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解读之买卖合同4-支付价款.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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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目录0101020203030404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六条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六条:“:“买受人应当按照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约定的的数额和支付方数额和支付方式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买卖合同是典型的双务有偿合同,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是买受人的基本权利,而支付价款则是买受人的主要义务,包括三项内容:支付 数额和方式、支付地点与支付时间。本条及第627条、第628条分别对支付数额和方式、地点及时间

2、作出规定。支付价款是买受人的最基本的义务,是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所有权的对价条件,出卖人必须依约履行。对价款数额的确定。价款数额由总价和单价构成。总价为单价乘以标的物的数量所得。合同约定的总价与单价不一致的,又不能证明总价为折扣价的,原则上应当按照单价计算总价。当事人对价款的确定须遵守国家物价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如果对价款数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1)应当按照民法典第510条规定,可以补充协议;(2)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依照本法第511条第2项规定,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具体

3、的办法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执行政府定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支付方式,是指买受人履行价款支付义务的具体方法,与买卖双方的权益有密切关系。支付方式不符合约定的,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价款支付方式的确定。首先,价款的支付方式可以由当事人约定,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的支付方式履行。其次,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价款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510条规定,可以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

4、的,依照本法第511条第5项规定,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当事人关于价款支付方式的约定,不得违反国家关于现金管理的规定。买卖合同履行中,可能出现出卖人交付标的物数量多于合同约定数量的情形,对于多交付部分标的物的价款如何确定,民法典第民法典第 629629条规定:条规定:“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多交的部分。买受人。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约定的价格支付价款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约定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从该规定的内容可以

5、看出,对出卖人多交付标的物,法律赋予买受人“接收”或“拒绝接收”的选择权,同时规定了标的物的价款仍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包括本条规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以及本法第627条规定的支付地点、第628条规定的支付时间。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七条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七条:“:“买受人应当按照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的地点支付价款。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支付;但是但是,约定,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

6、件的,在交付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在买卖合同履行中,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地点,分为有约定或者无约定两种情况确定。1.价款的支付地点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双方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了价款支付地点的,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2.对价款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依照本法第510条规定,双方进行补充协议,按照补充协议的约定地点支付价款。3.双方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但是,如果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为条件的,

7、则不以出卖人的营业地址为支付地点,而应当在交付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需要注意的是,在当事人双方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而且既未达成补充协议也无法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的情况下,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买受人只能在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而不能选择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价款支付的时间蕴涵着一定的期限利益,关系到出卖人能否及时实现自己的利益,同时对于买受人也特别重要,因为此时间是确定买受人是否违约的标准。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已经约定了价款支付的时间,买受人有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的义务。在买卖合同中,价款的支付

8、时间可以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法律规定的方法进行确定。1.买卖合同中当事人约定了价款交付时间的,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2.当事人在合同中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本法第510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协议的时间支付价款。3.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价款支付迟延时,买受人要继续支付价款,并且要支付迟延支付价款的利息。这实际上就是以接受标的物的时间作为支付价款的时间,体现了同时履行的原则,有利于保护买受人的利益,这也与我国民间“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习惯相符合。如果出

9、卖人违约,买受人享有拒绝支付价款、请求减少价款、请求返还价款的权利。如果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有重大瑕疵以致难以使用时,买受人有权拒绝接受交付,有权拒绝支付价款。如果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虽有瑕疵,但买受人同意接受,买受人可以请求减少价款。标的物在交付后部分或者全部被第三人追索,买受人不但有权解除合同、请求损害赔偿,而且有权要求返还全部或部分价款。支付价款是买受人的主要合同义务,但在买卖合同纠纷中,经常出现买受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或者不安抗辩权来对 抗出卖人关于标的物价款请求权的情形。(一)买受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情形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交付标的物所有权时,买受人同时支付价款的,应当认定

10、岀卖人的交货义务与买受人的付款义务为同时履行的义务,没有先后履行的区分。依照民法典第525条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因此,在符合同时履行的条件下,如果出卖人未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即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时,买受人可以行使不付款的抗辩权。在买卖合同中,交付标的物和移转所有权是出卖人的主要义务,如果出卖人仅交付标的物而不移转所有权,或者只是移转所有权而未交付标的物,均构成未履行合同主要义务,买受人有权拒绝支付价款。如果出卖人的违约行为在性质上和后果上是轻微的,则买受人不得以此为由

11、拒绝支付价款;如果岀卖人部分履行了合同义务,则买受人必须支付该部分价款。如果出卖人违反的不是主要义务,而是因诚信原则产生的附随义务,如通知、协助、保密等,买受人不能在 对方已履行主要义务的情况下,拒绝支付价款。(二)买受人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情形根据民法典第526条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应 当先履行债务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因此,如果在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由出卖人先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再由买受人于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后的一定期限内再支付价款的,则为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债务,在出卖人未交付标的物的情况下,买受人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而不支付价款。(三)买受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情形如果在买卖合同中,双方约定买受人应当先履行支付价款义务,但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出卖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资产、抽逃 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或者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 的其他情形时,买受人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其支付价款的义务,待出卖人提供合适的担保以后再恢复履行;如果出卖人不能提供合适的担保,则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而不支付价款。此即民法典第527条、第528条所规定的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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