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何认定仿冒行为:知名商品,特有,近似,混淆并误认。1.关于认定知名商品: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知名商品”。人民法院认定知名商品,应当考虑该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额、销售区域和销售对象,进行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原告应当对其商品的市场知名度负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2号)2.关于“特有”的认定:特有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应当依照使用在先的原则予以认定。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的商品的名称、包装、
2、装潢,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法释2007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第十条第三款: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三条:禁止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禁止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
3、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以 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七条: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的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