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与奖惩制度 一、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进一步 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建设,确保公司安全生产各项目标落到实 处,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生产奖励采取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对 安全生产工作不落实或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采取以处罚以 教育与经济手段、行政处罚相结合的方式,把激励、教育、 处罚贯穿于安全生产的始终。 三、坚持奖罚分明的原则。对在安全生产中做出突出贡 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发生事故车辆和责任人 予以处罚;对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职、渎职、违章指挥、违章 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或隐瞒事故、弄虚作假的,给 予重罚。 四、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对相关部门和
2、人员实行 奖励: (一)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 法令、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及公司有关规定的; (二) 、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避免了重大事故发生的。 (三) 、发生事故时,积极抢救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 大,避免公司和国家财产遭受损失。 (四)坚守岗位、忠守职责,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成 绩的。 (五)安全奖励应根据责任大小、贡献多少。安全工作 难易程度,分开档次,严禁平均主义,一次性奖励由安全领 导小组讨论决定,奖励标准按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实行 经济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一) 、发生安全事故的,按下列规定,对事故负有直接
3、责任的当事人实行经济罚款: 1、一起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贰千元以内的,按 10% 的比例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罚; 2、一起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贰千元至伍千元的,罚 款数额在贰千元的基础上,其余部分按 8%的比例计算; 3、一起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伍千元以上拾万元以内 的,罚款数额在伍千元的基础上,其余部分按 5%的比例计 算(保险公司赔付以外) ; 4、一起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0 万元以上的,由公司安 委会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处理决定。 (二) 、发生安全事故时,涉及对事故负领导责任和管 理责任的各级责任人,应按责任大小实行经济罚款;对造成 重大安全事故的责任者,除按事故责任大小实行经济罚款 外,还要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将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三) 、公司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对发生安全 事故的相关部门和人员取消当年度评选先进资格。 六、公司经过评比获得奖励的相关部门和人员,按规定 进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以奖状、通报表扬、现金方式) 。 被罚款的相关部门和人员要按照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 上缴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的罚款应在事故处理后一周内上 缴财务部。不按规定时间缴纳罚款,被回罚处罚。安全罚款 纳入安全生产保障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