估、应急能力评估、编制应急 预案和应急预案评审 6 个步骤。 符合 按要求编 制、 28 通用用电设备 配电设计规范 第 2.5.4 条 导线或电缆(以下简称导线)的选择应符 合下列规定: 一、 电动机主回路导线的载流量不应小于电动机的 额定电流。 当电动机经常接近满载工作时, 导线载流量宜有适 当的裕量。 当电动机为短时工作或断续工作时, 应使导线在短 时负载下或断续负载下的载流量不小于电动机的短时 工作电流或额定负载持续率下的额定电流。 符合 参加评审人员: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