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粉尘安全管理制度(初稿) 1目的 依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 68 号令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 ,加强 车间粉尘防爆的安全管理, 防止粉尘爆炸事故发生, 保障公司财产和员工人身安全, 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车间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 3职责 3.1 岗位人员负责生产场所粉尘的清理、操作控制。 3.2 岗位工段长、技术人员负责粉尘场所设施、设备的日常管理。 3.23 车间负责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日常监督管理。 4.日常管理 4.1 车间每年定期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和粉尘防爆教育, 了解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危 险程度和防爆措施,掌握危险岗位的安全生产技术。 4.2 制定粉尘安全检
2、查表,明确检查时间、内容、人员、确定检查频次。 4.2.1 包装人员切片期间每天中班下班前检查处理一次,停车期间每周星期一、 三检查确认二次。 4.2.2 包装技术员、包装监管人、车间安全员、车间领导、安全环保部管理员每 周一次。 4.2.3 安全环保部部长每月检查一次。 4.2.4 公司领导每个季度检查一次。 4.3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应杜绝各种未经批准的非生产性明火。 4.4 所有金属设备、装置外壳、金属管道、支架、构件、部件等,应采用防静电 直接接地。 4.5 所有金属管道连接处(如法兰),应用铜线或铜片进行跨接。 4.6 用于安全、通风除尘、粉尘爆炸预防、粉尘爆炸控制的安全通道、风机、风
3、 筒、旋风分离装置等设施、设备,未经公司安全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更换或停止使 用。 4.7 包装缝袋机应采用防静电直接接地措施; 4.8 危险场所的疏散通道严禁锁闭、堵塞,必须保持畅通。 4.9 在除尘系统停运期间和粉尘超标时严禁作业,并停产撤人。 5.作业管理 5.1 严格执行车间制定的包装粉尘安全操作规程 5.2 作业前,应对切片系统进行认真检查,并对机电控制系统进行全面调试。长 时间停用的设备的和维修后投入使用的设备,使用前应进行单机调试,并经车间 生产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投入作业。 5.3 作业人员应严格劳保着装,正确佩戴使用防尘、防静电等劳保用品。 5.4 除尘系统应在工艺设备启动前开启
4、,作业停止后再停机。 5.5 切片时必须开抽风系统。 5.6 包装二楼门窗严禁关闭,保持现场通风良好。 5.7 作业期间,严禁使用金属工具敲击设备、管道等金属设施,防止碰撞产生火 花。 5.8 作业后,应按规定对墙体、梁、支架、地面和设备等表面积聚的粉尘进行清 扫,清理出的粉尘及时装袋,转至车间指定地点回收。 5.9 不能使用压缩空气进行吹扫,防止粉尘扬起,形成粉尘云,从而增加该区域 的危险。 6.动火管理 6.1 动火作业必须经批准,办理动火作业证后方可作业。 6.2 动火分析合格后,超过 30 分钟未作业必须从新进行动火分析。 6.3 作业开始前,应对作业场所进行风险辨识确认,并落实安全措
5、施,清除明火 作业场所的可燃粉尘,并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 6.4 明火作业地点应与其它区段分开或隔开。 6.5 明火作业期间和作业完成后冷却期间,产生粉尘的装置必须停止运行,同时, 不能有粉尘进入明火作业场所。 6.6 动火作业期间必须安排监护人,结束后,监护人和动火执行人必须确认现场 无明火后,方可离开作业现场。 7.处罚 7.1 发现有问题未处理的处罚 50 元/次。 7.2 检查缺次扣 50 元/次,领导加倍。 7.3 作业期间,锁闭、堵塞疏散通道,处罚 20 元/次。 7.4 未严格劳保着装,处罚 20 元/次。 7.5 除尘系统、抽风系统未投用、存在问题未处理,处罚 50 元/次。
6、7.6 作业后,未对粉尘进行清扫,或使用压缩空气进行吹扫,处罚 20 元/次。 7.7 动火作业期间未安排监护人,或监护人擅自离开监护岗位,处罚 20 元/次。 7.8 动火作业期间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措施未落实到位,处罚 20 元/次。 8.措施 8.1 管道上的粉尘必须用湿的拖把或棉纱进行清理。 8.2 灯具上的粉尘用湿的拖把或棉纱清理,在清理前必须将电源切断,清理后 30 分钟内不得通电。 8.3 清理地面可先除湿,再清洗。 附: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 68 号令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 : 一、必须确保作业场所符合标准规范要求,严禁设置在违规多层房、安全间距不 达标厂房和居民区。 二、必须按标准规范设计、安装、使用和维护通风除尘系统,每班按规定检测和 规范清理粉尘,在除尘系统停运期间和粉尘超标时严禁作业,并停产撤人。 三、必须按规范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落实防雷、防静电等措施,保证设备设施接 地,严禁作业场所存在各类明火和违规使用作业工具。 四、必须配备铝镁等金属粉尘生产、收集、储存的防水防潮设施,严禁粉尘遇湿 自燃。 五、 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劳动防护制度,严禁员工培训不合格和不按规 定佩戴使用防尘、防静电等劳保用品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