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1 目的目的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围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 3 “三同时”要求“三同时”要求 3.1 本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等项目可能产 生职业病危害的,设施服务部将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 务机构做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并提交卫生行政部门对职业病危害预 评价报告进行审核。 3.2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
2、与 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3.3 设计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可研报告应有职业卫生专篇的内容,初步设计 中应有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内容。 3.4 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 危害预评价报告书的要求在初步设计中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设施服务部将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卫生审 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3.5 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和 审查批复的要求,在设计图纸中落实各项职业病防护措施,项目建设单 位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质量可靠。 3.6 建设
3、项目在竣工验收前,设施服务部将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价单位在 12 个 月内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按规定向卫生行政部 门申请建设项目当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对不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 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项目部必须整改直至符合规定, 否则不得投入生产。 3.7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设施服务部应委 托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 构进行。 3.8 设施服务部按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和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 在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审查、竣工验收中提 交相应的申请材料。 3.9 设施服务部应组织相关部门参加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评审,并建 立相应的“三同时”审批档案。 3.10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防护设施审查、控制效果评价、防护设施 竣工验收报告书、批复文件或函等原件由设施服务部移交给设计单位和 项目部,并做好相关交接手续。 4 责任说明责任说明 本规定解释权归公司设施服务安全部。 每年按公司工作流程对其合规性进行评估修订。 5 生效生效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有关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法规、标准和公司职业 卫生管理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