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业危害申报职业危害申报制度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申报工作, 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职业 健康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 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 职责调整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存在或者产生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煤 矿企业除外),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如实 申报职业危害,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是指从业人员在从事职业活动中, 由于接触粉尘、毒物等有害因素而对身体健康所造成的各种损害。 作业场所职业
2、危害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本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 检测、 评价, 并按照职责分工向其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第五条 申报职业危害时,应提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和下列有关 资料: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 (三)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 (四)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六)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采取电子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 生产经营单 位通过“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 按照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连同有关资料一并上报所在地相应的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七条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每年申报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